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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 業務宣導會. 勞工保險局 97 年 7 月. 目錄. 國民年金簡介 納保對象 保險費 給付概述 老年、身障、死亡各項給付說明 各項給付相關注意事項 結語. 國民年金簡介. 「國民年金法」於 96 年 8 月 8 日由總統令公布,自 97 年 10 月 1 日 起開始施行,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 97 年 7 月 18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條文,將農保與國保脫勾 。. 給付項目 包括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並整合現行 敬老津貼及原住民敬老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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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業務宣導會 勞工保險局 97年7月
目錄 • 國民年金簡介 • 納保對象 • 保險費 • 給付概述 • 老年、身障、死亡各項給付說明 • 各項給付相關注意事項 • 結語
國民年金簡介 • 「國民年金法」於96年8月8日由總統令公布,自9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97年7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條文,將農保與國保脫勾。 • 給付項目包括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並整合現行敬老津貼及原住民敬老津貼。 • 主要納保對象為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之25歲至未滿65歲國民。
納保對象 一般國民 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者,在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期間,均應參加國民年金。 已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者均不得參加國保
納保對象 退休勞工 • 勞保年金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 勞保年金實施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未達15年者。 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 • 如為國保開辦15年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領取後即不得再加入國保 。
納保對象 納保手續 本局以戶役政之國民基本資料為準,再比對各項社會保險資料,將符合前述國保加保資格者主動納保,喪失加保資格者排除納保,被保險人不需向本局申報加保或退保。
納保對象 保險效力 • 保險效力自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算,至喪失加保資格之前一日24時停止,或死亡之當日終止。 • 被保險人於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加保、退保當月之保險效力非全月有效時,則當月效力中斷期間均應參加國保。 • 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之保險效力有變動時,其國保之保險效力亦隨同追溯更動。
保險費 保險費率 施行第1年之保險費率為6.5%,施行第3年起調高0.5%(即7% ),以後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為止。但精算結果如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則不予調高。
保險費 月投保金額 施行第1年依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目前為17,280元)定之。 施行第2年起,投保金額於主計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按該成長率調整。
保險費 保險費計算方式 被保險人自付保費 =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自付比率 政府應負擔保費 =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被保險人自付保費 以開辦第1年月投保金額17,280元、費率6.5%為例 一般被保險人自付保費=17,280×6.5%×60%=674元 政府補助保費=17,280×6.5%-674=449元
保險費 保險費計算方式 • 自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月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止,保險費均按全月計算。 • 保險費計收至年滿65歲當月止,65歲以後均不需再繳費。
保險費 保險費負擔比率 Part 1
保險費 保險費負擔比率 Part 2
保險費 保險費負擔比率 • 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 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則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 • 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則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
保險費 保險費負擔比率 低收入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及身心障礙等級由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認定。 保險費自符合資格之當月開始補助;資格有變更時,自資格變更之當月改按變更後資格補助;資格喪失時,自喪失之次月停止補助。
保險費 繳款單寄發及保險費繳納 保險費按雙月計算開單(2個月為一期),於次月底前按被保險人戶籍地址寄發繳款單,被保險人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保險費繳納方式: • 以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自動轉帳繳納。 • 持單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臨櫃繳納。 • 持單於便利商店繳納。
保險費 保險年資 以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之合計期間計算;未滿1年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月數按比例計算。 因遲延繳納保險費而衍生利息時,如利息未繳納,仍不計入保險年資。
保險費 未繳保險費之處理 屬經濟困難無力繳費者 • 輔導其向縣市政府洽詢、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保險費補助。 • 欠費月數達8個月以上,且最近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可申請分期繳納。
保險費 未繳保險費之處理 不願繳費者 • 計收延遲繳納之利息 • 逾10年之保險費及利息不得請求補繳、不計入保險年資 • 最近10年內之保險費或利息未繳清時暫行拒絕給付 • 無老年年金之擇優保障及身心障礙年金之基本保障 • 配偶負連帶繳納保險費之義務,配偶未依規定繳納者,得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
給付概述 給付項目 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老年 老年年金給付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原住民給付 死亡 喪葬給付 遺屬年金給付
給付概述 給付項目-老年 國保開辦時已年滿65歲以上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 (相當於敬老津貼) 不需繳費 符合資格 國保開辦時 未滿65歲 年滿65歲時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繳納保費 累計年資 55歲起每月3,000元至年滿65歲前1個月 不需繳費 符合資格 年滿55歲之 原住民 繳納保費 累計年資 年滿65歲時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給付概述 給付項目-身心障礙 參加國保期間 遭遇之傷病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年滿65歲時可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 參加國保前 已符合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4,000元 符合資格
給付概述 65歲 給付項目-死亡 年滿65歲 以後死亡 遺屬年金給付 喪葬給付 未滿65歲 參加國保 期間死亡 遺屬年金給付
老年年金給付 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應備書件 • 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老年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金額 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A式】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3,000元 【B式】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自年滿65歲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老年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金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選擇A式: • 有欠繳保險費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 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64至65歲)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 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滿15年以上。 • 國保開辦後15年後領勞保老年給付。 • 年滿65歲之勞工,勞保年資未達15年,經併計國保年資後滿15年,並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者。
老年年金給付 例4:丁參加國保35年 依A式計算: 每月可領17,280元x35年x0.65%+3,000元=6,931元 依B式計算: 每月可領17,280元x35年x1.3%=7,862元 丁以擇B式較為有利,每月可領7,862元。 例3:丙參加國保25年 依A式計算: 每月可領17,280元x25年x0.65%+3,000元=5,808元 依B式計算: 每月可領17,280元x25年x1.3%=5,616元 丙以擇A式較為有利,每月可領5,808元。 例2:乙參加國保15年 依A式計算: 每月可領17,280元x15年x0.65%+3,000元=4,685元 依B式計算: 每月可領17,280元x15年x1.3%=3,370元 乙以擇A式較為有利,每月可領4,685元。 例1:甲參加國保5年 依A式計算: 每月可領 17,280元x5年x0.65%+3,000元=3,562元 依B式計算: 每月可領17,280元x5年x1.3%=1,123元 甲以擇A式較為有利,每月可領3,562元。
老年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金額 前三者給付計算公式依A式: A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3000元 後二者給付計算公式依B式: B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我國65歲國民平均餘命約17年,故以17年計算可領取年金總額。
老年年金給付 勞保年金合併發給 符合勞保老年年金請領資格 符合國保老年年金請領資格 同時向本局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審查符合勞保、國保資格條件 依勞保年資、平均投保薪資發給勞保老年年金 依國保年資、月投保金額 發給國保老年年金 按月同時匯入被保險人同一帳戶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申請資格 國保開辦時已年滿65歲之國民,最近3年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而無排除規定情事者,得申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月3,000元(即現行敬老津貼)。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與敬老津貼之比較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年金申請及核付 • 應備書件 •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符合請領條件者,自其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原住民給付 申請資格 年滿55歲未滿65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無排除規定情事者,得請領每月3,000元(即現行原住民敬老津貼)。
原住民給付 與原住民敬老津貼之比較
原住民給付 年金申請及核付 • 應備書件 • 原住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符合請領條件者,自其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年滿65歲之前1個月止,年滿65歲之當月起改依老年年金給付之規定發給。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於國保加保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 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並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 被保險人於國保加保期間所患傷病,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身心遺存重度以上障礙 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並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且經估評為無工作能力 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勞保之請領規定,僅得擇一請領。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金額 • 月給付金額=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 如計算所得金額不足4,000元,且無下列情形之一時,按月發給基本保障4,000元: • 有欠繳保險費逾10年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 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 保險年資 • 計算至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之當月為止 • 被保險人具有勞保年資者,其勞保年資可併入計算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金額 例1:小張參加國保10年,不幸重殘,經計算 17,280元x10年x1.3%=2,246元(不足4,000元) 每月核發基本保障4,000元 例2:小李參加國保20年,不幸重殘,每月可領 17,280元x20年x1.3%=4,493元 例3:小周參加國保30年,不幸重殘,每月可領 17,280元x30年x1.3%=6,739元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年金申請及核付 • 應備書件 •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 (由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指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出具)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年金申請及核付 • 年金核付 • 符合請領條件者,自其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 年滿65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 障礙程度已減輕至不符請領資格,或已恢復工作能力再參加其他相關社會保險時,自次月起停止發給。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申請資格及年金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首次參加國保前,已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並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最近3年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而無排除規定情事者,得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月4,000元。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申請資格及年金給付金額 • 排除規定情事指: • 已領取勞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給付、農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給付、公教保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或軍人保險一等殘殘廢給付。 •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 最近1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年金申請及核付 • 應備書件 •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 (由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指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出具)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年金申請及核付 • 年金核付 • 符合請領條件者,自其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 年滿65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 障礙程度已減輕至不符請領資格,或已恢復工作能力再參加其他相關社會保險時,自次月起停止發給。
喪葬給付 申請資格及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滿65歲前)死亡 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以月投保金額17,280元為例 可領取17,280元x5個月=86,400元 由支出殯葬費者領取,但以1人為限。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議證明書。未能協議,則由勞保局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喪葬給付 申請書件 • 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 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 支出殯葬費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 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喪葬給付 給付核付 • 符合請領條件者,勞保局逕匯至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 喪葬給付經核付後,如再有其他支付殯葬費者提出請領,勞保局不予給付,請其自行與領取給付之受益人協議。
遺屬年金給付 申請資格 遺有符合資格之遺屬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遺屬年金給付 配偶及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孫子女 兄弟、姊妹 遺屬給付順位 當序受領遺屬存在時,後順位之遺屬不得請領。 當序遺屬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後順位之遺屬亦不得請領。
遺屬年金給付 配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各順位遺屬請領條件 •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配偶請領遺屬年金時如尚未達上述45歲或55歲條件,可俟其年齡屆滿再申領。 婚姻關係存續1年,係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婚姻關係連續達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