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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室審核財務收支共同性缺失

審計室審核財務收支共同性缺失. 經費列支部分 - 不休假加班費 (1). 請領不休假加班費日數計算錯誤,核有溢支情事。 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公式列之: 主管部分: (主管職務加給+月支薪俸+專業加給) 240 非主管部分: ( 月支薪俸+專業加給) 240 以每小時加班費 ×8= 每日加班費 以每日加班費 × 未休日數 = 得支領之不休假加班費。. 經費列支部分 - 不休假加班費 (2). 相關規定:銓敘部 83 年 2 月 7 日 (83) 台華法一字第 0949642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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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室審核財務收支共同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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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審計室審核財務收支共同性缺失

  2. 經費列支部分-不休假加班費(1) • 請領不休假加班費日數計算錯誤,核有溢支情事。 • 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公式列之: 主管部分:(主管職務加給+月支薪俸+專業加給) 240 非主管部分:(月支薪俸+專業加給) 240 以每小時加班費×8=每日加班費 以每日加班費×未休日數=得支領之不休假加班費。

  3. 經費列支部分-不休假加班費(2) • 相關規定:銓敘部83年2月7日(83)台華法一字第0949642號函。 • 銓敘部78年12月15日(78)台華法一字第0353398號函釋略以: 「不休假加班費之發給, 必須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 因公停止休假, 並按時出勤人員,使得核實按到公日數計發。 」 • 依上開函釋規定不休假加班費既係依到公日數中因公未休假之日數計發,則學校行政人員以七月份調薪後之薪津標準計發不休假加班費之日數,最高自不應超過各該員七月份實際上班之日數,其餘之日數,則應以未調薪前之薪津標準核發。

  4. 經費列支部分-不休假加班費(3) • 案例:某甲可休假天數為30日,得計發不休假天數為16日,其七月份實際到公日數為10日(含公假及出差),故得以調薪後薪津標準計發不休假加班費之日數即為10日,餘6日則應已調薪前之薪津標準計發。 • 本府101年6月18日府主歲字第1010112867號函請各校清查,如有溢支,請依規定收回繳庫。

  5. 會計帳務處理部分(1) • 代收款、保管款(含保固金)、預付費用等款項久懸帳上,未積極清理。 • 相關規定:各縣(市)政府編製100年度地方總決算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六點:「各機關之暫收款、保管款、代收款、代辦經費及借入款,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分別查明清理、不得久懸。有未及清理者,應訂明清理時限。如代收及代辦計畫完成,結餘經費應儘速依規定退還委託機關,倘不須退還時,應以「其他收入-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解庫,不得移用。」

  6. 會計帳務處理部分(1) • 相關規定:行政院主計處82年8月5日台(82)處忠字第○八二六六號函略以:「各公務機關及學校辦理營繕工程或財物購置所收取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限屆滿,依合約規定應予退還者,應即通知原廠商領回,並自通知申領年度終了屆滿五年,如原廠商仍未申領者,得以預算外收入繳庫,日後廠商依法申領而必須支付時,得再循收入退還程序處理。 」

  7. 其他常見缺失(1) • 午餐經費結餘款未依相關規定辦理。 • 相關規定:臺東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供應實施要點第十二點第二項:各校午餐結餘款(含午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總結餘金額上限如下:1、學校用餐總人數於一百人(含)以下者,總結餘金額上限為十萬元。 2、學校用餐總人數於一百零一人~七百九十九人者,總結餘金額以用餐總人數乘以一千元為上限。 3、學校用餐總人數於八百人(含)以上者,總結餘金額上限為八十萬元。

  8. 其他常見缺失(2) • 收銀機或計算機開具之統一發票未輸入統一編號。 • 相關規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六點略以:「收銀機或計算機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98年12月29日修正)

  9. 其他常見缺失(3) • 支票未依規定簽發政府債權人。 • 相關規定:臺東縣縣庫規則第21條略以:「以政府債權人為受款人直接簽發支票。」

  10. 其他常見缺失(4) • 已設有保全仍以印領清冊支領值勤費。 • 相關規定:臺東縣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教職員值日要點。 十七、各校為應業務需要,得就下列替代方式擇一或採二項以上方式實施;惟所需經費不得超過本要點十二全年度費用總額。  (一)委由保全公司機械保全。  (二)重點時間值勤,其他時間改採替代措施。  (三)其他採前項各款方式實施單位,應設立緊急聯絡系統、急要信件收受、公餘時間門禁管制等輔助措施。所需經費由各校於人事費或辦公費項下支應。

  11. 其他常見缺失(4-1) • 三、各校除依規定方式辦理值日外,得選擇本要點第十七點替代方式辦理,並擬訂具體措施報臺東縣政府備查。 • 參照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目前已無可支領誤餐費之規定如召開會議逾時或因應團體勤務特殊需要,需由機關統籌提供餐點時,應檢具廠商之發票或收據結報,方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

  12. 其他常見缺失(5) • 收受各界捐助款項未依臺東縣及所屬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產作業要點辦理。 • 第四點:接受捐贈之動產或不動產,應評估是否符合機關需求或公益目的,不符合機關需求或公益目的者,應予婉拒。 • 第十點:接受捐贈之現金,其收支應尊重贈與人意願,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捐贈人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者,不得變更用途,並得透過各機關保管金專戶採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二)捐贈人未指定對象或未指定具體明確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縣庫,並循預算程序辦理。

  13. 其他常見缺失(5-1) • 第十一點:指定用途之現金捐贈,應於接受捐贈時,請捐贈人確認如無法執行原指定用途,或執行後仍有結餘款時之運用方式如下:  (一)退還捐贈現金或結餘款。  (二)供作其他公益用途。  (三)解繳縣庫。

  14. 其他常見缺失(6) • 按日計酬代理教師之年終工作獎金核發錯誤。 • 相關規定:(各該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 計發依據:【薪俸+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主管加給】×1.5

  15. 其他常見缺失(6-1) • 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1)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依其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乘以 1.5個月乘以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發給;上開在職月數比例係依其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併計算後,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至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均以日薪乘以31計算(例如日薪982元,1月至12月間計在職189日,期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如下:日薪×31×1.5個月×7/12)。

  16. 其他常見缺失(6-2) • (2)12月份到職請於當月31日前離職,年中未曾在職者,依12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1.5個月乘以1/12計算發給。

  17.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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