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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部分教学课件

专利权部分教学课件. 第三编:专利法. 主讲:孙丽华 12 学时 9-12 周. 第三编:专利权. 第九章:专利权概述 第十章:可获专利的主题 九周 10.26 第十一章:可专利性 10.28 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取得 第十周 第十三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十四章: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第十一、 第十五章:专利许可贸易 十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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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部分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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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专利权部分教学课件

  2. 第三编:专利法 主讲:孙丽华 12学时9-12周

  3. 第三编:专利权 • 第九章:专利权概述 • 第十章:可获专利的主题 九周 10.26 • 第十一章:可专利性 10.28 • 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取得 第十周 • 第十三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 第十四章: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第十一、 • 第十五章:专利许可贸易 十二周 • 第十六章:专利权的保护

  4. 十五章:专利许可证贸易

  5. 十二章:专利的取得 优先的原则 申请日 交的资料 专利的申请 初步审查 公布申请 实质审查 授予专利 申请的审查

  6. 十五章:专利许可证贸易 优先的原则 申请日 交的资料 专利的申请 初步审查 公布申请 实质审查 授予专利 申请的审查 无效 有效 专利转让

  7. 十五章:专利许可证贸易 优先的原则 申请日 交的资料 专利的申请 初步审查 公布申请 实质审查 授予专利 申请的审查 无效 有效 专利进入被监督 专利转让

  8. 第十五章:专利许可贸易 • 第一节:专利许可证贸易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专利许可贸易合同 • 第三节:专利许可证的种类 • 第四节:专利许可证纠纷及其解决

  9. 第一节:专利许可证贸易的概念与特征 • 一、概念 • 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专利许可证合同将其依法取得的对其发明创造的实施权转移给非专利权人行使的一种贸易形式。 • 二、特征 • 1、这种许可只能是专利权人,不能是先用权人 • 2、许可的标的是对有效专利权的实施 • 3、被许可的使用是约定的专利的实施权 • 4、这种许可贸易持续的时间长

  10. 第二节:专利许可贸易合同 • 一、概念特征 • 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实施专利的方式、期限、地域范围等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 • 是一种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P.205)

  11. 第二节:专利许可贸易合同 • 三、合同中的禁用条款 • 搭售条款 • 固定价格条款 • 对技术改进的限制条款 • 回授条款 • 禁止被许可在合同后期继续使用条款

  12. 第三节:专利许可证的种类 • 一、独占许可证 • 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按合同的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专利权人不仅不能再许可第三人实施而且自己也不得实施 • 二、独家许可证 • 也称排他许可证,专利权人不得允许第三人实施,但专利权人自己可以实施。

  13. 第三节:专利许可证的种类 • 三、普通许可证 • 专利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而且允许第三人实施。 • 四、分许可证 • 在专利许可合同中,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和地域范围内再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的一种许可证形式。

  14. 早在1986年,大连氯酸钾厂,支出500美元,购买美国威士力公司生产漂粉精的生产设备。1987年12月23日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中国中技公司提供担保。合同规定买方可拥有生产技术中的8个技术模块使用权,同时可以转让其生产技术。合同签订3个月后,设备到。但经调试不成功,因为没有电脑软件和调试技术资料 。后美方威士力公司提出“他们公司破产”了。 大连氯酸钾厂如要求赔偿可以到--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仲裁。大连厂没有去。 实施许可的案例

  15. 5年以后的1992年2月21日,中国中技公司接到美国迪拿米克公司的起诉,起诉中技公司所担保的大连氯酸钾厂,因“从美国引进生产漂粉精设备中用贿赂手段偷盗技术秘诀”。并提供了大连氯算钾厂在北京新产品展览会上的漂粉精产品。5年以后的1992年2月21日,中国中技公司接到美国迪拿米克公司的起诉,起诉中技公司所担保的大连氯酸钾厂,因“从美国引进生产漂粉精设备中用贿赂手段偷盗技术秘诀”。并提供了大连氯算钾厂在北京新产品展览会上的漂粉精产品。 早在1987年5月美国威士力公司已经将生产漂粉精的先进设备及8个技术模块技术使用权独家转让给迪拿米克公司。 实施许可的案例

  16. 专利颁发证书(原件、鉴定) 查验专利证书与企业与本人的关系 调查是否有转让权或是否已经转让 解决纠纷的情况(管辖问题) 积极应诉 案例思考

  17. 第四节:专利许可证纠纷及其解决 • 管理部门调处;(原科学技术委员会在1998年3月该为科学技术部);(专利局于1998年4月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 仲裁 • 起诉

  18. 印度空军“幻影”2000H战斗机进行空中加油(法国)印度空军“幻影”2000H战斗机进行空中加油(法国) • 印度近来的军购十分活跃,其灵活多元的国防采购模式及“引进技术—消化—仿制—国产”的道路,在发展中国家中颇具特色。 • 据印度媒体报道,印度空军将斥资50亿美元。 • 印度近来的军购十分活跃,其灵活多元的国防采购模式及“引进技术—消化—仿制—国产”的道路,在发展中国家中颇具特色。

  19. “布拉莫斯”反舰超音速巡航导弹(印度同俄罗斯)“布拉莫斯”反舰超音速巡航导弹(印度同俄罗斯) • 该导弹射程达300公里,速度可达2马赫,被认为是最难防御的巡航导弹。 • 俄罗斯威胁印度要保留“布拉莫斯”巡航导弹的源代码,不能无偿地任由印方将该型导弹安装到外国生产的武器平台上,包括印度最近向法国购买的“鲉鱼”级新式潜艇,也包括印度即将购入的多用途战斗机。

  20. “鲉鱼”级潜艇(法国) • 然而这种做法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影响了自主创新水平,印度“阿琼”式坦克项目屡屡受挫就是一个典型;二是在关键技术上受制于人

  21. 现代武器无论是发射平台,如飞机、战舰、导弹发射装置等,还是制导武器,都由微处理器和数字化电路控制,这些系统都必须编制控制程序。解读这些程序的语言就是源代码,于是源代码就成了这些武器能否正常使用的关键因素。如果不掌握武器系统的源代码,就无法对武器进行维修、升级和改造,更别提与其他作战平台的系统软件兼容,武器使用将受到极大限制。现代武器无论是发射平台,如飞机、战舰、导弹发射装置等,还是制导武器,都由微处理器和数字化电路控制,这些系统都必须编制控制程序。解读这些程序的语言就是源代码,于是源代码就成了这些武器能否正常使用的关键因素。如果不掌握武器系统的源代码,就无法对武器进行维修、升级和改造,更别提与其他作战平台的系统软件兼容,武器使用将受到极大限制。

  22. 1990年6月9日,原告上海创新研究所与被告沈某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在被告将其名为“多采集束笔”的专利技术许可原告使用,原告支付技术入门费1万元,被告提供技术资料及其他具体的几项技术服务。8月17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被告同意另一企业作为原告的联营企业,原告同意增加技术入门费1万元。嗣后,原告依约支付,并做好了生产的准备,被告将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交付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没有能够为原告提供技术服务。为此,双方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技术入门费、赔偿为其准备的必要费用,被告则反诉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提成费并偿付违约金。1990年6月9日,原告上海创新研究所与被告沈某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在被告将其名为“多采集束笔”的专利技术许可原告使用,原告支付技术入门费1万元,被告提供技术资料及其他具体的几项技术服务。8月17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被告同意另一企业作为原告的联营企业,原告同意增加技术入门费1万元。嗣后,原告依约支付,并做好了生产的准备,被告将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交付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没有能够为原告提供技术服务。为此,双方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技术入门费、赔偿为其准备的必要费用,被告则反诉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提成费并偿付违约金。 专利被宣告无效后,是否导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

  23.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令解除了原被告的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被告仍然不服,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期间,被告的“多彩集束笔”专利于1993年11月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在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被告要求将合同作为技术转让合同处理。法院经过再审,判令撤销二审,并判决原、被告1990年8月6日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令解除了原被告的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被告仍然不服,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期间,被告的“多彩集束笔”专利于1993年11月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在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被告要求将合同作为技术转让合同处理。法院经过再审,判令撤销二审,并判决原、被告1990年8月6日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专利被宣告无效后,是否导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

  24. 本案因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专利被宣告无效,所以直接地涉及到专利权无效对专利实实施许可合同的溯及力问题。本案因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专利被宣告无效,所以直接地涉及到专利权无效对专利实实施许可合同的溯及力问题。 从原则上看,专利的无效宣告是有溯及力的“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这种溯及力不是绝对的。对于专利合同而言,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专利转让合同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不一定就是一份无效合同,需要参考特定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 专利被宣告无效后,是否导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

  25. 具体地说,如果合同尚未成立时,当事人的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则其继续签订合同的行为即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欺诈行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的规定,对方有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权利。具体地说,如果合同尚未成立时,当事人的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则其继续签订合同的行为即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欺诈行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的规定,对方有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权利。 专利被宣告无效后,是否导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

  26. 反之,如果在合同已经成立之后到履行完毕之前,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仍有效,而许可人则应依对方的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如果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专利被宣告无效,则合同的效力不受任何影响,应维持现状。反之,如果在合同已经成立之后到履行完毕之前,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仍有效,而许可人则应依对方的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如果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专利被宣告无效,则合同的效力不受任何影响,应维持现状。 专利被宣告无效后,是否导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

  27. 第十六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一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节:专利侵权的行为 第三节: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 第四节: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28. 第一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概述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只及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保护的就是---技术特征;外观设计而言就是新设计。

  29. 第一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30. 第一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相同结构和相同性能的产品,而不问该产品是以什么方式制造的。 • 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对象,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参数和相同效果的方法。在方法发明中使用的设备、工具、仪器、装置等,不应限制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用专利发放直接获得的产品,无论该产品本身是否已经获得专利,以我国专利法的规定,都是方法专利所及的范围。

  31. 第一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三、外观设计的专利的保护范围 •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二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32. 第十六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一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节:专利侵权的行为 第三节: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 第四节: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33. 第二节:专利侵权的行为 •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概念:是指在未经权利全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第三人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直接的侵权行为 • 特征: • 擅自实施;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34.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 • (一)专利权有效原则 • 我国专利部门授予的专利;受法律保护;只在受理阶段而没有授予的不保护 • (二)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 • 对说明书和附图采取折衷解释的原则 • 避免周边限定;又避免中心限定原则 • (三)技术特征完整对待原则 • 判断侵权时,应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对比。一般不将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

  35.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 • (四)全面覆盖原则 • 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或字面侵权原则 • 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采用的是下位概念,则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36.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 • (五)等同原则 • 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从字面上不相同,但经过分析两者是相同的。这种情况下应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7.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 • (六)禁止反悔原则 • 在专利审批、撤消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为了确定其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孱弱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禁止权利人将限制、排除或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保护范围。

  38.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 • (七)多余指定原则 •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结实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特征(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 • 法院不主动使用多余指定原则;以原告提出请求和响应的证据为条件,对发明程度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确定保护范围。

  39.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 • (四)全面覆盖原则 • 被控侵权物在利用专利权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被控侵权物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的,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0. 确立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案例 • 原告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1992年2月26日,专利局授予“优化五笔字型编码法及其键盘”技术以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书所载主要技术特征为:采用经优化(优选)的220个字根构成对简、繁汉字和词语依形编码的编码体系,将其字根依一定规则分布在五个区共25个键盘上。该专利是五笔字型技术发展过程中的第三版技术。

  41. 确立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案例 • 被告中国东南技术贸易总公司在1992年初研制出东南汉卡第一版,1992年7月研制出第二版并进行制造、宣传和销售。东南汉卡中含有五笔字型技术发展过程中的第四版,与第三版相比,减少了21个字根、将四种字型减为三种字型,减轻了记忆负担,提高了输入速度。 • 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汉卡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诉至法院。

  42. 确立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案例 •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在使用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时,没有与“优化五笔字型编码法及其键盘”专利权持有人协商,没有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予补偿。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王码公司24万元,在今后使用第四版五比字型技术时应当与原告协商并支付合理费用。被告不服,提已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驳回王码公司的诉讼请求。

  43. 确立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案例 • 这个案件的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之所以对被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作出了迥然不同的判断,就是因为两级法院对原告专利的范围有不同的认识。一审法院认为,五笔字型第四版的主要技术特征仍然落入“优化五笔字型编码法及其键盘”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之内,第三版技术与第四版技术之间实质上有一种依属的关系。使用第四版技术,确实有一部分技术因素是第三版技术所不具有的,但是第四版技术又包含了第三版专利技术特征,并因此认为实施第四版技术时应当与第三版专利技术的权利人进行协商并对其中含有第三版技术部分支付合理使用费用。

  44. 确立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案例 • 二审法院则以权利人的权利要求为依据对第三版五笔字型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明确限定,以专利技术与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涉及的公知技术相比较,否定了第四版技术与第三版技术之间的从属关系,强调优化五笔字型专利并非五笔字型汉字输入技术的基础专利,也不是一项开创性发明,并明确指出,就整个汉字输入技术而言,其并非第三版也就是本案专利技术的所覆盖的发明成果。由此判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无需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45. 确立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案例 • 对该案中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的认识,可以有一个形象法,就是专利保护的是该技术方案中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尤其是创造性的那一个点,并不是保护该技术方案及所有与之相连的基础技术所形成的一条线,具体地说,该案原告专利所着重保护的就是“220”那个点上的字根数,而不是220、221及更多字根所形成的那一条线。实际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查明的,该案专利的申请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接到中国专利局988年5月28日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专利审定公告,

  46. 确立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案例 • 后其于1989年9月25日、1990年2月21日、1991年2月5日对权利要求书文本的三次修改,都是通过已有技术逐步排除在权利要求之外,凸现其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才使最终改定的权利要求书文本具备了专利性条件,成为授权文本。所以在确定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时,也应当将原告的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相对照,将现有的技术特征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而不是像一审法院那样将原告的专利技术与其后开发出来的第四版技术相对照,参照物的错位,直接导致了对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的错误界定。

  47. 确立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案例 • 本案中,核心的五笔字型汉字编码输入技术,是众多计算机汉字输入技术中的一种,其基本原理、基础技术思想,如运用笔划输入、将汉字拆减字根及用宇根组字、五区区位的划分并将字根分布与其对应、末笔交叉识别等内容,有的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有的是现代公知的现有技术,所以对原告权利要求范围即不应作任意扩大解释。原告的专利技术和被告的产品都属于同一类汉字编码体系,其现有技术的基础即发展的基础相同,必然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

  48. 确立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案例 • 从该类编码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原告的技术属于低版本,被告的技术属于高版本,后者的技术内容不能完全覆盖前者的技术内容。同时,在技术特征上,被告的技术是根据易学易记目标的需要,重新优选字根的后果,选择字根是一个艰辛的而有创造性的活动和过程被告作为开发者,也诸如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被告的技术与原告的技术相比所具有的差异和进步,恰恰表明了两者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因此被告的技术并非是从属或者依存与原告的发明专利,也没有侵犯其专利权。

  49.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 • (五)等同原则 • 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从字面上不相同,但经过分析两者是相同的。这种情况下应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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