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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暴力. 性 騷擾、性侵害. 目錄. 性騷擾 定義 影響認定因素 相關法律刑責 性侵害 性侵害的迷思與真相 被害人的「強暴創傷症」 相關法律刑責. 性騷擾 - 定義. 廣義解釋是指 一切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性聯想的故意行為,且是違背個人意願的 ,可能透過強迫、威脅或不預期等言詞、非言詞和身體接觸的方式發生在任何人身上。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 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但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性騷擾可以按程度分為五個等級,從輕微的性別騷擾,到性挑逗、性賄賂、到嚴重的性要脅、性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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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暴力 性騷擾、性侵害
目錄 • 性騷擾 • 定義 • 影響認定因素 • 相關法律刑責 • 性侵害 • 性侵害的迷思與真相 • 被害人的「強暴創傷症」 • 相關法律刑責
性騷擾-定義 • 廣義解釋是指一切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性聯想的故意行為,且是違背個人意願的,可能透過強迫、威脅或不預期等言詞、非言詞和身體接觸的方式發生在任何人身上。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但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性騷擾可以按程度分為五個等級,從輕微的性別騷擾,到性挑逗、性賄賂、到嚴重的性要脅、性攻擊。
性騷擾-等級區分 • 性別騷擾:包括一切帶有性意涵/性別歧視/性別偏見的言論。 • 性 挑 逗:在公開場合講黃色笑話/公然播放A片。 • 性 賄 賂:同意以性行為交換利益。 • 性 要 脅:霸王硬上弓。 • 性 攻 擊:任何造成肢體傷害的暴力活動及異常性行為。EX:SM。
性騷擾-場所 • 常發生在職場、校園或公共空間。
性騷擾-職場性騷擾 • 職場性騷擾包括 • 性的交換(交換條件式的性騷擾) • 敵意的工作環境 • 性的徇私 • 非雇主或非受雇員工的性騷擾--如性嘲弄或是不當的碰觸、施以性報酬、施以威脅的性強迫行為、強暴
性騷擾-校園性騷擾的定義 • 約會性騷擾或性侵害:同學、同事、或師生之間因約會所產生的性騷擾或性侵害。 • 威脅性交換的性騷擾:以考績、開除、留級、重修、不及格等,交換性要求。 • 製造令受害者感到敵對、不安的學習環境的性騷擾:例如,對學生講黃色笑話,或展示黃色書報刊等行為。 • 提供特殊待遇之性騷擾:提供特殊待遇,如考績甲等、獎學金、變更分數等,或其他特殊待遇,以致影響其他應得到此項待遇人員或學生的權益。
性騷擾-案例 • 小玲和阿強是同班同學,小玲請阿強幫忙修電腦,兩人在實驗室修到很晚,阿強送小玲回宿舍,阿強突然伸手抱住小玲,並且吻了她。小玲一開始嚇住了,並且告訴阿強:〝你不要這樣,你是不是平時看太多A片,所以控制不了你的行為〞。過了幾天,阿強又約小玲要把電腦修好。小玲心想,經過上次的勸說,阿強應該不會有不適當的行為了。沒想到阿強居然又趁機撫摸小玲的大腿,並且再次作勢要親吻她。阿強說要送她回去,小玲說不用了。當阿強打手機給小玲時,小玲跟阿強說她很生氣,但阿強卻認為小玲太大驚小怪了,幹嘛那麼生氣?
性騷擾 • 2007年著名的台北教育大學女職員指控校長言語性騷擾及暨南大學女研究生指控指導教授性騷擾,顯示性騷擾事件的受害人往往是身處性別與權力關係的雙重弱勢,例如加害人是男教授或校長、被害人是女學生或職員等上下從屬關係。
性騷擾-影響性騷擾認定的因素 • 性別: 男性界定性騷擾時較根據行為者的動機和本意作判斷;而女性則較以承受者的感覺及反應來作判斷。 • 性別特質: 男性特質高的人較不容易將性的討論及行為看成是性騷擾;但具高度女性特質的人則會明顯的將之視為性騷擾。 • 權力: 當騷擾者和被騷擾者權力不相等時,比較容易被認為是性騷擾。 • 年齡: 當以一篇短文描述性騷擾者是年長的結婚男性,認為是性騷擾行為者多於年輕或單身的男性。
性騷擾-被害者與加害者 • 研究分析發現: 被性騷擾者除了生理性別多數為女性之外,受害者幾無太多相似之處,她們跨越各種不同的社會階層;而性騷擾的加害者也跨越多種不同的社會階級、年齡或職業.
性騷擾-舉證與裁定 • 雖然目前在認定性騷擾事件是否發生,是以受害者的感受為準,但單憑騷擾感受,而沒有證據,案件很難成立.因此學者建議: • 受害者要記錄事件發生時的所有細節--愈嚴重的敵意行為,愈會被裁定為性騷擾;行為次數發生較多的行為,比次數發生較少的行為較易被認定為嚴重行為,易被裁定為性騷擾。 • 受害者受到性騷擾後,要立即反應,間隔時間愈久,外人對事件的發生會有愈多的質疑。
性騷擾-舉證與裁定 • 將事件發生之後,造成的影響坦誠表達,有助於對事件的裁定。 • 蒐集受到脅迫的紀錄,如出勤、調職、加班、升遷、工作表現等記錄;加害者脅迫受害者的時間、地點、情境等。 • 避免受到加害者本身條件的影響。
性騷擾-相關法律刑責 • 相關法律刑責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兩性工作平等法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社會秩序維護法
性騷擾-相關法律刑責 • 民國95年2月5日通過實施性騷擾防治法,以保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和個人尊嚴為主,內容包括: • 校園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 職場性騷擾防治要點:雇主負防治的法律責任,30人以上之組織須訂定防治措施、申訴、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性騷擾-相關法律刑責 • 在校園性騷擾的部分,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一款或數款之處置,包括有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接受心理輔導、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 雖然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的懲處方式,有停聘、解聘及不續聘三種方式,但由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未針對受性侵害、性騷擾的程度,而給予不同的處分方式。最後懲處結果往往繫於該名加害人在學校的權勢及地位,如果加害教師在校人面較廣,獲得的可能僅是停聘六個月的處置。
性騷擾-相關法律刑責 • 相較於被害人休學、精神崩潰及自戕,實難以說服被害人及其家人接受並相信這是體制上所給予的公平正義。 • 積極的建立符合性別平權價值的校園環境﹐才是避免性騷擾事件的關鍵。
性騷擾-公共場合性騷擾 • 襲胸、舌吻無罪?法院公然說謊 • 2005年11月,彰化員林內衣特賣會上發生女子遭摸胸的事件,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後,彰化地院以10秒鐘無法引起加害人性慾為由,判定無罪。檢方提起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於今年2月改判「強制猥褻罪」成立,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個月。 • 2007年9月,彰化縣廖姓男子強行「舌吻」前妻十三歲的女兒達五秒鐘,彰化地院法官認為並未構成強制猥褻罪,判決廖某無罪。檢方不服,已提上訴。
性騷擾-公共場合性騷擾 • 2007年12月,一名男子躲於速食店廁所中,將手臂自隔間下方空隙伸往隔壁間,強摸女生下體2秒,法院以該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此部分判決無罪。 • 2008年6月,宜蘭林姓男子尾隨一名女子進入電梯,趁機襲胸並試圖不軌。警方逮捕後,嫌犯辯稱自己只摸了6秒,應該不構成犯罪。警方已依觸犯強制猥褻罪將其移送法辦。 • 2008年6月,彰化葉姓女子在KTV電梯內遭一名男子偷捏臀部,葉姓女子要求道歉,男子竟理直氣壯說道:「我只摸妳一下,又沒超過5秒,要告去告啊!反正法院會判無罪。」
性騷擾-公共場合性騷擾 • 流覽以上的司法判決後,不禁令人質疑司法系統存有父權思維左右民眾權益? • 記得1999年以前,有關強制猥褻行為,規定在刑法的「妨害風化」罪章中,重點在於猥褻行為,必須符合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的條件;或者受害者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的猥褻行為;因此在過去的司法判例中,我們常常看到受害人因受到過大的驚嚇並沒有做出抗拒行為時,法官即認定加害者無罪。
性騷擾-公共場合性騷擾 • 這種缺乏性別意識的判決一再發生後,經過婦運團體多年的抗議,刑法終於在1999年修正為「妨害性自主」罪章,強調身體自主權的概念開始在社會傳播,其中所謂的「妨害」則是指被害人的「性自主」,重點不在於是否誘起或滿足了加害人或被害人的性慾望。 • 可是自從2005年11月彰化法院一審判決10秒摸胸,因無法引起加害人性慾而判無罪,經媒體大幅報導後,由後續的新聞事件來看,彰化地院的判決無疑助長了性暴力的歪風,今年(2008)6月甚至發生受害人要求加害人道歉,加害人竟對受害人嗆聲:「沒超過5秒,要告就去告,反正會判無罪!」
性騷擾-公共場合性騷擾 • 「摸胸十秒案」的地院判決書寫到:「告訴人A女遭被告觸摸胸部之際,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且接觸時間甚短,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與刑法強制猥褻罪之行為人出於猥褻之故意,主觀上滿足自己情慾,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之要件尚屬有間」。
性騷擾-公共場合性騷擾 • 「舌吻五秒案」的地院判決書也寫到:「所謂「猥褻」之意義,應指對人之身體有所侵害,使人感到性羞恥,並引起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而對個人性自由之決定權有所妨害,始足當之,若加害者雖係對被害人施予輕微暴行,然於瞬間即已結束,因時間甚為短暫,被害人尚未及時知覺有侵害發生,來不及反應時,該施暴行為即已終了,此時被害人之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因認不構成強制猥褻」。
性騷擾-公共場合性騷擾 • 法院接連背離民意的判決,引起婦女團體強烈不滿與抗議。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為何這些法官仍然引用舊時代「妨害風化」罪章的陳腐判例定義,以父權思維想像必須「引起或滿足性慾」才可視為「猥褻」行為?
性騷擾-公共場合性騷擾 • 這些法官無法正視當事人受侵犯時的不悅感受,與「性慾是否被引起」有何相關?!加害人的性慾是否滿足,又如何從幾秒來判斷?難道要確認其性慾已被滿足、才可視為猥褻行為?這樣的法律定義,完全是再次羞辱被害人、並讓加害人有藉口卸責。
性騷擾-公共場合性騷擾 • 同時,這些判決對「強制」定義的解讀彷彿倒退了10年,法官再度使用「不能或不知抗拒」的舊法概念,無視於強調個人性自由及身體權的性別正義精神。 • 婦女新知基金會痛批,「強摸下體兩秒案」的地院判決書寫到:「被告於實行觸摸行為的歷程中,應未對告訴人施以違反其意願的強制方法」。
性騷擾-公共場合性騷擾 • 這些法官到底如何認定被害人「尚未感受到性自主受到侵害」或「尚未有遭受強制之「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 • 既然這些女性當事人都已經報警(舌吻五秒案)或「高聲斥責呼救而當場為警查獲」(摸胸十秒案)、「尖叫大喊色狼與現場民眾合力予以逮捕報警處理」(強摸下體兩秒案),這些求救報警的具體行動,難道無法證明當事人強烈感受到「性自主受到侵害」?還需要法官大人費心思量幾秒以後才算是「壓制被害人的性自主」?那被害人是不是應該要多忍耐幾秒、才不會因為反應過忍耐幾秒、才不會因為反應過快、被法官認定為根本來不及被加害人強制?
性騷擾-公共場合性騷擾 • 受到輿論強大壓力後,彰化地院院長陳滿賢終於在7月7日(2008年)出面強調,法院合議庭在審理強制猥褻或性騷擾案件時,審酌的重點不是在於行為時間的長短,合議庭針對類似襲胸、摸臀及舌吻等案件考量的重點,在於行為是否合乎強制猥褻或性騷擾防治法所明訂的處罰要件。
性騷擾-公共場合性騷擾 • 從院長的說明,我們強烈質疑彰化地院公然說謊,判決書中清楚寫著「接觸時間甚短,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因時間甚為短暫,被害人尚未及時知覺有侵害發生」……針對這種漠視被害人身體性自主權的法院,陳滿賢院長卻又要民眾勇於提出告訴,無疑對被害人的二度傷害!我們支持婦女新知的呼籲,強烈要求司法實務界應及早進行改革,捨棄落伍的法律見解,加強法官的性別意識教育。馬英九總統若要體察民情,就該從解決這些民怨做起,推動司法院的性別主流化,將司法體系徹頭徹尾改造一番,讓法官們好好上課! (本文資料來源婦女新知基金會)
性騷擾-如何避免成為性騷擾者 • 尊重他人,尤其是地位與權利低於自己的人。 • 檢視自己對男女角色的成見與歧視。 • 避免具有性意含的言行舉止 • 有人感覺被你騷擾,審慎問清楚狀況,並立即停止騷擾的言行,尊重其感受及意見。 • 長官部屬單獨見面以正式預約方式於辦公時間在辦公室見面;如非公事的會面,儘量在公開場合進行。 • 學習良好紓解情緒與感受的方法,增加挫折忍受力與壓力管理能力。
性騷擾-如被性騷擾了,可以… • 肯定自己的感受,不管多輕微,只要一絲不舒服,都盡快制止,勇敢保護自己的權益,不要退縮。 • 說出來與可信任的人討論。
性騷擾-如被性騷擾了,可以… • 具體行動 • 如騷擾者是陌生人,在人多安全環境,可大聲暍止,引人注意。如自覺是不安全地點,則先保障自身安全,再想辦法通知警察,告知騷擾時間、地點,和騷擾者特徵,以便追蹤或公告周知。 • 如認識騷擾者,儘快明確當面或書面或請第三人告知停止其不當行為。 • 從適當管道提出申訴、調解或告訴。 • 接受專業心理諮商。
性侵害 • 舉凡基於性別或因性而生之侵犯事件,統稱為性侵害。性侵害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其行為包括如強拍裸照、意圖強暴、強暴未遂、(約會)強暴、亂倫、雞姦、強迫口交、以異物攻擊性器官等。
性侵害-形式 • 性接觸:親吻/愛撫/撫摸生殖器/雞姦/猥褻/手淫/口交/性交/肛交/強暴/以異物插入/性遊戲 • 性刺激:A片/色情圖片/色情刊物/窺視/裸露/暴露下體/言語挑逗/猥褻電話 • 性謀利:兒童拍A片/色情圖片/色情表演/坐檯/利用兒童販賣或散發色情物品
性侵害-相關迷思 • 只有強暴才是性侵害。 • 只有在深夜、人煙稀少或黑暗小巷中才會發生。 • 家人或是熟人不會是加害者。 • 只有發育成熟的人才會受害。 • 加害人通常是貧窮、少數民族或是低水準的人。
性侵害-性侵害的真相 • 加害者來自各種社會階層,其中不乏家世良好與受過高等教育的人。 • 強暴的發生也多與生理衝動無關,而是心理因素與反 社會人格。 • 性侵害案件有60%-70%是熟識者強暴,如果加上性騷擾更高達84%。 • 一項對監獄中的強姦犯的研究調查,發現他們在選擇作案對象時,有高達46.8%的比例是選擇落單的單獨一個人;有38.3%選擇易得手的乖乖牌;第三才是穿著較暴露的人。
性侵害-性侵害的真相 • 性侵害不是愈來愈普遍,而是愈來愈被注意。性侵害受害者有六成以上是未成年。 • 因受傳統的貞操名節觀念及繁瑣的法律訴訟壓力,保守估計真實發生的性侵害事件是目前報案數的十倍。 • 兒童性虐待(亂倫)加害者背景:夫妻感情不良、社交關係差、性壓抑、性道德混淆、控制性高、家庭凝聚力低。
性侵害-亂倫研究 • 由於施虐者在施虐之後,經常給予兒童口頭上或物質上的獎賞,因此受虐者可能會學習到性行為可換取關注及需求,這導致受虐者認為性及身體只是換取各種需要的工具而已。 • 這種創傷性的性經驗所產生的及時影響還可能包括:兒童對性過度好奇、在公眾前自慰、不合年齡的性知識、暴露隱私處等。 • 當兒童發現自己所愛的、所相信的大人竟然會傷害她,會有被出賣的驚恐,而這種被背叛感覺比施虐者是陌生人來得強得多。 • 因性虐待所產生的憤怒,不論是在童年時或是兒童長大後都存在,且通常會在兒童長大後表現出更強烈的情緒。
性侵害 • 勵馨基金會:台灣每27分鐘有一名兒童遭到性侵害,其中九成三加害者是兒童熟識的人。 • 台中某國小教師兼合唱團指導老師性侵四學童,一罪一罰,被判刑163年。2008.8.29
性侵害-被害人的「強暴創傷症」 • 根據專家研究,強暴過後,通常心理都會受到強烈的傷害,這種不適稱為“強暴創傷症”,具體反應在受害人行為上的表現有: • 否認:侵襲是否真的發生了? 為什麼會發生在我身上? • 情緒震驚:我覺得麻木,我為什麼這麼鎮定? 我為什麼不能哭泣? • 羞恥:我覺得污穢;總好像我現在哪裡有不妥? 我整天都想洗手。 • 罪惡感:我一定是做了某事才導致自己被侵襲? 假如我不這樣就……
性侵害-被害人的「強暴創傷症」 • 情緒低落:我覺得疲倦和沒有希望。我如何繼續生存? • 尷尬:別人會怎麼想? 我能不能告訴家人朋友? • 恐懼:我是否會懷孕或染上性病? 我是否安全? 我以後會不會忘記這些? 我以後會不會再想和男人親近? • 混亂:我坐立不安,度日如年,束手無策。 • 憤怒:我想殺死他。 • 憂慮:我神經衰弱,我感覺呼吸困難(憂慮很多時候是從肉體的跡象顯示出來,如肌肉收緊、睡眠不安、改變飲食習慣、嘔吐、肚子不舒服、做惡夢…)。
性侵害-性侵害防治的延革 • 早期--防身術、增路燈、緊急電話 • 現今--兩性平等教育,正確性生理、性心理,對他人性自主的尊重,性侵害犯罪的認識,危機處理和防範技巧. • 從個人認知、態度、技能到社會氣氛、環境,多管齊下。
性侵害-法律上所稱的性侵害犯罪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005年2月5日修正) • 中華民國刑法 (2006年5月17日修正)依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修正公佈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害罪是由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所規範.妨害性自主罪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條文規範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兒童與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第九項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或性交.
性侵害-相關法令規則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兩性工作平等法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性騷擾防治法 • 各級學校兩性平等教育實施要點 • 中小學性侵害防治教育實施原則及課程參考綱要 • 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性侵害-學校相關法令規則 • 聖約翰科技大學性別平等委員會 • 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受理單位:學務處 • 諮詢/申訴電話:02-2801-3131#6880 • 諮詢/申訴電郵:580113@mail.sju.edu.tw(我幫你113) •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113
結語 • 感謝各位同學參予這門課到最後一刻,希望同學都有學到相關內容,以便之後在外可以用的到! • 別忘了最後在去討論區做最後一次的回應,才是最完美的ENDING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