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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上午好!

大家,上午好!. 司法鉴定工作实务. 一、 规范鉴定案件受理. 1、在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受理案件  鉴定单位在受理案件时应对委托鉴定事项和其他鉴定要求有充分的 认识和理解 ; 鉴定机构资质应当与委托要求相适应,出现与本单位司法鉴 定业务范围不相适应时,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法院另行委托,而 不能自行转委托或超出业务范围鉴定。 如职业病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伤残器具费的鉴定等 。. 2 、 规范落实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回避制度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 回避情形时,应当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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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大家,上午好!

  2. 司法鉴定工作实务

  3. 一、规范鉴定案件受理

  4. 1、在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受理案件  鉴定单位在受理案件时应对委托鉴定事项和其他鉴定要求有充分的 认识和理解;鉴定机构资质应当与委托要求相适应,出现与本单位司法鉴 定业务范围不相适应时,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法院另行委托,而 不能自行转委托或超出业务范围鉴定。 如职业病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器具费的鉴定等 。

  5. 2 、规范落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回避制度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 回避情形时,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鉴定的。重新鉴定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主动回避: ①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②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 ③直接参与同一案件同一审判程序诉讼前一环节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6. 3、规范收集鉴定材料 ①委托法院提供材料不全的,或因鉴定工作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 人应当函告委托法院。 ②鉴定人不得自行接受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未经质证的材料,鉴定材 料未经质证的,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时,要求委托单位将原鉴定情况作简要说明, 并将原鉴定报告、鉴定材料一并提交。 ④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损坏检材,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 告知委托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 ⑤接受材料的,要注意办理材料交接签收手续。

  7. 4、不予受理鉴定的说明 经审核不予受理鉴定的,鉴定单位需向委托法院书面说 明理由和依据,不得无故拒收。 5、司法鉴定委托书与司法鉴定协议书

  8. 二、规范鉴定实施过程

  9. 1、审核委托鉴定事项及委托要求 鉴定单位在受理鉴定后,应当指定两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鉴定人 须为本单位注册执业人员。鉴定人应对委托鉴定事项和其他鉴定要求有 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同时注意:  ① 不能擅自或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扩大、缩小或变更鉴定事项; 本次联合检查中发现: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定,鉴定人根据一方当 事人的要求同时进行三期鉴定,擅自扩大了鉴定范围。 ② 在鉴定过程中,遇到当事人要求增加委托事项的,鉴定人应当告知 其向承办法官书面提出; ③ 委托事项发生变更时,鉴定人可要求法院书面函告。

  10.   2、规范审核送鉴材料 鉴定人要对送鉴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包括病历和摄片,审核时要注 意鉴定材料与损伤事实的关联性。如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可要求委托 法院补正。在受理诉前鉴定时,鉴定人要特别注意甄别当事人提供材料 的真实性。   本次联合检查中发现:部分鉴定人对司法鉴定的概念不清,进行伤 残评定时,不考虑伤残与外伤的关系,仅就现状进行评残。司法鉴定结 论是法庭判定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在鉴定过程中如不能明确 损伤后果与外伤关系时,应当不宜评残。而不能以委托法院没有委托因 果关系为由,不作评价。个别案件鉴定人在缺乏原始病历记载的情况 下,仅凭被鉴定人伤后几个月的摄片,作出伤残评定。

  11. 3、规范法医临床检查实时记录 鉴定人对鉴定过程要进行实时记录、照相和签名。鉴定人与检查人 要一致,检查要规范,实时记录要准确和完整。同时注意以下情况:   ①对女性被鉴定人检查时,应当有女性鉴定人或女工作人员在场。   ②对未成年人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③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或尸体解剖时,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被鉴定人、 死者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到场;   ④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检查时不要在被鉴定人面前对鉴定结论进行讨论或发表意见。   例 一鉴定单位鉴定人在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时,就相关事项发表 了个人意见,但最终鉴定结论与其不一致,导致当事人不服,申请重新 鉴定。   本次联合检查中发现部分鉴定单位客观检查实时记录不规范:记录 过于简单、无照片、检查人不签名、检查人与鉴定人不一致等。

  12. 三、规范建立鉴定讨论合议和会诊制度

  13. 1、建立讨论合议制度 对疑难复杂或重新鉴定案件要进行讨论合议,避免因个人在援引鉴定标准、把握鉴定时机等方面存在的认识偏差导致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科学,从而保障司法鉴定的权威性。   本次联合检查发现:大部分鉴定单位卷宗中没有鉴定讨论记录,从而出现了部分鉴定人援引标准和鉴定时机把握有误,个别鉴定单位,不同鉴定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先后出具两份结论不一致的鉴定报告。如人赔案件评残援引《道标》条款,道赔案件评残援引《工伤》条款;四肢长骨内固定在位时评残;交通事故三个月左右以智能缺损评残等。从而造成了重新鉴定,浪费了鉴定资源,加大了诉讼成本。

  14. 2、建立会诊制度 鉴定中如有疑难复杂或特殊技术问题,应当进行相关专科会诊,并 有正规的记录。如道赔案件评残时需要明确被鉴定人智能缺损或精神障 碍,鉴定单位受理后可请专科医院对被鉴定人的智能缺损或精神障碍程 度进行会诊诊断,后再予定残。会诊诊断要规范,要有客观临床检查记 录和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精神病专科医生综合判断。   本次联合检查发现:部分鉴定单位仅仅电话会诊或会诊记录不规 范,无阅片,没有相关的临床专科检查记录等。

  15. 四 、规范鉴定文书质量

  16. 1、鉴定结论与委托事项要符合。  本次联合检查发现:有部分鉴定单位扩大、缩小或变更鉴定事项。  2、鉴定适用标准要准确。 3、鉴定结论要明确,鉴定分析说明要客观全面,与鉴定结论对应。  本次联合检查发现:部分鉴定机构鉴定文书制作不规范,分析说明过 于简单,鉴定结论不明确或太主观,让人难以理解;有的分析说明与鉴 定结论相矛盾。  4、鉴定依据材料要在鉴定书中列明。   如病历号,摄片时间和片号等。

  17. 五、规范司法鉴定收费

  18. 1、鉴定收费须符合相关物价局文件规定,不得超标准收费。1、鉴定收费须符合相关物价局文件规定,不得超标准收费。  一是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如专家会诊费用、文书鉴定增加检材试 剂收费;  二是提高收费标准,如个别鉴定单位文书鉴定提高收费标准;  三是扩大收费范围,如提前收取鉴定人出庭费用;  2、协议收费时,鉴定机构须与当事人双方达成收费协议,协议内容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收费协议报委托法院备案。  3、鉴定费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鉴定费用到帐后正式启动 鉴定,当事人逾期不交费的,应当及时与委托法院联系,由委托法院催 告。  4、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鉴定单位在扣除实际支出费用后将余款 退还。因鉴定单位过错被终止鉴定或错误鉴定的,鉴定费用应当全额退 还。

  19. 六、加强沟通协调,提高鉴定效率

  20. 目前因委托法院与鉴定人直接沟通机制不通畅,一程度上影响了鉴定工作效率。由于鉴定单位与委托法院联系的多为受理立案工作人员,不是鉴定人本人,对个案鉴定情况不解。希望各鉴定单位在受理案件后鉴定人及时与委托法院承办人联系。受理鉴定后,鉴定人如遇以下情形,可及时反馈委托法院,由法院督促当事人配合,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因委托法院与鉴定人直接沟通机制不通畅,一程度上影响了鉴定工作效率。由于鉴定单位与委托法院联系的多为受理立案工作人员,不是鉴定人本人,对个案鉴定情况不解。希望各鉴定单位在受理案件后鉴定人及时与委托法院承办人联系。受理鉴定后,鉴定人如遇以下情形,可及时反馈委托法院,由法院督促当事人配合,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1、预交费当事人逾期不交鉴定费的;    2、被鉴定人不配合体检的;    3、当事人故意干扰鉴定工作的。

  21. 七、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问题

  22.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在案件的开庭审理过程中,参与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在案件的开庭审理过程中,参与对 案件专门性问题鉴定的鉴定人出席法庭,(鉴定人出庭必须 是鉴定人本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出庭)就有关鉴定的情况 向法庭作如实的陈述,并接受诉讼双方以质询的方式进行质 询,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鉴定人出 庭作证是鉴定人实施鉴定活动的最终环节,直接影响鉴定质 量和审判效果。

  23. 1.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①是由鉴定结论的属性决定的; ②符合诉讼法立法精神,是法律的要求; ③是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 对实现鉴定结论的法律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是实现审判公正 和程序正义的需要; ④能有效解决多次鉴定给审判带来的困惑,避免重复鉴 定; ⑤有利于对鉴定活动的监督,保障鉴定结论真实合法。

  24. 2.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则   ①法庭核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   ②核实鉴定人与当事人和案件的关系,有无回避情形;   ③告知鉴定人如实说明鉴定情况的法律义务和故意作虚 假说明的法律责任;   ④询问规则。

  25. 3. 鉴定人出庭作证前的准备工作 ①对鉴定内容和过程进行详细疏理; ②全面充分考虑庭审时可能存在的异议; ③从科学性角度论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④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范。

  26. 4、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辩论技巧 接受质询时,首先听清发问方的主要问题,针对焦点问 题运用专业化语言和法律规范用语加以陈述,言词简单明 了,准确无误。  ①对鉴定过程规范性的陈述; ②对鉴定依据科学性和客观性的陈述; ③对鉴定结论准确性的陈述;

  27. 欢迎大家 对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 多提宝贵建议!

  28. 联系方式 地 址:南京市宁海路7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 电 话:025—83785091 83785082(传真) 13851535716 李路明 E-mail: llming_200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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