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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大綱

授課大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深 耕 臺 灣 、 連 結 全 球. - 大陸投資金額上限鬆綁及審查便捷化方案 -. 經濟部 97 年 7 月 17 日. 目 錄. 壹、前言 貳、現況分析 參、問題檢討 肆、鬆綁方案 伍、 鬆綁效益 陸、法規修訂 柒 、 結 語. 目 錄. 壹、前言. 一、落實新政府施政理念. 在 WTO 架構下推動與各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 (FTA) 或全面經濟合作協定 (CE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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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授課大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2. 深 耕 臺 灣 、 連 結 全 球 -大陸投資金額上限鬆綁及審查便捷化方案- 經濟部 97年7月17日

  3. 目 錄 壹、前言 貳、現況分析 參、問題檢討 肆、鬆綁方案 伍、鬆綁效益 陸、法規修訂 柒、結語 目 錄

  4. 壹、前言 一、落實新政府施政理念 • 在WTO架構下推動與各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或全面經濟合作協定(CECA) • 積極推動APEC架構下的FTA • 積極參與國際貨幣基金(IMF) 、世界銀行(World Bank)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等國際財經活動 • 以兩岸連結突破參加東協加三、東協加六等區域經濟整合之瓶頸 參與全球經濟整合活動 全球連結 推動兩岸經貿動態調整 • 展開兩岸直航談判,實現兩岸直航 • 開放陸資來臺投資生產事業 • 適度鬆綁大陸投資的40%淨值比例上限及產業別投資限制 整合全球與大陸市場商機 • 高科技產業「雙黃金三角」:「矽谷-臺北-上海」及「東京-臺北-上海」策略性連結 • 雙黃金航圈:向北連結-東京羽田機場、首爾金浦機場、上海虹橋機場;向南連結-香港、新加坡及東協各國首都

  5. 壹、前言(續) 二、優先推動法令鬆綁-大陸投資金額上限鬆綁及審查便捷化 1.為落實推動上開政策,經濟部爰就法令變動少、 複雜度較低者優先推動,擬具規劃構想,並於97年 6月中旬會同行政院朱政務委員雲鵬、國安會蔡諮詢 委員宏明、金管會証期局,邀集上市櫃公司、會計 師、律師及外商等舉行4場次座談會。 2.97年7月7日經邀集行政院朱政務委員雲鵬、國安會 蔡諮詢委員宏明,及經建會、陸委會、金管會、中 央銀行等進行跨部會協商,達成初步共識。 3.97年7月14日經向 馬總統報告, 總統指示經濟部 儘速完成「大陸投資金額上限鬆綁及審查便捷化方 案」,並提報行政院院會通過後,積極推動。

  6. 貳、現況分析 一、大陸投資上限規定 97年3月5日行政院第3082次院會通過「大陸臺商回臺補辦許可推動方案」,於97年3月10日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彈性放寬投資上限之計算方式如下: 單位:新臺幣 備註:投資人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已超限或加計本次申請之投(增)資金額將超限者,如增加對國內投資,則其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上限得加計其未來一年新增國內投資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7. 貳、現況分析(續) 二、超限情形 單位:新臺幣元;家數 備註:1.累計至96年底個人赴大陸地區投資共計有39,169人。 2.截至97年第1季,上市櫃公司共計有901家赴大陸投資,占全體上市櫃公司(1,262家)之71.4%。 3.瀕臨上限係指「法定上限佔淨值比重」與「實際投資金額佔淨值比重」差距在10%以內者。

  8. 參、問題檢討 投資限制,臺灣競爭力難以提升

  9. 參、問題檢討(續) 無法與外商策略聯盟,有被邊緣化的危機

  10. 參、問題檢討(續) 未能有效管理,虛耗企業成本

  11. 參、問題檢討(續) 無法掌握商機,坐大競爭對手

  12. 參、問題檢討(續) 資金管制,盈餘匯回比例偏低

  13. 肆、鬆綁方案 一、鬆綁大陸投資金額上限 • 個人:參照「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有關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之規定,將個人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上限,由現行新臺幣8,000萬元,放寬為每年500萬美元。 • 中小企業:新臺幣8,000萬元或淨值或合併淨值之60%(較高者)。 • 非中小企業:由現行的淨值或合併淨值之40%-30%-20%,一律放寬為淨值或合併淨值之60%,但下列企業不受限制: 1.取得工業局核發之營運總部證明文件(詳附錄1)。 2.跨國企業在臺子公司(詳附錄2)。 備註:1.鬆綁後企業超限與瀕臨上限情形如附錄3。 2.設置營運總部企業進行中及規劃中投資案彙總表如附錄4。

  14. 肆、鬆綁方案(續) 現行審查方式 鬆綁後審查方式 20萬美元以下案件 事前申報 100萬美元以下案件 投資後6個月內申報 2,000萬美元以下案件 簡易審查 5,000萬美元以下案件 簡易審查 逾2,000萬美元案件 專案審查 逾5,000萬美元案件(及後續增資金額累計每逾5,000萬美元案件)採專案審查 重大投資案件 政策面審查 成立產官學關鍵技術審查小組 進行關鍵技術審查 二、大陸投資便捷化-簡化審查方式 備註:鬆綁後審查程序如附錄5。

  15. 伍、鬆綁效益 擴大民間投資 重大投資案 進行中335件, 金額新台幣1.86兆元 規劃中21件, 金額新台幣1.77兆元。 加速資金回流 吸引僑外投資 97年度目標 85億美元。 臺商回臺上市 證期局目標 4年40家 在台掛牌 臺商回臺投資 至97年6月底止, 台商回台投資件數 為166件,金額為 新台幣195.3億元 擴大貿易規模與順差 97年貿易總值5,000億美元 順差超越300億美元

  16. 伍、鬆綁效益(續)

  17. 陸、法規修訂 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經濟部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等有關募資用途用於直接或間接 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規定(附錄6) 金管會

  18. 柒、 結 語 一、前述鬆綁方案如奉核定,經濟部及金管會將據以修正相關法規,預定於9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持續規劃推動陸資來臺投資、調整大陸投資產業別限制等方案。 18

  19. 簡報完畢恭請裁示

  20. 附錄1企業營運總部認定指標 營運範圍:以國內公司為其營運總部,營運範圍具備統籌各營運據點之經營策略、智慧財產管理、財務管理、國際採購、市場行銷、後勤支援、人力資源、研發設計與工程技術或高附加價值生產等營運活動。(至少具備3項營運範圍) 國內員工數目:應高於50人(含25位大專以上 畢業人員) 。 國內年營業收入:應高於NT 5億元。 國內年營業費用:應高於NT 2500萬元。 企業營運總部 佈局規模:國外關係企業分佈於至少二個國家(陸、港、澳視為同一地區) ,且具備實質營運活動。 國外關係企業年營業收入:合計應高於NT5000萬元。 備註:目前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營運總部證明文件之企業共計有577家。

  21. 附錄2跨國企業定義(草案) 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國外,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並符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1.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營業收入達1億美元以上。 2.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

  22. 附錄3鬆綁前後超限與瀕臨上限情形比較表 單位:新臺幣元;家數 備註:超限情形為97年第1季上市櫃公司之統計資料。 主要原因為經營績效不佳,致淨值無法提升或為負值。

  23. 附錄4設置營運總部企業進行中及規劃中投資案彙總表附錄4設置營運總部企業進行中及規劃中投資案彙總表

  24. 關鍵 技術 技術小組 附錄5 大陸投資便捷化-鬆綁後審查流程 簡化項目 1.擴大申報制適用範圍,由現行20萬美元以下案件得採申報方式,放寬為100萬美元以下。上述案件由現行事前申報,改為投資實行後6個月內申報。 2.專案審查由現行個案累計金額逾2,000萬美元,提高至逾5,000萬美元;但後續增資金額累計每逾5,000萬美元,須專案審查。 3.取消重大投資案件須進行政策面審查之規定。 4.成立關鍵技術專案審查小組。 100萬美元以下 --事後申報(6個月內) 簡易審查(個案累計金額 5,000萬美元以下) --書面審查及會商相關 機關後逕予准駁 受理廠商 申請 (投審會) 提投審 會委員 會議 審查 專案審查 (個案累計金額 逾5,000萬美元) 書面會商 相關機關 1.事業經營考量因素 2.財務情況 3.技術移轉情況 4.資金取得與運用情況 5.勞工事項 6.安全及策略事項 資金小組 資金財務 授信部分

  25. 附錄6放寬國內企業募資赴大陸投資限制 依金管會規定,國內企業募資用於大陸投資之限制如下: 1.國內發行人在臺募集資金不得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 投資。 2.國內發行人海外募資用於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不得超過當 次募資金額20%~40%。 現況說明 建議開放國內發行人在臺或海外募集之資金,可用於赴大陸 地區投資: 1.國內發行人在臺募集資金:配合經濟部方案同比率調整。 2.國內發行人海外募資:不受限制。 建議方案 1.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 「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有關募資用途用於直 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之相關規定。 2.落實承銷商對募資案件之評估,及追蹤募資計畫之執行, 並強化資訊揭露,以保護投資人權益。 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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