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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 教学目的: 1 、掌握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的基本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与含义。 ●问题 1 、不正当竞争、经营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2 、如何理解 “ 知名商品 ” ? 3 、试区分回扣、折扣和佣金。 4 、试分析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关系,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5 、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本质为侵权行为,试了解侵权行为理论的发展过程。 6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7 、不正当竞争可否通过公益性诉讼来控制,与民诉法如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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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 ●教学目的:1、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 • ●教学重点与难点: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与含义。 • ●问题 • 1、不正当竞争、经营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 2、如何理解“知名商品” ? • 3、试区分回扣、折扣和佣金。 • 4、试分析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关系,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 5、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本质为侵权行为,试了解侵权行为理论的发展过程。 • 6、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 7、不正当竞争可否通过公益性诉讼来控制,与民诉法如何衔接?
●阅读参考资料 • 1、《反不正当竞争法》法条 •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孔祥俊,法律出版社,1997版 • 3、《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释》陈立骅,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 4、《西方寡头市场理论与中国市场竞争立法》吴汉洪,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 5、《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程永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一、背景介绍 • 1、最早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定义的是1883年的《巴黎公约》,该公约第十条规定:“凡在工业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竞争行为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首次对这种行为进行概括试描述。 • 1896年德国的《不正当竞争法》定义为“在营业中为竞争的目的采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后来各国立法有具体列举各类行为。
不正当竞争发展为侵权的过程(《民法•侵权行为法》人大版,王利民,1993年版,第59-69页)①首先,古代:野蛮的同态复仇规则——最初的公力救济,主要体现在损害赔偿、罚金等形式上——罗马法规定了各类侵权行为责任,创立了过失行为原则。②其次,近现代:《法国民法典》把侵权行为作为“非合意而生之债”,单性法规对工业、交通等事故赔偿做出了规定。由,财产和人身权利,逐渐扩大到法律尚未规定,但应当由公民享有的权力(如隐私权)以及各种尚未表现为权利的利益。例如因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因他人滥用权力而遭受的损失,合同成立以前要约人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等等,都可以依侵权法的规定而使加害人负赔偿责任。③由于加强对合法利益的保护,一些新的侵权行为责任,如侵害债权,经济损害,滥用权利,妨害邻居等相应产生。尤其是为加强对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资本主义国家在产品责任、国家赔偿、交通事故的责任、公害的责任等方面颁布了许多单行法规,从而使这些领域具有形成为独立法律的趋势。不正当竞争发展为侵权的过程(《民法•侵权行为法》人大版,王利民,1993年版,第59-69页)①首先,古代:野蛮的同态复仇规则——最初的公力救济,主要体现在损害赔偿、罚金等形式上——罗马法规定了各类侵权行为责任,创立了过失行为原则。②其次,近现代:《法国民法典》把侵权行为作为“非合意而生之债”,单性法规对工业、交通等事故赔偿做出了规定。由,财产和人身权利,逐渐扩大到法律尚未规定,但应当由公民享有的权力(如隐私权)以及各种尚未表现为权利的利益。例如因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因他人滥用权力而遭受的损失,合同成立以前要约人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等等,都可以依侵权法的规定而使加害人负赔偿责任。③由于加强对合法利益的保护,一些新的侵权行为责任,如侵害债权,经济损害,滥用权利,妨害邻居等相应产生。尤其是为加强对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资本主义国家在产品责任、国家赔偿、交通事故的责任、公害的责任等方面颁布了许多单行法规,从而使这些领域具有形成为独立法律的趋势。
2、与反垄断法的关系:①反垄断的对象以大企业为主,而反不正当竞争的对象以中小企业为主;②垄断行为大都有隐蔽性,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多为公开的;③垄断行为的受害者一般不象不正当竞争行为那样特定具体;④反垄断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竞争政策及宏观调控,直接关系到社会整体利益,而反不正当竞争与国家、社会整体利益的联系相比之下较为间接。2、与反垄断法的关系:①反垄断的对象以大企业为主,而反不正当竞争的对象以中小企业为主;②垄断行为大都有隐蔽性,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多为公开的;③垄断行为的受害者一般不象不正当竞争行为那样特定具体;④反垄断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竞争政策及宏观调控,直接关系到社会整体利益,而反不正当竞争与国家、社会整体利益的联系相比之下较为间接。 •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 • 1、定义(第2条第2款) •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特征:①是政府对经营者竞争行为的干预。(第三条)2、特征:①是政府对经营者竞争行为的干预。(第三条) • ②调整的范围是有外延不确定性。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习惯的变化,商业道德的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几个列举式的是不足以囊括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因此以“违反商业道德”来弥补立法上的缺陷。 • ③比民事侵权性质复杂。 • 民事侵权多涉及个体权益之间的纠纷,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的是个体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保护众多经营者(包括并不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直接发生财产关系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3、经营者(第2条第3款) •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实践中多关注经营者的确认与竞争关系的确定(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笔记第8、10个问题);本法对竞争关系的描述包括3个方面:(1)侧重保护经营者的利益,限于直接竞争关系,如第5、10、11、14、15条;(2)侧重保护消费者利益,含直接、间接竞争关系如第9、12条;(3)侧重保护公众利益,主要是间接竞争关系,如第6、7条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 • 1、假冒或仿冒行为(教材185、法条第5条) •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 200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化新在经营浙江省义乌市容安彩印厂期间,在被告人唐文涛的协助之下,接受张永乐(另案处理)的定单及张提供的制版、压痕板,在该厂非法生产假冒南孚电池包装盒39万余只。后该包装盒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2001年1月8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王化新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文涛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二被告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什么是注册商标? • 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注册商标的? •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危害性是什么?
(2)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行为 • 九头鸟航天酒家成立于1997年12月15日,九头鸟管理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10日,九头鸟航天酒家作为九头鸟管理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独立核算。两者的经营范围中都含有“中餐”。以九头鸟航天酒家命名的分店有3家,开业于2000年10月至2002年2月20日期间;以九头鸟管理公司命名的分店有2家,开业于2000年8月、12月。2002年1月22日,北京市利怡生餐饮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九头凤餐饮公司,且股东变更为石送军、石保军、吴素玲3人,其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据九头鸟管理公司负责人介绍,石送军、石保军、吴素玲原均为九头鸟管理公司的员工,并均与九头鸟管理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在石送军、石保军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在辞职或被辞退后3年内不得使用或泄露在工作期间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的条款,并且劳动合同的签定日从2000年6月至(最长至12月)。石送军等3人在离开九头鸟管理公司是均未办理任何手续。九头凤餐饮公司于2002年1月22日申请注册由文字“九头凤”及图形组成的商标,该申请以被受理,但尚未通过核准。但是,九头鸟酒家的店面名称、招牌的颜色和设计、橱窗图案等装饰风格均于“九头鸟”类似。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认为,石送军、石保军、吴素玲在未于“九
头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利用其在任职期间形成的便利条件及研究成果,私自成立九头凤餐饮公司,并擅自使用与“九头鸟”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及宣传材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由此,将“九头凤”告上法庭,引起了一场“鸟”、“凤”之战。但是被告“九头凤”一方认为,九头凤餐饮公司的名称、包装、装潢及宣传材料并没有与九头鸟航天酒家混淆,消费者能够区分开来。九头凤餐饮公司是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并未对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头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利用其在任职期间形成的便利条件及研究成果,私自成立九头凤餐饮公司,并擅自使用与“九头鸟”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及宣传材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由此,将“九头凤”告上法庭,引起了一场“鸟”、“凤”之战。但是被告“九头凤”一方认为,九头凤餐饮公司的名称、包装、装潢及宣传材料并没有与九头鸟航天酒家混淆,消费者能够区分开来。九头凤餐饮公司是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并未对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2年6月14日判决后,原告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九头凤餐饮公司使用与上诉人相似的服务名称、店面招牌、定餐卡、窗贴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的相应权利,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北京市九头凤餐饮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与北京市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九头鸟” 服务名称、店面装饰等相近似的“九头凤” 服务名称、店面招牌、定餐卡、窗贴。
什么是知名商品? • 什么是驰名商标?什么是著名商标? • 以上三个法律概念在实践和法律中是如何确定的?
(3)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 原告杭州杭生空调设备厂是一家生产系列空调设备的乡镇企业,该厂以“杭生”为商标申请了注册。该厂生产的“杭生”系列空调设备曾先后荣获农业部优质产品奖、省优质产品奖。在1992年、199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产品质量抽查中,各项指标都达到了部级标准。该产品近年来已被全国几百家宾馆、饭店、商场使用。“杭生”产品以其优良的品质、完善的售后服务成为具有较高商业信誉的知名商品。难以料到的是,1993年5月,余杭市瓶窑镇又冒出一家以“杭生”这一知名商标注册的企业——杭州杭生通风设备公司。不久,杭州杭生空调设备厂的用户们收到了一份函件,称“。。。。。。经上级批准,特在杭州杭生空调设备厂的基础上,成立杭州杭生通风设备公司。。。。。。”一时间,真假“杭生”难辩。最后查明,原来是从“杭生空调设备厂”出走的个别人,他们想借“杭生”的名义夺走“杭生”人的饭碗。对此,“杭生”人迅速作出反应,一面通过新闻部门以正视听,一面向上级通报,请求查处,但这一切未使冒用人停止侵权,于是“杭生”人只得聘请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假冒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法院审理后,在事实与法律面前,被告人不得不承认侵权的事实,并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销毁其公司内带有“杭生”字样的文字材料,停止使用。
(4)在商品上使用质量虚假标志 • 1994年上海佳美服饰鞋业公司在销售“银狼”牌皮鞋时,将原上海佳美皮鞋厂在上海市第七届新优美服装设计展示引销会中所获皮鞋作品优秀设计奖,改为“上海市第七届新优设计优秀奖”;将该公司所获首届“琼化杯”皮鞋质量跟踪销售最佳奖改为“1993‘琼化杯’ 皮鞋质量最佳奖”,并印刷在皮鞋的外包装盒上,对商品的质量、信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标志,这属于伪造。 • 2、商业贿赂行为(法条第8条) • 某省建筑材料装潢公司(下简称装饰公司)生产的地板砖品种单调、质量有时也有问题。该公司投产两年来,亏损了几十万元,仓库中积压了大量的滞销地板砖。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忧心忡忡,想让装饰公司脱离濒临破产的危险。在一次贸易交流洽谈会上,王某结识了该省某百货商场的经理孙某,提出了希望孙经理帮助其销售地板砖的意思。王某表示可以给孙经理5%的“回扣”作为答谢,要求接受其积压的地板砖。孙经理被“丰厚”的回扣引诱,答应了王某的要求。于是,装饰公司积压的近10万块地板砖运到了该百货商场,孙经理拿到了数额较大的回扣装入了自己的腰包,而近10万块劣质地板砖不仅影响了百货商场的销售,还使孙经理不得不下令免进另两个厂家的优质地板砖,使这两个厂家受到一定损失。此外,由于劣质地板砖的销售,消费者意见很大。最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悉后对此案件作出了处理,责令百货商场交纳罚款12000元,将违法所得全部没收收归国库:责令装饰公司交纳罚款10000元。
什么是商业贿赂? • 商业贿赂对公平竞争的危害是什么? • 法律是如何控制商业贿赂的?
3、虚假宣传行为(教材188、法条第9条)北京市工商局根据近期对即将到来的元旦、春节期间市场宣传情况进行了专项整治。2002年12月23日是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工商分局进行专项整治的第一天,海淀工商分局经济检查科发现,国美电器西三环店涉嫌通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在20日的本市一家主要煤体上,国美电器声称:为回报消费者,本店全场特惠,降幅10%至50%。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店先将商品价格“悄然上涨”10%,然后再此基础上降10%,实际上等于一点没降。3、虚假宣传行为(教材188、法条第9条)北京市工商局根据近期对即将到来的元旦、春节期间市场宣传情况进行了专项整治。2002年12月23日是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工商分局进行专项整治的第一天,海淀工商分局经济检查科发现,国美电器西三环店涉嫌通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在20日的本市一家主要煤体上,国美电器声称:为回报消费者,本店全场特惠,降幅10%至50%。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店先将商品价格“悄然上涨”10%,然后再此基础上降10%,实际上等于一点没降。 •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教材189、法条第10条); • 一化工实业公司与某化学工业部涂料工业研究所签定了一项产品技术的转让合同,为履行转让合同的保密协议,化工实业公司只指定一名技术人员负责学习、掌握该配方和技术。后该化工实业公司的另一员工离厂后自行办起了涂饰材料厂,得知该项技术能产生很好的经济利益,便以每月发固定基本工资及效益提成的待遇,将化工实业公司唯一掌握该技术的职工招聘进厂。该技术员用其掌握的该项技术,为其生产产品,导致化工实业公司由于该唯一掌握技术的人员离职而停产,并由于该技术员的泄露而造成对技术转让合同的违约。
●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 《民法通则》在知识产权的内容中规定了其它科技成果权;1987年11月实施的《技术合同法》涉及到非专利技术成果权;1991年4月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6条首次使用了商业秘密的概念;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政府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第4条明确提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专门规定了商业秘密;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第219条专门规定了商业秘密罪。 • ●界定与判断标准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1995年4月2日高法《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1条第2款,1998年6月12日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 ——新颖性:比专利的标准要低得多,“不为公众所知悉”,司法实践中判断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如书籍、报刊、杂志、专利文献、广告性资料等等)公开发表,并能付诸实施;是否被广泛的应用于工商业、教学或者科研等部门,或者被个人展销、实事、销售、转让等;是否以口头谈话、报告发言、视听报道、模拟演示等方式泄露该秘密信息。
——实用性或价值性: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实用性或价值性: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 ——保密性:“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4款“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 (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笔记第12个问题) • 5、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法条第11条) • 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作倾销,可被认作限制竞争行为。 • 西令百货公司对库存物资作了一次彻底的盘点清查,结果盘出了一批去年购置的凉鞋。幸好今年这种款式的凉鞋还没完全过时,一些工薪阶层比较喜欢买这些价钱比较便宜的凉鞋。于是,公司决定尽快处理这批凉鞋,进行赔本大甩卖。公司组织了十多人,专门负责卖鞋。由于宣传得力,价格低廉,这批鞋卖的很快,公司上下都很高兴。但是,其他经营者却照了急,认为西令百货公司以低价冲击市场,是恶性竞争,向区工商局投诉西令百货公司搞不正当竞争。 • 区工商局经过调查,认为西令百货公司的做法是有道理的,其低价甩卖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4年2月,上海市数十家大型超市纷纷向白猫洗洁精的供货公司———上海白猫有限公司表示不满。认为“上海白猫有限公司”向L超市低价供应白猫洗洁精,要求也要享受同样待遇,否则将共同无限期延长应付货款。上海白猫有限公司顿觉冤枉,因为其向各大超市的供货价都是统一的,不存在厚此薄彼。于是,2月低,上海白猫有限公司向市场部门举报L超市以低于进货价成本超低价销售500克瓶装白猫洗洁精。强烈要求市场主管部门查清此事,以维持市场正常价格秩序。物价部门经查证,L超市2月19日至3月4日期间,将进价2.67元的500克瓶装白猫洗洁精,以2。5元的价格销售。L超市的负责人对此回答是:“本超市由于对市场销售预测不准,造成进货积压。为周转资金,不得已才搞特价销售。”检查人员仔细查阅了该超市开业以来的进销帐单。自去年3月以来,先后8次从上海白猫有限公司购进500克瓶装白猫洗洁精125070瓶,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销售掉96600瓶。上海白猫有限公司也曾向L超市发传真、致函,并派人上门,希望停止此种低价行为;若有多余之货,可做退货处理,但L超市未予以理睬。2004年2月,上海市数十家大型超市纷纷向白猫洗洁精的供货公司———上海白猫有限公司表示不满。认为“上海白猫有限公司”向L超市低价供应白猫洗洁精,要求也要享受同样待遇,否则将共同无限期延长应付货款。上海白猫有限公司顿觉冤枉,因为其向各大超市的供货价都是统一的,不存在厚此薄彼。于是,2月低,上海白猫有限公司向市场部门举报L超市以低于进货价成本超低价销售500克瓶装白猫洗洁精。强烈要求市场主管部门查清此事,以维持市场正常价格秩序。物价部门经查证,L超市2月19日至3月4日期间,将进价2.67元的500克瓶装白猫洗洁精,以2。5元的价格销售。L超市的负责人对此回答是:“本超市由于对市场销售预测不准,造成进货积压。为周转资金,不得已才搞特价销售。”检查人员仔细查阅了该超市开业以来的进销帐单。自去年3月以来,先后8次从上海白猫有限公司购进500克瓶装白猫洗洁精125070瓶,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销售掉96600瓶。上海白猫有限公司也曾向L超市发传真、致函,并派人上门,希望停止此种低价行为;若有多余之货,可做退货处理,但L超市未予以理睬。 • 在大量物证面前,L超市终于承认开业以来搞过多次低价促销活动。为此,市物价部门向其负责人严正指出,L超市低价倾销行为已构成排挤竞争对手的违法行为。将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下达到L超市,L超市表示服从。
6、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法条第12条)6、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法条第12条) • 有限制竞争的实质。 • 某电器公司是以生产音响、变压器、耳机等产品为主的公司,其生产的音响由于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而十分畅销。但其生产的变压器、耳机等小商品的销量却很小。该公司为改变这种局面,决定将各种小型收录机、变压器、耳机、音响组合在一起,规定凡购买音响者,必须购买相应的配套设备。电器公司的规定实行后,广大消费者对此对此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并向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受理此案并进行了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并对电器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搭配销售,并处以5万元罚款。 • 7、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法条第13条) • 湛江市百纺公司宝石商场从1994年2月26日起设奖销售“东北高级礼品红参”。该商场规定,付款10元购买红参一支,发给幸运卡一张,按幸运卡编号的尾数号为6到9的,每卡反还3元。
该市公安局根据消费者的举报对宝石商场的这一有奖销售活动进行了调查。经查,宝石商场推销的红参与售价相比系一种较差的红参,这种质量的红参在该市当时的市场零售价仅为每公斤30—50元,每支红参重约12—18克,价格仅1—2元,而宝石商场却有奖销售手段将这种质量的红参以每支10元的价格销售。至被查处为止,宝石商场共销售出红参2000多支,扣除成本4000元,反还奖金3600元,非法获利10000多元。该市工商局认定商场的行为属于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该局责令该商场立即停止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次价高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该市公安局根据消费者的举报对宝石商场的这一有奖销售活动进行了调查。经查,宝石商场推销的红参与售价相比系一种较差的红参,这种质量的红参在该市当时的市场零售价仅为每公斤30—50元,每支红参重约12—18克,价格仅1—2元,而宝石商场却有奖销售手段将这种质量的红参以每支10元的价格销售。至被查处为止,宝石商场共销售出红参2000多支,扣除成本4000元,反还奖金3600元,非法获利10000多元。该市工商局认定商场的行为属于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该局责令该商场立即停止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次价高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8、诋毁商誉行为(法条第14条) • 由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生产的“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曾获得二十余项大奖,销售额一直保持在全国同类产品的领先地位,该公司也因此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1995年初,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生产了一种与“娃哈哈儿童营养液”类似的产品“巨人吃饭香”投放全国市场,并专门印制了宣传册,该宣传册中称“据说娃哈哈吃了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为此,全国各地娃哈哈产品的销售商和消费者纷纷要求娃哈哈集团对此事做出解释。巨人集团的这一行为,致使娃哈哈儿童营养液在全国各地的销售量下跌,娃哈哈集团良好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和企业形象亦因此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此,娃哈哈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巨人集团立即停止损害行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673万元和名誉损失费320万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影响等。在法院的主持下,娃哈哈集团和巨人集团于1996年10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巨人集团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双方以新闻发布会形式由巨人集团向娃哈哈集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巨人集团向娃哈哈集团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9、串通勾结投标行为(法条第15条) • 辽宁省某机电设备厂为扩大生产和技术改造,从国外引进了一套自动生产线,需要建一个分厂厂房,决定向社会各建筑设计安装公司招标。该省甲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张某某和赵某某,在沈阳市的饭店宴请同行业的乙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某、王某某和丙建筑公司的陈某某、钱某某,共同商量参加该机电设备厂投标问题。他们秘密达成了“协议”,共同抬高标价:设计费用不得低于20万元,施工费用不得低于60万元,安装费用不得低于30万元,总计该项建筑工程基础上承包费不得低于110万元。甲、乙、丙三家建筑公司还商定,以后参加其他建筑工程基础上投标前,必须再“协商”,实行轮流中标,以保证三个公司都能提高“效益”。 • 由于上述三个公司秘密协商串通投标,导致了招标单位多支付给建筑公司几十万设计、施工和安装费用。
10、强制性交易行为(法条第6条) • 自1993年以来,漳浦县电力公司布置和要求其所属的城关供电所对城关镇辖区内用电用户不符合要求的电度表进行更换。更换时限定用电用户购买其所提供的杭州仪表厂生产的“西子牌”电度表,更换电度表的用户必须交纳费用130元。城关镇供电所依照上述布置和要求进行组织和实施,其中仅1996年就更换电度表1000户。更换过程中,城关供电所实施了强调用电户更换漳浦县电力公司提供的电度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未交或者拒交费用的用户,采取了中断供电的措施。 • 11、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法条第7条) • 第10、11纯属限制竞争行为。 • 某地公安局办了一家保安公司,提供各类保安服务,如生产防盗门、提款箱以及派遣保安员等。该公安局与该市几家银行联合发文,要求凡在银行提存500元以上现金的单位,必须在公安局所办的保安公司购买一种提款箱包,否则银行不予付款,在别的商店购买无效。该公安局还明文规定,外地生产的防盗门是不能在本地销售,其他任何厂家生产的防盗门如不通过该公司也不许在本市销售。
四、监督检查 • 1、执法部门(第3、16条) • 2、执法行政权(第17条) • 3、民事责任(第20条)-赔偿责任的确定(笔记第12个问题) • 低于成本价销售、搭售和商业诋毁三种行为没有行政责任条款。 • ★地方性法规: •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深圳规定》规定了查封(封存)、扣押(扣留)、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案例 • ●近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受理了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时代视通软件技术 有限公司及吴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视翰公司 在诉状中称,吴某是其公司 签有定期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的员工,系公司的业务骨干,负责售前技术服务支持工作,掌握大量技术秘密和客户名单。2003年11月,在未与原告方解除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又受雇于时代视通公司,并负责同样性质的工作。同年12月,时代视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原公司在辽宁电视台媒体项目招标中丢标。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导致原告产品在业界的评价降低,有损公司的商业信誉,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业界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中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95万元,支付调查支出费用6000元。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饮料的企业,使用在饮料上的商标分别注册为A和B。其中,甲厂是老牌企业,乙厂是后起之秀,由于乙厂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导致甲厂的经济效益下降。甲厂为在竞争中取胜,在该市电视台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广告词中称:目前本市有一些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与本厂生产的保健饮料在质量上有根本差别,使本厂产品的仿制品,唯有本厂生产的A牌饮料不含化学成分,属正宗产品,特提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购买保健饮料时请认准A牌商标,谨防上当受骗。甲厂的广告在市电视台播出后,许多经营乙厂保健饮料的客户纷纷找乙厂退货,称其为仿制产品,致使乙厂生产严重滑坡,造成近十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以厂向工商部门反映,请求救济。●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饮料的企业,使用在饮料上的商标分别注册为A和B。其中,甲厂是老牌企业,乙厂是后起之秀,由于乙厂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导致甲厂的经济效益下降。甲厂为在竞争中取胜,在该市电视台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广告词中称:目前本市有一些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与本厂生产的保健饮料在质量上有根本差别,使本厂产品的仿制品,唯有本厂生产的A牌饮料不含化学成分,属正宗产品,特提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购买保健饮料时请认准A牌商标,谨防上当受骗。甲厂的广告在市电视台播出后,许多经营乙厂保健饮料的客户纷纷找乙厂退货,称其为仿制产品,致使乙厂生产严重滑坡,造成近十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以厂向工商部门反映,请求救济。 • 问:①甲厂行为的性质是什幺,为什幺? • ②工商部门应如何处理此案? • ③乙厂是否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若有损失额是多少?
●2003年12月,某报纸刊登了“青少年助长的特效良药—张灵助长晶”的广告。内称“经过多位医学专家多年的努力研制成功的助长新药,采用中外各种名贵药材,经特殊工艺精制而成,对人体骨骼增长有奇效。经美国医学家对万名矮个青少年服用本要后观察,用药者明显增高。实践证明,本药对青少年发育助长有显着功效。本药品还荣获2001年优秀产品奖。本品两盒起邮,每盒只售24元,款到寄货。”很多青少年服用后,不仅没有发生广告中所说的效果,有的还产生了严重的副作用。经工商部门调查属实。●2003年12月,某报纸刊登了“青少年助长的特效良药—张灵助长晶”的广告。内称“经过多位医学专家多年的努力研制成功的助长新药,采用中外各种名贵药材,经特殊工艺精制而成,对人体骨骼增长有奇效。经美国医学家对万名矮个青少年服用本要后观察,用药者明显增高。实践证明,本药对青少年发育助长有显着功效。本药品还荣获2001年优秀产品奖。本品两盒起邮,每盒只售24元,款到寄货。”很多青少年服用后,不仅没有发生广告中所说的效果,有的还产生了严重的副作用。经工商部门调查属实。 • 问:广告主和报社的行为属于什幺性质,为什幺?工商部门应如何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