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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度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班

102 年度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班. 底價及價格分析. 陳照烱. 大綱. 決標與價格 採最低標 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最高標 複數決標. 成本分析 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利潤分析 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 前言. 政府預算來自民脂民膏,政府有責任並應有效執行預算。 價格於採購過程,扮演制衡角色。 政府採購法中與價格有關之規定,例如第 11 條、第 46 條、第 47 條、第 52 條至第 58 條等。. 決標與價格 -- 決標原則 .1. (一) 最低標決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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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度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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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度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班 底價及價格分析 陳照烱

  2. 大綱 • 決標與價格 • 採最低標 • 最有利標 • 準用最有利標 • 最高標 • 複數決標 • 成本分析 • 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 利潤分析 • 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

  3. 前言 • 政府預算來自民脂民膏,政府有責任並應有效執行預算。 • 價格於採購過程,扮演制衡角色。 • 政府採購法中與價格有關之規定,例如第11條、第46條、第47條、第52條至第58條等。

  4. 決標與價格--決標原則.1 (一)最低標決標: 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 2、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

  5. 決標與價格--決標原則.2 (二)最有利標決標: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三)最高標決標: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之廠商為得標廠商。(細則第109條)

  6. 決標與價格--決標原則.3 (四)複數決標: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最高標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及細則第109條第1項4款)

  7. 決標與價格--價格.1 (一)採購法第11條:工程價格資料庫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提供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及工程價格資料庫,俾利各機關覈實編列及底價訂定。相關資訊並得有償或無償提供廠商使用,以利資源共享。目前主管機關已於89年8月1日建立政府採購資訊中心網站,其內容涵蓋各招標階段,供各機關及民間廠商參利用。

  8. 決標與價格--價格.1.1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 • 前項一定金額、傳輸資料內容、格式、傳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

  9. 補充: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工程會100年7月11日工程技字第10000251920號令工程會100年7月11日工程技字第10000251925號函補充: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工程會100年7月11日工程技字第10000251920號令工程會100年7月11日工程技字第10000251925號函 • 計5條。101年1月1日生效。 • 法源:政府採購法第11條第3項。 • 一定金額:新台幣一千萬元。 • 傳輸資料內容: • 得標商之決標單價。 • 主管機關指定者。 • 統包者:廠商細部設計後,經機關核定之單價。

  10. 補充: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 傳輸資料,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細目碼編訂原則」編訂。 • 機關決標日起30日內,傳輸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站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 • 屬統包者,為機關核定細部設計結果日起30日內。

  11. 決標與價格--價格.2 1.編列預算:營建估價、經費估價。 2.擬定文件:文件範本、施工規範、基本圖庫。 3.招標決標:採購公告、領標投標、共同供應契約、決標公告。 4.履約管理:品質管理、爭議協調。 5.其他。

  12. 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於101年1月1日正式上線 工程會已建置完成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自101年1月1日起決標的資訊服務採購案件,預算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且為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者,招標文件需預先規定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文件標價清單填列「資訊服務人員的職稱」及「每月實際薪資」,並須於傳輸決標公告時一併登載,所登載的資訊,經彙整後無償開放機關及廠商查詢使用,以作為機關編列預算及廠商投標的參考。 資料庫功能說明可自「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專區\系統使用手冊」下載,系統操作問題,可洽免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

  13. 決標與價格--價格.3 (二)採購法第46條,揭櫫機關辦理採購,除採購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訂定時考量之基礎、核定程序及不同招標方式訂定底價之時機。 (三)採購法第47條,明定在特別情況下,允許各機關辦理採購免訂底價之彈性處理原則。

  14. 決標與價格--價格.4 (四)採購法第52條,明定採購之決標原則,機關視個案特性選擇合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是否訂定底價,及是否由2以上廠商承作,以決定得標廠商,期使決標結果更符政府利益。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15. 決標與價格--價格.5 (五)採購法第53條及第54條,就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最低標決標原則,針對訂定底價及不定底價發生最低標標價超底價或建議金額或逾預算金額之情形,作詳細處理規定。

  16. 決標與價格--價格.6 (六)採購法第56條,係針對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之情形加以規定。價格項目得作為評審項目之一,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並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

  17. 決標與價格--價格.7 (七)採購法第55條、第56條,明定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得在一定條件下與廠商協商;增加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彈性作為,以提升採購效率。

  18. 決標與價格--價格.8 (八)採購法第58條,爲防止低價搶標,影響工作進度及品質,明定機關對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等情形之處理方式。

  19. 最低標與標價之關係-總標價偏低 • 下列情形之一(細79): • 訂有底價,廠商之總標價 • 未訂底價,廠商之總標價: • 未訂底價且未設置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廠商之總標價: 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以預估需用金額計算之。 低於底價80%者 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低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之70%者

  20. 最低標與標價之關係-部分標價偏低 • 下列情形之一(細80): • 該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目底價之 • 廠商之部分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 • 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 • 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可供參考之一般價格之 70%者 認為偏低者 70%者 70%者

  21. 決標與價格--價格.9 (九)採購法第59條,明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價格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

  22. 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 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之採購,其特性為廠商資格、標的、規格明確,並以價格為主。機關依採購標的特性及採購法第47條規定,決定是否訂定底價。

  23. 最低標決標原則--訂有底價.1 • 底價訂定原則 底價於訂有底價並採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機關於訂定底價時,應考量下列訂定原則並參考可動用之經費逐項編列。 1.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應訂定底價。(法第46條第1項)

  24. 最低標決標原則--訂有底價.2 2.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法第46條第1項) 3.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 (細則第52條)

  25. 最低標決標原則--訂有底價.3 4.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細則第53條)

  26. 最低標決標原則--訂有底價.4 • 底價訂定之時機 底價訂定之時機,因招標方式不同: 1.公開招標應於第1階段開標前定之。(法第46條第2項第1款、細則第54條第1項) 2.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法第46條第2項第2款)

  27. 最低標決標原則--訂有底價.5 3.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細則第54條第2項) 4.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議價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細則第54條第3項) 限制性招標議價類型?

  28. 最低標決標原則--訂有底價.6 5.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細則第54條第4項) 6.除依採購法第34條第3項但書「公告底價」應於招標前訂定外,底價之訂定應依上揭時機訂定。

  29. 公開招標程序 • 預算、計畫需求 準備招標文件 公報/網路/招標公告27/28 報上級機關 監辦或核准 12 是 是否達 查核金額12 否 第二次公告 是否 三家以上合 格廠商投標48 否 是 機關內部監辦13 開標45.48.50 審標48.50.51.58.60 決標52-57.59 是 是否達 公告金額 公報決標公告61 訂約 否 履約第四章 驗收第五章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30. 選擇性招標(特定個案)程序 準備資格以外 之招標文件 準備預先辦理 資格審查文件 公報/網路/資格審查公告27/28 報上級機關 監辦或核准12 是 是否達 查核金額12 否 資格標開標45.48.50 審標48.50.51 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規格、價格)18 機關內部監辦13 開標45.48.50 審標48.50.51.58.60 決標52-57.59 是 是否達 公告金額 公報決標公告61 訂約 否 履約第四章 驗收第五章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31.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程序 準備資格以外 之招標文件 準備預先辦理 資格審查文件 公報/網路/資格審查公告27/28 廠商送資格文件 審查資格文件並建立合格廠商名單21 每次採購 報上級機關 監辦或核准12 預估各次總額是 否達查核金額12 是 否 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規格、價格)18 機關內部監辦13 開標45.48.50 審標48.50.51.58.60 決標52-57.59 是 預估各次總額是 否達公告金額 公報決標公告61 訂約 否 驗收第五章 履約第四章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32. 限制性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 確認符合採用限制性招標之依據22 準備招標文件 函邀廠商投標 是 報上級機關 監辦或核准12 是否達 查核金額12 否 比價開標45.50 議價 機關內部監辦13 審標48.50.51.58.60 比價或議價 決標52-57.59 是 訂約 是否達 公告金額 公報決標公告61 否 履約第四章 驗收第五章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33. 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程序 未達公告金額 公開招標 是否逾公告金額1/10 個案 是 選擇性招標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否 法22條第1項第1-15款 得逕洽廠商採購 限制性招標 法22條第1項第16款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核准,免報經主管 機關認定 未能取得三家以上 廠商報價或企劃書 公開取得三家以上 廠商報價或企劃書 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核准 改採限制性招標 第 二 次 公 告 第一次公告 取得三家以上廠 商報價或企劃書 審查報價或企劃書 傳真或電子資料遞送其 正式文件遞送未達三家 得不受三家 廠商之限制 擇符合需要者 遞送正式文件 比價或議價 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核准 改採限制性招標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34. 工程會95年7月10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4920號 政府採購法第33條 主旨:有關函詢準用最有利標及採最有利標精神議、減價程序執行疑 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6月22日府授工三字第09503159800號函。 二、有關法務部研編「縣市政府採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案件執行情形檢討分析專報」,所稱「議、減價過程不符規定,影響底價訂定之公正性」乙節,廠商如須依招標文件提出報價者,應於投標文件內載明,尚非於議價現場再將投標單交廠商填寫投標價。 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3條所稱「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尚非指廠商之投標價應單獨密封;除有本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5項之情形外,無須將其分別密封。 四、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亦適用之。

  35. 工程會95年9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5030號 政府採購法第23條

  36. 工程會97年4月2日工程企字第09700113090號 政府採購法第49條

  37. 最低標決標原則--訂有底價.7 最低合格標未超過底價之處理 1.最低合格標未超過底價且無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機關應即宣布決標。 2.採購法第5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38. 最低標決標原則--訂有底價.8 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底價之處理(法第53條) 1.得宣布廢標。 2.得洽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 3.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最低標價低於底價者,應即決標。 4.如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8%。 5.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4%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如仍超過底價8%者,宣布廢標。

  39. 最低標決標原則--訂有底價.9 6.當合格廠商超過1家時,減價時: • 因仍有其他競爭者,該最低標廠商應書明其減價後之報價,不得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 • 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洽所有合格廠商進行第1次比減價格時,參與之廠商亦應書明其減價後之報價。(細則第72條第1項)

  40. 最低標決標原則--訂有底價.10 8.當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 因無其他競爭對手,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 • 或於比減價時,僅餘1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因其他廠商已無得標機會,該廠商亦可依上述方式表示減價結果。(細則第72條第2項) 9.另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規定,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機關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41. 最低合格標之標價是否超底價52.53 訂有底價減價決標程序 是 最低標廠商優減1次53 決標 否 是 決標 是否超仍底價53 是 限期說明結果是否合理58 所有合格廠商比減價3次為限53 是 決次低標 比減後之最低價是否超底價53 否 是否偏低顯不合理58 決標 是 否 8% 超底價之程度53 廢標 4%以下 決標 4%-8% 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 權人是否核准53 否 是否為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53 是 是 否 上級機關是否核准53 廢標 廢標 決標 是 決標 資料來源:林鴻銘 (民89)政府採購法之實用權益 永然文化

  42. 最低標決標原則--未訂底價.1 • 提出建議金額之原則 1.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細則第74條) 2.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細則第75條第1項)

  43. 最低標決標原則--未訂底價.2 • 建議金額提出之時機 1.評審委員會成立之時機,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2.最低標之建議金額與限制性招標採議價者類同,係參考最低標廠商報價後提出。 還 價

  44. 最低標決標原則--未訂底價.3 最低合格標報價未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 1.最低合格標未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且無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機關應即宣布決標。 2.採購法第5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45. 最低標決標原則--未訂底價.4 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 1.得宣布廢標。(法第54條) 2.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 3.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 4.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法第54條)

  46. 最低標決標原則--未訂底價.5 3.當合格廠商超過1家時: • 因仍有其他競爭者,該最低標廠商應書明其減價後之報價,不得以書面表示減至上開金額,或照上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 • 如合格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仍超過上開金額,機關依採購法第54條規定洽所有合格廠商第1次比減價格時,參與之廠商均應書明其減價後之報價。(細則第72條第1項)

  47. 最低標決標原則--未訂底價.6 4.當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 • 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上開金額或照上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 • 或於比減價時,僅餘1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因其他廠商已無得標機會,該廠商亦可依上述方式表示減價結果。(細則第72條第2項)

  48. 最低標決標原則--未訂底價.7 5.另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規定,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機關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49. 未訂有底價減價決標程序 最低合格標 之標價是否逾評審委 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逾 預算金額52.54 否 決標 是 是 優先減價1次54 限期說明結果是否合理58 是否逾評審 委員會建議之金額 或逾預算金額54 是 否 是否偏低顯不合理58 決標 否 否 是 廠商修改 投標文件57 決標 所有合格標比減價格54 對廠商採取 協商措施55.57 比減後之最低標 是否仍有偏高或 逾預算金額54 決次低標58 是 廢標 否 決標 資料來源:林鴻銘 (民89)政府採購法之實用權益 永然文化

  50. 最有利標決標原則 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係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之異質採購,須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等履約差異,併同價格考量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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