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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 河南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 金瑞科 地址:郑州市总工会大厦 1407 房间 电话: 0371-65866827 Email : jinruike@163.com 2011 年 7 月 21 日,信阳. 目录. 一、 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 历史沿革 二、 目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 三、 安全生产法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五、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主要内容 六、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七、刑法修正案. 一、 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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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 河南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 金瑞科 地址:郑州市总工会大厦1407房间 电话:0371-65866827 Email:jinruike@163.com 2011年7月21日,信阳

  2. 目录 • 一、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历史沿革 • 二、目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 • 三、安全生产法 •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主要内容 •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 七、刑法修正案

  3. 一、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历史沿革 • 1931.11.7苏维埃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成立中央劳动人民委员部,项英(兼)部长。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闻天 • 1932年6月13日,劳动部16次常务会议成立劳动保护局,朱荣生任局长。

  4. 1949年,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内设劳动保护司专门负责厂矿安全生产工作。1949年,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内设劳动保护司专门负责厂矿安全生产工作。 • 1954年,由国务院成立设立劳动部,并在原来劳动保护司的基础上增加锅炉检查总局。

  5. 1970年,劳动部并入国家计划委员会,组建国家计委劳动局,由国家计委主管劳动保护工作。1970年,劳动部并入国家计划委员会,组建国家计委劳动局,由国家计委主管劳动保护工作。 • 1975年,又把劳动保护工作从国家计委分出,成立国家劳动总局。 • 1982年,组建劳动人事部,有关劳动保护工作设立劳动保护局、矿山安全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6. 1985年,国务院成立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1985年,国务院成立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 • 1988年,成立劳动部,有关劳动保护工作设立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 1993年,国务院进行机构调整,撤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7. 1998年,机构改革,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察职能划归国家经贸委,组建安全生产局,职业卫生归卫生部,锅炉压力容器归质检局。1998年,机构改革,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察职能划归国家经贸委,组建安全生产局,职业卫生归卫生部,锅炉压力容器归质检局。 • 1999年底,成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8. 2001年,撤销9个行业国家局,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之后国务院又恢复安全生产委员会。2001年,撤销9个行业国家局,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之后国务院又恢复安全生产委员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委管国家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9. 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 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健康现场监督检查职责归总局。

  10. 二、目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 ◆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矿商贸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其他部门安全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矿商贸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其他部门安全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 公安、建设、交通等其他部门--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垂直管理

  12.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 •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 政府部门、机构--履行政府监管 • 新闻媒体、居委会等--负责其他监督

  1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其他部委 各省(区、市)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资委 国务院其他部委 各省(区、市)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资委 各集团公司 安全机构 各市(区、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 各企业集团公司 安全机构 各集团公司 安全机构 各市(区、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 各企业集团公司 安全机构 各企业安全 机构 各县、市安全 监督管理机构 各企业安全 机构 各企业安全 机构 各县、市安全 监督管理机构 各企业安全 机构

  14. 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系统图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有关部委 国务院安委会 办公室 (国家安监总局) 各部委 安全机构 各市政府安全生产 委员会 各企业集团 安全机构 各县政府安全生产 委员会

  15. 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5个)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73个)

  16. 第一章 总则 1~15条(国家政策)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 16~43条(企业责任)(共28条) 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4~52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共9条) 安全生产法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3~67 条(国家职责) (共15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8~76条(共9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77~95条(违法及其罚则) (共19条) 第七章 附则 96,97条 三、安全生产法

  17.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市场准入 (9)重大危险源管理 (2)负责人安全责任 (11)生产经营场所管理 (12)危险作业 (3)安全投入 (13)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保障 (4)管理机构 (14)安全检查 (5)培训与考核 (15)交叉作业 (6)建设项目管理 (16)承包、租赁管理 (7)警示标志 (17)事故救援 (8)工艺与设备管理 (18)强制性工伤保险 (9)危险品管理

  18.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六条) • 劳动合同(本法第44条、第89条) • 从业人员的权利(第45条到第48条) • 从业人员的义务(第49条到第51条,第90条) • 工会的职责(本法第7条、第52条)

  19.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社会公众的监督 • 社区的监督

  20. 第五章 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 厂外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体系 (第68条) • 现场应急救援组织 (第69条) •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70条到第76条,第92条)

  2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分 • 刑事责任

  2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 1、《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规章还不够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许多制度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安全生产行为的规制作用有限。 • 2、安全生产立法呈现不平衡状态,主要表现在:监督性法律规范少于管理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少于实体性规范,从而导致立法缺乏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 3、某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当前的实际已不相符,尤其在市场经济初步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新问题、新情况,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 4、某些法律之间,法规与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的现象,既影响了法律的适用,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与权威。

  23.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修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背景 • 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2003年、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三是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适应等。这次对条例进行修改,就是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四是为了和其他法律法规衔接。

  24. 新条例修改要点 • 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目录发布制度。《条例》根据联合国的危险化学品统一分类及标识制度全球协调系统(GHS)的要求,按照化学品的危害特性确定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目录,更加科学明确,与国际接轨。同时,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发布要求。

  25. 新条例修改要点 • 健全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以及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同时,与《港口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进行了衔接。

  26. 新条例修改要点 • 健全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鉴定制度。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同时规定,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

  27. 新条例修改要点 • 新设了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事故多发的情况,为从源头上进一步强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规定使用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该证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28. 新条例修改要点 • 加大了非法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条例》在行政处罚上作出较大幅度的调整,重点加大了经济处罚的力度。同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衔接。

  29. 新条例修改要点 • 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条例》将原由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经营许可调整为由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放了许可权限,降低了管理相对人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成本,体现了安全监管部门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管理相对人提供便民、高效服务的理念。

  30. 新条例修改要点 • 完善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评价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衔接。

  31. 新条例修改要点 • 新设了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事故多发的情况,为从源头上进一步强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规定使用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该证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32. 新老条例篇章机构对比

  33.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主要内容 • 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 • 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与典型后果 • 危化品安全执法检查依据 • 危化品安全执法检查要点

  34. 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 (一)危化品事故总体情况 根据国家总局调度统计,2010年1-12月全国共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 60起,死亡135人,同比(83起、149人)减少23起,14人,分别下降27.7%、9.4%。 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63383起,死亡79552人,分别下降4.2%和4.4%。首次下降至8万以下。

  35. 其中一般事故47起,死亡65人,同比起数减少26起,下降35.6%,死亡人数减少29人,下降30.9%;其中一般事故47起,死亡65人,同比起数减少26起,下降35.6%,死亡人数减少29人,下降30.9%; 较大事故11起,增加2起,上升22.2%,死亡人数增加11人,上升29.%; 重大事故1起,起数增加1起,死亡人数增加4人,上升22.2%;特别重大事故1起,即大连中石油“7.16”输油管道爆炸事故。

  36. 2010年危化品事故呈现三多特点 生产环节事故多:发生事故57起、死亡133人,分别占总起数的95%和死亡总人数的98.5%; 爆炸事故多:发生34起,死亡94 人,分别占事故总起数的56.7 %和死亡总人数的69.6 %; 违章事故多:发生29起,死亡70人,分别占事故总起数的48.3%和死亡总人数的51.9%。

  37. 中石油大连新港码头输油管爆炸事故 2010年7月16日晚18时许,中石油大连大孤山新港码头一储油罐输油管线发生起火爆炸事故,起火管线为直径900毫米的原油储罐陆地输油管线,后引起700毫米管线起火。库区内林立的十万立方米的大油罐近百个,有近千万立方米原油、成品油和化工产品,周边10公里范围内全部为高危、易燃易爆产品,火灾事故对周边构成极大威胁。

  38. 中石油大连新港码头输油管爆炸事故

  39. 中石油大连新港码头输油管爆炸事故

  40. 中石油大连新港码头输油管爆炸事故

  41. 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爆燃事故 2010年7月28日10时11分左右,扬州鸿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的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穿了地下丙烯管道,丙烯泄漏后遇到明火发生爆燃。事故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其中14人重伤,爆燃点周边部分建(构)筑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

  42. 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与典型后果 (一)危化品事故特点 1.易发性 危险化学品从生产到废弃的六个环节当中都可能发生事故,危险化学品因其自身特点,当受热、遇湿、遇水、摩擦、撞击、振动等就可能发生事故。 2.突发性 危化品的事故会突然发生,轰然而起,迅速蔓延,燃烧、爆炸交替发生。有的事故并没有事故前兆也不易察觉和发现,常使人感到意外。

  43. 3.毒害性 危化品具有很强的毒害性,可进入机体并对机体正常功能的造成损坏。 4.扩散性 由于危化品特性所决定,危化品一旦发生事故常常会迅速扩散,与空气形成混合物,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中毒,波及范围广。

  44. 5.连锁性 由于生产、储存装置的大型化、系列化,密集度高,往往一处发生事故,还会引起其它连锁反应,引起连续发生事故。 6.救援难度大 危险化学品容易造成对人烧伤、灼伤、中毒,对环境污染。救援必须有专门队伍和专业人员,救治也需专业知识。

  45. 危化品事故典型后果 1.火灾 固体火灾-可燃固体材料的燃烧。 池火-易燃液体流淌在地面被点燃而形成的持续燃烧, 喷火-压力易燃气体或液体从小孔释放到大气中被点燃,释放压力使之产生长形火焰而形成的稳定燃烧。 火球-大量易燃液体/气体突然释放,并立即被点燃,由于初始动能和热火焰的浮力而上升,形成一个火球迅速燃烧。

  46. 2. 爆炸 • 蒸气云爆炸(VCE):泄漏物料形成蒸气云,遇点火源爆炸。 • 容器瞬间破裂爆炸:如高温高压反应器。 • 沸腾液体膨胀蒸气云爆炸(BLEVE):压缩液体受火灾影响急剧气化,设备破裂,大量气体轻烃瞬间释放,形成爆炸。 • 低温罐破裂爆炸:低温的液态乙烯丙烯泄漏后蒸发为气体,大量吸热,形成雾团,遇点火源爆炸。

  47. 3.中毒 • 呼吸接触:如H2S,CL2,SO2,甲烷(LNG)等。 • 摄取吸入:包括气体、液体的吸入。 • 皮肤接触 常见的生理反应: • 刺激、发炎 • 麻醉:失去知觉 • 窒息:如N2,CO2,CO。 • 全身系统性:如潜在致癌物苯类。

  48. 危化品安全执法检查依据 (一)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9. (二)涉及危化品安全的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91号令)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97号令) 《道路运输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50. (三)涉及危化品安全的部门规章 《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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