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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 《 母婴保健法 》 依法提高 孕产期医疗保健质量 安徽省卫生厅基妇处 史晓群

贯彻落实 《 母婴保健法 》 依法提高 孕产期医疗保健质量 安徽省卫生厅基妇处 史晓群. 一、我省目前现状 二、依法行医,规范医疗保健行为 , 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 三、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和管理 , 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 一、我省目前现状. 表一、孕产妇保健有关指标之一 ( 全省 统计报表 ). 图一、 孕产妇保健有关指标之一 (%). 表二、孕产妇保健有关指标之二 ( 全省统计报表 ). 图二、孕产妇保健 有关指标之二 (%). 表三、 爱婴医院产科有关指标调查统计结果 (爱婴医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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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 《 母婴保健法 》 依法提高 孕产期医疗保健质量 安徽省卫生厅基妇处 史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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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 依法提高 孕产期医疗保健质量 安徽省卫生厅基妇处 史晓群

  2. 一、我省目前现状 二、依法行医,规范医疗保健行为,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 三、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和管理,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

  3. 一、我省目前现状

  4. 表一、孕产妇保健有关指标之一(全省统计报表)表一、孕产妇保健有关指标之一(全省统计报表)

  5. 图一、孕产妇保健有关指标之一(%)

  6. 表二、孕产妇保健有关指标之二(全省统计报表)表二、孕产妇保健有关指标之二(全省统计报表)

  7. 图二、孕产妇保健有关指标之二(%)

  8. 表三、爱婴医院产科有关指标调查统计结果(爱婴医院检查)表三、爱婴医院产科有关指标调查统计结果(爱婴医院检查)

  9. 表四、爱婴卫生院人员素质综合考核调查结果(爱婴卫生院暗访)表四、爱婴卫生院人员素质综合考核调查结果(爱婴卫生院暗访)

  10. 表五、全省孕产妇死亡率(校正)与全国比较

  11. 表六、孕产妇主要死因(全省统计报表)

  12. 表七、全省孕产妇主要死因所占比例(%)

  13. 表八、全省婴儿死亡率(校正)及其及主死因位次表八、全省婴儿死亡率(校正)及其及主死因位次

  14. 通过以上分析,提示了下几个问题: 1、九十年代以来,全省孕期保健服务有关指标逐年提高,保健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 2、住院分娩率、非住院分娩新法接生率和高危住院分娩率等指标逐年提高,产褥感染明显减少,孕产妇死亡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产科质量有了一定提高。  3、在孕产妇死亡中,内科合并症和妊高症等死亡所占比例无明显变化,尤其是妊高征变化不大,说明孕期保健的质量还存在一定问题。  

  15. 4、产科出血引起的死亡居高不下(其它方面的死亡减少),占总死亡率近一半,是产科首位死因,说明产科质量亟待提高。4、产科出血引起的死亡居高不下(其它方面的死亡减少),占总死亡率近一半,是产科首位死因,说明产科质量亟待提高。 5、根据每年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国家监测点及全省的部分典型病例)结果,孕产妇死亡全部或大部分是可避免死亡的或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进一步说明产前保健质量和产科工作质量存在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6. 通过以上分析,要认识到以下几个问题: 1、要认识到孕产妇是一个特殊的健康人群,不同于一般的病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任务是十分艰巨的; 2、要认识到母婴保健工作的特点(周期、技术、风险、责任、范围等),只有提供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才能保证其可持续发展; 3、要认识到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加,社会和群众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需求量进一步增加,要求标准不断提高,如果跟不上时代要求,就要被淘汰。

  17. 4、要认识到孕期保健工作质量和产科工作质量不仅关系到孕产妇死亡率,而且与新生儿死亡的高低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孕产期医疗保健工作质量关系到两个死亡率,即母婴保健工作质量关系到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指标——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要认识到我们的职责和责任。

  18. 二、依法行医,规范医疗保 健行为,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 务质量

  19. (一)母婴保健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3号主席令)(一)母婴保健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3号主席令)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20. 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1.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308号令)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以下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23.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二十三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24.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25.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26.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第308号令)第三条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范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第308号令)第三条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范围。 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2、婚前医学检查; 3、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4、助产技术; 5、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6、新生儿疾病筛查; 7、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它生殖保健服务

  27. (三)安徽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公告)(三)安徽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公告) 第十五条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 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范围,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医学咨询和自我保健知识; (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 (三)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 (四)定期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提供避孕咨询。

  28. 第十六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过少;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可能有畸形;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的物质; (四)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 (五)年龄超过35周岁的初产妇; (六)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的其他情形。

  29. 第二十条提倡孕妇住院分娩。因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家庭接生员实行消毒接生。高危孕妇必须在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负责接生的人员应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卡)中认真填写分娩记录。第二十条提倡孕妇住院分娩。因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家庭接生员实行消毒接生。高危孕妇必须在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负责接生的人员应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卡)中认真填写分娩记录。

  30. 第二十一条 妇幼保健院(所)或乡(镇)卫生院依据孕产妇保健手册(卡)中的分娩记录,出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统计报告制度,并对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原因进行评审。

  31. (四) 关于爱婴行动方面的有关规定: 开展创建工作的目的:提高母乳喂养率;改革旧的产科制度,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提高产科工作质量,落实母亲安全、儿童优先的宗旨。 1 、四个“十条”: (1)安徽省促使母乳喂养成功的十条措施 (2)促使母乳喂养成功的十条措施(全球标准) (3)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4)爱母分娩十点措施

  32. 2 、安徽省母乳喂养、母婴同室管理常规 (卫妇秘[1999]276号) 从产科门诊母乳喂养健康教育常规、母婴同室收住对象、早接触早吸吮常规、乳房护理常规、产妇护理常规、新生儿护理常规、医护人员的职责、陪客探视管理、消毒隔离制度、奶库工作制度及管理、出院宣教、母乳喂养和产科工作质量指标等方面对整个产科工作提出了较全面的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其中包括产科工作质量有关指标。

  33. 3、安徽省爱婴卫生院业务管理规范(试行) 皖卫妇[2002]32号 从妇产科宣教、人员培训、母婴同室、房屋基本标准、设备基本标准、产科技术人员基本标准、技术服务标准等方面对创建爱婴卫生院及爱婴卫生院应该达到的软硬件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

  34. 4、全省爱婴行动(爱婴医院、卫生院) 发展状况: 九十年代末创建了207所爱婴医院(县及县以上)

  35. (五)其它有关规定 1、安徽省产后出血防治方案(试行) (卫妇秘[2001]121号) 明确了诊断标准、产后出血危险因素的识别、预防措施、产后出血的原因、产后出血的诊断要点、产后出血的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36. 2、安徽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暂行规定(卫妇秘[2002]355号)2、安徽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暂行规定(卫妇秘[2002]355号) 目的:提高全省孕产妇期保健工作质量,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妇产科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规范全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依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全国和我省妇幼卫生监测方案。 主要内容: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施属地管理;对所有的孕产妇死亡都要进行评审;每年各级对孕产妇死亡进行两次评审和资料上报等规定。规定了全省统一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37. (五)安徽省两个《发展纲要》(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01〕46号)有关规定:(五)安徽省两个《发展纲要》(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01〕46号)有关规定: 与卫生有关的指标共28项,其中与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有关的指标21项。与妇女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有关的卫生保健指标有: MMR、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孕产期保健覆盖率等。 另外,还提出了流动人口孕产妇和妇女享有当地孕产妇和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等方面的指标。

  3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309号令) 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它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39. 第二十条 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40. 通过对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学习,要求每一个母婴保健人员:通过对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学习,要求每一个母婴保健人员: 1、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每个母婴保健人员要正确认识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职责与义务,提高依法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自觉性; 2、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每个母婴保健人员要熟悉与日常工作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深刻理解并掌握与母婴保健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学法、知法、守法; 3、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每个母婴保健人员要提高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自觉性,切实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并溶于日常工作,变为自觉行动,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医疗保健行为。

  41. 三、依法行政,加强监督 和管理,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

  42. (一)依法严把机构的许可审批和相关人员的准入关。(一)依法严把机构的许可审批和相关人员的准入关。 1、机构的管理: (1)第一道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第二道许可—《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配套文件。

  43. 2、人员的管理: (1)执业医师、护士的管理—《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及人员资格管理;

  44.   (二)强化职责,切实加强对机构和人员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二)强化职责,切实加强对机构和人员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1)医疗机构定期校验:以100张床位为界,<100张,每年一次;>100张,每三年一次; (2)医疗保健人员定期考试考核:年度考核、新上岗培训、继续教育等;助产人员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等; (3)医疗保健质量的具体要求; (4)提高住院分娩率,减少个体和家庭接生;   (5)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减少计划外生育;   (6)实行综合治理,净化医疗卫生市场。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等多部门联合行动,打击非法行医,取缔无证接生,降低两个死亡率。

  45.   (三)制订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各级医疗保健服务网络。  (三)制订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各级医疗保健服务网络。 1、根据当地的卫生资源和服务需求,健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配备适应当地需求的医疗保健服务网络,要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   2、制订相关政策,保证基层医疗保健网络的建立健全,保证各级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落实到位;   3、因地制宜落实乡村人员报酬(乡镇级“两位一体”,村级“三位一体”、“四位一体”等),保证乡、村网络的稳定性; 4、保健与临床有机地结合,院内与院外有机地衔接,保证孕期、产期和产后的安康。

  46. (四)学法守法,进一步提高有关人员对依法提供高质量医疗保健服务重要性的认识。(四)学法守法,进一步提高有关人员对依法提供高质量医疗保健服务重要性的认识。 1、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母婴保健技术人员依法提供高质量医疗保健服务的认识; 2、自觉规范医疗保健行为,将依法提供母婴保健服务溶入日常自觉行动; 3、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服务质量为本的服务意识;

  47. 4、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特别是政治素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形象,提高卫生部门的社会信誉度(创建诚信医院); 5、充分认识医疗保健质量是实现医疗保健工作可持续发展、拓展服务范围和吸引服务对象的基础; 6、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48.   (五)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整个队伍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  (五)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整个队伍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 1、培训提高业务队伍素质:专题培训、系统培训、结合当地实际培训、利用项目机遇培训、继教培训等;综合素质; 2、管理提高孕期保健服务质量:包括工作质量和管理质量(孕管册的管理);高危筛查与专案管理; 3、提高产科医疗质量:加强围产期保健、推广适宜技术、创建爱婴医院和卫生院、孕产妇死因分析、各项工作规范的落实、工作质量督导、年度目标纳入任期目标管理和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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