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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及價格分析 ( 基礎訓練課程 3 小時 )

底價及價格分析 ( 基礎訓練課程 3 小時 ). 經濟部工業局楊情勇. 一 、 課程介紹 二 、 決標與價格 三 、 採最低標 決標原則之採購 四 、 採最有利標 決標原則之採購 五 、 準用最有利標 決標原則之採購 六 、 採最高標 決標原則之採購. 七 、 採複數決標 決標原則之採購 八 、 協商措施 九 、成本分析 十 、 廠商報價與標價分析 十一、 利潤分析 十二 、 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 十三 、 結語. 工程會課程大綱. 一 、 課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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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及價格分析 ( 基礎訓練課程 3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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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底價及價格分析(基礎訓練課程3小時) 經濟部工業局楊情勇

  2. 一、課程介紹 二、決標與價格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四、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五、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六、採最高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七、採複數決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八、協商措施 九、成本分析 十、廠商報價與標價分析 十一、利潤分析 十二、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 十三、結語 工程會課程大綱

  3. 一、課程介紹 • 政府預算有限且來自於納稅大眾,因此價格在採購過程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中與價格有關之規定很多,例如採購法第11條、第34條、第46條、第47條、第52條至第58條等,本課程將針對採購法關於底價、標價、成本相關規定進行介紹,並配合實務解說,盼有助於採購專業人員於日後實際採購作業之進行。 • 本項課程涵蓋:決標與價格、採最低標、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最高標、複數決標方式決標原則之採購、協商措施、成本分析、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利潤分析、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等11單元。

  4. 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 第 三 條 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傳輸資料之內容如下: 一、得標廠商之決標單價。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傳輸資料,其屬統包者,為得標廠商完成細部設計後,經機關核定之單價。前二項之傳輸資料,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細目碼編訂原則」編訂。 • 第 四 條 機關應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前條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並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站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前項傳輸期限,其屬統包者,為機關核定細部設計結果日起三十日內。 •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100年7月11日以工程技字第10000251920號令發布

  5. 建立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 • 一、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11條第4項明定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之規定。依99年8月17日及18日召開之「2010年行政院資訊服務產業策略會議」決議,由本會建立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 • 二、配合本會100年7月11日發布之「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自101年1月1日施行,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之決標亦自101年1月1日起,須傳輸得標廠商之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其適用範圍、登載內容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 (一)標的分類選取「84電腦及相關服務」,且預算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之適用及準用最有利標案件,於傳輸決標公告時,必須一併登載得標廠商「人員職稱」及「每月實際薪資」。該分類其餘案件,由機關自行決定是否登載。 • (二)對於須一倂登載上開資訊之案件,招標文件預先規定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文件標價清單填列資訊服務人員之職稱及每月實際薪資(範本如附件)。 • (三)機關登載之前揭資訊內容,經彙整於價格資料庫後,將以統計資料方式呈現,無償開放機關及廠商查詢。 • 三、100年8月31日起,本會系統提供試辦登載,機關辦理屬標的分類為「84電腦及相關服務」之適用及準用最有利標案件,建請提前試辦登載,預為因應。 • 四、旨揭功能說明,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系統使用手冊」下載。 • 五、有關「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操作問題,請洽免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10000325800

  6. 「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 • 一、依行政院100年12月30日院授主信字第1000008312B號函附「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第8次委員會會議紀錄」報告事項五決定辦理。 • 二、旨揭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包含招標、開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及處理異議各階段事項,並附檢查表,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於有效控制及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合宜彈性調整。 • 三、相關文件已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請自行上網查詢下載使用。10100038440

  7.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 1.底價核定時機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 2.檢視個案有無須依規定訂定底價;須訂定底價之案件,底價表預算金額是否與預算書或申購簽核准金額相符?有無依規定訂定底價,有無高估底價。 • 3.查察個案底價有無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工程及資訊服務採購有無參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訂定底價。底價表預計金額應檢附之分析資料是否齊全? • 4.除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底價外,查察是否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底價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 • 5.底價簽核程序是否以密件方式處理?查察底價是否依本法第34條規定保密。 • 6.計費方式與廠商報價是否相同(例如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其中公費是否為公告之定額或擇定適當比例)? • 7.最有利標採購案,第一、二次評選委員會相關文件(成立簽呈、會議紀錄、評選評分表、委員聲明書、評選委員意見表、工作小組初審意見及其他附件)是否齊全?是否依規定辦理?□或規格標是否完成? • 8.邀標之投標廠商投送之計畫書,需求單位是否審定(須附審核表或審查會議紀錄)? • 9.最優勝廠商與議價廠商是否相符? • 10.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議價者,訂定底價前有無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 11.採購過程有否廠商提出異議、申訴,是否已確定解除? • 12.預算未通知先行辦理之採購案,如調整金額與原公告範圍差距過大之案件是否依規定辦理工作項目調整(工作項目調整表,只得減列不得增加項目)? • 13.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案,工程採購底價建議金額是否PCM完成審核及建議? • 14.查察有無工程會令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有關訂定底價序之錯誤態樣。『10之(17)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8. 價格分析在政府採購運用之時機 • 一、概算、 預算之訂定。 • 二、底價分析。 • 三、不訂定底價採購案,廠商報價分析。 • 四、最有利標廠商報價之評選(工作小組初評)。 • 五、採購法第58條,廠商報價偏低分析。 • 六、契約要項第21條(廠商要求契約變更)相同或較優價格比較。 • 七、施行細則第25條同等品價格比較。 • 八、共同供應契約第4條,履約地不同之價格比較。 • 九、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7條,節省經費分析。 • 十、採購法第72條減價收受,應減價格分析。

  9. 100年5月至10月底價標比及預算標比 工程會「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所需「公共工程決標狀況統計表之決標金額與底價之比值」(簡稱底價標比)及「公共工程決標狀況統計表之決標金額與預算之比值」(簡稱預算標比)統計資料(100年10月份)說明:本標比計算方式為每月初計算往前推2個月之該月份標比(配合各機關決標公告應於決標後30日內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例如:於7月5日,計算5月份之標比;因6月份部分決標結果,機關可能尚未登錄),取該月份工程類統計案件計算,以各案決標日為基準,並扣除『超底標決標』及『決標金額小於零』之案件。

  10. 標比在採購系統及報表--標比異常 • 工程會定期公布『決標金額與底價差距95%以內之中央政府工程類標案明細』 • 機關辦理採購案件一覽表:決標金額(或標價金額) /底價 • 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紅色警訊之統計資料: • 紅色警訊 R1:得標廠商之報價金額與未得標廠商差1倍以上。 R2:得標廠商之報價金額與未得標廠商差距達查核金額以上。 R5:兩個黃燈以上。 • 黃色警訊 Y1:得標廠商之報價金額與未得標廠商差0.5倍以上,但未達1倍。 Y2:得標廠商之報標金額與未得標廠商差距達查核金額0.5倍以上。

  11. 二、決標與價格2.1決標原則 • 採購法中關於決標原則,規定於第5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9條,由機關依採購標的特性決定適當之決標原則: • 最低標/最有利標/最高標 • 訂有底價/不訂定底價 • 複數決標 • 分項 • 數量組合(複數決標條款,依序洽按決標價承作)

  12.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訂底價(最低/高價標) 不訂底價(最低/高價標) 最有利標(訂底價/不訂底價) 複數決標 政府採購法方式之各種組合

  13. 決標方式與價格 • 決標方式:底價訂定:廠商價格 • 計費方式(契約價金計算方式) • 付款方式(費用支付方式、條件)

  14. 政府採購法方式之各種組合 •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 • 投標方式:個別投標、共同投標 • 開標方式:分段開標、不分段開標 • 決標方式:最低價標、最有利標、複數決標、最高標(訂底價/不訂底價/總價/單價/折扣率/費率/管理費)(訂底價/不訂底價) • 共同供應契約、委託代辦 • 其他:統包、異質採購最低標、細63

  15. (一)、最低標決標 • 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第52條第I項第1款) • 2、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第52條第I項第2款)

  16. (二)最有利標決標 •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100.1.26修正

  17. (三)最高標決標 • 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之廠商為得標廠商。(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 • 權利(回饋)金或租金最高標 • 工程或財物數量最高標 • 回饋條件或方案最優沃 • 底價核定與最低標底價邏輯相反

  18. (四)複數決標 • 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最高標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09條第1項4款) • 複數決標程序89010368

  19. 2.2價格採購法中與價格有關之規定1/3 (一)採購法第11條,規範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提供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及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俾利各機關覈實編列及底價訂定。相關資訊並得有償或無償提供廠商使用,以利資源共享。目前主管機關已於89年8月1日建立政府採購資訊中心網站(http://gpic.pcc.gov.tw/),其內容涵蓋各招標階段,如下所示,供各機關及民間廠商參利用。 • 1、編列預算:營建估價、經費估價(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 • 2、擬定文件:文件範本、施工規範、基本圖庫、標單作業。 • 3、招標決標:採購公告、領標投標、共同供應契約、決標公告。 • 4、履約管理:品質管理、爭議協調。 • 5、其他。

  20. 採購法中與價格有關之規定:2/3 • (二)採購法第46條,揭櫫機關辦理採購,除採購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訂定時考量之基礎、核定程序及不同招標方式訂定底價之時機。 • (三)採購法第47條,明定在特別情況下,允許各機關辦理採購免訂底價之彈性處理原則。 • (四)採購法第52條,明定採購之決標原則.機關視個案特性選擇合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是否訂定底價,及是否由2以上廠商承作,以決定得標廠商,期使決標結果更符政府利益。 • (五)採購法第53條及第54條,就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最低標決標原則,針對訂定底價及不定底價發生最低標標價超底價或建議金額或逾預算金額之情形,作詳細處理規定。

  21. 採購法中與價格有關之規定3/3 • (六)採購法第56條,係針對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之情形加以規定。價格項目得作為評審項目之一,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並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 • (七)採購法第55條、第56條,明定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得在一定條件下與廠商協商;增加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彈性作為,以提升採購效率。 • (八)採購法第58條,爲防止低價搶標,影響工作進度及品質,明定機關對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等情形之處理方式。 • (九)採購法第59條,明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價格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

  22.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 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之採購,其特性為廠商資格、標的、規格明確,並以價格為主。機關依採購標的特性及採購法第47條規定,決定是否訂定底價。

  23. 底價訂定流程 承辦單位 底價訂定流程 檢具文件 ‧採購預算書 ‧奉核原簽 ‧補充施工說明書 ‧施工說明書一覽表 ‧其他相關資料 ‧預估金額之分析資料 ‧底價表 ‧密封 ‧底價封 採購預算書 填註預算金額及預估金額並檢附其分 析以及檢具採購預算書及相關資料, 移送承辦採購單位辦理招標作業。 ‧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 否 檢視相關文件 資料是否齊備 ‧承辦採購單位 是 建議底價 召開審核會議,並建議底價 ‧採購評審委員會 核定底價 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定底價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審標後有得為決標對象之廠商時,開啟底價封。 ‧決標後底價解密並應登載於決標公告。 底價表核定後密封 交承辦採購單位 ‧承辦採購單位 1.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細26) 2.預估(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細26) ‧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該採購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  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細53) 3.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法46) ‧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細52) ‧訂定時機:公開性招標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議價時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法46、細45) ‧訂定流程:採購預算書及相關資料完成程序後移送承辦採購單位,由承辦採購單位填具底價表之標的名稱、預算金額,簽會規劃或設計或需求或  使用單位填註預估(計)金額並檢附其分析資料循序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金額。(細53)

  24. (□工程/□財務/□勞務)採購底價表案號:     日期: 年 月 日

  25. 3.1訂有底價之採購 • 3.1.1底價訂定原則 • 底價於訂有底價並採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機關於訂定底價時,應考量下列訂定原則並參考可動用之經費逐項編列。 • (一)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採購法第46條第1項) • (二)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採購法第46條第1項) • (三)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2條) • (四)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

  26. 3.1.2底價訂定之時機 • 除限制性招標議價外,此類型採購之底價,係未見廠商報價前預估成本及競爭等情形所訂定決標之底限,關於其訂定之時機,因招標方式不同而異,說明如下: • (一)公開招標應於第1階段開標前定之。(採購法第46條第2項第1款、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1項) • (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採購法第46條第2項第2款) • (三)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2項) • (四)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議價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 • (五)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 • (六)除依採購法第34條第3項但書「公告底價」應於招標前訂定外,底價之訂定應依上揭時機訂定。時機?實際需要

  27. 不訂底價 • 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選擇金融機構聯合發行簽帳卡或認同卡,選擇承辦公營事業民營化之證券承銷商,是否屬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而免訂底價,應由採購機關自行認定。工程企字第8811716號函 • 關於「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可否不訂定底價?勞100_97 • 機關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是否一定要求廠商報價再經減價程序後才能決標 ?勞100_99 • 委託辦理職業訓練等公務委辦,如已訂有經費標準者,如何訂定底價?文_67 • 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指定地區購買或承租房地產,訂定底價困難無法以客觀方法訂定單價標準?工程企字第8811700、8813662號函 • 以招標文件所訂[統一單價佣金費率]決標者,得不訂底價,並得無比、減價程序。工程企字第8817489號函

  28. 免予議價 • 契約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工程企字第09500221470號函 • 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 關於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公定費率獨家供應之水、電、油、氣、電信等標的,其無議價程序者,工程企字第8813084、8808150、8813404號函 • 利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庫進行信用查詢,如該中心確屬獨家供應,得免經議價程序。工程企字第8817631號函

  29. 機關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之採購,僅一家廠商投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訂定疑義機關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之採購,僅一家廠商投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訂定疑義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指「招標方式」當場由比價改為議價,非指「議價程序」須當場進行。旨揭採購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之訂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者,則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 • 09500365030 • 1家廠商投標,經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其底價之訂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 09700113090

  30. 3.1.3最低合格標未超過底價之處理 • (一)最低合格標未超過底價且無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機關應即宣布決標。(細69) • (二)採購法第5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其執行程序,詳如「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900165330號令修正)

  31. 3.1.4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底價之處理1/2 • 機關辦理採購,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底價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 (一)得宣布廢標。(採購法第53條第1項) • (二)得洽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採購法第53條第1項)。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低於底價者,應即決標;如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8%。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4%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採購法第53條第2項);如仍超過底價8%以上者,宣布廢標。(採購法第53條第1項)

  32. 3.1.4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底價之處理2/2 • (三)當合格廠商超過1家時,如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底價,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洽其減價時,因仍有其他競爭者,該最低標廠商應書明其減價後之報價,不得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如合格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洽所有合格廠商進行第1次比減價格時,參予之廠商亦應書明其減價後之報價。(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1項) • (四)當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因無其他競爭對手,如該廠商之標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或於比減價時,僅於1家廠商書面表示願意減價者,因其他廠商已無得標機會,該廠商亦可依上述方式表示減價結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 • (五)另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規定,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機關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33. 3.2未訂底價之採購 • 3.2.1提出建議金額之原則 • 採前述之決標原則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4條) •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5條第1項)

  34. 未訂定底價之採購 • 採購法第47條規定 • 得不訂定底價情形 •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 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 小額採購。 • 招標文件應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 招標文件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35. 3.2.2建議金額提出之時機 • 評審委員會成立之時機,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最低標之建議金額與限制性招標採議價者類同,係參考最低標廠商報價後提出。

  36. 3.2.3最低合格標報價未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3.2.3最低合格標報價未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 • (一)最低合格標未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且無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機關應即宣布決標。 • (二)採購法第5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37. 3.2.4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1/23.2.4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1/2 • 機關辦理採購,最低合格標報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 (一)得宣布廢標。(採購法第54條) • (二)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逾越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採購法第54條) • (三)當合格廠商超過1家時,如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機關依採購法第54條規定洽其減價時,因仍有其他競爭者,該最低標廠商應書明其減價後之報價,不得以書面表示減至上開金額,或照上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如合格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仍超過上開金額,機關依採購法第54條規定洽所有合格廠商第1次比減價格時,參予之廠商均應書明其減價後之報價。(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1項)

  38. 3.2.4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2/23.2.4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2/2 • (四)當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因無其他競爭對手,如該廠商之標價超過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上開金額或照上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或於比減價時,僅於1家廠商書面表示願意減價者,因其他廠商已無得標機會,該廠商亦可依上述方式表示減價結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 • (五)另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規定,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機關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39. 四、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 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係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之異質採購,須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等履約差異,併同價格考量之採購。

  40. 4.1價格作為評選項目 • 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規定,將「價格」作為評選項目之一,採購人員得依採購標的特性,就與價格相關之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折讓、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或成本效益等,進行分析評分或評比。(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7款) • 另為避免機關假藉最有利標之名浪費公帑。目前國家財政困難,各機關更應重視價格之重要性,價格納入評分或評比者,其所占比率或權重,不得低於20%,且不得逾50%。(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6條)

  41. 最有利標(價格)於評選的作業方式

  42. 最有利標決標 •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 •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應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 招標文件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 價格納入評選或不納入評選之區隔?

  43. 實施廠商報價分析統計(未定底價採購)

  44. 4.2訂有底價之最有利標 •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採購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 • 機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如該採購訂有底價,因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不得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故當總評分最高、商數最低或序位第1之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時,除非原招標文件中已將價格項目納入協商措施,方能於評選階段就價格進行協商。建議採購人員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搭配最有利標決標者,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45. 五、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廠商之報價納入評選之作業同適用最有利標之採購。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訂定底價或不訂底價,採訂定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不可於開標前即訂定底價;採不訂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4條成立評審價格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審定廠商報價。評審委員會之成立時機,則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46. 六、採最高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 機關得採最高標決標者,例如依採購法第99條規定甄選投資興建、營運之廠商、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或以使用機關財物或權利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金額者,其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已刪除)者為決標原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之決標原則採最高標,其底價訂定之原則、時機及作業程序,準用最低標決標原則(除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不適用外)。

  47. 七、以複數決標方式為決標原則之採購 • 機關辦理特定個案,認為得由或有必要由2個以上廠商決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並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原則辦理。

  48. 7.1最低標決標原則 • 機關應就採購標的特性,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決定各該採購是否訂定底價。為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之競標精神,機關採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方式,應訂定各品項之決標廠商家數或採購總額上限。其決標減價作法,得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5月3日(89)工程企字第89010368號函辦理。

  49. 複數決標—依數量台電公司採購煤400,000噸規定最高報價量100,000噸複數決標—依數量台電公司採購煤400,000噸規定最高報價量100,000噸

  50. 複數決標—依數量污水廠之藥劑163,650噸規定最低報價量40,000複數決標—依數量污水廠之藥劑163,650噸規定最低報價量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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