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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與國家公園

保護區與國家公園. 第一節 保護區的定義、類別與功能 第二節 保護區的發展歷史與現況 第三節 保護區與旅遊 第四節 台灣的保護區體系. 前言. 1984 年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成立。 台灣的六座國家公園在聯合國的保護區所作之分類及定義,國家公園係屬於第二類保護區。. 第一節 保護區的定義、類別與功能. 保護區( protected area ; PAs )的劃設,事為了就地保育某一區域內獨特的生物多樣性或文化遺產特質,由特定的保育專責機構加以經營管理,以確保此區域內的生態及歷史價值得以永續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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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與國家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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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護區與國家公園 第一節 保護區的定義、類別與功能 第二節 保護區的發展歷史與現況 第三節 保護區與旅遊 第四節 台灣的保護區體系

  2. 前言 • 1984年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成立。 • 台灣的六座國家公園在聯合國的保護區所作之分類及定義,國家公園係屬於第二類保護區。

  3. 第一節 保護區的定義、類別與功能 • 保護區(protected area;PAs)的劃設,事為了就地保育某一區域內獨特的生物多樣性或文化遺產特質,由特定的保育專責機構加以經營管理,以確保此區域內的生態及歷史價值得以永續長存。 • IUCN將保護區分為嚴格的自然保留區/荒野地區、國家公園、自然紀念物、棲地/物種經營管理區、地景/海景保護區及管理的資源保護區。

  4. 第一節 保護區的定義、類別與功能 • 1975年12月開始依據保護區所提供的普世價值,在全球各國規劃設立世界遺產地,以有效保護全球各地昨月的人類遺產。 • 2003年全球計有172個世界遺產地。 • 2003年止規劃設立436處的生物圈保留區。 • 2003年的名錄中計有1,305處國際重要溼地。

  5. 第一節 保護區的定義、類別與功能 • 一.保護區的定義 • IUCN對保護區的定義:一塊為保護或維持生物多樣性與自然或相關文化資源,以法律或其他有效方式,加以經營管理的海域或陸域空間。 • 保護區三項特徵1.依法劃設之一塊陸域或水域;2.由公部門或私人團體經營管理;3.為了某一特定之保育目標而劃設。

  6. 第一節 保護區的定義、類別與功能 • 二.保護區的類別 • 類別一:嚴格的自然保留區/荒野地區 • 1.類別一a (Category Ia) :嚴格的自然保護區,擁有某種特出貨具代表性的生態性、地質或物理特性及物種,主要提供科學研究及環境監測的陸域或海域 • 2.類別-b (Category Ib) :荒野地區,未經改變或僅有極少改變的廣大土地及海域,維持其自然特色和作用,區內無永久或明顯的住宅,並以保存其自然狀況加以保護管理的地區。

  7. 第一節 保護區的定義、類別與功能 • 類別二:國家公園 • 一片自然的陸域或海域,被指定為1.為了目前及未來世代而保護一個或多個生態系的生態整體性;2.排除與設立目的相左的利用方式或佔據情形;3.提供與環境及文化相容可滿足心靈需求、科學、教育、遊憩的基礎及參訪計畫而劃設的保護區。

  8. 第一節 保護區的定義、類別與功能 • 類別三:自然紀念物 • 為了保育具有某種自然特色而規劃設立。包含一個或多個特殊的自然或因其稀有性、代表性或藝術特質或文化意義,而具有突出或獨特價值之自然/人文景物的地區。

  9. 第一節 保護區的定義、類別與功能 • 類別四:棲地/物種經營管理區 • 積極調整管理目的以確保七弟的維持及符合某特定物種的需求之陸域及海域。參閱圖10-2。 • 類別五:地景/海景保護區 • 人類和自然經常時間的相互作用,使此一地區產生具有重要的藝術、生態及人文價值的明顯特徵,常伴隨著高生物多樣性的土地。 • 類別六:管制的資源保護區 • 包含大部分經改變的自然體系,為確保長期的保護及維持生物多樣性而加以經營管理,同時提供自然產物及服務的永續利用方針以符合社會需求的區域,是為了自然生態系的永續利用而規劃設立。

  10. 第一節 保護區的定義、類別與功能 • 三.保護區的功能 • 1.維持生態系的多樣性:保護區多具有成熟的或完整生態系統,以及穩定的生態過程與作用;設立保護區,有助於保護生態系的多樣性。 • 2.保存物種基因庫(gene pool) :保護區除了對珍貴或瀕危的動、植物提供安全無虞的庇護所外,由於採取棲地保育措施,可以維護各種生物族群的繁衍,保存物種基因庫的多樣性。

  11. 第一節 保護區的定義、類別與功能 • 3.科學研究的天然實驗室:保護區內的地形、地質、生物等自然資源及人文資源多未經人為干擾,或進行一定的復舊程序。 • 4.自然保育環境教育的博物館:透過設立解說設施及環境教育活動的施行,保護區可以視為自然博物館,提供社會大眾自然體驗,增進對保護區的了解,以促進保育價值觀。 • 5.提供休閒遊憩機會:保護區豐富的人文與自然景觀,為擁擠的都會區居民提供紓解壓力、陶冶性情、啟發靈感的休閒遊憩機會。 • 6.維持生態平衡:保護區的設立,包含了國內整個環境類型中,已足夠的空間及單元排列方式與有效管理的最高品質例子,使環境進程與/或組成全國生物多樣向的物種、族群(population)與群聚(community)獲得有效維持,並達到動態平衡。

  12. 一.發展歷史 • 1872年美國設立黃石公園 保護區發展的三個階段: 1.發展之初至1920年代:主要目的成立共大眾自由鑑賞的公園,自然勝景盡情娛樂。1872年建立黃石國家公園、1879年澳洲在雪梨附近建立第二座國家公園。

  13. 第二節 保護區的發展歷史與現況 • 2.1992年以前:自然資源危機與污染日益嚴重,設立保護區的目的在於保護自然資源及自然環境。1972年聯合國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簽訂自然保護公約,促進自然保護的規劃與管理,將促進與劃設自然保護區做為保存自然生態和野生動植物的重要手段。此時的保護區經營管理方式以限制人為干擾的保護為主。

  14. 第二節 保護區的發展歷史與現況 • 3.1992年至今:(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的協議草案在1992年6月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開發大會)(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亦稱地球高峰會議)提出於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後,保護區的經營管理目的為保育區內的多樣性並確保自然生態系的永續利用。

  15. 第二節 保護區的發展歷史與現況 • 二.保護區的數量與面積 • 1872-1960年間,雖然約有10,000個保護區成立,但並未有特定的組織或單位負責統計。 • 1959年第27屆聯合國經濟與社會委員提出國家公園與同等保護區的概念。 • 1962年第一份國家公園與同等保護區的聯合國名錄,收錄了約1,000個位於52個聯合國會員國內的保護區。詳閱p.204

  16. 第二節 保護區的發展歷史與現況 • 三.保護區的發展與管理趨勢 • 目前發展趨勢歸納: • 1.全球保護區的個數不斷增加,總面積不斷擴大。 • 2.陸域保護區偏重部份自然生態系,水域保護區明顯不足。 • 3.應用IUCN的管理分類準則,在國家層級以下的各級保護區,皆以管理目標為基礎設置。 • 4.保護區的保育價值及生態系服務和永續發展的共映者的角色,受到廣泛考慮。 • 5.保護區的樺舍和認定,不再以面積為準則,而強調生態系面向,在廣大的景觀保育的架構上,將生態廊道及保護區的生態作用納入核心考量。

  17. 第二節 保護區的發展歷史與現況 • 保護區採取的管理策略如下: • 1.健全穩定的管理機構有分為三類:a.在政府或其下的一個部門內,分別設立國家公園署及野生生物管理局,對國家公園及野生生物加以管理;b.在政府一個部門內設立管理機構,全面統一管理國家和野生動物兩大系統的工作;c.自然保護區管理分散在各部門或由地方管理,無統一機構。

  18. 2.嚴格的管理制度的嚴格措施包括:a.一區域保護性質採取分區管理原則;b.訂定保護措施,明令禁止事項;c.制定相關法律作為宣導教育與賞罰的依據。2.嚴格的管理制度的嚴格措施包括:a.一區域保護性質採取分區管理原則;b.訂定保護措施,明令禁止事項;c.制定相關法律作為宣導教育與賞罰的依據。 • 3.科學研究與教育:a.在管理機構下設立相應的研究單位;b.利用自然博物館、自然史博物館進行科學研究及教育;c.與大學相關學術機構合作辦理區內資源科學研究;d.環境教育與解說活動,如設立教育中心,進行推廣教育。

  19. 第二節 保護區的發展歷史與現況 • 保護區經營管理上面臨的一些問題: • 1.不適當的生物地理分布:人為劃設的保護區範圍,不能涵蓋生物的地理分務範圍,生物在生態系內活動的區域,往往超出人類所劃定的保護區外。 • 2.與當地居民的衝突:保護區的劃設,若僅考量生態系的完整性,未與當地居民進行充分協調的話,則易導致衝突。 • 3.經費運用與管理不當:缺乏完善的財務規劃及足夠的管理能力,導致經費運用不當及管理效能不彰。 • 4.限制潛在永續利用方式的發展:規範保護區利用方式的法令規章籍管理人員的管理能力,不能因應保護區永續利用觀念的發展,造成發展限制

  20. 第二節 保護區的發展歷史與現況 • 保護區的挑戰與因應之道 • 經營管理所面臨的挑戰有:a.污染與全球氣候變遷;b.不負責任的旅遊活動;c.都市發展以致土地和水資源的需求日增;d.保護區缺乏政治奧援,且財務及管理不當。

  21. 第二節 保護區的發展歷史與現況 • 保護區目前發展的主題: • 1.全球體系的建立:自然保護區必須更有效地與其周圍連結,檢視目前生物廊道、連結方法及區外對生物多樣性友善的土地利用方式的執行經驗。 • 2.平等與人權:保護區的規劃一度將人排除在外,現在已經了解必須與當地居民合作,並須依其需求加以管理。 • 3.增進管理效能:保護區管理效能的訊息,為區內管理者做決策及各個與保護區體系有關的當地、國內與國際之利益團體所需。 • 4.發展管理能力:合理的財務管理方式與尋求新的財源、增進自然保護區資訊收集、管理與應用的資訊管理、建立保護區旅遊的承宰量評估準則的旅遊事務管理,以及持續的人員教育訓練等層面。

  22. 第三節 保護區與旅遊 • 旅客增加,保護區所面臨的管理上也受到挑戰。像是:財富增加、對環境態度的改變、科技的演變、經濟重組及文明的紛擾等 • 一.保護區提供旅遊的目的及旅遊活動的權益關係人 • 保護區提供旅遊的目的為:

  23. 第三節 保護區與旅遊 • 1.提供人們學習、體驗並鑑賞保護區的自然與人文遺產的能力。 • 2.確保保護區的自然與人文遺產,得以長期的適當而有效的管理。 • 3.管理保護區內的旅遊產業,以使社會、文化、經濟及生態的正面衝擊達到最高、負面衝擊降到最低。

  24. 第三節 保護區與旅遊 • 保護區旅遊活動的權益關係人(stakeholder)指的是對保護區及旅遊管理政策有直接利害關係或受影響的個人或組織。保護區的主要權益關係人有三大類: • 1.旅行業者與保護區經營管理者:為保護區的管理類群,供應資源基礎、設施及產生旅遊機會的計畫。

  25. 第三節 保護區與旅遊 • 2.遊客及其他使用者:保護區的產業唯有旅客的支持才能存在。 • 3.社會大眾:社會大眾對保護區旅遊的觀點,通常涵蓋在政府的政策中。 • 二.保護區旅遊產業目前趨勢 • 旅遊產業成為保護區永續利用方式的重要財源,目前的趨勢有:

  26. 第三節 保護區與旅遊 • 1.聯繫經濟發展與保育 • 2.增加保護區的旅遊 • 3.增進消費者對環境友善的(environmentally friendly)企業的需求 • 4.促進旅遊產業的自我調節 • 5.了解旅遊為保護區的重要財源 • 6.了解永續旅遊(sustainable tourism)的社會-人文層面的重要性

  27. 第三節 保護區與旅遊 • 永續旅遊將保育觀念包含在旅遊得範疇內,指的是維持環境、社會及經濟的整體性與自然、人文及文化資源永存的旅遊發展、管理及活動的所有旅遊型式,跟已享受自然為主要目的旅遊活動有部分的差異存在。 • 具有生態永續性的旅遊,必須對當地社區有所回饋,並對長期的資源保育有貢獻;典型的生態旅遊者尋求精神與教育的目標,而不以某種特定的遊憩與身體活動為目的。

  28. 第四節 台灣的保護區體系 • 一.台灣保護區的相關體系與法規 • 1980年代起,台灣依據森林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國家公園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分別成立國有林自然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及野生動物區。

  29. 第四節 台灣的保護區體系 • 國家公園目前由內政部負責規劃、管理外,其他四種保護曲解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並由縣、市政府或農委會附屬的林務局或林業試驗所為管理機關 • 參閱表10-1(p.210)

  30. 第四節 台灣的保護區體系 • 二.台灣的保護區 • (一)台灣地區的自然保留區(IUCN類別一) • 2005年2月新修訂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將自然地景分為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 • 第八十四條規定:「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未維護自然保留狀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入其區域範圍……」。 • 參閱表10-3(p.10-3)

  31. 第四節 台灣的保護區體系 • (二)台灣地區的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IUCN類別四) • 目前依照農委會公告之「野生動物保護區」有17處野生動物保護區及30處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以位於台中縣、以台灣的海岸溼地生態系保育為主的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設立時間最晚。 • 參閱表10-4、表10-5。

  32. 第四節 台灣的保護區體系 • (三)台灣地區的國家公園(IUCN類別二) • 1972年國家公園法公告實施後即刻推動國家公園劃設作業。 • 1984年內政部依據「國家公園法」之規定成立國家公園。參閱表10-6。 • 2006年11月13日審議通過內政部所提「東沙環礁國家公園計畫(草案)」。 • 2007年1月17日正式成立台灣第一做海洋國家公園「東沙環礁國家公園」,並於同年成立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成為台灣地區面積最大的國家公園。

  33. 第四節 台灣的保護區體系 • (四)國有林自然保護區(IUCN類別四、五) • 依森林法(台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經一管理國有林之需要,原共設立38個自然保護(留)區,後來基於精省作業需要,將各保護區域重新檢討定位後,其中大部分由農委會依文化資產保存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先後指定公告為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目前仍然留9處國有林自然保護區 • 參閱表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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