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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麻醉药品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麻醉药品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 麻醉药品定义. 麻醉药品: 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 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 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 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麻醉药品的供应. 计划供应制: 品种包括注射剂和口服普通速释剂型 备案制: 品种包括吗啡的缓控释剂型等 5 个品种. 麻醉药品的供应. 供应单位(二级站) 北京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北京供应站 北京市中欣医药有限公司 总后 823 供应站(部队医院). 麻醉药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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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麻醉药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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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北京市麻醉药品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

  2. 麻醉药品定义 麻醉药品: 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 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 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 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3. 麻醉药品的供应 • 计划供应制: 品种包括注射剂和口服普通速释剂型 • 备案制: 品种包括吗啡的缓控释剂型等5个品种

  4. 麻醉药品的供应 • 供应单位(二级站) 北京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北京供应站 北京市中欣医药有限公司 总后823供应站(部队医院)

  5. 麻醉药品的使用 医疗单位使用麻醉药品须向所在区(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并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区(县)卫生局初审同意后报市卫生局批准。市局批准后应填报“印鉴卡”一式两份,供应单位和医疗单位各持一份

  6. 麻醉药品的使用 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并将签名字样交药剂科备案后方可行使麻醉药品处方权 注:无麻方权的医生必须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

  7. 麻醉药品的使用 医疗单位调配麻醉药品处方,必须由药学技术人员调剂,实行双人核对签章制度。每日处方须填“麻醉药品逐日登记表”。 麻醉药品处方留存2年备查 医疗单位应加强麻醉药品管理,麻醉药品采购和保管须指定药学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的出、入库均两人清点复核 麻醉药品帐、卡留存该批药品效期后2年备查。

  8. 麻醉药品的使用 医疗单位单位麻药管理人员更换时,须在医疗单位负责人和药剂科负责人共同监督下办理交接全部帐卡、报表、清点实物等手续。并由监督人员和交接双方填写“麻醉药品帐物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分别由单位和卫生局存档备查。

  9. 麻醉药品的使用 医疗机构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退药

  10. 精神药品定义 精神药品: 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之兴奋或抑制,反复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根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11. 精神药品的管理 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麻醉药品管理 第二类精神药品不需麻方,但必须严格控制7日量。根据目前使用中的问题和北京市药监局普查的结果,二类精神药品须加强管理

  12. 麻醉药品“专用卡”管理规定

  13. 癌症患者麻醉药品的使用 • 因疼痛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癌症患者,凡在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由医疗单位按处方给药;因条件所限,不能在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实行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制度。为方便患者“专用卡”可跨区办理。

  14. “专用卡”的申领手续 • 申领“专用卡”应凭区(县)(含区,县级)或相当于区(县)以上的地方,军队,武警,厂矿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和患者户口卡(无户口卡的凭乡或街道证明)到所在区(县)卫生局办理申领“专用卡”手续。

  15. “专用卡”的申领手续 • 为适应医疗改革的需要,方便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患者或其家属在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申领手续时,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有条件的医疗单位(不包括军队,武警系统医疗单位)作为供药单位,不受区,县行政区域限制。 京药监安2001118号

  16. 开具诊断证明书 • 医疗单位开具需用麻醉药品“诊断证明书”须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病名,疼痛程度,给药意见并加盖医务处(科)章,并由医务处(科)编写“诊断证明书”编号。

  17. “专用卡”的领取管理 • 为防止一人多卡,重复领取麻醉药品,各区(县)卫生局在核发“专用卡”时,应在患者户口卡左侧线外左下角处盖以红色“CA”标记,证明以发过“专用卡”。区(县)卫生局在办理“专用卡”时应严格审查,并建立晚期癌症患者供药档案。

  18. 如何办理跨区“专用卡” • 癌症患者因故不在户口所在区(县)居住,应持诊断证明书和户口卡在户口所在区(县)卫生局开具“跨区(县)麻醉药品供应证明”(附件十一),到居住地区(县)卫生局办理申领“专用卡”手续。 “专用卡”注销后,居住地区(县)卫生局应通知患者户口所在区(县)卫生局注销“跨区(县)麻醉药品供应证明”存根。

  19. 凭卡处方开药 • 患者或家属凭“专用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建立病历,开处方取药。取药后药剂人员应将处方量记入“专用卡”和“麻醉药品逐日登记表”。

  20. 凭卡处方开药 • 医生应根据患者实际情况选择用药品种,拟定用药剂量,但癌痛患者不推荐使用注射剂。各医疗单位及管理部门不得违反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制定限制患者正常用药的规定 京药监安2001118号

  21. 麻醉药品处方量 • 医生凭“专用卡”开具麻醉药品处方并登记病历 注射剂每次限3日用量 控缓释片15日用量 其他剂型7日用量 注意: 病人使用注射剂和贴剂应于下次领药时将空安瓶和废贴交回药剂科。 京药监安2004432号

  22. 精神药品处方量 • 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每次限7日用量 其他剂型一次不超过15日用量 京药监安2004432号

  23. 麻醉药品处方量 • 提倡使用控,缓释剂型,不推荐杜冷丁等注射剂。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取药者使用附件中的控,缓释剂型的药品,每次处方可为十五日用量;使用其它剂型的药品时每次处方可为五日用量。 京药监安2004432号

  24. 非癌痛患者“专用卡”的申领 • 为方便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以申请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可由确诊医疗单位出具加盖医务处(科)或门诊办公室章的诊断证明书,参照癌痛患者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办理。 • 非癌痛患者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取药时不得使用注射剂。 卫生部及国药监2004432号

  25. “专用卡”的终止与销毁 •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专用卡”及剩余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或办卡机构,由医疗机构或办卡机构按规定销毁

  26. 外地患者如何领取麻醉药品 • 外地来京治疗的晚期癌症患者,在检查确诊后应返回原地申办麻醉药品供应手续。如在京短期停留或途中必须使用麻醉药品者,可由确诊医疗单位适量(不超过五日量)处方发药。不能返回原地而投奔亲友的,可凭暂住地派出所的临时户口到所在区(县)卫生局办理领取“专用卡”手续。

  27. “专用卡”更换 • “专用卡”的使用期限为两个月。过期仍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凭原“专用卡”和户口卡到原发卡区(县)卫生局重新办理手续。患者连续使用麻醉药品六个月后,再次申领“专用卡”时须出具医疗机构复诊证明。使用注射剂的患者须每两个月更换麻卡并出具医疗机构复诊证明。

  28. 附件—备案制管理药品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控,缓释剂型名单 通用名 商品名 硫酸吗啡控释片 美施康定 盐酸羟考酮控释片 奥施康定 盐酸吗啡缓释片 美非康 芬太尼透皮贴剂 多瑞吉 磷酸可待因控释片 尼可康 京药监安200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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