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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聲請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繼承方式. 拋棄繼承,即為概括繼承 如未於法定期間聲請限定或.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原則上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 向法院聲請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由繼承人繼承 自己財產清償;如有剩餘則 ,不足部分,繼承人不用以 僅以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向法院聲請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拋棄繼承後即非繼承人. 民法繼承編 97 年 1 月 2 日修正公布之 「三大保護措施」. 壹、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之 繼承人之法定限定責任. 繼承人為未滿 20 歲且未結婚之人或禁治產人, 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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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聲請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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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繼承方式 拋棄繼承,即為概括繼承 如未於法定期間聲請限定或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原則上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 向法院聲請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由繼承人繼承 自己財產清償;如有剩餘則 ,不足部分,繼承人不用以 僅以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向法院聲請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拋棄繼承後即非繼承人

  2. 民法繼承編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之「三大保護措施」民法繼承編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之「三大保護措施」

  3. 壹、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之 繼承人之法定限定責任 • 繼承人為未滿20歲且未結婚之人或禁治產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4. 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法定限定責任之規定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法定限定責任之規定

  5. 貳、限縮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保證債務之責任 • 保證債務如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者(如債務人於保證人死後,始不履行債務),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1148Ⅱ) • 保證債務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者,繼承人如未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則必須概括承受。

  6. 參之一、延長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 及拋棄繼承之期間 • 將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統一修正為『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為之。 (§1156Ⅰ、1174Ⅰ及1176Ⅶ)

  7. 參之二、修正限定繼承之程序--二階段呈報 繼承人於知悉 得繼承之時起 3個月內 呈報法院 法院接獲呈報後 定1至3個月期間 命繼承人開具遺產 清冊呈報法院 為免繼承人不及開具遺產清冊,爰修正為2階段呈報(§1156) , 故繼承人須完成二階段呈報,始完成限定繼承程序

  8. 親人過世時,不可忽略的繼承三步驟 1.確定自己是否為繼承人 2.不清楚被繼承人財產狀況, 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3.拋棄繼承時,通知後順序繼承人, 注意須否一併為子女或孫子女辦理拋棄繼承

  9. 清楚辦繼承‧自在過人生 敬 請 指 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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