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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WILL AND DETERMINISM

FREE WILL AND DETERMINISM. 一、前言. (一)自由意志和決定論是哲學上的一個古老問題,這個問題:至少在某些範圍內,我認為我是自由選擇我將要做的事,以及如何做。如果我在自助餐館面臨選擇水果或蛋糕,最後選擇了蛋糕,隔天照鏡子有點後悔,然後告訴自己:「我希望昨天我選擇的是水果而不是蛋糕」,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二)「我是自己去從事選擇」這個概念對我很重要,不然我何必做決定,除非我真的可以做選擇。 (三)我們真的可以自己做選擇嗎?. 二、霍布斯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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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FREE WILL AND DETERMINISM

  2. 一、前言 (一)自由意志和決定論是哲學上的一個古老問題,這個問題:至少在某些範圍內,我認為我是自由選擇我將要做的事,以及如何做。如果我在自助餐館面臨選擇水果或蛋糕,最後選擇了蛋糕,隔天照鏡子有點後悔,然後告訴自己:「我希望昨天我選擇的是水果而不是蛋糕」,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二)「我是自己去從事選擇」這個概念對我很重要,不然我何必做決定,除非我真的可以做選擇。 (三)我們真的可以自己做選擇嗎?

  3. 二、霍布斯的觀點 (一)物理法則決定一切,沒有自由意志。原子的運動決定了我們的選擇,所以我們的選擇是由物理法則決定的。以格列佛遊記的巨人玩骨牌為例。 (二)當一個人說他是自由的,指的是沒有外在阻礙,而完全由自己內在的欲望決定選擇,但是他的欲望本身是因果決定的。

  4. 三、決定論 (一)硬性決定論(hard determinism):簡稱決定論  1.因果法則主宰宇宙  (1)宇宙中任何事件(包括人)都完全受因果法則的控制,無論在某一特殊時刻所發生的事,一定是前一時刻發生另一事件的結果。  (2)任何事件皆有原因:任何事件e的出現,其前面一定有一個事件或狀態(或一系列的事件或狀態),使得當類似事件或狀態發生時,類似e的事件會接著發生。

  5. 三、決定論  2.遺傳和環境是人類行為的決定因素  (1)人是自然的一環,是遺傳和環境的產物,必然受到自然所附加於其上之法則的影響,人的出生並沒有得到人自己的同意,其組織結構決不是依賴人自己。  (2)我們所擁有的欲望、使用的語言、甚至我們的性格,所有這些都是生物、環境或文化制約的結果,這些最終都是由外在的事物造成,是我們完全無法掌控的。  (3)基因決定一個人是否為同性戀、色情份子,甚至易怒、謙和等性格也是遺傳決定。

  6. 三、決定論  3.意志自由是虛幻的:自由意志是一個錯覺,人是遺傳和環境產物,像某些機器一樣是被設計的,也就是說人類行為的每一個面向,最終而且完全是由外在的刺激所決定,這個觀點由科學史、人類歷史,以及邏輯和哲學充分證明,任何一個理性人都必須承認自由意志是一個幻想。就像一個醫生遇到一種怪病,他只能說:「我找不出病因」,但他不能說:「這個病沒有原因」。

  7. 三、決定論  4.我們為何認為自己是自由的?  (1)心理的需求:我們很自然認為,如果意志不是自由的,則生命也變成無意義、道德會混亂。  (2)人類的虛榮:人害怕自己只是自然的一部分。  (3)人對複雜動機的無知,譬如:口渴時為何不喝水?因為水有毒,這不是選擇不喝,而是較強的動機決定他不喝。

  8. 三、決定論 (二)前定論(predestination):  1.所有的事件預定會發生,是前定的,宇宙的一切是由一個神秘力量在背後主宰。  2.決定論不必相信前定論。

  9. 三、決定論 (三)宿命論(fatalism):  1.人類的意志不能改變事情的發生,所有未來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並不依賴人們現在的選擇或行動,事情如果註定要發生,其發生和現在人們所做的選擇無關。  2.人們所做的努力是無意義的。  3.決定論不蘊涵宿命論,在邏輯上兩者是不相容的。而宿命論也不同於前定論,因為它不必假設存在一個主宰者。

  10. 四、意志自由論(非決定論) (一)康德的主張  1.區別現象界(phenomenal world)和理智界(intelligible world):現象界是因果法則主宰,而理智界則人是自由的。  2.自由並不是任意的或完全沒有任何因素決定,理智界人所遵守的法則,是由人的理性自己賦予的,我們就是自身的立法者或是自律的(autonomous)。

  11. 四、意志自由論(非決定論) (二)詹姆斯(William James, 1842-1910)的主張:  1.無法證明決定論是真的  (1)決定論主張任何事件皆有原因,非決定論反對這點,主張有些事件(包括有些行為)沒有一些因素做為其先前條件,使得當這些先前條件成立時,某種事件或行為會發生。一般人認為決定論是自明的,這是混淆「每一個事件皆有原因」和「每一個結果皆有原因」。

  12. 四、意志自由論(非決定論)  (2)證明或否證決定論或非決定論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我們清楚掌握決定論的含意,而且如果我們進一步認知到機會(chance)的概念並非不理性或虛偽,我們將發現採信非決定論比較合理。也就是說,假設我們有一個自由意志,比假設決定論為真較為理性。

  13. 四、意志自由論(非決定論)  2.為何相信自由意志也較合理?合理性建立在兩個假設: (1)當我們必須在兩個無法檢證或肯證的理論或信念中選擇其一時,我們有權認定比我們看起來整體較合理的那一個; (2)我們追求理論的目的是為了得到對事物的整體系統,它能給予我們主觀上最大的滿足。

  14. 四、意志自由論(非決定論)  (3)為何具有反省力的人認為非決定論是非理性的?因為他們對機會這個概念有反感,他們感覺機會有點虛假,或認為機會是一個非理性的概念,沒有理性人可以容忍,相信一個有機會存在的世界是理性的自殺。但是機會的概念不必有這種不好的內涵,實際上它是一個消極的概念,當我們說某事偶然發生,我們只是說它的發生和任何其它事都沒有關聯,如果一個事件是一個偶發事件,指無法保證它會發生,可能是其它事情發生。相信機會只是承認未來的意志並沒有完全確定,而且未來可以不同於過去發生的,相信機會是相信事件並非如此緊密相聯,未來真正具有開放的可能性。

  15. 四、意志自由論(非決定論)  3.決定論使道德失去理性基礎  (1)某一發生是沒有原因的說法是荒謬的,基於這種因果關係的滲透力,我們很容易相信所有的事件皆有原因。但為何要否定決定論?因為如果決定論是真的,則道德失去其理性基礎,而且生命也變成無意義。如果決定論是真的,我們應該承認沒有人需要為其行為負責,結果是自由和道德是建立在幻覺之上。  (2)如果謀殺行為是完全被決定的,後悔之類的判斷就是不適當或愚昧的。

  16. 四、意志自由論(非決定論) (三)對詹姆斯的批判:  1.決定論和道德自由或行為自由是不相容的嗎?決定論使生命真的變成沒有意義?  2.詹姆斯認為,非決定論比較能在情感上滿足我們,他給的理由是否充分?他所強調的自由是我們做為一個道德行為者所需要的嗎?  3.詹姆斯單純地假定:相信機會必須是一個非決定論者,但是這樣的說法是錯的。

  17. 五、軟性決定論(或相容論) (一)基本論點:  1.人類的自由選擇和因果法則是相容的,如果把「自由」當成是「沒有原因」,自由意志和決定論當然不相容,但是如果把「自由」當成「不受外力限制或強迫」,則意志自由和決定論可以相容。

  18. 五、軟性決定論(或相容論)  2.「自由」的相反詞是脅迫(compulsion)或強制(coercion),一個人如果沒有受到脅迫、能夠做他要做的事、當他的行動和行為是依據他自己的選擇或決定、或者他要做的或他選擇的不受他人及外在力量的決定時,他就是自由的;如果基於外在影響或心理疾病使他不能達成他所要達成的、或依據他所選擇的而行動,則他是不自由的。所以「自由」不是指免於或部分免於因果律。

  19. 五、軟性決定論(或相容論)  3.我們很容易不小心混淆邏輯必然和因果必然,「如果一個人的頭被砍下來,他一定會死」和「如果它是一個正方形,一定有四個邊」這兩句話是不同的,後者的「一定」是邏輯的必然,從「正方形」這個詞的意義,就可以導得「它有四個邊」;而前者的成立是藉著存在這個世界的事實,但它不是邏輯必然。

  20. 五、軟性決定論(或相容論)  4.人們也常混淆自然法則和法律,法律規定某些行為,許多法律條文就是為了限制或強制人們以某種方式行動,但是自然法則並沒有規定人們要如何行動,自然法則並沒有限制人們,它們只是陳述宇宙自然的規律。當我們提到自然法則時常使用「力量」這個字,以這種方式陳述會使人感覺好像被強迫或限制,但實際並非如此。事實上當決定論者說「A是造成B的原因」時,他只是說「當一個事件或A類的行為出現時,一個事件或B類的行為將會出現」,所謂脅迫或強制的部分只是一種隱喻。我們是因為這個隱喻而不是基於事實,以為因果和自由是反命題,所以是態度而不是事情造成困擾。

  21. 五、軟性決定論(或相容論)  5.如果我們充分瞭解一個人,而且知道所有作用在他身上的誘因,我們可以確定地預測他的行為,就像預測任何物理事件一樣。這是一個普通常識,而且在現實中這和我們的自由觀念並不衝突,因此即使我們說:原則上所有的人類行為都可以預測,這並不是說:所有人都在脅迫或強制下行動。

  22. 五、軟性決定論(或相容論) (二)何種狀況下,人是不自由的?三種狀況:  1.當我被他人強迫做他所要做的事;  2.服從權威,習慣於聽命某人的指令行事;  3.被習慣制約的人,譬如:竊盜狂,他不同於小偷,小偷可以選擇不偷。 (三)什麼狀況下,人是自由的?滿足三條件:  1.如果他選擇的話,他可以做別的;  2.他的行為是自願的;  3.沒有人強迫他去選擇他所做的。

  23. 五、軟性決定論(或相容論) (四)用三個命題的關係分別三種理論:  (1)任何事件皆有原因。  (2)至少有些人類行為是自由的。  (3)如果任何事件皆有原因,則沒有人類的行為是自由的。  決定論接受(1)和(3);非決定論接受(2)和(3);相容論接受(1)和(2)。

  24. 五、軟性決定論(或相容論) (五)相容論的困難:  1.如果任何事件皆有原因,我如何可能自由的選擇?我如何可能不做我實際上做的事情?我又如何對此行為負責?  2.竊盜成癖的人或色情狂,他的行為也不受限制,相容論稱這種人是不自由的,如何區分誰是竊盜狂而無法進行有意義的選擇,誰是小偷?  3.長官下命令要你衝鋒,你是被迫的?不必為自己殺人行為負責?那對納粹時期犯行的審判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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