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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省、縣道路線檢討與編號調整規劃之研究 期末簡報

台灣地區省、縣道路線檢討與編號調整規劃之研究 期末簡報. 逢甲大學交通工程與管理學系 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大綱. 研究目的與方法 公路系統現況之檢討 都市位階之評定 路網定位準則之研訂 公路路線之檢討 公路編號之調整 執行方法與步驟 結論與建議. 研究目的. 將所有省、縣道路線逐條加以檢討,重新規劃其系統及等級。 檢討後之省、縣道系統,統一調整編號。. 研究方法. 劃分都市階層 檢討公路路線 調整公路編號. 劃分都市階層. 蒐集台灣大小城市最新 (92 年底 ) 人口分布資料,推估各城市目標年 (109 年底 ) 的預測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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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省、縣道路線檢討與編號調整規劃之研究 期末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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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地區省、縣道路線檢討與編號調整規劃之研究期末簡報台灣地區省、縣道路線檢討與編號調整規劃之研究期末簡報 逢甲大學交通工程與管理學系 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2. 大綱 研究目的與方法 公路系統現況之檢討 都市位階之評定 路網定位準則之研訂 公路路線之檢討 公路編號之調整 執行方法與步驟 結論與建議

  3. 研究目的 • 將所有省、縣道路線逐條加以檢討,重新規劃其系統及等級。 • 檢討後之省、縣道系統,統一調整編號。

  4. 研究方法 • 劃分都市階層 • 檢討公路路線 • 調整公路編號

  5. 劃分都市階層 • 蒐集台灣大小城市最新(92年底)人口分布資料,推估各城市目標年(109年底)的預測人口數。 • 依照各城市人口數、城市機能,劃分為區域中心、主要地方中心、次要地方中心、ㄧ般鄉鎮及農村集居等五個都市階層,並分別訂定其劃分標準。 • 依都市階層標準,評定其都市位階。 • 召開座談會確定都市位階。

  6. 檢討公路路線 • 彙整省、縣道公路路線資料以供檢討。 • 依「台灣地區公路行政分類設定要素」就各路線逐條檢討等級。 • 依據檢討結果歸納整理列出新省道、縣道路線表。 • 召開座談會確定路線系統。

  7. 調整公路編號 • 符合公路法令、 運輸功能、 歷史習慣 、易記易辨要求 • 編號位數不能改變 • 原編號盡量不動 • 快速公路單獨編號 • 召開座談會確定編號結果

  8. 公路系統現況之檢討 • 公路定義之謬誤 • 公路功能分類現況檢討 • 高速公路 • 快速公路 • 主要公路 • 次要公路 • 地區公路 • 聯絡公路

  9. 都市位階之評定 • 以現有92年底各鄉鎮市人口總數,作為都市位階判定之依據。 • 都市階層分為區域中心、主要地方中心、次要地方中心、一般鄉鎮及農村集居五級。

  10. 都市階層劃分標準之訂定

  11. 都市階層劃分標準之訂定

  12. 都市位階之評定 • 依據都市階層劃分標準,就台灣地區各大小城市,評定其都市位階 • 公路行政分類與都市階層之關係 • 都市層級與運輸型態之關係 • 運輸型態與公路功能之關係

  13. 都市位階之評定 • 依據都市階層劃分標準,就台灣地區各大小城市,評定其都市位階 公路行政分類 都市階層 公路功能 運輸型態

  14. 公路行政分類與都市階層之關係

  15. 路網定位準則之研訂 • 整合的思考模式 • 都市階層、運輸型態與公路功能之整合 • 公路功能、設計標準與行政分類之整合

  16. 都市階層、運輸型態與公路功能之關係 區域運輸 快速公路 主要公路 主要地方中心 區域中心 生活圈運輸 次要公路 一般鄉鎮

  17. 公路功能、設計標準與行政分類之關係

  18. 台灣地區公路行政分類設定要素

  19. 路網定位準則之研訂 • 國道、省道、縣道、鄉道路網 • 升等、調降問題 • 經費負擔問題 • 公路系統經過市區問題 • 設計標準問題

  20. 公路路線之檢討 • 檢討前應考慮的問題 • 計畫單位所提八項問題 • 檢討原則之統一 • 檢討方法 • 檢討步驟 • 省縣道路線之檢討

  21. 檢討原則之統一 • 路線之檢討雖然已有設定要素及準則可用,但因每條路線情況非常複雜,難免遇有特殊情形。 • 特就較具特殊的狀況,擬定統一評估原則以求檢討標準之一致。 • 如仍有特殊考慮者,則在該條路線之說明欄強調說明之。

  22. 檢討方法 • 公路路線之檢討,分為行政分類等級之檢討與功能分類評估的檢討。 • 設計檢討表格式,以原有路線編號為綱依次檢討以免紊亂。 • 格式內容項目包括:原路線編號、路線名稱、等級調整、功能評定、檢討依據、路徑變更、說明或評定理由等項。

  23. 檢討步驟 • 檢討現有省道等級、路徑 • 檢討現有縣道等級、路徑 • 彙整縣道升省道路線表 • 檢討重要鄉道路線 • 彙整鄉道升省道、縣道路線表 • 檢討新增路線 • 彙整新增路線表 • 彙整新路線表

  24. 公路編號之基本要求 • 符合公路法令 • 符合運輸功能 • 符合歷史習慣 • 符合易辨易記要求

  25. 公路編號調整之原則 • 減少對公路管理者之影響 • 減少對相關部門之影響 • 減少對公路長期計畫之影響 • 減少對社會及行旅之影響

  26. 公路編號調整之構想 • 省道 • 編號位數不能改變 • 編號順序必須遵守 • 原編號碼少作更動 • 快速公路仍宜單獨編號 • 縣道 • 編號位數不能改變 • 原編號碼儘量保存 • 編排順序力求合理

  27. 公路編號作業 • 省道編號-在儘量維持原編號不變之原則下,以設法找出省道空號為主,以便由縣道升為省道時使用。但因原有省道編號(1~28)幾乎無空號可用,除與主線相連可用副、支線號碼加編者外,惟有利用29至59之號碼將新升等省道予以容納;至快速公路部分,因增加路線較少編排較易。

  28. 公路編號作業 • 縣道編號-縣道編號,在儘量維持原有編號之原則下,又須受200號以內之限制。編排時必須打破從北到南、從西到東之限制,以插入方式編排。在插入新號時,儘量維持區工程處之轄區,不致忽南忽北查找不易。若新縣道與原有縣道有關聯者,則儘量採用副號方式來解決,以補號碼不足之困難。

  29. 執行方法與步驟 • 公路設施總清查之檢討 • 總清查執行方法與步驟 • 交接及委託管理 • 標誌之增設與補正

  30. 公路設施總清查之檢討 • 上次總清查之檢討 • 在調查之前未能統一規範量測方法、標準,以致產生認知差異,依賴調查人各自判定,其成果亦各不相同。 • 調查用表設計不當,不能充分顯示基本資料的要求條件,證明調查人員缺乏公路管理經驗,甚而根本無公路管理實務經歷。 • 過分重視GPS的應用,而忽視細部調查實務。當GPS座標定位發生誤差,則全部資料定位皆生錯誤。

  31. 公路設施總清查之檢討 • 上次總清查之檢討 • 調查作業,全部委託顧問公司(機構)辦理,主管機關之工程處,雖已派員督導,但未能全程隨同調查,以致在調查過程中,未能隨時糾正。 • 過去辦理設施總清查一次,最多在半年以內即可全部完竣之工作, 竟拖延三年始勉強完成,與原來所謂可節省人力、財力之說完全不符。

  32. 改進意見 • 全程主導調查工作 • 成立臨時任務編組 • 正確選用調查用表 • 遵守量測統一規定 • 各級公路明確分工

  33. 總清查執行方法與步驟 • 成立總清查執行組 • 擬定調查計畫 • 調查隊編組要領 • 舉辦講習 • 實地調查 • 資料整理

  34. 交接及委託管理 • 交接 • 升等路線之交接 • 降等路線之交接 • 註銷路線之交接 • 路徑變更之交接 • 計畫路線之交接 • 委託管理路線之交接

  35. 交接及委託管理 • 委託管理 • 將同等級公路系統全部委託管理 • 將同一條公路全部委託管理 • 將公路之某一段委託管理 • 將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委託管理

  36. 委託管理之執行 • 委託管理契約書 • 委託管理事項 • 委託管理範圍 • 委託管理期間 • 經費負擔原則 • 資料附件 • 公告

  37. 標誌之增設與補正 • 公路清查完畢,新省、縣、鄉道路線系統依制定程序報准或備查後,各級公路主管機關,應就其所管公路所設之路徑指示標誌,予以增設或改正,使其與新路線編號相符。尤以經過市區之路線,更應依新路徑補充,以消除過去在市區無法找到路徑之困擾。

  38. 結論 • 本研究有關公路等級評定之基本思考理念,係採用都市階層區分觀念。 • 在評定或規劃公路時,係依下述思考模式進行。首先就一條路線所聯絡之兩端據點以及中間經過之都市,依據縣市鄉鎮之階層劃分,判定其屬於何層級的都市階層。

  39. 結論 • 本研究所謂之都市階層,並非本研究所杜撰,查公路法第二條各級公路之定義中,所指之省(市),縣(市)、鄉鎮(市)、村里,以及重要與一般之區分,其所代表的意義即係不同層級之都市階層,不過在本研究中予以轉化為更具體明確而已。 • 進行公路等級評估作業時,分為原有省道、縣道升為省道、鄉道升為省道或縣道,計畫路線之評估及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聯絡道之處理等六部分,但鄉道部分則未全部納入評估。

  40. 結論 • 有關新建高速公路交流道而衍生之匝道聯絡道,為公路系統上難以規劃之問題,經研究已儘量納入相關路線系統予以解決。將來如再有不能納入公路系統之聯絡道,則併入匝道管理。 • 公路新路線系統規劃完成後,舉辦總清查為後續之重要工作,本研究特就總清查方法,提出GPS座標定位與人工組隊清查之混合作業,並強調委外包辦之缺點,同時提出自行調查之詳細辦法,足供執行之參考。

  41. 結論 • 本研究對於公路升等評估制度之建立,編號方法之改進,清查作業之方法以及交接與委託管理之方式,不僅深具創意,亦具實用價值。既可供從業人員作業之依據,亦可作公路員工講習訓練之教材。相信於本研究之完成,對公路管理制度之改進必有助益,不致淪為留供參考歸檔存查之結果。

  42. 建議 • 公路升等問題經本研究予以制度化之後,遇有地方政府或個人提出升等要求時,應先查明該路線起訖兩端及路線經過之都市階層,然後依據準則套用設定要素,來判定其是否符合升等之要件。應完全排除個人因素。 • 公路路線系統之規劃制定,為公路主管機關之權責,何者應為省道,公路法定有明文。主管機關為運輸需要亦應有整體考慮之責任,此種純屬專業之事務,與訴諸民意無關,主管機關人員不宜捨棄專業立場,而以民眾異議為由作不當之核議。

  43. 建議 • 一條省道或縣道,因局部改線完成新路線(段),則原有路線(段)即應廢棄或交由地方政府接管;其屬市區者則恢復其為市區道路。不論原路段曾由公路局養護管理若干年,除構成獨立系統者外,均不能新舊皆養。 • 公路路線等級確定後,其現況未必完全符合設計標準,應於以後年度逐步改善使其達到應有的標準,不宜因現況標準較低而將其功能系統亦予降低,從而影響整體路網功能。在檢討評估路線等級時,應以都市階層即應具備之功能公路為要件,亦即公路現況之良莠,不是評估等級之依據。

  44. 建議 • 高速鐵路高架橋下所建公路,因其不經過任何都市階層,亦即不具備公路法所定聯絡任何縣市鄉鎮之要件,必須符合快速公路設計標準,方能以快速公路理由制定其為省道。倘不符合部頒公路設計規範三級路標準時,除橋下主線已編為一般省道外,其側車道應由縣市政府自行以地方道路管理。 • 公路編號應依其公路等級納編適當號碼,不能先編號碼再決定等級。過去遇有增加路線,不檢討其等級,就近找到一個號碼就編,依所編之號碼種類,決定其等級的作法,應加改進。

  45. 建議 • 一條路編號完成後,非有特殊原因不宜變更,以免引起管理上與使用上之錯誤,在起訖兩端為將某路段併入而以同號延伸或接於起點,均屬不妥。 • 公路編號是路線的代名詞也是簡稱,也是代表路線的符號對路線以編號稱呼時,「台13線」不宜寫為台十三;「103線」不宜寫成「一○三線」,因公路編號規定,在縣道號碼之前不冠任何文字,鄉道始在號碼前冠以該縣之代字,建議自公路總局本身做起予以統一。

  46. 建議 • 本研究計畫完成後,路線歸屬大原則已可確定,但因現代公路之結構異常複雜,其管理權責之劃分非常不易。據聞,政府有將市區道路併入交通部管理之議,於是公路管理權責之劃分及其與市區道路養護與管理之權責,亦有明確釐定之必要。建議應作後續之研究。 • 今後高速公路設置交流道之區位及匝道聯絡道之規劃,應於規劃階段,與公路總局及相關縣市多作協調再作決定,以免造成日後養護權責難以釐清之困擾。

  47. 簡報結束 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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