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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女)与林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为此,张某曾于2002年9月诉请离婚,后经慎重考虑撤回了起诉。同年12月3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张某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抚养,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协议签订后,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张某因林某殴打她,于2003年11月再次诉请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以上述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抚养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张某(女)与林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为此,张某曾于2002年9月诉请离婚,后经慎重考虑撤回了起诉。同年12月3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张某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抚养,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协议签订后,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张某因林某殴打她,于2003年11月再次诉请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以上述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抚养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 • 林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婚生女的抚养权。
2003年2月,四川省泸县玄滩镇红星村男青年陈明灿与陈家咀村女青年宋春晓建立恋爱关系后,两人去浙江打工。同年5月双方自愿解除恋爱关系。2004年3月10日,陈明灿携6,000元回家,备办其母50岁生日宴。宋春晓之父宋成乾得知后,于3月12日下午3时许,纠集其兄宋成坤,其妻万芳以及其他亲朋共7人,撞入陈明灿家,训斥到“陈明灿你不该与宋春晓分手,我要你赔偿名誉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和抚养费3.6万元,否则我永远都要找你的麻烦。”当陈明灿申辩是宋春晓自愿与其解除婚姻关系时,宋成乾多次冲上前去欲殴打陈明灿,被他人拦阻。宋成乾一直纠缠要陈明灿赔钱,陈明灿之母刘宗良向宋成乾等人求情,到当晚11时许,陈明灿被迫将其带回的6,000元交给宋成乾,宋成乾还逼陈明灿打3,000元的欠条,才带人离去。次日,凌晨4时许,陈明灿跳入附近堰塘溺水死亡。 • 问:该案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还是敲诈勒索?
2003年1月,张某在婚礼的傍晚,新娘高某不见了人影。后张某找到了高某并把她带回家,双方共同生活18天后,高某再次出走。女青年高某称,婚姻是其母包办的,自己一直不同意。她被张某找到后,是被人架着抬回去的,到了张某家里,她还遭到了张的殴打。在和张某生活的18天里,她的人身自由一直被限制。因此喝了农药想自杀,后被医院抢救过来。2003年2月25日,高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迫于各种压力,她后来又主动撤诉。现在,她坚决要求婚。 • 法庭上,张某说要离就让她赔偿4万多元的损失 ,即送给高某家的财礼和物品和 因为结婚而产生的开支,共是4万多元。张某的父亲说,结婚时女方家连棉花都要了30公斤。可是他家娶的人刚进家门就跑了,他认为对方是为了钱财骗婚。他们家本来就很穷,因为结婚,家里现在是债台高筑。高某说,她愿意部分返还张某的彩礼,但自愿赠与的部分不包括在内,高某在西安做保姆,收入有限,所以只能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