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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補助計畫之 主計業務篇 - 主計室報告

委辦補助計畫之 主計業務篇 - 主計室報告. 時間: 102 年 9 月 3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 時 30 分至 2 時 地點: 4 樓會議室. 大綱. 壹、 教育部委辦補助計畫 主要法令規章 貳、經費報支注意事項 叁、教育部委辦補助經費編列注意事項 肆、主 計作業系統說明 伍、違失案例. 壹、教育部委辦補助計畫 主要法令規章. 教育部資料參考網址 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 除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 之規定外教育部另訂: 1.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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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委辦補助計畫之主計業務篇-主計室報告 時間:102年9月3日(星期二) 下午1時30分至2時 地點:4樓會議室

  2. 大綱 壹、教育部委辦補助計畫主要法令規章 貳、經費報支注意事項 叁、教育部委辦補助經費編列注意事項 肆、主計作業系統說明 伍、違失案例

  3. 壹、教育部委辦補助計畫 主要法令規章

  4. 教育部資料參考網址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教育部資料參考網址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 • 除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之規定外教育部另訂: 1.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2.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3.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4.教育部補助經費、委辦經費收支結算表 5.教育部補助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審查原則 6.高中職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 7.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大學校院協助高中 高職優質精進計畫經費要點

  5. 貳、經費報支注意事項 誠信原則

  6. 誠信原則 一、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   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 據。 二、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   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    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3)

  7. 貳、經費報支注意事項 通案性原則

  8. 簡易請購作業流程 使用單位填寫並核章: 1.上網請購一般業務需求 2.提供需求規範,逾10萬元應附採購規格表及底價建議表一份 3.特殊需求或計畫請事先簽准 使用單位 是 採購組 保管組 總務處 否 總務處審核 是 否 主計室審核或登帳 主計室 是 否 校長核定 校長 是 採購組 採購組承辦人 結 束

  9. 通案性原則 (一)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無於事前依照規定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續。 (二)請購時應註用途或案據、依照法律或習慣應具備之主要書據或形式。 (三)購置財物,請儘量集中辦理,一次填單,勿化整為零,規避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四)財產分類標準 • 財產: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設備及圖書。 • 物品:金額在一萬元以下,或耐用年限二年以下之消耗或非消耗用品。

  10. 通案性原則 (五)各單位購置(維修)財物時,請於請購單用途欄上確實填寫購置用途(維修財產編號及購置日期),切勿僅填物品名稱;例如購置內容為「影印」時,請將影印內容或影印用途敘明、維修核銷時,應檢附維修清單或維修明細項目,以利審核。 (六)「支出憑證黏存單」上經辦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為同一人。 (七)採購款項以匯款逕付受款人為原則,除特案簽准外,請勿代墊。 (八)報支獎品(如圖書禮券)時,應檢附領用人簽章       名冊。

  11. 通案性原則 (九)召開會議逾用餐時間或因應團體勤務特殊需要,需由機關統籌提供餐點時,應檢具廠商發票或收據(每份上限80元),並敘明散會時間,方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 (十)統一發票應記註事項 • 營業人之名稱,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 採購名稱、數量、單價、總價均應核實填寫,勿以「一批」或「一式」概括,並註明廠牌規格。 • 開立發票日期(年、月、日)、買受機關名稱(勿填寫單位名稱或個人)。 •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

  12. 通案性原則 (十一)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 本校統一編號:69116809,若未輸入統一編  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  號後,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統一發票  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  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 (十二)各機關(構)員工所取據之紙本電子發票,倘 顯無法長時間保存者,應先行影印一份並簽 章後,再併同原始紙本電子發票黏貼於支出 憑證黏存單,向機關申請經費報支。

  13. 通案性原則 (十三)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    「各機關應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不得辦理 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公共關係費 、廣告費、業務宣導費支用,應合於業務需 要。」 (十四)資本支出執行率未達90%者,需議處相關單    位,且次年度預算將遭刪減。 (十五)當年度各項報銷憑證務必於年度終了(每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銷完畢。

  14. 通案性原則 (十六)健保補充保險費採取就源扣繳方式,處室辦    理演講、邀請專家出席及優質化、均質化之    計畫授課等個人費用申請時,於請購項目增    列健保補充保費辦理就源扣繳,以利出納組    依規定繳納。    計算方式:    個人酬勞總額×2%=機關應付補充保費    (無論給付金額是否高於5千元皆須扣繳)    

  15. 貳、經費報支注意事項 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16. 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 本校國內出差旅費支給一致規

  17. 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一、出差應詳填事由、地點,如「○月○日○○○   赴○○機關(地點)參加○○會議(工作事項)   」,不可僅填列洽公、開會、蒐集資料等。 二、凡出差地點在原台南市、台南縣永康市及仁 德鄉者,一律依公假處理,不核支差旅費。 豐原(含)以南之會議、研習,接駁或報到時 間在第一班自強號可抵達範圍者,交通費補 助最高標準為自強號。豐原(含)以北之公差 搭乘高鐵(含)以上交通工具則不再核給路程 假(半天)。

  18. 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三、應邀參加他機關會議時,如已支領交通費、   膳雜費及住宿費,不可重複報支出差旅費。 四、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7點   規定,已支給出席費者,邀請機關學校得衡   酌實際情況,支給必要之差旅費,返校後請   勿重複報支出差旅費。 五、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標準   表:各機關出差之派遣,應嚴格控管,往返   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凡屬員工因公   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者,   其差勤管理應以「公出」登記,不得報支差   旅費。

  19. 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六、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   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   等,如未提供膳宿,得依本校國內出差旅   費支給一致規定報支交通及住宿費,但膳   雜費只能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   講習報支費用規定」報支1/2膳費(即1/4 膳雜費),如供兩餐(包括餐盒)則不補 助膳費。

  20. 貳、經費報支注意事項 請購、核銷注意事項

  21. 請購、核銷注意事項

  22. 請購、核銷注意事項

  23. 請購、核銷注意事項

  24. 請購、核銷注意事項

  25. 請購、核銷注意事項

  26. 請購、核銷注意事項

  27. 叁、教育部委辦補助經費  編列注意事項

  28. 經費編列注意事項  • (一)申請補助案件,下列經費不予補助: 1.人事費 2.內部場地使用費 3.行政管理費:包括機關、學校或團體內部之 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 • (二)委辦計畫採行政協助方式辦理者,應訂定協    議書,確立雙方權利義務;採行政指示辦理     者,應於計畫書或公文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    係。

  29. 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 (一)應按原定工作計畫或指定用途支用。 • (二)原編列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之資本門項目,如實際執行支出 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仍視為資本門經費。 • (三)各計畫經常門項目除另有規定外,流入未超  過20%,流出未超過30%者,由各機關、學校 或團體循其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逾上開 比例者,仍應報教育部同意後辦理。

  30. 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 (四)除實際擔任授課者,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    外,受本部補助之機關、學校或團體人員,不 得支給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    、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及評鑑費等相關酬勞 ;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任何酬勞及差旅費。 • (五)補助及委辦計畫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    計畫預算規模者,應檢送「教育部補助(委辦    )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附表三)報教育部    辦理。(未依規定報准者教育部將收回原核定    經費)

  31. 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 (六)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款項之支用,應逕付受款    人,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 • (七)經費支用不合法令或契約約定者,教育部應予    收回,並得視情節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 (八)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計畫執行結果如有結餘,    以納入基金方式處理為原則。但未執行項目之 經費,仍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 (九)至遲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    檢附成果報告、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    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報部

  32. 100年度教育部所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預算執行情形共同缺失事項100年度教育部所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預算執行情形共同缺失事項 教育部補助款及委辦經費執行情形部分 (一)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第 6 點規定,補助及委辦經費若有須變更   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支用項目者,應檢送   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   。經查仍有部分學校未依規定辦理,以致   核與契約約定不符,而予以收回。 (二) 依前揭要點第8、10點規定,原始憑證應裝   訂專冊,並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辦   理結報。

  33. 叁、教育部委辦補助經費  編列注意事項 優質化輔助方案

  34. 優質化經費編列原則 • 1.經費編列應符合計畫推動所需,並依「教   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 2.跨專案計畫辦理項目不得重複編列經費。 • 3.一般性經常設備與計畫無關者,不得列入。 • 4.學校應考量現有設備狀況,避免重複購置。 • 5.相關活動之辦理以校內舉行為原則。 • 6.經費編列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表示。

  35. 優質化經費編列原則 • 7.各計畫相同用途項目名稱應一致。 • 8.經費編列應以最低經費發揮最大計畫效   益、受益人數最大化及設備教學效益最佳  化原則。 • 9.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  準表」之規範,有關雜支已涵蓋之經費項 目,除特別需求外,不得重複編列。如文  具用品、紙張、錄音帶、資訊耗材、資料  夾、郵資等。

  36. 優質化補助基準-經常門  (1)經費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並得編列學生獎學金、獎助金、教師進修補助、設備維護費、材料費、租車費及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之物品耗材費等業務費之補助;不包括人事費、加班費。 (2)學校為推動本計畫,得薦送教師進修,其學分進修補助費應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辦理。

  37. 優質化補助基準-經常門  (3)大專校院教師至高中授課,課程內容屬大專校院課程之延伸,其鐘點費比照大專校院授課鐘點標準規定支給,並以由高中支付為原則;其在校外授課時數,仍應受原服務單位相關規定之規範。 (4)材料費以參與計畫之學生人數計算,每學期每人新臺幣二百元。 (5)租車費每車每天補助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38. 優質化補助基準-經常門  (6)入學獎學金每人每學期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各單項每人最多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獎學金及獎助金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學校應於其所提出之經營計畫書中敘明對獲得獎學金、獎助金學生之後續輔導具體作為,並經本署審核通過。

  39. 優質化補助基準-資本門  • (1)包括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  訊、資料庫、教學相關設備及設施費之  補助。 • (2)包括與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費之補  助。 • (3)第二期程學校資本門經費以不超過總經    費三分之一為原則。

  40. 優質化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1.入學獎學金、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學校應訂定相關審核要點,並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2.設備維護費及未達新臺幣一萬元之物品耗材費以支應本項業務所需,且非屬學校內固定支出者為限。 3.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一部分,不另支給編撰費。 4.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書使用。

  41. 優質化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5.補助經費不得支應校刊之編輯及印刷費、演出費、招生紀念品製作費。 6.學校租車或使用校車,隨車人員不得支領交通。 7.補助經費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籤並註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年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購置」字樣,並納入學校財產管理。 8.使用學校內部設備(例如學校校車等)不予補助。

  42. 優質化其他注意事項 •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應依核定計畫分別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辦理核結。 • 計畫之執行如變更計畫內容者,應報部核定後辦理。 • 採購招標後有標餘款項,限支用於與本計畫相關之項目;支用於本計畫新增項目者,應報部同意後始得支用。

  43. 叁、教育部委辦補助經費  編列注意事項 均質化實施方案

  44. 均質化經費編列原則 • 1.經費編列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 2. 經費編列以新台幣仟元為單位表示。 • 3.各計畫用途項目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 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且項目名稱 應與基準表一致為原則。 • 4.跨專案計畫辦理項目,不宜重複編列經費。

  45. 均質化經費編列原則 • 5.與計畫無關之一般性經常設備,不宜列 入本項補助經費。 • 6.學校宜考量現有設備狀況,避免重複購 置,以節省公帑。 • 7.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 準表」之規範,有關雜支已涵蓋之經費 項目,除特別需求外,不得重複編列。 如文具用品、紙張、錄音帶、資訊耗材 、資料夾、郵資等。

  46. 均質化補助基準-經常門  (1)經費應依照「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  列基準表」編列,另得編列學生助學金、教 師進修費用、設備維護費、材料費、租車費 及新臺幣壹萬元以下之物品耗材費等,惟物 品耗材費不得超過經常門總經費之20%。 (2)材料費以參與計畫之學生人數,每生每次新 臺幣貳佰元計,惟材料費之總經費不得超過 經常門總經費之20%。

  47. 均質化補助基準-經常門  (3)高中職教師至國中授課,其鐘點費比照高中 職授課鐘點標準支給;其在校外授課時數, 仍應受原服務學校相關規定之限制。 (4)學校因推動本計畫得薦送教師進修,其學分 進修補助費應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之規定辦理。 (5)租車費每車每天最高不得超過壹萬元,但不 得支用於學校校車。

  48. 均質化補助基準-資本門  (1)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資料 庫、教學相關設備或設施。 (2)與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 (3)上述資本門經費需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 業手冊規定編列,即資本門需用於購置耐用 年限兩年以上且金額壹萬元以上之機械及設 備(含電腦軟體設備費)及什項設備。

  49. 均質化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1. 本項經費不予補助人事費、加班費及行政管費。 2. 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一部分,不另支給編撰費。 3. 本項經費所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書使用。 4. 本項經費不得辦理教師校外觀摩參訪活動。 5. 本項經費不得支應校刊編輯及印刷費、演出費、招生紀念品製作費等。

  50. 均質化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6. 若為學校租車或使用校車者,隨車人員不得支領交通費。 7.本項經費得支用於與本計畫相關業務所需之機具、器材及設備維護費等。 8.本項經費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籤並註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年度高中職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方案購置」字樣,並納入學校財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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