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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台高中法律教育

Chiang & Lee. 甘露法律事務所. 普台高中法律教育. 主講人 : 江孟貞 律師 甘露法律 事務所 E-mail: maxinechiang@chianglee.com 2013 年 10 月 12 日. Chiang & Lee. 甚 麼是法律 ?. 法律是人類社會生活規範之一種,是以正義為其存在基礎。以國家強制力為其實現的手段。. Chiang & Lee. 為甚麼要有法律 ? 為什麼 要守法 ?. 解決衝突、保障民主秩序、促進人類自由、平等的生活。 保護自己、. Chiang & Lee. 違反法律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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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Chiang & Lee 甘露法律事務所 普台高中法律教育 主講人:江孟貞 律師 甘露法律事務所 E-mail: maxinechiang@chianglee.com 2013年10月12日 Chiang & Lee

  2. 甚麼是法律? 法律是人類社會生活規範之一種,是以正義為其存在基礎。以國家強制力為其實現的手段。 Chiang & Lee

  3. 為甚麼要有法律?為什麼要守法? 解決衝突、保障民主秩序、促進人類自由、平等的生活。 保護自己、 Chiang & Lee

  4. 違反法律的後果 ◆刑事責任: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罰金、褫奪公權、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 ◆民事責任:金錢賠償、回復原狀(例如:登報道歉) ◆行政責任: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例如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剝奪或消滅資格(命令歇業、命令解散)、罰鍰。 Chiang & Lee

  5. 不知者無罪?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6條)。 Chiang & Lee

  6. 行為能力、刑事責任能力 ◆行為能力- 幾歲是成年人? 無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 ◆刑事責任能力-未滿十四歲之人為絕對無責任人,一切行為不得處罰,但得施以感化教育等保護處分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為少年犯,得減輕其刑。 Chiang & Lee

  7. 案例研析

  8. 案例一 小明下課後吆喝幾位同學到學校籃球常打鬥牛,快要到球場時,發先隔壁班的大華和一群球有火速衝進球場,占用了最後的球場,還擺了個得意的姿勢。小明和同夥十分火大,兩組人一言不和就打起來。小明這一組人馬痛毆大華後,又狠狠的撂下一句話:「你給我注意,下次不要再被我碰到,要不然就給你好看!」大華想到小明惡狠狠的眼神心中很感到非常害怕,在怕被報復的情況下,也不敢將被痛毆的事情告訴家人,一直生活在恐懼當中。 Chiang & Lee

  9. 案例一 (2) ◆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305條) ◆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277條) Chiang & Lee

  10. 案例二 小花發現隔壁班正在操場上體育課,教室門戶大開,不僅沒有上鎖也忘了關閉門窗。她一時好奇便向正在上課的老師謊稱要去上廁所,到隔壁班「檢查」同學們的書包,並偷走了一個同學的皮夾,得手後先放在學校偏僻的草叢中,放學後再拿回去花用。 香香在放學回家的路上,發現小花放在草叢中的皮夾子,打開後發現有現金6000元、提款卡、還有一組號碼。她本想把這個皮夾子送到警察局,但一想到早上出門時,媽媽還為籌她和弟弟這學期的補習費而愁眉苦臉,香香猶豫了一下,就把錢收下,並找尋提款機。在找尋的途中遇到了好友小蘭,香香把經過告訴小蘭,並請小蘭在她提款時,幫她遮住提款機附設之攝影機。小蘭不好意思拒絕,心想:「我又沒提領錢,應該不會有事吧!」所以就幫忙香香。 Chiang & Lee

  11. 案例二 (2) ◆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320條)。 ◆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335條)。 ◆侵占遺失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337條)。 ◆詐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共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Chiang & Lee

  12. 案例三 放暑假了!升高二的小成成天掛在網路上和朋友打屁聊天,有一天螢幕上MSN跳出一位國中好朋友的問候訊息:「在嗎?」、「我是小工!」、「最近好嗎?」、「對了,你幫我買my card點數儲值啦!」、「我現在急用!手機剛好壞了!快點!下週還你錢喔!」小成基於兩人麻吉的情感,二話不說敲鍵回應:「放心!」、「我馬上處理」,隨即在網路上用自己的手機號碼購買了450元點數,並將簡訊收到的認證碼用MSN回傳給小工。沒想到小工在facebook訊息:「我是小工,我的MSN帳號被盜用了,請大家注意!」小貓這下驚覺剛剛的MSN訊息並不是小工本人發送的。 Chiang & Lee

  13. 案例三 (2) ◆詐欺取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Chiang & Lee

  14. 案例四 王大同至名牌鐘錶店,向店員要求看勞力士手錶,隨後又要求看另外一只,當店員轉身開櫃之際,王大同抓起櫃檯上勞力士手表向外急奔,問王大同構成何罪? Chiang & Lee

  15. 案例四 (2) ◆搶劫: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325條)。 ◆強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328條)。 Chiang & Lee

  16. 案例五 阿飛是個高三學生,剛滿18歲考取了機車駕照,他的幾個好朋友大東、阿丁、阿龍為了慶祝阿飛18歲生日時考取駕照,於是相約週末在KTV開慶生趴。四人當天在包廂內飲酒高歌之後,開車回家途中遭警察酒駕攔檢。阿飛怕被爸媽責備,謊稱他是誠誠,由警察作筆錄後並簽上誠誠的名字。 Chiang & Lee

  17. 案例五 (2) ◆不能安全駕駛:若酒測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就會觸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有可能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hiang & Lee

  18. 案例六 美黛的爸爸是毒品中盤商,對女兒美黛極其呵護,也冀望深厚。成績一向表現極優的美黛,在準備高中入學基測時常熬夜,爸爸很捨不得,為了幫助美黛提神所以任美黛使用極微量的藥物,卻未料到因此讓女兒在不知覺中染上毒癮。美黛上高中後課業一落千丈,只有在和朋友吸食毒品後的飄渺虛幻中,才感覺到快樂,進而向爸爸索取轉賣,儼然是藥物小盤商,時常進出不良場合,濫交朋友,甚至以性交易換取現金以購買藥物吸食及裝扮奢侈品。 Chiang & Lee

  19. 案例六 (2) ◆毒品分類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 ★第二級:安非他命、MDMA(搖頭丸)、大麻 ★第三級:FM2、K他命 ★第四級:安定、蝴蝶片 Chiang & Lee

  20. 案例六(3)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初犯或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送觀察勒戒(2內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即釋放)→戒治 ◆二犯、五年內再犯之三犯以上,將起訴判刑 Chiang & Lee

  21. 案例六(4) ◆毒品—販賣及運輸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Chiang & Lee

  22. 案例六 (5) ◆毒品—意圖販賣持有毒品 第 5 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Chiang & Lee

  23. 案例六 (6) ◆毒品—轉讓毒品 第 8 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Chiang & Lee

  24. 案例七 擔任吉他社社長的貝兒,為了社團成果展,與社團聯席會主席志明鬧得不可開交。貝兒認為吉他社苦練了一年,就是為了成果展的演出,如果只有20分鐘演出時間是不夠的。但就志明的立場言,精準的掌控時間也是必須的,如果吉他社表演較長,其他社團也無法交代。貝兒眼見事情已無轉寰餘地,就在開始在網路上散佈謠言,指稱志明是因為拿了手語社與熱舞社的好處,才會讓這兩個社團表演多首組曲,另外志明與追熱舞社社長小蓮有一腿,所以才對熱舞社特別優惠。人言可畏,志明得忍受同學的質疑,感覺非常痛苦。 Chiang & Lee

  25. 案例七 (2) ◆公然侮辱: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Chiang & Lee

  26. 案例八 小乖買了偶像歌手的CD,聽完大受感動,覺得要將好東西與好友分享,所以就將音樂著作製成MP3音樂檔,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 Chiang & Lee

  27. 案例八 (2)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將音樂著作製成MP3音樂檔,其製作方式雖係將音樂著作數位化並藉由電腦程式播放,惟其與一般CD或錄音帶之差異,僅係音樂著作附著之方式不同,仍屬重製的行為,不論是將其製成光碟或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如所利用之著作係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應先徵得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侵害其重製權。 Chiang & Lee

  28. 案例九 胖妹考完高中聯考後,為了買中意已久的超炫手機,遂決定充分運用自己的專長、架設了一個網站,並在未告知的情形下,利用網頁虛擬空間Po上小可美美的沙龍照,謊稱是自己最近新拍的照片,藉以吸引網友與其交往。並在與網友網交一個月後,進一步明示加暗示網友:可以陪其過夜,而且一次只收成本價新台幣2,000元!網友欣然赴約,雖然在發現小花的恐龍樣貌後有些失望,但在討價還價後仍決定與其歡宵一夜,並支付了新台幣500元。 Chiang & Lee

  29. 案例九 (2)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22條: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Chiang & Lee

  30. 案例九 (3) ◆刑法: ★第 227 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Chiang & Lee

  31. 案例十 「大胖」要去找朋友「阿瘦」路過一條小巷,一隻別人的小狗從草叢中竄出來,一直叫個不停,並追向「大胖」,「大胖」一氣之下,撿起一支木棍把這隻小狗打死。 Chiang & Lee

  32. 案例十 (2) ◆狗是人的所有物,打死他人的狗兒,在刑法而言,就是毀損他人之物,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但這條罪須告訴乃論。 ◆因我國刑法對於毀損自己的物,沒有處罰的規定,所以,沒有刑責可言。但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除有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事由外,不得任意宰殺動物,因氣憤打死狗兒不屬於該條項所定得宰殺之事由,所以,「大胖」打死狗兒,是他自己的狗兒,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 Chiang & Lee

  33. Q & A ? ? ? Chiang &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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