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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證券投資人 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異同」研討會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證券投資人 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異同」研討會. 與談人 恆業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林繼恆博士 日期 2012/10/15.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實施情況.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案件處理狀況( 101 年 7 月底統計資料). 保險: 2,783 件( 87.43%). 銀行: 356 件( 11.18%). 3,183 件 申訴 案件. 證券: 44 件( 1.38%). 保險: 1,078 件( 81.67%). 1,320 件 評議 案件. 銀行: 225 件(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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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證券投資人 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異同」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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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證券投資人 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異同」研討會 與談人 恆業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林繼恆博士 日期 2012/10/15

  2.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實施情況 •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案件處理狀況(101年7月底統計資料) 保險:2,783件(87.43%) 銀行:356件(11.18%) 3,183件申訴案件 證券:44件(1.38%) 保險:1,078件(81.67%) 1,320件評議案件 銀行:225件(17.05%) 證券:17件(1.28%) • 銀行類225件評議案件中,屬連動債爭議達141件,佔63%;保險類爭議以理賠爭議最多,主要為理賠金額之認定;證券類則以「證券投資顧問契約退費」及「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有價證券交易」所占比率最高。 • 評議委員會已作成335件評議決定,其中判金融機構敗訴者有117件(35%),其中銀行業須賠付者佔68%(多為連動債爭議),保險公司須賠付者則有27%。

  3. 金保法與投保法實施概況 金保法之受理案件以保險爭議為大宗,其次為銀行,最後方為證券期貨爭議

  4. 金保法與投保法之比較

  5.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之比較

  6. 金融消費爭議解決機制之適用 適用之爭議主體 適用之爭議客體 適用金保法+投保法 適用金保法 證券商 證券服務業 期貨業 其他金融爭議 金融服務業 發行人 證交所 期交所 櫃買中心 結算機構 證券集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期貨交易/其他相關事宜 適用金保法 適用投保法 適用金保法+投保法

  7.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案件類型 連動債糾紛多屬此類 可能透過投保法解決爭議

  8. 投保中心受理案件類型 可能透過金保法解決爭議

  9. 結論 • 金保法與投保法兩者間並無互相排斥之關係,實具有互補之效果 • 法規目的/規範當事人主體/規範之爭議事項有所差異 • 金保法與投保法之爭議處理程序在證券期貨案件應可雙軌併行,符合消費者/投資人之期待 • 金保法主要係處理小額且較為簡易之金融消費爭議,調處及評議案件量遠大於投保中心,對於一般性之金融消費爭議事件處理能力較強,且前階段課予金融服務業之義務也大幅度提高對於投資者之保障 • 針對證券期貨之爭議案件,投保中心長年以來已有豐富之處理經驗,且對於機構投資人也予以保護,評議中心未來在處理相關案件可借鏡其經驗;投保法對於整體程序之規範較為完整(例如保護基金、團體訴訟等),著重於事後對投資人之保障 • 未來可建立評議中心及投保中心間之流通機制,使案件得歸於最適宜之程序;建議應將各法所規範之爭議類型以更明確之方式表示,以利消費者/當事人得基於完整之認識選擇程序之適用

  10. 恆業法律事務所 參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立法過程並深入研究,林繼恆博士並著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理論與實務」專書 若有疑問,敬請不吝來詢 Email: attorneys@linandpartner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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