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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鑑與教師成長

教師評鑑與教師成長. 羅中峰. 評鑑的目的. 為了淘汰不適任教師? Or 為了協助教師成長?. 佛光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102.05.29)101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 1 條 本校為提升及協助教師 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 之質量,訂定佛光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佛光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第 2 條 凡本校編制內之各級專任教師 任職滿三年後 均應依照本辦法所訂定之方式接受評鑑,評鑑結果,將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通過後滿三年 再接受評鑑 ,惟 …. 佛光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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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鑑與教師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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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教師評鑑與教師成長 羅中峰

  2. 評鑑的目的 • 為了淘汰不適任教師? • Or • 為了協助教師成長?

  3. 佛光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 (102.05.29)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第 1 條 • 本校為提升及協助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質量,訂定佛光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4. 佛光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 第 2 條 • 凡本校編制內之各級專任教師任職滿三年後均應依照本辦法所訂定之方式接受評鑑,評鑑結果,將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通過後滿三年再接受評鑑,惟….

  5. 佛光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 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鑑: • 一、曾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 三、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二次者。 • 四、本校講座教授。

  6. 佛光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評鑑一次: • 一、教學特優教師。 • 二、近三年由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升等為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者。 • 三、甲(優)等研究獎或研究主持費累計達六次者。除國科會研究案外,擔任各類研究案或產學合作案主持人,累計總經費達1千萬者。

  7. 佛光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該次受評鑑時部份免評: • 一、獲全國性教學或研究獎項,並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者,教學或研究必要項目視為全部通過,但其它必要項目,仍應接受評鑑。 • 二、教學意見調查累計6學期每學期平均4.5分以上,教學必要項目視為全部通過,但其它必要項目仍應接受評鑑。 • 三、獲輔導特優者,輔導必要項目視為通過,但其它必要項目,仍應接受評鑑。

  8. 佛光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 本校二級(含)以上行政及教學主管在職期間免評鑑,卸職後滿三年接受評鑑;卸職後首次接受評鑑時,於主管任內之研究績效得列計。

  9. 佛光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 第 4 條教師評鑑項目: • 一、本校教師評鑑之項目區分為教學績效、研究績效、服務績效、輔導績效等四大面向,各面向績效分別有必要項目與自選項目。 • 二、受評鑑教師除必要項目五項(分項)外,得於教師評鑑項目表「自選項目」中,自行選擇五至七個項目(分項)接受評鑑。自選項目至少應包含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其中兩面向,且應有教學績效面向。

  10. 教師評鑑必要項目 • 教學績效: • 1.評鑑期間之前五學期,每學期授課時數符合本校「專任教師授課時數」之規定。 • 2.評鑑期間教學意見調查不得有兩學期所授課程平均在3.0(含)以下。 • 3.評鑑期間每學期所授之每一課程教學計畫表皆於規定時間前上網。 • 4.教學計畫表中之學生學習成效評量方式應敘寫完整,並依所述評量方式實施。 • 5.評鑑期間授課狀況正常,皆依規定辦理調課、停課與補課作業。

  11. 教師評鑑必要項目 • 研究績效: • 1.評鑑期間每年向國科會、中央或地方政府提出研究計畫案,或與產業界提出產學合作案 • 2.評鑑期間至少發表SCI、SSCI、FLI、Econlit、TSSCI期刊一篇,或有審查制度之專書論文(非研討會論文集)或期刊論文兩篇、或研討會論文三篇、或專書一本。

  12. 教師評鑑必要項目 • 服務績效: • 1.出席學校重要之研討會、工作坊、論壇、講習會。 • 2.擔任各系所招生、課程等行政事項負責人。 • 3.評鑑期間提供並填報各項行政所需之個人教學、研究、服務、輔導等資料以利各項校務資料之蒐集(含教學意見調查文字回應、期中預警、學術研究成果等)。

  13. 教師評鑑必要項目 • 輔導績效: • 評鑑期間擔任導師(依規定召開導師生會議、選課輔導或師生晤談,並有紀錄;參加導師知能相關會議,並正常出席)或校隊教練。

  14. 教師評鑑自選項目 • 教學績效: • 1.自行編撰教材(含教材E化)。 • 2.評鑑期間所授學士班課程有2次教學意見調查達4.5以上獲頒感謝函。 • 3.申請或執行教學改進計畫(如:教學卓越計畫等)。 • 4.獲頒教學優良教師。 • 5.參加教師專業工作坊。

  15. 教師評鑑自選項目 • 教學績效: • 1.國際期刊論文、藝術創作展覽(限藝術教師);或國內、大陸地區有評審制度之學術期刊論文1篇以上。(必要項目篇數除外) • 2.正式出版之專書(含編、著)1本以上。 • 3執行國科會之學術專題研究計畫、政府機關、財團法人或產業界委託之學術專題研究計畫、產學合作計畫案1件以上。 • 4國際型學術研討會論文、國內學術研討會論文、翻譯、藝文作品、書評導讀、專書論文、合著專書,計兩篇以上(必要項目篇數除外)。

  16. 教師評鑑自選項目 • 服務績效: • 1擔任2種以上院、校級會議之委員,並正常出席。 • 2於推廣教育開設學分班課程(所授課程納為基本鐘點者除外) • 3評鑑期間擔任系學會輔導老師、社團輔導老師2年以上,其社團評鑑達甲等(含)以上。 • 4國外或國內全國性學術成果獎勵評審、期刊之編審委員、國科會研究案審查人、近3年擔任期刊論文審查人5篇以上。 • 5擔任國內外學術、研習、競賽活動主辦或承辦人。 • 6擔任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委員。 • 7評鑑期間協助招生活動5~10次以上。

  17. 教師評鑑自選項目 • 輔導績效: • 1(1)評鑑期間指導本校碩、博士論文至少2人完成論文審查。(2)評鑑期間指導學生參加校外藝文、傳播、設計比賽得獎10人以上(入選以上)或學生畢業展演(校外展覽)。(3)評鑑期間指導學生或校隊參加全國性體育競賽5場以上(不限體育老師)。 • 2評鑑期間指導大學生專題研究計畫、大學生畢業專題。

  18. 教師評鑑自選項目 • 3正式授課時段外,額外提供之非正式教學輔導活動,如海外遊學或服務學習1次以上、補救教學1學期以上、參與院系辦理之導師輔導活動。 • 4處理導生之緊急及突發相關事件。 • 5進行導生校外租賃訪視工作。 • 6獲頒本校優良學術導師家族。 • 7指導學生取得各項證照或專題研究計畫獲獎。

  19. 通過或未通過 • 第 6 條評鑑報告結果分為: • 一、通過且績優之教師,頒發一萬元獎金及獎狀。 • 二、未通過者,次學年度起至下次評鑑期間,不得校外兼課、校內超鐘點、借調及休假; • 並接受系所主管推薦之諮詢教師協助,且應參加本校規劃之專案訓練或講習; • 續聘時改採一年一聘。

  20. 連續兩次不通過 • 第 7 條教師經連續評鑑兩次未通過者,由各系(所)教評會作成不續聘之處理建議,再提請院、校教評會進行複審與決議。

  21. 申訴 • 第 8 條受評鑑教師如對評鑑結果不服者,得於接獲書面評鑑結果通知後七日內,依規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22. 延後評鑑 • 第 9 條教師因懷孕、生產或育嬰或其它因素,得檢具證明簽請校長核准延後辦理評鑑。 • 同一次評鑑,申請延後評鑑一次以一年為原則,至多可再申請兩次(獲准延後辦理評鑑者,可自行選擇受評鑑學年度,得包含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期間)。

  23. 評鑑與升等 • 【佛光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30條: • 一、評審項目: • 1教學績效:近三年所授課程之教學評量、受評教師課堂聽課記錄及其他有助學生學習成果之教學事蹟。 • 2研究成果:期刊論文、專刊、及出版書籍。 • 3服務表現:含學生之輔導。 • 各項所佔比率以教學(40%)、研究(40%)、服務(20%)為原則。

  24. 評鑑與升等 • 二、評審標準辦法: • 教師教學、服務之評審,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教師教學評量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研究成果之評審依本辦法辦理。 • 未來將進一步結合教師評鑑作業,將教師通過教師評鑑列為教師升等之必要條件。

  25. 簡報完畢 •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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