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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釋字第  669  號

題目: 釋字第  669  號. 解釋 爭點: 槍砲條例第 8 條第 1 項關於空氣槍之處罰規定違憲 ?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組 別: 第十組. 組員: 4970N036 劉家杰 4970N075 張宏宇 4970N081 吳景年 4970N085 邱柏霖. 釋字第六二八號解釋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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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釋字第  66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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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題目:釋字第 669 號 解釋爭點:槍砲條例第8條第1項關於空氣槍之處罰規定違憲?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8年12月25日

  2. 組別: 第十組 • 組員: 4970N036 劉家杰 4970N075 張宏宇 4970N081 吳景年 4970N085 邱柏霖

  3. 釋字第六二八號解釋事實摘要 • 按陳某等四人為休閒娛樂之用購入空氣槍,所購槍枝有卡彈現象,乃自行換裝彈簧,嗣被查獲,因渠等改造後之空氣槍,經鑑定其發射動能單位面積均逾二十焦耳/平方公分,業屬實務認定之具殺傷力之空氣槍,是被告之行為,被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起訴。聲請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於審理該案件時,對系爭規定有具體之違憲確信,乃裁定停止訴訟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4. 解釋文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其中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具殺傷力之空氣槍為處罰要件部分,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

  5. 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二年六月以上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首揭規定有關空氣槍部分,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一年屆滿時,失其效力。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二年六月以上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首揭規定有關空氣槍部分,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一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6. 此解釋指出,槍砲條例對製售空氣槍違法情節輕微的個案,法院就算採用刑法所謂「霸王條款」情堪憫恕的規定,將被告減刑一半,也要判刑兩年半以上,無法易科罰金或緩刑,處罰顯然過苛,無法兼顧實質正義。此解釋指出,槍砲條例對製售空氣槍違法情節輕微的個案,法院就算採用刑法所謂「霸王條款」情堪憫恕的規定,將被告減刑一半,也要判刑兩年半以上,無法易科罰金或緩刑,處罰顯然過苛,無法兼顧實質正義。 • 大法官在解釋中,首度適用刑罰的「罪刑相當」原則,要求「刑罰處罰的輕重」與「犯罪危害程度」必須相當,尤其是針對特別刑法,影響深遠。

  7. 理由書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八條定有明文。鑑於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嚴重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係屬不得已之最後手段。立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並認施以刑罰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雖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惟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仍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無違。

  8.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係為防止暴力犯罪,以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等之安全,立法目的符合重要之憲法價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係為防止暴力犯罪,以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等之安全,立法目的符合重要之憲法價值。

  9. 惟系爭規定所禁止製造、運輸、販賣之客體相對廣泛,一部分殺傷力較低之空氣槍,亦在處罰範圍內。基於預防犯罪之考量,立法機關雖得以特別刑法設置較高之法定刑,但其對構成要件該當者,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未能具體考量行為人違法行為之惡害程度,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可能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而無從兼顧實質正義。惟系爭規定所禁止製造、運輸、販賣之客體相對廣泛,一部分殺傷力較低之空氣槍,亦在處罰範圍內。基於預防犯罪之考量,立法機關雖得以特別刑法設置較高之法定刑,但其對構成要件該當者,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未能具體考量行為人違法行為之惡害程度,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可能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而無從兼顧實質正義。

  10. 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有關空氣槍之規定,以兼顧國家刑罰權之妥善運作及保障人民之人身自由,逾期未為修正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有關空氣槍之規定,以兼顧國家刑罰權之妥善運作及保障人民之人身自由,逾期未為修正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11. 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 其中規範之「空氣槍」,與其他不同種類之槍枝同列,定以相同之評價及刑罰,有違平等原則;又何謂「殺傷力」,迄今無任何明確規範,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將製造「空氣槍」處以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有違罪刑相當性原則。

  12. 基於以上三點,認本條例第8條第1項關於製造空氣槍之規定,牴觸憲法上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性原則,使人民受到行為當時所未認識且過度評價之刑罰制裁致自由權受不當限制、侵害,而違憲無效。基於以上三點,認本條例第8條第1項關於製造空氣槍之規定,牴觸憲法上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性原則,使人民受到行為當時所未認識且過度評價之刑罰制裁致自由權受不當限制、侵害,而違憲無效。

  13. 所涉原則或基本權 • 本案涉及上開規定是否因最低刑度起步太高、法定刑過重,而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八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問題。長久以來有關刑度問題,釋憲機關多本於尊重立法形成之態度,對刑罰種類及處罰之衡平性常欠缺具體的審查步驟,但本件多數意見認系爭規定未設衡平條款,以致於對情節輕微案件,法官無從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非宣告自由刑不可,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14. 這顯示司法院對特別刑法中的重刑規定,將採取更積極之審查,無異是對我國重刑浮濫之現狀,敲響一記警鐘。本件多數意見疏於對立法事實之審查,其對動輒重刑的粗糙立法所蘊含的批判意識,恐怕遭到忽略;又多數意見,係以欠缺衡平條款,對部分個案造成過苛處罰,未逕以刑度本身過於嚴峻即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而宣告違憲,對罪刑相當性之審查模式說理不足,不明就裡者恐誤以為刑度無論如何加重,只要搭配衡平條款即可脫免違憲指摘。這顯示司法院對特別刑法中的重刑規定,將採取更積極之審查,無異是對我國重刑浮濫之現狀,敲響一記警鐘。本件多數意見疏於對立法事實之審查,其對動輒重刑的粗糙立法所蘊含的批判意識,恐怕遭到忽略;又多數意見,係以欠缺衡平條款,對部分個案造成過苛處罰,未逕以刑度本身過於嚴峻即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而宣告違憲,對罪刑相當性之審查模式說理不足,不明就裡者恐誤以為刑度無論如何加重,只要搭配衡平條款即可脫免違憲指摘。

  15. 在論理方面,本號解釋多數意見雖肯認系爭規定符合「必要性原則」,但卻責以刑、責不相對應而違反「比例原則」,從而割裂比例原則作為判斷系爭規定應具有「體系一貫性」之特徵,形成論理上的矛盾。在論理方面,本號解釋多數意見雖肯認系爭規定符合「必要性原則」,但卻責以刑、責不相對應而違反「比例原則」,從而割裂比例原則作為判斷系爭規定應具有「體系一貫性」之特徵,形成論理上的矛盾。

  16. 同樣缺憾亦顯現在多數意見肯認本法有關殺傷力的規定並未違反授權明確性規定,而為合憲之宣告,但卻承認縱使空氣槍超越「司法審判實務認定殺傷力標準」,仍不得據以處罰,而應加以減輕刑責,否則即構成違憲。此解釋亦割裂授權明確性原則所強調的人民遭受法律制裁,應有一個明確且可預期之「處罰門檻」,形成本號解釋論理有欠圓熟的第二個現象。同樣缺憾亦顯現在多數意見肯認本法有關殺傷力的規定並未違反授權明確性規定,而為合憲之宣告,但卻承認縱使空氣槍超越「司法審判實務認定殺傷力標準」,仍不得據以處罰,而應加以減輕刑責,否則即構成違憲。此解釋亦割裂授權明確性原則所強調的人民遭受法律制裁,應有一個明確且可預期之「處罰門檻」,形成本號解釋論理有欠圓熟的第二個現象。

  17. 比例原則之三大要件 • 壹、適當性:「手段」要合「目的」,所採取的手段必須要能達到目的。 • 貳、必要性:又稱為「最小侵害原則」,在有數種執行工具可選擇時,要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的方式。 • 叁、衡量性:又稱「狹義比例原則」,行政行為要合乎比例,以通俗的話來講,就是勿用大砲打小鳥、殺雞焉用牛刀。

  18. 法律保留原則 • 用一句簡單的話來形容,就叫做"子法不能逾越母法"我國法律的最高母法即為中華民國憲法。所以有一句話叫做"任何法律與憲法砥觸無效"。 • 舉例說明: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 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19. 討論 • 這件法案反映出台灣法律長久以來有關刑度的問題。在許多先進的國家,人民得以正當的申請取得槍枝,而在台灣只有警察以及其他特定人士能擁有。因為這涉及到過去台灣歷史,當時因鑒於治安敗壞、黑道擁槍情況普遍,怕危及國家安全,因此才出現這種亂世用重典、以暴制暴的立法版本。

  20. 其實我們覺得人民應可適當的擁有槍械。槍械也算是可自衛的物品,和刀刃也是差不多道理。但兩者有個雙面問題,可自衛亦可傷人,這的確也是需要擔憂的。這都還是台灣法律需要進步的地方。其實我們覺得人民應可適當的擁有槍械。槍械也算是可自衛的物品,和刀刃也是差不多道理。但兩者有個雙面問題,可自衛亦可傷人,這的確也是需要擔憂的。這都還是台灣法律需要進步的地方。

  21. 報告完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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