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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升等作業注意事項說明

國立臺灣大學升等作業注意事項說明. 目的. 為提高行政效率,減少升等案件形式審查錯誤率,及早致發教師證書 ,特製作此說明 。. 辦理時間. 每一學年統一辦理一次。. 102 學年度升等作業預定時程. 辦理單位. 符合升等資格基本要件. 編制內 之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 。 第二學期有 授課事實 者 。 借調留職停薪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可提出申請 需經 評鑑 通過、或升等通過尚在評鑑期限內、 或奉准得 免評鑑 者。. 備註 (1) 86/3/21 前已取得講師證書,如繼續任教不中斷,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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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升等作業注意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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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國立臺灣大學升等作業注意事項說明 人事室任免組 (102.03.01修正)

  2. 目的 • 為提高行政效率,減少升等案件形式審查錯誤率,及早致發教師證書,特製作此說明。 人事室任免組

  3. 辦理時間 • 每一學年統一辦理一次。 人事室任免組

  4. 102學年度升等作業預定時程 人事室任免組

  5. 辦理單位 人事室任免組

  6. 符合升等資格基本要件 • 編制內之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 • 第二學期有授課事實者。 • 借調留職停薪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可提出申請 • 需經評鑑通過、或升等通過尚在評鑑期限內、或奉准得免評鑑者。 備註(1)86/3/21前已取得講師證書,如繼續任教不中斷,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2)惟86/3/21前之助教升等為講師以新聘辦理。 人事室任免組

  7. 升等年資採計規定 • 符合升等之服務年資: • 以7/31為升等年資截止日。 •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各等級服務年資規定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16-1、17、18條。 備註(1)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請檢附服務證明。 (2)教師年資依教師證書年資起日計,兼任教師年資折半採計。 (3)全時進修、研究期間最多採計1年,借調年資最多採計2年。 人事室任免組

  8. 升等年資本校特別規定 • 特別傑出表現者申請升等: 副教授、助理教授年資未滿4年或博士後未滿10(5)年者,應檢附認定具體傑出表現事實與說明。 各學院、中心自101學年度起辦理升等案時,對副教授、助理教授年資未滿4年或博士後未滿10(5)年者,應檢附認定具體傑出表現事實與說明。(100.10.24校人字第1000047632號函轉100年9月24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100學年度第1次附帶決議) 人事室任免組

  9. 基本名額 副教授升教授: 各學院現有副教授 × 1/5 × 2/3 助理教授升副教授: 各學院現有助理教授 × 1/5 講師升助理教授或副教授: 各學院現有講師 × 1/5 升等名額分配原則(一) 人事室任免組

  10. 升等名額分配原則(二) • 升等名額整數扣減及小數累計原則 : 以90學年度餘額為基準開始累計,惟如有因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致增加之升等名額,若未足額推薦致實質未使用該增加名額者,小數部分仍予累計(整數部份不累計)。 舉例:○學院本年度副教授升教授升等名額為 9.98,經二次四 捨五入後為10名,累計餘額為-0.02。該學院本年度只提 請升等8名,則明年度升等名額之小數點累計為 0.98。 (整數部分,未足額推薦致實質未使用,不累計) 人事室任免組

  11. 升等名額分配原則(三) • 升等名額小數點預借及保留規定: • 預借員額:應於6月底前專案報校申請 • 小數點後員額:如未使用,自動保留累計。 人事室任免組

  12. 教師升等名額計算實務 • 以每年2月底占編制員額專任教師現有人數為基準,計算各等級可升等名額。 • 不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不列入計算。 • 跨院合聘各佔1/2員額之教師,列於主聘系所之學院計算。 • 「醫工所」:具醫師身分教師計入醫學院 • 「醫工所」:未具醫師身分計入工學院 人事室任免組

  13. 研究人員升等名額計算實務 • 各級研究人員可升等名額,納入相關學院併同教師一起計算。 • 不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不列入計算。 • 跨院合聘各佔1/2員額之研究人員,列於主聘系所之學院計算。 • 凝態中心研究人員名額併列在理學院,醫學院所屬單位、附設醫院等併計在醫學院,水工所併計在工學院,實驗林管理處併計在生農學院。 人事室任免組

  14. 1 2 核定之升等名額 • 請詳102學年度教師升等名額分配表(註:需待102年3月份公文) • 請詳102學年度編制外教師研究人員升等名額分配表(註:需待102年3月份公文) 凝態中心教師升等名額與理學院教師合併計算,自98學年度起研究人員併入相關學院(醫、工、生農學院)與教師合併計算。 編制內教師、研究人員及編制外教師、研究人員升等名額分開計算 人事室任免組

  15. 應繳送資料 (一) 人事室任免組

  16. 應繳送資料 (二) 人事室任免組

  17. 應繳送資料 (三) 人事室任免組

  18. [提請升等教師名單] 注意事項 • 各學院、中心、處彙整成一份 • 依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等級推薦 • 各相關院、系(科)所、室主管簽章後報校 人事室任免組

  19. [升等應繳送資料一覽表]及[自我檢核表]注意事項[升等應繳送資料一覽表]及[自我檢核表]注意事項 • 升等申請人、系、院辦理升等承辦人請依繳送資料一覽表及檢核表,逐項檢查資料有無遺漏。 • 資料請一律以A4紙繕打、彙整,依順序以長尾夾夾住(因各級教評會審查時仍需影印升等相關資料,若恐遺失可加以編註頁碼)。為使資料一致及影印方便,請儘量避免用活頁本或裝訂。 人事室任免組

  20. [教師升等推薦表] 注意事項 • 系、院教評會應出席人數、與會人數 、贊成票數需符合各學院、系教評會設置辦法規定。 • 系、院之「教學、研究、服務、總分」填寫需完整。 • 院意見之「綜合意見」,如過去5年執行之研究、獲奬情形需填寫完整。且與所附代表作及參考作一致。 • 系、院主管簽章( 首頁、 V 、 VI) 。 人事室任免組

  21. [著作審查意見表] 繳送份數 至少4份 特殊領域,院委請系、所辦理者 至少6份 系、院均送審者,每級至少3份 1 審查人應以校外學者專家擔任。 2 遵守相關應迴避規定。 人事室任免組

  22. [著作審查意見表] 注意事項(一) • 著作審查意見表採分數制及等第制並行,由各學院依學院特性,自行選用。 • 使用分數制者,分項分數應符合各等級教師分項標準、總分計算無誤(至少應有總分)。 • 不論送審成績及格與否,應全部送校。 • 審查人應保密,審查手稿應重新繕打並校對。 人事室任免組

  23. [著作審查意見表] 注意事項(二) • 代表著作名稱與著作審查意見表內所填一致。 • 審查人任職單位、職稱填寫完整並簽章。 • 審查人資格不可有高資低審情形。 • 審查日期需為當年度送審各級教評會開會之前完成。 • 若有負面意見,檢附申請人說明。 • 負面說明與審查內容有重大歧異時,檢附院方持平意見說明。 人事室任免組

  24.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操作說明 1 2 3 4 逕至教育部高教司網站,大專院校教師資格審查系統 履歷表於貼上照片後,一式三份,並簽章。 代表作、參考作,不符期限者請勿列入 不需帳號、 密碼,逕入[教師申請作業] ,作業完成檔案存成00000.xml 檢附履歷表一式三份(含照片)、檔案、照片一張 人事室任免組

  25. [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之說明 • 以中文版為主,英文版供參考使用。 • 原則合著人均應簽章。 • 例外合著人得免簽章者: • 送審者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 送審者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其國外合著者(外國籍) 人事室任免組

  26. [代表作] 形式要件說明 人事室任免組

  27. [代表作] 出版說明 • 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 • 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 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著作(若專書須已出版為限) • 具接受函並將定期(1年內)發表出版者。 • 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 人事室任免組

  28. [代表作] 發表規範說明 • 理、工、醫、生農、管、電資、公衛等學院及教務處師培中心應有發表於SCI 或 SSCI所列學門期刊之著作,但少數特殊領域得以所屬學院外之其他相關學科標準,予以考慮。 • 文、法、社科院應有發表於其系、所所列優良(一級)期刊或 SSCI、AHCI、TSSCI、THCI所列期刊之著作。 備註:系、所所列期刊名單應經系、院教評會通過後,送 校教評會核備,並由校教評會上網公佈 人事室任免組

  29. [代表作] 補充說明 • 應有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翻譯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不得送審。 • 代表著作不得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人事室任免組

  30. 檢附接受函之未出版代表作應注意事項 • 代表作應於1年內發表(以接受函信件日期為準) • 發表後 2 個月內,抽印本送人事室查核存檔 • 未於期限內發表,若因非可歸責於送審人事由者得申請展延: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向學校教評會申請展延,並以該著作接受刊登之日起3年內為限(99.11.24發布審定辦法第15條修正規定)。經校教評會通過,報教育部備查。 備註(1)未依規定期限發表,且未申請展延者,依規定報教育部 廢止註銷該等級教師證書資格。 (2)以兩篇以上為代表著作者,請考量出版時間。 人事室任免組

  31. 代表作如為專書者注意事項 • 已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著作為限。 人事室任免組

  32. [參考著作] 形式要件說明 人事室任免組

  33. [參考資料] 說明 • 參考資料: • 自前一等級至申請高一等級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列為參考資料。 • 無參考資料者得免列。 人事室任免組

  34. 各級教評會注意事項(一) • 對教師升等所為之決定為行政處分。 • 對不同意升等之決定應具體敘明理由,函知申請人。 • 對教學、研究、服務做客觀考評。 人事室任免組

  35. 各級教評會注意事項(二) • 助理教授升副教授,應有博士後獨立撰述之研究著作於回國後發表。 • 各院系需擬訂最低升等標準,若乏客觀如SCI索引期刊,宜建立優良期刊參考名錄。 • 各院、系科所間之差異存在,應建立相對標準。 人事室任免組

  36. 各級教評會注意事項(三) • 校教評會對升等案專業認知質疑時,得先送還原通過學院,再重作審查或提出必要說明,或由校教評會組成專案委員會(組成委員不以該會委員為限,得聘請相關專業領域人士參與)進行審查,再將審查結果提校教評會討論。 人事室任免組

  37. 歷年常見錯誤情形 • 證件不齊:如年資證明、負面說明、接     受函等。 • 資料漏填。 • 資格履歷表填寫錯誤或檔案格式錯誤。 • 分數等級評分有誤,審查日期非本年度,加總分數有誤。 • 審查意見表內容與代表作名稱不符。 • 未附抽印本或期刊封面。 人事室任免組

  38. 人事室業務分工 人事室任免組

  39. 以上資料,敬請 參考。102學年度實際規定與進度仍以預計102年3月份所發升等公文規定為準。謝謝您! (資料時間:102.3.1) 人事室任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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