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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課 人權保障與釋憲制度

第五課 人權保障與釋憲制度. 魏嘉美老師. 如果你到戶政事務所換發身分證,承辦人員告訴你,依據法律規定, 必須按捺指紋才能領取國民身分證 ,此時你會欣然接受,還是會懷疑這項規定已經侵犯了你的人權呢?. 我國 戶籍法(第 8 條) 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按捺指紋並錄存,不依規定按捺指紋者,不予發給。 這個規定引發許多團體或人士的強烈反對,連許多立法委員也認為這項規定侵犯基本人權, 有違反憲法之虞。 你(妳)認為哪一邊的說法比較有道理?更重要的是, 誰來決定上述的法律規定是否違憲? 他們如何做成違憲或不違憲的決定?這些決定跟我們的生活有什麼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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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課 人權保障與釋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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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五課 人權保障與釋憲制度 魏嘉美老師

  2. 如果你到戶政事務所換發身分證,承辦人員告訴你,依據法律規定,必須按捺指紋才能領取國民身分證,此時你會欣然接受,還是會懷疑這項規定已經侵犯了你的人權呢?

  3. 我國戶籍法(第8條)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按捺指紋並錄存,不依規定按捺指紋者,不予發給。我國戶籍法(第8條)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按捺指紋並錄存,不依規定按捺指紋者,不予發給。 • 這個規定引發許多團體或人士的強烈反對,連許多立法委員也認為這項規定侵犯基本人權,有違反憲法之虞。 • 你(妳)認為哪一邊的說法比較有道理?更重要的是,誰來決定上述的法律規定是否違憲?他們如何做成違憲或不違憲的決定?這些決定跟我們的生活有什麼關係呢?

  4. 制定機關:民國36年制憲國民大會 • 修改方式:立法院 提案 → 公民投票 • 特性: • (1)最高性:法律及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 (憲法第171、172條) • 如有牴觸之虞,得依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2)固定性:除非遭受重大變故,不宜經常修改。 • (3)原則性:條文較簡潔,僅作原則性規範。 高 憲法 憲法本文、憲法增修條文 效力、 固定性 • 制定機關:由立法院制定,總統 公佈施行 • 修改方式:立法院 修改 • 目的:具體實現憲法的內涵。 法律 法 、律 、條例、通則 • 制定機關:各級行政機關 • 修改方式:各級行政機關修改 • 目的:補充法律之不足, • 內容比法律更具體。 • ⊙授權命令與職權命令 命令 低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5. 圖照來源:圖解憲法,楊智傑著,2009年書泉出版社。圖照來源:圖解憲法,楊智傑著,2009年書泉出版社。

  6. 有關戶籍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按捺指紋」之上述規定,由 85 位立法委員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並由大法官做成解釋(釋字第603號)。 • 該解釋認為指紋屬於人民的資訊隱私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而戶籍法要求以按捺指紋做為發給國民身分證的要件,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因而宣告戶籍法的規定違憲。

  7. 人權保障與釋憲制度 壹、我國的釋憲制度 貳、大法官解釋之聲請程序 參、大法官解釋如何保障人權

  8. 壹、我國的釋憲制度 一、釋憲制度概說: (一)我國釋憲制度源自美國的【「違憲審查制度」】 (judicial review)-由司法機關依據憲法來判斷法律 是否違憲。 圖照來源: 圖解憲法, 楊智傑著, 2009年書 泉出版社。

  9. 壹、我國的釋憲制度 一、釋憲制度概說: (二)違憲審查制度在我國即為【大法官釋憲制度】: 由司法院大法官經由一定程序,宣告法律或命令因 牴觸憲法而無效,並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制度, 就是大法官釋憲制度。 我國大法官釋憲制度原則: 1.採集中審查制:違憲審查權由一個特定法院或機關來行使 2.採事後審查制:在法律公布實施後才能進行違憲審查 3.採抽象審查制:在無具體案件下,亦可以就法令進行違憲審查者 4.採拘束性審查制:違憲審查的結果,具有拘束當事人的效力

  10. 壹、我國的釋憲制度 一、釋憲制度概說: (三)大法官釋憲制度的功能 1.調控法律及行政命令,使其不違背憲法精神 (1)憲法的功能:劃定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 (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 (2)憲法大多是原則性規定,要藉由法律或行政命令 加以落實。因此釋憲制度即在調控法律或命令使 其不違背憲法精神。 2.維持憲法秩序,同時保障人民權利 如果有法律或命令侵犯人民權利而被釋憲機關宣告為 違憲,此法律或命令就無效,如此一來,大法官的解 釋不但維持了憲法秩序,也同時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權利。

  11. 法律雖由國會多數通過, 但也可能是多數暴力,由 大法官專業判斷是否違憲 確保法令不違憲 避免國家被獨裁專制, 維護憲法尊嚴 維護民主體制 因中央政府彼此對立牽制, 導致部會糾紛,大法官解釋 依據憲法仲裁 違憲審查 解決憲法爭議 立法院制定的法律侵犯 人權時,大法官可宣告違憲 以捍衛人權 保障人權

  12. 壹、我國的釋憲制度 二、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與運作 (一)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 1.職權演進

  13. ◎大法官的組織與任命

  14. 現任大法官15人

  15. 大法官任命資格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 •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越者 • 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 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 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 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16. 壹、我國的釋憲制度 二、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與運作 (一)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 2.現行職權

  17.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一條 本法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制定之。 第二條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 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 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第三條 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第四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 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18. 壹、我國的釋憲制度 二、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與運作 (一)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 3.實務運作 (1)迄今,憲法法庭還未曾受理過政黨違憲或總統、 副總統彈劾案件。 (2)但為求審慎起見,不少重要的解釋憲法案,大法官 兼採審判的方式,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聽取各方意見。 EX:2005年釋字第603號解釋,有關戶籍法第8條要求按捺指紋 始得領取身分證之規定是否違憲的聲請案,便曾召開憲法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19. 修法前 大法官行使解釋 憲法職權時,應有大法官總額¾出席,暨出席人¾同意,方得通過。 修法後 (1)法律被宣告違憲: 大法官現有總額 出席、 及出席人 同意,方得通過。 (2)命令被宣告違憲: 大法官現有總額 出席, 過半數同意,方得通過。 壹、我國的釋憲制度 (二)司法院大法官的案件審理程序 1.解釋憲法

  20. 壹、我國的釋憲制度 (二)司法院大法官的案件審理程序 2.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1)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依一般多數決的標準,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 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2)優點: 降低憲法解釋部分的表決門檻,使得關於法律或命令 是否違憲的憲法解釋較能順利做成,解釋的數量因此 增多,較能適時而中立的回應社會需求解決憲法上之 爭議。因而社會上諸多重大之爭議紛擾,經常嘗試 尋求大法官為之裁決。

  21. 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條件 1.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在告到不能再告、用盡所有審級的救濟途徑之後,取得最終的確定終局裁判。 3.認為法院所作的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在適用同一項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的見解有所不同。 4.應在裁判確定後的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22. 目前司法院體制 院長 副院長 大法官 最高法院 (民事、刑事) 最高行政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普通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法院 雙元審判系統,缺乏協調機制

  23. 大法官會議之表決

  24. 表5-1 第一屆至第六屆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中,機關聲請、人民聲請比例表5-1 第一屆至第六屆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中,機關聲請、人民聲請比例 資料來源:第一屆至第五屆部分,引自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編(1998),大法官釋憲史料。 臺北:司法院;第六屆部分,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資料整理。

  25. 壹、我國的釋憲制度 (二)司法院大法官的案件審理程序 2.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3)舉例: • 憲政體制上關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安排的重大爭議 • 中華民國領土固有疆域範圍爭議(釋字第328號解釋) • 國民大會代表修正延任案(釋字第499號) • 核四預算案爭議(釋字第520號解釋) • 攸關基本人權的重大爭議 • 檢察官可否擁有羈押權(釋字第392號解釋) • 請領身分證是否按捺指紋(釋字第599號解釋、603號 解釋)

  26. 壹、我國的釋憲制度 三、歷來司法院大法官的運作情形 (一)1990年代之前 1.歷史發展 1948~1991動員戡亂: 1949~1987實施戒嚴: 1947行憲: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了許多憲法上原有的規定,人民的自由權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更形劇烈。 「人民的權利義務」 即明白規定在憲法第二章中,受到我國憲法的保障。 因為戒嚴法制的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受到極大的限制。 在1990年代之前,司法違憲審查制度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功能,較難施展,大法官作出的解釋,也經常被行政機關忽視,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

  27. 壹、我國的釋憲制度 三、歷來司法院大法官的運作情形 (一)1990年代之前 2.司法院大法官的角色 司法院大法官 角色 舉例1: 審檢分隸 舉例2: 違警罰法 (1)1980年釋字第166號解 釋,大法官要求改進 違警罰法不符合憲法 第8條關於人身自由保 障的意旨,亦遲遲未 獲理睬。 (2)至1990年再度做出釋 字第251號解釋之後, 立法院才修法落實 大法官的要求。 (3)1991年以合憲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取代違警罰法 (1)1960年釋字第86號 解釋,大法官即指出, 依照憲法,高院以下 各級法院,掌理審判, 不該歸在行政院之下 的司法行政部,應隸 屬司法院。 (2)至1980年這項「審檢 分隸」的憲政原則才 被遵行與貫徹,各級 法院才改移歸司法院。 • 威權體制下,司法院 • 大法官會議的運作, • 經常讓人認為只是政 • 府部門的法律諮詢機 • 構。大法官作出的解 • 釋,似乎只供政府部 • 門參考之用而不具拘 • 束效力。

  28. 壹、我國的釋憲制度 三、歷來司法院大法官的運作情形 (二)1990年代之後 2.司法院大法官的角色 (1)順應憲政正常化,大法官從單純憲法疑義的解答者, 朝憲政爭端的解決者發展;由維護憲政體制,逐步 邁向保護人民權利,肩負起憲法維護者和人權保障者 的角色。 (2)大法官在憲政上的威信逐漸確立後,各界對於憲法在 法制規範上應有的最高性,漸漸產生共識,大法官的 解釋日益受到尊重。 (3)透過大法官釋憲的憲法實務工作及相關法令的修改, 民主憲政體制逐步正常化,有許多悖於自由、評等之 旨的舊有規定,亦已遭廢棄,我國憲法上有關基本 人權保障的文字,終於漸漸落實。

  29. 人權保障與釋憲制度 壹、我國的釋憲制度 貳、大法官解釋之聲請程序 參、大法官解釋如何保障人權

  30. 貳、大法官解釋之聲請程序 一、聲請人 案件篩選機制 聲請大法官解釋,如果不具法定要件、不合乎法律規定,程序上便不予受理,不會進入案件的實質內容審查。

  31. 聲請解釋憲法的聲請書要如何書寫?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以A4紙張書寫,直式橫書):(1)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應說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某條法律或何項命令,如何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的聲請書要如何書寫?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以A4紙張書寫,直式橫書):(1)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應說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某條法律或何項命令,如何牴觸憲法。 (2)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涉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 其內容應包含:Ⅰ.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實,及涉及的憲法條文。Ⅱ.所經過的訴訟程序。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的名稱及內容。Ⅳ.有關機關處理本案的主要文件及說明。 (3)聲請解釋憲法的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的立場及見解。 內容應包含: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的內容。Ⅱ.聲請人對於疑義所主張的見解。Ⅲ.解決疑義必須解釋憲法的理由。Ⅳ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32. 貳、大法官解釋之聲請程序 一、聲請人 1.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 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2.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 適用憲法之爭議; 3.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者。 【 中央】或 【 地方】機關 機關聲請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 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 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者。 【 立法委員】 法官就其受理之案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違憲疑義時,亦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依照釋字371號解釋文*) 各級法院的 個別法官

  33. 貳、大法官解釋之聲請程序 一、聲請人 【 一般人民】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敗訴)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人民聲請 【 法人】 【 政黨】

  34. 貳、大法官解釋之聲請程序 二、大法官解釋案件之審理流程 此步驟為釋憲案之「形式審查」,即是針對聲請案件所須具備的程序、條件與格式是否合於規定而做的審查程序。因此,這部分大法官會先審查聲請解釋是否符合得聲請的條件,再視其所檢送之聲請書內容格式是否符合規定。 • (1)協同意見書。 • (2)不同意見書。

  35. 貳、大法官解釋之聲請程序 三、大法官解釋的效力 (一)大法官解釋的約束效力在同一時期內對全國 皆具有約束力:大法官釋憲即是另一種形式的 制憲,不論是任何機關或人民皆不得違反。 (二)大法官解釋可調整或推翻過去的解釋內容, 使憲法內涵能順應社會變遷或時空變化

  36. 人權保障與釋憲制度 壹、我國的釋憲制度 貳、大法官解釋之聲請程序 參、大法官解釋如何保障人權

  37. 參、大法官解釋如何保障人權 一、放寬釋憲程序 司法權在制度上具有「不告 不理」的被動特性,如果沒有 人提出聲請,釋憲機關並不能 主動去處理。 早期法律限定只有政府機關才 可以提出聲請,由於有權聲請 釋憲者不多,案件量稀少, 無形中縮小了大法官的職權。 為強化大法官的職權 1.放寬釋憲程序的原因

  38. 參、大法官解釋如何保障人權 一、放寬釋憲程序 允許一般人民、法人、政黨及 現有總額三分之一的立法委員 、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依 照釋字第371號解釋之各級法院 的個別法官等,都能聲請解釋 憲法。 聲請人的立場日趨多元,也較 能照顧人民權益。 放寬釋憲聲請人的範圍 2.放寬釋憲程序的方式

  39. 參、大法官解釋如何保障人權 一、放寬釋憲程序 人民聲請的案件數量逐年增加 聲請解釋的件數,隨著有權 聲請人的增加而逐年成長, 相應於此,獲得救濟的案件 數量,也隨之增長。 人民聲請的案件數量逐年增加 ,充分反映出人民透過釋憲制 度尋求權利保障的需求。 3.放寬釋憲程序的影響

  40. 參、大法官解釋如何保障人權 一、放寬釋憲程序 在所有聲請案中,最後能獲得解釋的 ,其實只有不到一成的案件。其中, 人民提出聲請的案件比例雖然高達九 成,但受理的比例,通常反倒不及有 專業人員負責的政府機關聲請的案件 不過在歷來大法官所公布的解釋中, 人民聲請案件數量的比重,一直不斷 提高,至第六屆,已有四分之三左右 的解釋都是基於人民的聲請所成。 大法官越來越成為以人民權利為主的 憲法守護者。 大法官成為保障人民權利的 憲法守護者 4.放寬釋憲程序的益處

  41. 表5-1 第一屆至第六屆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中,機關聲請、人民聲請比例表5-1 第一屆至第六屆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中,機關聲請、人民聲請比例 資料來源:第一屆至第五屆部分,引自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編(1998),大法官釋憲史料。 臺北:司法院;第六屆部分,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資料整理。

  42. 參、大法官解釋如何保障人權 一、放寬釋憲程序 放寬聲請解釋憲法的管道、 增加人民聲請解釋憲法的機會, 不但有助於憲法的生活化,也 使憲法規範的內涵深入人民生活。 例如:釋字第535號,有關警察 臨檢的解釋,這一號關係人民 基本權利的重大解釋,就是由 人民提出聲請而作成解釋的著例。 憲法內涵與人民生活相互結合 4.放寬釋憲程序的益處

  43. 釋字535號解釋文 •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三款:「臨檢屬於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惟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甚鉅。 • 人民之有犯罪嫌疑而需以搜索為蒐集犯罪證據之手段者,依法尚須經該管法院審核為原則(參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28條之一),其僅屬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發生為目的之臨檢,立法者當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任意實施之本意。是執行各種臨檢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44. 警察對於場所及對人實施臨檢時,各應遵守何要件?警察對於場所及對人實施臨檢時,各應遵守何要件? (1) 對場所臨檢: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 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 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 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2) 對人之臨檢: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需以有相當理由足認 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45. 參、大法官解釋如何保障人權 二、落實程序上利益的保護 (一) 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1. 正當法律程序的意義 指國家在行為過程中,應該遵守正當程序。 強調權利義務歸屬的最後決斷結果固屬重要,但達成結果、 決定利害關係的過程本身,也必須符合正義,也應該具有 正當性、合法性。 2. 大法官解釋與正當法律程序 (1)大法官解釋發揮保障人權功能,是從對憲法第8條有關人身 自由保障與憲法第16條訴訟權等程序性的權利規定展開。 (2)有關人民人身自由、訴訟權,乃至於更進一步的政府行為 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等等,涉及人民程序上利 益保障的解釋,不但是最早被肯定與落實的人民基本權利 ,也是各類解釋中,數量最多的類型之一。

  46. 參、大法官解釋如何保障人權 二、落實程序上利益的保護 (二) 大法官解釋透過維護【正當法律程序】來保障人權 1. 大法官釋憲對「正當法律程序」的維護

  47. 參、大法官解釋如何保障人權 二、落實程序上利益的保護 (二) 大法官解釋透過維護【正當法律程序】來保障人權 1. 大法官釋憲對「正當法律程序」的維護

  48. 「特別權力關係」 指國家基於特定法律關係,對特定的人民,如公務員、軍人、囚犯等,享有概括的支配權利,使特定人民居於服從的地位,不得主張一般權利關係中人民所得享有的基本權利,不能主張「法律保留」原則,亦不能請求司法救濟,但這個理論在現代民主憲政國家已逐漸被揚棄或修正。

  49. 參、大法官解釋如何保障人權 二、落實程序上利益的保護 (二) 大法官解釋透過維護【正當法律程序】來保障人權 1. 大法官釋憲對「正當法律程序」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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