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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环境管理统计 报表制度

“十二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技术培训. “十二五”环境管理统计 报表制度. 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 2012 年. 主要内容. 指标背景 指标体系 填报方式 指标解释 主要问题. 指标背景 指标体系 填报方式 指标解释 主要问题. “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 包括 22 张年报表、 7 张季报表、 639 项指标 ,主要内容为 : 1. 办公厅管理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档案工作; 2. 规财司管理的排污费使用情况; 3. 政法司管理的环境法制工作; 4. 人事司管理的环保系统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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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环境管理统计 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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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十二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技术培训 “十二五”环境管理统计报表制度 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 2012年

  2. 主要内容 • 指标背景 • 指标体系 • 填报方式 • 指标解释 • 主要问题

  3. 指标背景 • 指标体系 • 填报方式 • 指标解释 • 主要问题

  4. “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 包括22张年报表、7张季报表、639项指标,主要内容为: • 1.办公厅管理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档案工作; • 2.规财司管理的排污费使用情况; • 3.政法司管理的环境法制工作; • 4.人事司管理的环保系统能力建设; • 5.科技司管理的环境科技、环保产业等工作; • 6.环评司管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 7.监测司管理的环境监测等工作; • 8.污防司管理的污染源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 • 9.生态司管理的生态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工作; • 10.环监局管理的排污收费、行政处罚、监督执法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等工作; • 11.宣教司管理的环境宣教工作

  5. “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 存在的主要问题: • 指标繁杂:十一五期间,综表指标数量是400多项,而专业年报的指标数量为600多项指标;作为辅助性统计的专业年报指标数量已经超过综合年报的指标数量。 • 报送时间滞后:成为影响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发布的主要因素 • 数据质量不高:数据报送不完整、数据指标突变、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

  6.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7. 征求环保部业务司局意见 • 业务系统比较完善、相对不完善的司局均希望在环境统计中体现主要工作 • 主要指标、环境统计年报发布指标:由相关业务部门、综合统计部门共同负责 • 其他指标:作为业务行政记录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后,业务部门自行开展调查 • 体现了综合统计职能,调查形式灵活

  8. 指标背景 • 指标体系 • 填报方式 • 指标解释 • 主要问题

  9. 指标体系 • 主要目的:反映环保系统环境管理主要工作进展以及环保系统自身能力建设情况。 • 作为“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组成部分归入统计年报综表,取消综合年报和专业年报的分类。 • 相关指标、指标解释以及上报方式均经环保部业务司认定。 • 《各地区环境管理情况》(综601表):1张报表,包括12个方面的120项指标。

  10. 指标背景 • 指标体系 • 填报方式 • 指标解释 • 主要问题

  11. 填报方式 • 对于污染源自动监控和排污费征收涉及的环境管理指标、以及“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数量”指标,环保部各业务司负责数据的归口管理,同时抄送环保部环境统计业务主管部门,地方环保系统不再填报。 • 除上述指标外,其它10个方面的环境管理指标由各级环保系统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数据填报和审核,同级环境统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数据收集、汇总和逐级上报。 • 指标由谁填报,填报范围如何(本级?辖区?权限范围?) • 指标不同,汇总方式不同:本级加和、逐级汇总、本级加和+逐级汇总 • 软件实现:不同行政级别对应不同的指标填报权限。

  12. 本级原则

  13. 本级原则

  14. 本级原则

  15. 辖区原则

  16. 本级原则 辖区原则 权限原则

  17. 辖区原则

  18. 辖区原则 权限原则

  19. 辖区原则 本级原则

  20. 指标背景 • 指标体系 • 填报方式 • 指标解释 • 主要问题

  21. 【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站机构数/人数】统计独立设置的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站机构设置情况。【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站机构数/人数】统计独立设置的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站机构设置情况。 • 【环境监测站机构/人数】统计独立设置的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设置情况。含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环境监测机构。

  22. 【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总数】指现行有效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数。【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总数】指现行有效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数。 • 【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总数】指现行有效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数。 •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体系框架主要分为三层: • 第一层为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 • 第二层为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分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通过的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是地方性法规。 • 第三层为规章,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是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地方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是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发布。

  23. 【当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数】指调查年度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包括已受理但未办结的案件;但不包括非本统计年受理而在本统计年内办理或办结的案件。【当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数】指调查年度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包括已受理但未办结的案件;但不包括非本统计年受理而在本统计年内办理或办结的案件。 行政复议目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4. 行政复议机关: •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5. 【本级行政处罚案件数】 • 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6. 【本级环保能力建设资金使用总额】是指本级使用的、当年已完成的用于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和环境科技发展能力的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本级环保能力建设资金使用总额】是指本级使用的、当年已完成的用于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和环境科技发展能力的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 具体包括: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各类环境监测站点等的基本建设投资、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及监测、监察等环境监管运行保障经费(含办公业务用房和科研用实验室的建设费用;不含行政运行费用、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费用)。 • 环境保护事业单位包括: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固体废物管理、环境信息、环境宣传、核与辐射、环境科研以及环保部门驻外和派出机构等。

  27. 【监测能力建设资金使用总额】是指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环境监测站点等当年已完成的基本建设投资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总额。【监测能力建设资金使用总额】是指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环境监测站点等当年已完成的基本建设投资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总额。 【监察能力建设资金使用总额】是指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污染源监控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等当年已完成的基本建设投资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总额。

  28. 【强制性审核当年完成数】 •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 第一章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29. 【已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数】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累计数?在用数?

  30. 【应开展监测的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数】指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方式“十二五”规划》要求开展监测的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家数。【应开展监测的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数】指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方式“十二五”规划》要求开展监测的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家数。 • 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指《重金属污染综合方式“十二五”规划》中的4452家重金属排放企业,主要考核重点企业废气、废水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若企业关闭则不纳入统计基数。 • 《重金属污染综合方式“十二五”规划》要求各地对4452家重点企业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重点企业应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1. 【重金属排放达标的重点企业数】指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排放的重点企业数。【重金属排放达标的重点企业数】指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排放的重点企业数。 • 由各地环保部门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方式“十二五”规划》要求对重点企业实施每两个月一次的监督性监测,涉及企业实际排放的铅、汞、镉、铬、砷等5种重点重金属中的一种或多种按排放标准评价其达标排放情况。 • 若一次监测不达标则视为该企业不达标;未开展重金属监督性监测视为不达标。 • 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排放达标率

  32. 【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量】指从地表水(湖泊、水库、河流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的取水总量。【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量】指从地表水(湖泊、水库、河流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的取水总量。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供水的水源(服务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 • 【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供水量】指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量中,能够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III类标准限值(24项水环境质量基本项目)、表2 (5项地表水集中饮用水源地补充项目)及表3 (80项地表水集中饮用水源地特定项目)中标准值要求的水量。(全指标达标) • 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达标率

  33. 【受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数/人数】【受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数/人数】 •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 三、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委托,并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34. 【空气监测点位数】指位于本辖区、为监测所代表地区的空气质量而设置的常年运行的例行监测点位的数量。【空气监测点位数】指位于本辖区、为监测所代表地区的空气质量而设置的常年运行的例行监测点位的数量。 【其中:国控监测点位数】指位于本辖区、由国家批准纳入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空气监测点位数。

  35. 【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数】指为评价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而布设的、本级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点位数。【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数】指为评价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而布设的、本级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点位数。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数】指为评价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源总体水平而布设的、本级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点位数。 【功能区环境噪声监测点位数】指为评价声环境功能区昼、夜间达标情况而布设的、本级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点位数。

  36. 【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重点企业数】指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重点企业家数,以省、市、县本级实施监督性监测的企业数为准,委托监测的企业由受托方统计。【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重点企业数】指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重点企业家数,以省、市、县本级实施监督性监测的企业数为准,委托监测的企业由受托方统计。 • 重点企业:由各级政府部门监控的占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负荷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以及其他根据环境保护规划或者专项环境污染防治需要而列入监控范围的排污单位,包括国控、省控、市控企业和其它企业数。 •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对辖区内的污染源实施的不定期监测,包括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抽查监测和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

  37. 【当年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数量】指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饮食服务等三产项目(区域开发已列入规划环评管理,不再计入建设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根据统计部门数据填报。【当年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数量】指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饮食服务等三产项目(区域开发已列入规划环评管理,不再计入建设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根据统计部门数据填报。 • 建设项目分类: • 按照建设性质分为: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 • 按照国民经济类别分为: • 生产性建设项目:工业、农业、基础设施和商业建设 •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办公用房、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其他建设

  38.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数量】指调查年度开工并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数。由省级环保部门填报。【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数量】指调查年度开工并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数。由省级环保部门填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2号 • A-W项目类别:水利(A)、农林牧渔(B)、工业(D-O)、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地产(U)、核与辐射(W)

  39. 【调查年度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数量】指调查年度审批的建设项目数(包括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按审批权限统计,分别由国家、省级、地市级、县级环保部门对审批管理的项目进行统计。委托下级审批的项目,由受委托部门统计。【调查年度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数量】指调查年度审批的建设项目数(包括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按审批权限统计,分别由国家、省级、地市级、县级环保部门对审批管理的项目进行统计。委托下级审批的项目,由受委托部门统计。 【调查年度审批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指调查年度审批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投资的汇总数额。 【调查年度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投资总额】指调查年度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投资的汇总数额。

  40. 【调查年度完成环保验收项目数】指调查年度完成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数。按审批权限统计,分别由国家、省级、地市级、县级环保部门对负责验收管理的项目进行统计。委托下级验收的项目,由受委托部门统计。 【环保验收一次合格项目数】指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经环保部门验收一次合格的建设项目数。 • 【经限期改正验收合格项目数】指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经限期改正后通过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数。 • “三同时”执行率

  41. 【当年完成环保验收项目环保投资】

  42. 指标背景 • 指标体系 • 填报方式 • 指标解释 • 主要问题

  43. 填报对象缺报 • 指标数据缺报、漏报 • 数据异常值 • 数据不符合逻辑关系 • 解决方案:环境统计指标和软件改进

  44.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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