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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履約管理 ( 提升公有建築物工程品質訓練班 )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 ( 提升公有建築物工程品質訓練班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前副局長 吳 槐 庭 TEL:02—29400173. 公共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 開工準備. 開工. 施工. 估 驗 計 價. 施 工 查 核. 施 工 管 理. 品 質 管 理. 進 度 管 理. 變 更 設 計. 履 約 爭 議. 竣工. 結案. 驗收. 開工前準備作業. 1. 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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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履約管理 ( 提升公有建築物工程品質訓練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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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提升公有建築物工程品質訓練班)公共工程履約管理(提升公有建築物工程品質訓練班)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前副局長 吳 槐 庭 TEL:02—29400173

  2. 公共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 開工準備 開工 施工 估 驗 計 價 施 工 查 核 施 工 管 理 品 質 管 理 進 度 管 理 變 更 設 計 履 約 爭 議 竣工 結案 驗收

  3. 開工前準備作業 • 1.廠商: • 工區調查及測量、鄰屋調查及鑑定(民794、建69)、臨時水電、工地事務所、投保營造保險... • 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提報總體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網狀圖、分包計畫)。 • 交通維持、工地安全衛生、噪音振動防治、剩餘土石方處理、水土保持等計畫之擬定與報核。 • 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 • 遴派工地、品管、勞安負責人。

  4. 開工前準備作業 • 2.機關: • 指派工程司(00552通知書)提報監造計畫 • 建立品質保證系統 • 施工前會勘/說明會/講習會 • 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與品質計畫 • 設置工程督導小組 • 申繳空氣污染防治費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93.07.01起實施)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費收費費率93.05.31公告修正) • 公有新建築物之總造價在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者,應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始得申報開工。

  5. 施 工 管 理 1.整體之初步計畫: 人員、機具、料料及設備、工法、時程、應變組織、環保、勞安等計畫。 2.1施工計畫 施工計畫: 施工方法、機具、步驟、詳圖及人員安排。 2.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廠商應於工地實際產出剩餘土石方前報核。營建署協同工業技術研究院能資所成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中心」網站http:/140.96.175.34/spoil/) 可查詢土石方合法處理場所之相關資料 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95.03) 3.交通維持計畫(建64)

  6. 施 工 管 理 1.廠商工安責任(採要12) 2.2 工地管理 廠商應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2.保管責任(民508:危險負擔 3.不適任人員之撤換(工地負責人、品管及勞安等 履約人員) 4.工地環境管理(排水及空氣汙染、震動、噪音等 防治與公共設施之維護)

  7. 施 工 管 理 5.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協議組織)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 下列營造工程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 建築物頂樓樓版高度在50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 開挖深度達15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之工程。 • 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7公尺以上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樓層模板支撐面積60%以上者。

  8. 施 工 管 理 6.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負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安全)責任。主管 或主辦工程機關於勘驗、查驗、驗收工程時,應 在現場說明並於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7.障礙排除(民507:定作人之協力義務) 8.關連工程協調配合施工

  9. 施 工 管 理 2.3 災害處理 1.施工損害 (現況調查、監測、防止災害擴大、報備、 鑑定、協 議、復工許可)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公共工程施工損害應注意事項 2.天然災害(緊急處理) 其經會勘確認,廠商已善盡防範之責者,機關得按實際需要展延履約期限。 行政院天然災害公共設施勘查處理作業要點 (災害防救經費、災害準備金、年度相關預算、申請補助)

  10. 施 工 管 理 範圍、金額、期間、自負額、索賠。 營造綜合保險(工程)、專業責任保險(勞務)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雇主意外責任險 、鄰屋龜裂倒塌責任險(第三人/定作人 ) 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注意事項 2.4 保險 2.5 轉包與分包 主要部分、分包與設定權利質權。 分包契約內容除優於主契約者外,不得 違反主契約規定。 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能力或未依法 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11. 施 工 管 理 2.6 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1.歸責於廠商(民法216:損害賠償) 事由: (1)逾約定期限開工。 (2)落後預定進度逾約定百分比以上。 (3)設計不符契約規定(統包) 。 (4)轉包。 處理: (1)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2)損害賠償。 (3)機關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 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 契約。 (4)移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懲戒 。

  12. 施 工 管 理 2.不可歸責於廠商(採64、民法511:終止契約) 事由: 延期開工或無法施工逾約定期限、 政策變更。 處理: 廠商得請求補償,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之 補償。

  13. 施 工 管 理 2.7一般注意事項 1.機關審查認可或核准之效果(採要61) 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 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2.債務糾紛 3.保證(對保) 4.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 5.技師簽證(統包) 6.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 7.相互通知之方式及異議期限 8.決標價偏低之工程 9.不良廠商之排除 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注意事項

  14.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 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15.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  大者。 •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 經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 廠商或連帶保證廠商或承辦工程變更設計新增項目。 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準者,不適用 前項之規定。(採103 、採施112之1)

  16. 通知廠商書函範例一 主旨: 貴廠商參與本機關辦理之○○○○(採購標的)採 購案,經發現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第○款情形,茲依規定通知並附記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採購,因○○○○(事實及理由),而 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款情形。 二、貴廠商如認為上開通知違反本法或不實者, 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 本機關提出異議。 如未提出異議,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 將貴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7. 通知廠商書函範例二 主旨: 貴廠商對於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所為通知之異議,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廠商○○年○○月○○日○○字第 ○○○○號書函。 二、本機關對於旨揭異議之處理結果如下:○○ 貴廠商如對本機關處理異議結果不服,得於 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 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 電話:○○○○○○○○)提出申訴。 三、貴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本機關

  18. 品 質 管 理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 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民法492: 採購法70: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 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 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 ,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19. 品 質 管 理 3.1落實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規定 1.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三級品管) 2.品質計畫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由廠商之品管人 員負責訂定並據以推動實施。 3.監造計畫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 4.品管費用:以發包施工費之0.6~2.0為原則。 5.品管人員:巨額工程採購二人。查核金額以上一人 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施工時應 在工地執行職務。 6.監造人員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比照品管人員。 7.品管文件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93.07.30修正)

  20. 主管機關及工程會 施工品質查核機制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QA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QC 工程品質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架構 0

  21. 品 質 管 理 3.2 工程查驗 1.查驗作業方式及費用 2.材料檢驗 :    應就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項目,明訂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送驗。並應由符合CNS17025(ISO/17025)之實驗室辦理,試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自97年1月1日起,TAF認證標誌為全國認證基金會 唯一認證標誌。 •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及材料之檢驗人。

  22. 品 質 管 理 3.施工品質查驗: 廠商自主施工檢查表、監造施工品質查核表、協驗人員、隱蔽部分、分段查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驗。 建築工程勘驗:承造人會同監造人依規定按時 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施工檢驗停留點或隱蔽部分或其他影響結構安 全部分,委辦監造單位其派駐現場人員應全程監督,以確保品質。 • 廠商不得因機關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及費用之負擔(採要27)

  23. 品 質 管 理 3.3 品質不合格之處理 1.限期改正(改善、拆除、重作、退貨) 2.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民493、497瑕疵修補及預防) 3.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 4.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採101-103、採施109之1) 5.減少契約價金:應經上級機關/機關首長核准。 契約另有規定外,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6.要求損害賠償 7.終止或解除契約

  24. 進 度 管 理 4.1 影響工進之主要因素 廠商能力不足 、用地取得、變更設計、 建照逾期 、相關工程協調配合 4.2 施工進度之控制  1.施工預定進度表/網狀圖(應標示主要材料、 設備進場日期、施工要徑及各項工作起始日期) 應合理,奉核定後應落實執行。 2.要徑控制。 3.建築物之領照、開工與完工期限。 4.履約期限(限期完工、工作天、日曆天)

  25. 進 度 管 理 1.開(停、復、竣)工報核 2.趕工獎金: 契約總價/工期 * 15% * 提前天數< 原契約總價*3% 監造廠商:按承包商趕工費用總額3%發給。 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 3.延長履約期限 4.建築期限 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 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4.3 施工進度之調整

  26. 進 度 管 理 4.4 廠商遲延履約之處理 1.限期改善:趕工/應變計畫、暫停核發估驗計價款。 2.連帶保證廠商接辦:得協議合理工期。 3.監督付款:施工進度已達75%以上。應經保證廠商同意 4.終止契約/免除契約責任 5.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延誤履約期限,於巨額工程 採購,進度落後10%以上:於其他採購落後20%以上, 且達十日以上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採施111) 6.逾期違約金 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

  27. 預付款及估驗計價 5.1 預付款 1.同額還款保證(專款專用、依通知即日支付機關、保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決標價低於底價80%者,得不支付預付款。 2.預付款之扣回/返還

  28. 預付款及估驗計價 1.作業程序(計價時機、工程及材料、變更設計) 2.保留款:每期估驗款之5%,依契約規定無息給付。 3.佐證文件(照片、試驗報告、來源證明) 4.依物價指數增減率調整工程費 5.損害賠償之請求: 廠商應負責之損害賠償金額,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 抵;其有不足者,得自保證金扣抵或通知廠商給付。 6.暫停給付工程估驗計價款(契約5) 7.工程款專戶 8.監辦 5.2 估驗計價

  29. 變更設計作業程序 施工/設計 研擬對策 是 會勘 否 擬定方案 現場會勘 否 方案核定 是 變更設計圖 說資料核定 配合 事項 新增單 價議價 施工 修正契約總 價表核定 計價

  30. 變 更 設 計 6.1相關法令 1.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2.政府採購法第22(限制性招標)、103條 (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 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 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 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 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 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 百分之五十者。 (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 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31. 變 更 設 計 • 工程會97.12.23號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 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 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 3.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及注意事項(同等品) 4.政府採購法第35條(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5.統包鰣施辦法第8條 6.統包作業須知第9點 7.建築法第39條

  32. 變 更 設 計 6.2 作業程序 1.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2.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1)廠商提出之時機與依據。 (2)機關審查方式: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 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 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採購法26及執行注意事項、施24、25) 替代方案:係指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就 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 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 (採購法35及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33. 變 更 設 計 6.3 修正契約總價表 1.作業程序 2.新增項目單價編列、協議。

  34. 變 更 設 計 6.4 相關配合事項 1.上級機關備查(變更後契約總價逾查核金額) 2.補償(拆除、進場材料) 3.檢討工期及修正進度表 4.增減保險金額及保證金與延長保險期限 5.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6 增加金額傳輸工程會公告 採購契約變更或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35. 工 程 督 導 7.1 工程督導小組:主辦工程機關、上級機關。 7.2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 得隨時查核 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 其提出報告。 7.3 機關辦理採購,審計機關得隨時稽察之。   (採109) 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 有不當者,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各機關對於 審計機關之稽察,應提供有關資料。(審59)

  36. 工 程 督 導 7.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 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查核成績為丙等者(未達70分), 機關之處置: 1.所屬人員 : 懲戒/懲處/移送司法機關。 2.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移送司法機關 3.廠商 : 依採購法101-103規定處理。 4.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 5.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6.依契約規定扣罰工程品管費用1%。 7.不再適用優良廠商之優惠獎勵。

  37. 竣 工 • 竣工報核、依契約圖說確認竣工。 • 消防、昇降梯檢查。 • 申請使用執照。 • 申接水電、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 (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 操作及維護人員訓練。 • 建損、都市計畫樁、排水等回復及勘驗。 • 新建築物之總造價在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者,應於取得綠建築標章後,始得辦理結算驗收。 所稱「始得辦理結算驗收」,係指工程單位完成結算驗收而言。

  38. 驗收作業程序 廠商報竣工 會同確認 竣工資料 否 初驗 是 初驗程序 否 初驗合格 改善 是 不合格 契約規 定辦理 合格 初驗複驗 驗收 驗收合格 改善 不合格 合格 結算驗收證明書 複驗

  39. 驗 收 8.1 竣工確認 8.2 結算作業及文件 1.結算明細表及竣工圖表(契約價金之給付) (1)依契約總價給付: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 達10%以上者,其逾10%之部分依契約變更增減。 (2)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3)部分依契約總價給付,部分依實際施作項目及 數量給付。 統包採購契約之結算,不適用一般工程慣用之 上述(1)之方式。實作數量之減少,以有正當 理由者始得為之。 2.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 3.檢(查、試)驗及施工紀錄統計表

  40. 驗 收 8.3 驗收作業程序 1.初驗 2.監驗單位(預定驗收日五日前通知) 3.驗收人員及其權責 (1)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 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 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2)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 (3)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單位或機關委託 之專業(機構)人員。

  41. 驗 收 4.監驗人員:監視驗收程序。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 得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2)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應通知機關主(會) 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3) 公告金額以上: 應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4)查核金額以上: 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42. 驗 收 5.驗收作業(抽核或檢驗、文件查核、隱蔽部分) 6.部分驗收 7.驗收紀錄(主驗人與監驗人意見不合之處置) 8.4 驗收缺點改正及複驗 1.限期改正後複驗 2.減價收受 3.機關採行措施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 (2)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3)請求損害賠償。 (4)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得依採購法 第101~103條規定辦理。

  43. 驗 收 8.5 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 應於驗收完畢後15日內填具,並經主驗人及監驗人簽認。 • 開立證明文件予分包廠商。(經報備並已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者) •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 • 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依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但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履約實績認定之。(共15)

  44. 驗 收 8.6 支付尾款 1.保固 (1)保固保證金:不逾預算/契約金額5%為原則。 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之 (2)連帶保證廠商: 依法得為保證、具投標資格、未參與投標、無採購 法第103條第1項情事、以二契約為限。連帶保證責 任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 2.扣抵 3.建損結案 4.取得使用執照 5.恢復公共設施 6.拆除臨時設施(工棚、拌合廠)

  45. 簡報結束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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