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新聞自由與隱私權 - 釋字第 689 號 解釋之案例背景與法律爭議 -

新聞自由與隱私權 - 釋字第 689 號 解釋之案例背景與法律爭議 -. 真理大學 法律學 系 ‧ 蔡震榮教授(授課用). 問題導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規定 「有 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 一無 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 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者。」 本條規定與 新聞自由之 關係? 該條規定,是否過度侵犯新聞自由 ?. 案例事實. 在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廿五日,某報記者兩度跟拍當時傳出和名模孫正華 結婚 的聯華神通集團少東苗華斌。苗不滿整日被狗仔跟拍,兩次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勸阻狗仔不要再跟拍。

Download Presentation

新聞自由與隱私權 - 釋字第 689 號 解釋之案例背景與法律爭議 -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新聞自由與隱私權-釋字第689號解釋之案例背景與法律爭議-新聞自由與隱私權-釋字第689號解釋之案例背景與法律爭議-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蔡震榮教授(授課用)

  2. 問題導讀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 本條規定與新聞自由之關係? • 該條規定,是否過度侵犯新聞自由?

  3. 案例事實 • 在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廿五日,某報記者兩度跟拍當時傳出和名模孫正華結婚的聯華神通集團少東苗華斌。苗不滿整日被狗仔跟拍,兩次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勸阻狗仔不要再跟拍。 • 同年九月七日星期日,苗和孫在住處時,發現有狗仔整天跟拍,苗下午向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警檢舉。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八十九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裁罰處新聞記者王○○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之罰鍰。

  4. 聲請人之主張 • 以行政罰之方式裁處新聞媒體新聞報導之採訪行為違憲: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行政懲處處新聞從業人員進行採訪時涉有無故跟追他人之行為,牴觸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自由之意旨及第二十三條規範之比例原則。 • 新聞從業人員基於社會關切議題,有報導之義務,跟追採訪有正當理由,社會秩序維護法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針對新聞從業人員之跟追所為之處罰,顯已侵害新聞從業人員受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工作權。

  5. 聲請人之主張 • 亦即,聲請者係以本案屬社會關切議題,新聞記者有採訪之義務,縱有任何跟追或經拒絕受訪而仍進行採訪之行為,亦非屬社會秩序維護法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無正當理由」及「跟追」之範疇,否則即違反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保障之新聞自由及工作權等基本權利。

  6. 關係機關(內政部)主張本條保護被跟追者之權利關係機關(內政部)主張本條保護被跟追者之權利 • 一般行動自由權:憲法第22條、釋字第666號 • 隱私權(憲法第22條): • 生活不受干擾、資訊自決與資訊隱私 • 隱私合理期待: • 主觀上:個人已經表達不欲被跟追 • 客觀環境上:該案之被跟追者已經處在個人之私人住宅內。 • 居家與家庭生活不受干擾(憲法第10條)

  7. 相關學理概念介紹 • 新聞自由—第四權: • 美國第四權概念,人民有知的權利,能透過媒體得知,另媒體也透過報導揭發政府機關之弊案,肩負公共任務,工具性與服務性之任務。 • 媒體屬制度性之保障,包括新聞業人員以及新聞經營者等。 • 可否直接援引憲法上新聞自由之權利,主張優於他人之隱私權?

  8. 相關學理概念介紹 • 新聞自由之界限(利益衡量): • 公眾人物:政治人物以及家庭之成員、工商界與社會達人以及與藝人 • 公共議題:涉及公共利益與社會大眾有關之議題 涉及公共利益的公眾人物,個人之隱私權即應退縮。但雖然是公眾人物,但該事件與公共利益無關時,則可主張個人應受隱私權之保障。此時,新聞媒體即應退縮。本案被跟追者,雖是公眾人物,但本案所欲報導事項非屬公共利益的公共議題,新聞記者應遵守其界限。

  9. 相關學理概念介紹 • 基本權衝突: • 新聞自由優於他人之隱私權? • 國家是否有保護之義務?(從消極之防禦權到積極要求國家介入保護)。 • 利益衡量: • 以憲法之新聞採訪自由,主張阻卻違法事由,不適用無正當理由之規定? • 其基本權直接適用在侵害他人隱私權基本權上。 • 本案應屬利益衡量,應考量公眾人物、公共議題或身處在公共場所與新聞採訪間的利益衡量。

  10. 釋字第689號解釋之作成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11. 參考資料 就釋字第689號解釋所涉案例事實及法律爭點,尚可參照下列資料: • 蔡震榮,新聞採訪跟拍權與憲法爭議之探討,收錄於:氏著,行政制裁之理論與實務,元照,2012年1月,頁303至348。 • 陳清秀,新聞記者跟追他人處罰規定合憲性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195期,2011年08月。 • 法令月刊,第62卷第12期,2011年12月。 • 憲政時代,第37卷第1期,2011年07月。 就此號解釋,國內學者尚有多篇論著,於此不予一一列舉,請自行參照。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