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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制改革宣導講習會

公務人員退休法制改革宣導講習會. 銓敘部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壹、前言. 第三層. 第二層. 第一層. 一、社會安全思維下的年金體系. 商業年金 (自願). 職域年金 (強制) (退休、職、伍年金). 國民年金 (強制) (公、勞、軍保). 二、我國公務人員退休給與結構. 假設舊制繼續實施. ① 舊制退休金  前 15 年 每年本俸 5%. ( 第 二層 ). 第 16 年起 每年本俸 1%. ② 新制退休金 ( 第二層 )  每年本俸 2 倍 2%( 約相當舊制 4% ). ③ 舊制公保 養老給付優惠存款 ( 第一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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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公務人員退休法制改革宣導講習會 銓敘部 中華民國98年4月

  2. 壹、前言

  3. 第三層 第二層 第一層 一、社會安全思維下的年金體系 商業年金(自願) 職域年金(強制) (退休、職、伍年金) 國民年金(強制) (公、勞、軍保)

  4. 二、我國公務人員退休給與結構 假設舊制繼續實施 ①舊制退休金  前15年 每年本俸5% (第二層) 第16年起 每年本俸1% ②新制退休金(第二層)  每年本俸2倍2%(約相當舊制4%) ③舊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第一層) 新制公保養老給付 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任職 84.7 實施新制 退休

  5. 三、目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面臨問題(一)退撫基金提撥率不足反映正常成本三、目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面臨問題(一)退撫基金提撥率不足反映正常成本 基金89年第1次精算結果: 假設收益率7% •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15.5% 基金96年第3次精算結果: 假設收益率7%(4%) 一、不攤提過去負債 •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11.9%(23.4%) 二、攤提過去負債 •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17.0%(31.1%)

  6. (二)我國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

  7. (三)我國公務人員領取月退休金年限之變化情形(三)我國公務人員領取月退休金年限之變化情形

  8. (四)部分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公職或再任職於財團法人為公股代表或董監事,甚或是經理人員者,目前缺乏合理的限制機制,致有領取雙薪而被社會大眾質疑為不合理的情形。(四)部分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公職或再任職於財團法人為公股代表或董監事,甚或是經理人員者,目前缺乏合理的限制機制,致有領取雙薪而被社會大眾質疑為不合理的情形。 (五)目前確實有極少數退休公務人員每月所領的退休所得,超過了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在職的薪資所得。

  9. 四、改革的策略 第一階段:﹝現階段的工作﹞ 針對現行退休法制所現問題,做整體性的改造﹝修正退休法﹞ 第二階段:﹝未來四年內的計畫﹞ 以三層年金的完整思維,重新建構雙層年金的退休制度﹝新進人員適用之﹞

  10. 貳、公務人員退休法制的改革﹝現階段的作為﹞貳、公務人員退休法制的改革﹝現階段的作為﹞

  11.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法原則 • 因應人口結構改變及世界發展趨勢 • 兼顧永業文官價值及人力資源之有效運用 • 退休給付合理化 • 退休金準備責任的適度調整 • 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12.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一)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二、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一)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 政策目標 • 因應人口老化趨勢,促進貢獻與所得平衡 • 健全退休制度,充分運用人力資源 • 緩和退休成本之累積,避免轉嫁成為後代沈重負擔 • 促成其他退休制度改革方案實施成效

  13. 設計原則 • 僅對「以任職滿25年」之條件辦理自願退休者,規範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延後至60歲;任職年資較長(30年以上)者,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則限制為55歲 • 現行成就退休條件、支領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之給與,仍依現行規範,不予改變 • 結合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之機制 • 方案實施前未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以年資搭配年齡,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 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14. 方案內容 方案實施後之新進人員部分

  15. 現職人員部分

  16. (二)增加彈性退離機制—增列彈性退休條件 • 增列「任職滿20年以上」、「任職滿10年以上且年滿50歲」、「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以上」等3款彈性退休條件。 • 適用對象僅限於配合機關改制辦理退休人員。

  17. (三)合理調整退休給付方式 • 退休金計算標準(以月退休金為例) 現行: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2%),不滿半年者,計發1%。 修正: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應以「月」為標準,照基數內涵600分之1給與。 • 舊制畸零年資之處理 現行:退撫新制施行前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併入退撫新制標準計算退休給與。 修正:回歸依舊制標準計算退休給與。

  18. (四)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 • 現行「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自願退休得一次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之規定,過於偏重單一年齡,不但排擠其他人員之退休權益,形成不公平,更加重政府財政負擔,爰予刪除,另對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符合加發條件人員,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19. (五)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退休金之給與應提高;其為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給與提高至60個基數;其為支領月退休金者,給與提高至基數的75﹪(五)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退休金之給與應提高;其為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給與提高至60個基數;其為支領月退休金者,給與提高至基數的75﹪ • 考量國民平均壽命延長、人口結構高齡化等趨勢,鼓勵中高齡者繼續任職,爰參酌我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對於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上限,准予其超過35年,並增核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

  20. (六)調整退撫基金法定提撥費率的上限 • 現行退撫基金提撥率雖已於95年1月起調整至現行法定費率上限之12%,但仍與正常成本費率存有差距 。 • 為落實退撫基金提撥率應依精算結果訂定之收支平衡原則與財務預警機制,爰將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調整為18﹪。

  21. (七)增列領取撫慰金的條件限制 • 鑑於撫慰金為公法給付,將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遺族申領撫慰金之範圍限於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家庭成員。 • 增列配偶申請月撫慰金者,應符合年滿55歲或未具工作能力之條件,且與退休人員應於退休生效前已存續婚姻關係2年以上。

  22. (八)明定領取撫慰金的遺族及其領受方式 • 為尊重退休人員意願,如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在法定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時,從其遺囑 • 退休人員生前未立有遺囑,且遺族選擇撫慰金種類無法協調時,因配偶與退休人員關係最為密切,爰參考民法繼承規定,規範配偶得就其選擇之撫慰金種類,領取二分之一

  23. (九)增列退休再任停領月退休金之條件 • 擴大退休再任有給公職應停領月退休金之限制範圍與規定。 • 增列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政府捐助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24. (十)其他修正重點 • 施行細則中涉及人民重要權益事項,提升至本法規定: • 新制年資之補繳規定 • 曾依其他法令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應併受最高年資35年採計上限之限制 • 傷殘命令退休之認定標準 • 參考各國法例,將資遣規定納入本法並增列辦理程序 • 明定不受理退休案申請之情形、喪失或停領月退休金(月撫慰金)之規定以及各項退離給與之請求權時效等

  25. (十一)改善離職退費規定,促進公、私人才交流(十一)改善離職退費規定,促進公、私人才交流 • 刪除現行年滿35歲或45歲離職者,得領取公、自提儲金本息;其餘人員之離職僅能領取自提儲金本息的規定。 • 從新規範:中途離職人員轉任私部門職務並依規定辦理退休者,得不受離職5年內退還基金費用之時效限制。 • 從新規範:中途離職人員至遲應於年滿65歲之日起1年內,申請發還公、自提之退撫基金本息。

  26. (十二)增列優惠存款措施及其改革之法源 • 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優惠存款法制化之要求,並檢討改善95年2月16日實施之現行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之缺失,爰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中增列優惠存款措施及其改革之法源,並訂定改革措施之修正方案。 • 現行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之主要缺失: • 扣減對象集中於基層人員,高階主管人員扣減甚少。 • 年資愈長扣愈多。

  27. 參、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修正方案參、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修正方案

  28. 一、修正方案之適用對象 • 本次修正方案延續95年推動之改革,仍以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為適用對象。因此,下列3類人員將不會受到影響: • 支領一次退休金之人員。 • 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人員(84年7月1 以前退休之人員)。 • 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人員(84年7月1 以後新進之人員)。

  29. 二、修正方案之基本原則 • 簡單易懂-計算公式簡單,易於了解。 • 公平合理-退休所得愈高,扣減愈多。 • 縮小影響面-限縮改革措施的影響人數。 • 鼓勵久任-解決年資愈長扣愈多之不合理情形。

  30. 三、修正方案之內容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 本(年功)俸X2 •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依上開公式計算。

  31. 計算範例一某甲為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七級710俸點之人員,核定退休年資31年(舊制16年、新制15年),另其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為16年。計算範例一某甲為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七級710俸點之人員,核定退休年資31年(舊制16年、新制15年),另其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為16年。 修正方案 1.每月退休所得上限:45,665*2*89%=81,284 2.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上限:81,284-63,035=18,249 3.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上限:18,249*12÷18%=1,216,600 (與改革前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相較,取低者為準)

  32. 計算範例二某乙為簡任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四級800俸點之人員,核定退休年資35年(舊制15年、新制20年),另其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為15年。計算範例二某乙為簡任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四級800俸點之人員,核定退休年資35年(舊制15年、新制20年),另其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為15年。 修正方案 1.每月退休所得上限:51,480*2*97%=99,872 2.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上限:99,872-80,724=19,148 3.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上限:19,148*12÷18%=1,276,534 (與改革前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相較,取低者為準)

  33. 計算範例三某丙為簡任第十一職等年功俸五級790俸點之人員,核定退休年資25年(舊制12年、新制13年),另其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為10年。計算範例三某丙為簡任第十一職等年功俸五級790俸點之人員,核定退休年資25年(舊制12年、新制13年),另其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為10年。 修正方案 1.每月退休所得上限:50,835*2*77%=78,286 2.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上限:78,286-59,392=18,894 3.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上限:18,894 *12÷18%=1,259,600 (與改革前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相較,取低者為準)

  34. 六、採行修正方案之理由 • 公平性考量 • 鼓勵久任,以配合社會人口結構之轉變 • 符合繳費義務與給付權利對等原則 • 限縮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之影響層面,兼顧退休人員生活 • 18%優惠利率,形式上雖未調降,但退休公務人員實質所得已經降低,已形同調降優惠存款利率,政府財政支出亦將因而減少

  35. 七、修正方案之配套措施 • 法制化-俟公務人員退休法完成修法程序後,與整體退休法制之改革同步實施。 • 修正方案與現行改革措施之銜接方式─ • 已退休人員適用修正方案較有利者:立即改適用修正方案。 • 已退休人員適用修正方案較不利者:俟當期優惠存款期滿後,一體適用修正方案。 •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如有增加,應於修正方案實施前,至臺銀辦理回存手續;逾期回存者,僅得自回存之日起計息。 • 公教人員整體同步實施。

  36. 八、對外界疑慮之澄清 • 修正方案未必會增加政府財政負擔 • 修正後之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並無偏高情形 • 修正後之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與世界各國相較,並無偏高情形 • 多數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並未達到上限 • 新進公務人員之退休所得,最高僅為本(年功)俸2倍之70%

  37. 九、本部聲明 • 84年7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年資,早已政策決定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 退休所得偏高,是極少數人之特殊情形,且為制度轉變所造成 • 感謝公務人員共體時艱,配合國家政策

  38.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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