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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審查及監督

環評審查及監督. 臺北縣政府環保局 報告人 鄭惠芬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簡報大綱. 法令規章 環評審查 環評監督 查核處分 檢討分析. 法令規章 ( 1 ). 環評法. 預防. 空污法. 水污法. 廢清法. 環境基本法. 管制. 環衛法. 毒管法. 土污法. 飲用水條例. 噪音法. 救濟. 公糾法. 環保法規體系. 法令規章 ( 2 ). 我國環評制度之演進 74 年 10 月 17 日行政院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該方案係 5 年之試辦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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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環評審查及監督 臺北縣政府環保局 報告人 鄭惠芬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2. 簡報大綱 • 法令規章 • 環評審查 • 環評監督 • 查核處分 • 檢討分析

  3. 法令規章(1) 環評法 預防 空污法 水污法 廢清法 環境基本法 管制 環衛法 毒管法 土污法 飲用水條例 噪音法 救濟 公糾法 環保法規體系

  4. 法令規章(2) • 我國環評制度之演進 • 74年10月17日行政院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該方案係5年之試辦性方案 • 80年4月17日行政院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為期6年 • 行政院於81年11月2日,修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並施行至民國83年12月底止 • 民國83年12月30日「環境影響評估法」公佈施行,並於88年12月22日、91年6月12日、92年1月8日修正

  5. 法令規章(3) • 環評法相關子法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 相關公告 • 公告「環境影響評估監測報告書格式」 • 公告工廠變更用地開發使用,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工廠變更用地開發使用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86.1.16)

  6. 法令規章-環評法(1) • 環境影響評估法: • 第一章總則:(第1-5條) • 制定目的-即為預防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到環境保護 • 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方為縣市政府 • 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應組審查委員會 • 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若達到「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實施環評

  7. 法令規章-環評法(2) • 第二章評估、審查及監督:(第6-13條) • 應實施環評者應於規劃時辦理第一階段環評即環境影響說明書且明訂環說書章節內容 • 環說書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環保單位)。環說書經審查作成結論者應公告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 • 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應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即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 有關第二階段環評之辦理程序、評估報告書內容、送件、審查及作成結論公告等,均有訂定 • 環評書件審查需補正者,應限期通知開發單位補正。未依規定者,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駁回開發案

  8. 法令規章-環評法(3) • 第二章評估、審查及監督:(第14-19條) • 環評書件未經完成審查或認可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許可其開發行為 • 開發案經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開發單位可提替代方案,重新送審 • 審查通過之開發案件,未經核准,不得變更內容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者,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送主管機關審查。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 開發單位應依環說書、評估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 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使用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追蹤環保主管機關應監督。必要時要求開發單位提出調查報告書、因應對策等

  9. 法令規章-環評法(4) • 第三章罰則:(第20-24條) • 違反環評法規定者,處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時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 開發單位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改善完成報告或證明文件,報請查驗。未依規定者,視同未完成改善 • 第四章附則:(第25-32條) • 環評書件審查得收取審查費 • 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者,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經核准後切實執行 • 本法施行前已完成環評書件審查並作成結論者,未依審查結論執行者,得要求開發單位提送調查報告書等

  10. 法令規章-認定標準(1) •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其他法令禁止之開發行為,應從其規定(第2條) • 各項開發行為類型(第3-31條) • 已完成環評審查範圍且不超出原核定總量管制下得逕行開發(第31-1條) • 開發行為位屬不同開發區位,應以較嚴格之認定標準為之;且申請開發應以整體面積進行環評(第33條)

  11. 法令規章-認定標準(2) • 工廠、工業區(第3-4條) • 依工廠類別: • 污染性工廠(如石油化學、金屬冶煉等) • 中度污染性工廠(染顏料、瀝青、金屬表面等) • ㄧ般性工廠 • 依區位、面積:(工業區開發) • 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水庫集水區 • 自來水水源保護區 • 山坡地 • 都市及非都市土地 • 依產量

  12. 法令規章-認定標準(3) • 交通建設(第5-9條) • 依交通工具類別: • 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高架陸橋、橋樑、隧道 • 鐵路 • 大眾捷運 • 港灣、機場 • 依區位、面積;: • 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水庫集水區、海埔地 • 自來水水源保護區 • 山坡地 • 都市及非都市土地 • 依長度、挖填土方量

  13. 法令規章-認定標準(4) • 土石採礦(第10-11條) • 依種類: • 土石採取、土石堆積、土石碎解洗選 • 採礦、探礦、礦石冶煉洗選 • 依區位、面積: • 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水庫集水區、河床 • 自來水水源保護區、山坡地、ㄧ般區域 • 依體積、長度 • 水利設施(第12-14條) • 依性質分類: • 蓄水、供水 • 防洪排水 • 依區位、面積: • 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 • 自來水水源保護區、山坡地、ㄧ般區域 • 依壩堤高度、容量、處理量

  14. 法令規章-認定標準(5) • 農林漁牧開發(第15-18條) • 依業別: • 農、林、漁、牧業 • 依區位、面積: • 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 • 自來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管制區 • 山坡地、ㄧ般區域 • 依挖填土方量 • 遊憩區開發(第19-22條) • 依類型: • 遊樂區、風景區 • 高球場、運動場(室內、外) • 依區位、面積: • 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海埔地 • 自來水水源保護區 • 山坡地、ㄧ般區域 • 依挖填土方量

  15. 法令規章-認定標準(6) • 文教醫療建設(第23-24條) • 依類別: • 文化設施、教育設施、實驗室 • 宗教廟、堂 • 醫院、療養院、醫事檢驗所 • 依區位、面積: • 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來水水源保護區 • 山坡地、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 • 住宅社區開發(第25-27條) • 依種類: • 住宅、市鎮 • 辦公、商業、綜合性大樓 • 依區位、面積大小、體積大小: • 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海埔地 • 自來水水源保護區 • 山坡地、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 • 依戶數、申請階段、高度、樓層、使用分區

  16. 法令規章-認定標準(7) • 環保設施(第28條) • 依類別: • 水肥處理、污水下水道 • ㄧ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 • 土資場、營建廢棄物處理場 • 依區位、面積: • 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海埔地 • 自來水水源保護區 • 山坡地、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 • 依處理量、人口數、使用分區、堆積量 • 核能發電(第29-30條) • 依型態: • 核能、水力、火力、汽電共生、風力發電等 •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 • 依區位、面積: • 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水庫集水區、海埔地 • 自來水水源保護區、山坡地、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 • 依發電量、貯存量、處理量

  17. 法令規章-認定標準(8) • 其他(第31條) • 依型態: • 工商綜合區、展覽會、地下街、媒體園區、加工區 • 公墓、殯儀館、納骨塔 • 屠宰場、動物收容所 • 輸電線路、輸送天然氣、油品管線 • 港區水泥儲庫、天然氣接收站、人工島嶼 • 安養中心、福利機構、觀光飯店、旅館 • 軍事營區、核電廠除役 • 依區位、面積: • 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水庫集水區、海埔地 • 自來水水源保護區 • 山坡地、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 • 依樓地板面積、電量、長度;挖填土方量

  18. 法令規章-自訂規章(1) • 臺北縣自行訂定相關規定: • 臺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 臺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 • 臺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標準作業程序 • 臺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會議議程 • 臺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或補正事項確認作業要點 • 環評變更內容之審議原則 • 臺北縣自來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環境污染防制計畫書 •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開發案件基本資料表

  19. 法令規章-自訂規章(2) • 94年1月26日公告之「臺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 或補正事項確認作業要點」: • 本要點所稱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包括環境影響說明書、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環境影 • 響調查報告書、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等 • 書件確認以5至7天為限,未獲確認後續補正再確認時仍 • 以5至7天為限 • 委員未能於確認期限內回覆意見,視同無意見,期限屆 • 滿後之回覆意見,亦不予處理 • 書件經一次補充修正未獲確認,則由幕僚單位送交委員 • 會議確認有關事項

  20. 法令規章-自訂規章(3) • 臺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會議議程 • 個案審查議程: • 環保團體或民間團體等推派代表(每單位推派2名代表,並於會前逕向承辦單位登記) • 開發單位進行簡報(時間為20分鐘以內,18分鐘按一次鈴、20分鐘按二次鈴結束) • 環保團體或民間團體等意見陳述(每單位陳述以3分鐘為限) • 進行討論(委員提問及開發單位答覆說明) • 作成結論: • 列席單位人員除機關代表外,其他團體、居民代表及開發單位離席 • 審查委員及機關代表進行討論,並由審查委員作成結論 • 逕向開發單位宣讀審查結論

  21. 法令規章-自訂規章(4) • 「臺北縣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申請開發面積未滿一公頃或未滿一百住戶或未滿五百人居住之新社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標準」: • 符合認定標準者,應提出「臺北縣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環境污染防制計畫書」送委員會審查,經審查通過者,應確實依計畫內容執行。 • 若經委員會審查作成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即應製作環說書並依環評法相關規定辦理審查事宜。 ※樓地板面積:即係指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扣除地下層作為公共設施使用 面積(如:停車場、污水處理設施、機電設施等〉

  22. 法令規章-自訂規章(5) • 「農舍興建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申請開發面積未滿一公頃或未滿一百住戶或未滿五百人居住之新社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標準」: • 以實際開發面積認定(表二) • 符合認定標準者,應提出「臺北縣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環境污染防制計畫書」送委員會審查,經審查通過者,應確實依計畫內容執行。 • 若經委員會審查作成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即應製作環說書並依環評法相關規定辦理審查事宜。 ※樓地板面積:即係指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扣除地下層作為公共設施使用 面積(如:停車場、污水處理設施、機電設施等〉

  23. 法令規章-自訂規章(6) • 一般申請(變更)建照案件(工務局平行分會) • 填寫「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開發案件基本資料表」: • 申請項目:雜照、建造、新建、變更 • 開發單位、建築師事務所 • 開發地點:都市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類別 • 開發內容概述:基地面積、樓地板面積、高度、建築型態 • 基地所屬區位:國家公園、水源區、山坡地 • 毗連地開發情形:毗連地面積是否達一公頃 • 已取得之開發證照名稱字號:申請建照變更應填寫 • 簽章

  24. 環評審查(1) • 權責單位應辦事項: • 開發單位: •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以下簡稱環評書件)之準備,公眾閱覽及公開說明會之辦理,環評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之執行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環評書件之轉送,辦理現勘及公聽會,環評之事後追蹤(列管輔導) • 環保主管機關: • 環評書件之審查,評估範疇界定會議之召開,環評之監督、處分

  25. 環評審查(2) • 環評審查相關規定: • 環評係一級一審制,並由核定開發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級之環保主管機關負責審查 • 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應組審查委員會為之,其中專家學者佔總人數三分之二 • 審查期限為環說書50日、評估書60日,均可延長一次 • 強化「民眾參與」機制: • 由開發單位於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前,至少應舉辦公開說明會議及進行民意調查,並將其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 • 資訊公開: • 主管機關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公開於資訊網路,限期供團體或當地居民提出意見 • 主管機關應將審查結論及委員會議紀錄公佈於網路

  26. 環評審查(3) • 環評審查流程: • 開發單位逕行辦理公開說明會並納入環說書中 • 程序審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 • 現勘 • 環說書內容(光碟片)公開上網(接受民眾意見投書) • 審查會議(平均每週召開乙次會議) • 作成決議(每案平均審查1至3次) • 補正再審 • 有條件通過 • 認定不應開發 • 出席委員人數不足時,以討論會方式為之 • 確認程序 • 第一次書面確認 • 確認不同意提送委員會討論 • 公告及核定定稿本

  27. 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 說明會 公 告 現場勘查 審查會議 程序審查 及開發單位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開發單位 環境影響說明書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 通過 環保局 環保局 環評審查(4) • 流程圖:

  28. 環評審查(5) • 環評變更內容之審議原則(開發單位申請變更環說書或評估書): • 涉及環境保護事項(須提送環評委員會審查) •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施行細則37-1 ) • 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施行細則38) • 變更內容對照表(施行細則37 -1) • 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基地設施局部調整位置 • 提昇環保設施處理等級或效率 • 既有設備提昇產能而污染總量未增加 • 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及環境監測計畫 • 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無須送環評委員會審查) • 變更內容對照表,由主管機關備查(施行細則37 -2) • 基地內設施局部調整位置、開發單位名稱負責人變更等 • 以上均需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

  29. 環評審查(6) • 開發單位注意事項: • 環說書撰寫內容(應參照作業準則): • 撰寫者資格證明文件、公開說明會紀錄 • 生態調查報告、惡臭調查、供水證明文件 • 抽取地下水(溫泉水)應調查並提出防止污染等措施 • 節約能源措施、雨水截流儲存利用設施、中水道系統等 • 審查費繳交(第一次審查會議) • 出席人員確認(開發單位及綜合評估者) • 簡報製作(清晰明確、字體大小適中、雙面印刷) • 簡報內容及時間掌握(15-20分) • 問題回答簡潔明確

  30. 環評審查(7) • 承諾事項: • 取得綠建築標章及綠建築候選標章(推估CO2減量值) • 污水處理廠不得設於筏基 • 交通維持計畫送審 • 棄土場址及運送路線應明確 • 承諾事項表列述明 • 環評書件編印: • 檢送環說書共計40本,惟三鶯板橋土城新泰林口等地區為45本 • 第一次審查會議時應製作完整環說書送審 • 確認時修訂本及完成後定稿本均應將歷次簡報及審查會議紀錄納入 • 送請委員確認25本,單位確認5本,定稿15本(5本精裝)

  31. 環評審查(8) • 常見問題剖析: • 開發量體不明確(樓高、面積、容積、綠覆率及獎勵容積) • 綠建築指標說明過於簡略、缺少定量說明 • 污水量、廢棄物量推估應更新 • 棄土量、土石種類推估應明確、棄土場址、運送路線應明確 • 污水納入下水道系統期程、中水系統、污水處理廠位置 • 交通衝擊路口選擇、流量推估、交通維持計畫 • 超高樓建物安全樓層留設、緊急應變措施、消防安全評估 • 都市設計審議、都市計畫審議與環評審查間聯繫 • 地下室空氣污染防制(包括臭味等) • 環境監測 • 施工初期:每月一次(原則上至少三個月) • 施工階段:每季一次 • 營運階段:每季一次(持續監測兩年) • 停止監測:提送變更書件送委員會審查

  32. 環評審查案件統計(96.05.1止)

  33. 環評審查通過案件類別分析

  34. 環評審查結果分析

  35. 環評監督(1) • 臺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監督作業執行計畫: • 監督事項: • 環說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 • 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之執行情形 • 環境監測計畫、施工環保計畫及環境管理計畫等事宜 • 開發行為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規定之處理 • 監督對象(縣境內): • 歷年來經本府環評委員會審查通過且已開發之案件 • 歷年來經中央環評委員會審查通過且已開發之案件 • 環評法公布前,本縣境內已核准開發之案件 • 縣境內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開發行為 • 監督人員: • 本府環評委員會委員及各相關單位共同督監 • 本府環保局各業務相關課室參與監督查核

  36. 環評監督(2) • 開發單位應辦理事項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許可 • 公開說明會辦理時機(依環評法規) • 施工環境保護計畫審核(施工前提送) • 逕流廢水削減計畫 • 廢棄物清除處理計畫 • 繳交空污費 • 其他許可申請 • 定期提送環境監測報告 • 開工、動工 地表清除即代表已施工

  37. 環評監督(3) • 主管機關查核重點 • 審查結論辦理情形 • 各項承諾事項 • 棄土運送證明文件 • 綠建築辦理情形 • 監測報告查核 • 各項污染防治措施 • 開發內容是否變更

  38. 環評監督作業流程 環保主管機關 (監督) 開發單位 (執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追蹤) 1.完成環境影響 評估之審查 2.建立各類個案 基本資料 1.了解環境承諾及審查結論 等事項 2.納入工程合約及發包內容 1.核定開發計畫 2.建檔及列管 1.施工及營運階段執行環境 監測計畫 2.切實執行各項環保措施及 工作 監測計畫執行及成果回報 1.審閱監測執行成果 2.列檔管理 1.開發行為重大異常 及公害糾紛處理 2.要求提出環境影響 調查報告 3.開發行為違反本法 之處理 追蹤 作業 1.現地追蹤查核 2.輔導/要求改善 1.配合辦理 2.檢討改進 函送執行情形 1.配合辦理 2.檢討改進 必要時進行現地稽查監督 建檔列管

  39. 查核處分(1) • 監督查核(違反規定) • 未依審查結論及環評書件內容辦理 • 已變更未依環評法規定程序辦理 • 處分及後續執行 • 科處罰鍰30萬-150萬元並限期改善(23) • 限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18-1) • 限期提出因應對策(18-3) • 限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28)

  40. 查核處分(2) • 統計期間:96年1月1日至5月31日

  41. 檢討分析 • 諮詢服務: • 多重管道諮詢服務-網際網路、電話、臨櫃、來函 • 開發行為及規模認定、敏感區位環評監督、環評審查諮詢 • 定期舉辦環評說明會、研習會 • 未來課題: • 環評資料庫建置與公開化 • 開發單位網路申報制度建置 • 制定本縣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

  42. 陳情專線-0800-066-666、2954-6001 • 網址:http://www.epb.tpc.gov.tw • 聯絡電話-2960-3456(總機) • 環境評估-4006~4012(分機)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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