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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入門 - 以奧瑞岡 333 制為例

辯論入門 - 以奧瑞岡 333 制為例. 周倩如 ( 97 學年度永和國小實習工作坊). 奧瑞岡制的歷史. 由英、美法庭間的辯論演進而來,首創於美國奧瑞岡州立大學 。 精神在求真、求實,著重證據;特別於交互 質詢 部分,採即問即答的質詢方式 。 民國 63 年,台灣大學國際事務學會將該辯論條規翻成中文,引進國內。 東吳大學正言社整理出五十六條的中文奧瑞岡辯論規則。. 何謂「 333 」?. 申論 質詢答辯 結辯. 命題種類. 單命題 Ex. 我國刑法應廢除死刑 雙命題 Ex. 正方:我國立法委員選舉應採單一選區兩 票制並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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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入門 - 以奧瑞岡 333 制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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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辯論入門-以奧瑞岡333制為例 周倩如 (97學年度永和國小實習工作坊)

  2. 奧瑞岡制的歷史 • 由英、美法庭間的辯論演進而來,首創於美國奧瑞岡州立大學。 • 精神在求真、求實,著重證據;特別於交互質詢部分,採即問即答的質詢方式。 • 民國63年,台灣大學國際事務學會將該辯論條規翻成中文,引進國內。 • 東吳大學正言社整理出五十六條的中文奧瑞岡辯論規則。

  3. 何謂「333」? • 申論 • 質詢答辯 • 結辯

  4. 命題種類 • 單命題 Ex.我國刑法應廢除死刑 • 雙命題 Ex.正方:我國立法委員選舉應採單一選區兩 票制並立制 反方:我國立法委員選舉應採單一選區 兩票制聯立制

  5. 命題規則 • 正方: • 命題主軸 • 反對現狀 • 採肯定句 • 反方: • 維持現狀 • 改變現狀但不符合正方命題

  6. 賽前程序:領隊會議 • 主辦單位需於比賽二週前招開。 • 題目及其定義應由主辦單位於領隊會議中公佈。 • 題目定義,得依領隊會議之建議而增減、附註。 • 比賽題目確定後,於領隊會議中公佈討論賽程。 • 主辦單位得於領隊會議中宣導場地及設備狀況,必要時得討論。討論後由主辦單位作最後決定,並宣布之。

  7. 人員 • 主席:一位,主持比賽。 • 計時員、計分員及招待人員:若干位。 • 辯士:每隊三位,每隊與賽人員名單於每場比賽前半小時向主辦單位提出,不得再作任何更改。 • 評審人員:五位(三位亦可)。 • 賽前詳閱題目定義及規則。 • 遇缺,須經雙方領隊同意始得進行比賽。比賽中,評審人員不得中途入席、撤席或更換。 • 資格:初賽須由各校隨隊評審任之。複賽由主辦單位邀請三位老師及二位隨隊評審任之。 • 領隊:因故無法行使其職權時,得派隊員一人代行職務。

  8. 程序 • 正一 反一 • 正二 反二 • 正三 反三 • 結論先後於比賽開始時抽籤決定,比賽時主席應說明正、方結辯者。

  9. 辯士職責

  10. 辯士職責

  11. 比賽規則 • 道具一經使用,他方亦有相同之權利。 • 非經他方要求將己使用或待使用之道具於他方發言時展示,視為違規。 • 抗議應於賽前或賽後十五分鐘內由領隊以書面方式向主辦單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 辯士於正式計時開始後,不得自台下觀眾或隊員之任何幫助,否則視同違規。 • 辯士於比賽時間到達後十分鐘未抵達者,主辦單位宣布其棄權。 • 申論、質詢、結辯中,二分三十秒按鈴一響,二分五十九、三分整各按鈴一響,三分二十八、二十九、三十秒各按一響,主席強制台上辯士下台。 • 凡時間到達,則任何發言或答謝語皆應扣分。

  12. 比賽規則:申論 • 申論時,不得對他方為任何質詢,否則視為違規 • 申論時間為三分鐘,不足二分三十秒者,每15秒為單位扣一分,由計分單位統一扣

  13. 比賽規則:質詢與答辯 • 質詢者 • 得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的問題 • 得隨時控制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 • 未經被質詢者承認之言詞,質詢者不得引述以為質詢 • 質詢時間屆滿三分三十秒,主席強制其下台,但不滿二分三十秒不扣分 • 答辯者 • 不得提出反質詢,否則視為違規 • 答覆應保持「切題」之原則 • 得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詢,但惡意要求重述者視為違規 • 經質詢者要求而不停止回答,則為搶答,視為違規

  14. 比賽規則:結辯 • 由兩方與賽者中各擇一為之 • 結論應就己方之論點,加以整理陳述,或對他人已提出之論點再加反駁,不得對他方為任何質詢或提出新論點,否則視為違規 • 結論時間三分鐘,不足二分三十秒者15秒為單位扣一分,超過三分三十秒由主席強制下台。

  15. 評分 • 個人成績以100分為滿分。其中申論35分,質詢40分,答辯20分。 • 申論評分項目含演辯內容15分、組織能力10分、語調口音5分、風度儀態5分。 • 質詢評分項目含推譯能力15分、反擊能力10分、機智反應5分、語調口音5分、風度儀態5分。 • 答辯評分項目含機智反應5分、風度儀態5分、答辯內容10分。 • 團體成績以三百七十五分為滿分,包括個人成績及結辯成績。

  16. 評分標準 • 白紙裁 • 經驗法則 • 比例原則 • 證據力 • 辯士能力

  17. 賽前準備 • 知己知彼:正、反兩方論點及資料皆須準備,並可研擬一辯縞。 • 資料具證據力及公信力,並註明出處: • 期刊論文 • 報章雜誌 • 新聞事實 • 權威專書 • 網路資訊 • 民意調查

  18. 學習辯論的優點 • 說話能力的培養: • 穩健台風 • 臨場應變 • 邏輯推演 • 資料蒐集及處理 • 正確使用資料訊息 • 舉證能力 • 關心、認識時事及社會問題 • 興趣發掘

  19. 參考網站 • http://www.ntut.edu.tw/~s2370048/new_page_11.htm#3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5120701441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0050109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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