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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下的税务筹划

企业并购重组下的税务筹划.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 讲师 :张笑 E-mail : zhangxiao@pccpa.cn. CPA/CPV/CTA/CIA. 主要授课内容:. 2. 税收筹划概念及股权投资主要税收政策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可能性和内容 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税种分析 并购重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纳税义务发生及应纳税所得的确认. 2014/11/11. 1-1 税收筹划的概念. 3. 纳税地点以及经营方向的选择 企业组织性质的税收影响 业务部门的运筹 财务会计的技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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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业并购重组下的税务筹划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 讲师 :张笑E-mail:zhangxiao@pccpa.cn CPA/CPV/CTA/CIA

  2. 主要授课内容: 2 税收筹划概念及股权投资主要税收政策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可能性和内容 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税种分析 并购重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纳税义务发生及应纳税所得的确认 2014/11/11

  3. 1-1 税收筹划的概念 3 纳税地点以及经营方向的选择 企业组织性质的税收影响 业务部门的运筹 财务会计的技术操作 正确处理征纳关系争取税收优惠 2014/11/11

  4. 4 2014/11/11 2-1 股权私募基金主要税收政策

  5. 5 2014/11/11 2-2 公司制私募基金税收解析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按照集合投资制度的运营规则,共同投资成立的具有主体资格的公司法人形式的营业机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通过集合投资制度从事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在这种组织形式中,投资者购买一定基金份额后成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决策,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6. 6 2014/11/11 2-2-1 基金层面主要税收 公司制基金的本质是公司,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律实体。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其不同业务的所得税收如下。

  7. 7 2014/11/11 2-3 有限合伙制基金税收解析 自上世纪90年代引入私募股权投资以来,我国就适时推出了多种税收政策,对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关系到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注册地点、法律架构设计等,更是直接关系到投资人退出时的收益,为业内所关注。

  8. 8 2014/11/11 2-3-1 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演变过程

  9. 9 2014/11/11 2-3-2 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演变过程

  10. 10 2014/11/11 2-3-3 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演变过程

  11. 11 2014/11/11 2-3-4 有限合伙基金层面主要税收

  12. 12 2014/11/11 3 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概念及意义 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要求的范围内,并购双方从税收角度对并购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从而达到降低合并成本,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13. 13 2014/11/11 4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可能性和内容

  14. 14 2014/11/11 4-1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可能性 税收收益的存在为企业的并购筹划提供了可能。 • 纳税的递延本质上不会减少企业的税负,是指税款延迟支付而已,但从货币实践价值角度上考虑,递延纳税相当于企业得到了一笔无成本资金,有利于收益增加。

  15. 15 2014/11/11 4-1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可能性 税收环境的优化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 • 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逃税和避税,他是在税法许可条件下的合理行为,因而,进行税收筹划的外部环境并不是一个税收法制混乱或不健全的市场经济环境,相反,只有逐步实现税收法制化,才能避免由于税法不完善造成的有关人员对税收法律条文的主观诠释,才能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否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毫无意义。当前,我国税收法律建设水平越来越高,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应有的尊重,税收筹划活动也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成为经济生活中的热门话题。这些都为企业进行税收活动提供了保障。

  16. 16 2014/11/11 4-2-1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内容 利润高的企业,通过并购有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用目标企业的亏损冲减盈利企业的利润,避免或减少纳税。 •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亏损企业免交当年所得税,在5年之内可用其税前利润补亏。这样,盈利水平高的且发展稳定的优势企业,如果并购一家亏损企业,整体的纳税地位会显著改变: • (1)通过并购,亏损企业成为并购企业合并纳税的一部分,其亏损可以抵减并购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并购企业还可以享受减免税的好处。(3)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享受延缓纳税的好处。

  17. 17 2014/11/11 4-2-2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内容 并购有税收优惠的企业,从而引起纳税主体的改变,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 •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并购后改变整体企业的注册地,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因此,通过对企业进行并购,因为税收主体的变化而使得企业享受了种种税收优惠,减轻了企业的整体税负,降低了税收成本。

  18. 18 2014/11/11 4-2-3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内容 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调节利润,减轻税负。 • 由于有关所得税法规对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等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待遇存在区别。 • 企业并购后,关联企业间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为关联企业运用转让定价,减轻税负提供了方便。通过转让定价,企业可以将利润从所得税适用税率高的企业转移至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9. 19 2014/11/11 4-2-4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内容 并购企业以自身的股票换取目标企业的资产或股票,而不是用现金或债券支付,以得到推迟纳税和减轻税负的好处。 • 在税收法律的立法原则中,对企业或其股东的投资行为所得征税,通常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收益为税基;对于没有实际收到现金红利的投资收益,不予征税。这就给并购企业提供了免税购并的可能。免税并购实际上就是指并购企业以自身的有投票权的股票,降价换取目标企业的资产或普通股股票,是一种用股票出资的方式。

  20. 20 2014/11/11 5 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税种分析

  21. 21 2014/11/11 5-1 企业重组税务的法律规定

  22. 22 2014/11/11 5-2 企业重组税务的立法原则和依据 • 对交易行为征税的原则 • 量能纳税的原则 • 中性和区别对待相结合的原则 • 反避税的原则 • 便于税收征管

  23. 23 2014/11/11 5-2 一般性重组 •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4. 24 2014/11/11 5-2 特殊性重组 - 5项基本条件 •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的规定(75%); • 重组交易对价涉及股权支付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85%); • 企业重组后12个月内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即经营活动的连续性; •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权,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即权益投资的连续性。

  25. 25 2014/11/11 5-3 法律形式改变 •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登记注册地转移到境外,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组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以公允价为基础确定。其他法律形式的简单变化,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 • 名称改变?/住所(公司注册地)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 IPO改制时是否需纳税?

  26. 26 2014/11/11 5-3-1 企业债务重组 • 债务重组的几种形式 • (1)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 (2)通过修改负债条件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 (3)债务人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 (4)以经上三种形式组合的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债务重组日:是指重组协议或合同生效日。 需要探讨的问题:债转股如何确定重组日?

  27. 27 2014/11/11 5-3-2 企业债务重组 • A.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28. 28 2014/11/11 5-3-3 企业债务重组 • B.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和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则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9. 29 2014/11/11 5-4-1 股权收购 • A.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 被收购企业股东应以在交易时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的所得或损失;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30. 30 2014/11/11 5-4-2 股权收购 • B.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当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应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时,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是:被收购企业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对非股权支付部分,被收购企业股东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损失。收购企业也应调整相应的资产计税基础。

  31. 31 2014/11/11 5-4-3 股权收购 • 股权收购需要探讨的问题 • 问题之一: • 当股权收购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时,是否必须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 根据59号文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特殊性重组。 • (比如当转让方处于免税期或以前年度有亏损时)。

  32. 32 2014/11/11 5-4-3 股权收购 • 股权收购需要探讨的问题 • 问题之二: • 收购方存在重复纳税问题,这一问题是否需要消除? • 例子:被收购方转让股权的市场公允价为100万元,计税成本为80万元,收购方按市场公允价进行股权收购(即股权支付额为100万元),此时,如果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且选择了特殊性重组,其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须按80万元确定。 被收购方:取得的对价为市场公允价100万元,所得为20万元,虽然暂时不纳税,但将来转让时,还是需纳税。 收购方:支付了100万元的对价,但只能按80万元确定计税成本,将来转让该项股权时,仍需对这20万元差价,确认转让所得纳税。

  33. 33 2014/11/11 5-4-3 股权收购 • 股权收购需要探讨的问题 • 问题之三: • 企业分步或分次实施收购,对于每一次来说,其收购(转让)的股权比例均达不到规定的比例,但累计结果符合规定的比例,能否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重组前后连续十二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34. 34 2014/11/11 5-5-1 资产收购 • A.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 转让企业应以交易时的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受让企业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35. 35 2014/11/11 5-5-2 资产收购 • B.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当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时,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是: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对非股权支付部分,转让企业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受让企业也应调整相应的资产计税基础。

  36. 5-5-3 资产收购 • 资产收购过程中需要弄清的几个问题 • 重组日:为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 • 需要探讨的问题: • 由于资产收购涉及的项目较多,具有综合收购属性,因此,其各项资产实际交割日存在差异,从而使重组日的判定标准困难。

  37. 5-5-3 资产收购 • 资产收购过程中需要弄清的几个问题 •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比较: • 相同:收购方均为交易的主体。 • 差异:资产收购交易的客体是被收购企业的资产,被收购企业同时又是交易的主体;股权收购交易的客体是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但被收购企业不是交易的主体,交易的主体为被收购企业的股东。

  38. 38 2014/11/11 5-6-1 企业合并 • A.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39. 39 2014/11/11 5-6-2 企业合并 • B.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 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40. 40 2014/11/11 5-6-3 企业合并 • 被合并企业的税务处理问题 • 问题之一: • 在吸收合并中,吸收企业的亏损可以继续弥补,但新设合并,参与企业均需解散,均属于被合并企业,其亏损是否可以弥补? • 如不可以弥补,是否有违税收中性原则?

  41. 41 2014/11/11 5-6-3 企业合并 • 被合并企业的税务处理问题 • 问题之二: • 合并企业2010年被合并,09年亏损500万元,08年亏损400万元,07年亏损300万元,06年亏损200万元,05年亏损100万元,5年合计亏损为1500万元。合并后,当弥补限额为1000万元时,其弥补限额如何进行分配? • 由近及远?/由远及近?/不分配,可在规定的限额和年限内按最大化方式进行弥补?

  42. 42 2014/11/11 5-6-3 企业合并 • 被合并企业的税务处理问题 • 问题之三: • 59号文第九条规定:吸收合并: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为0)计算。 • 问题:(1)存继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但其优惠金额只能按合并前一年的应税所得计算,这一规定没有考虑以后年度的增量因素;(2)存继企业在合并前一年为亏损的,其优惠金额为0,实际上等于以后年度无法享受优惠政策;(3)没有考虑被合并企业因素。

  43. 43 2014/11/11 6-1 并购重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 案例1:以货币支付对价的税收成本 2012年A公司出资1,000万元,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6月,B公司出资1,500万元,从A公司处购得甲公司100%股权,请分析其税收成本。(仅考虑所得税) 层次1:A企业需纳税=(1500-1000)*0.25=125; 层次2:若A企业存在亏损500,则纳税额为0; 层次3:若A企业为A自然人,则纳税为=500*0.2=100; 若A自然人存在其他投资亏损,是否可以抵税?

  44. 44 2014/11/11 6-1 并购重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 案例2:定增并购 A上市公司拟定向增发1亿股,购买B公司持有的甲公司100%股权,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账面净资产为1亿元,净资产评估值为2亿元。A公司购买日股票市价为2元/股,请分析其出让方税收成本。 一般税务处理下:B公司纳税=(20000-5000)*0.25=3750; 特殊税务处理下:B公司纳税=0; 特殊税务处理下,A上市公司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是多少?B公司的计税成本是多少?

  45. 45 2014/11/11 6 并购重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 案例3:以获取土地为目的的股权收购 • 基本情况: • 某海产品公司始建于1992年1月,建筑面积9,873.7平方米,占地面积3,753平方米,是一家专业批发市场。根据2010年12月31日未审财务报表公司资产总额14,720.6万元,负债3,365.43万元,股东权益11,354.73万元。其中长期股权投资7,253万元,投资性房地产4439.98万元,固定资产1366.73万元。账面房产原值36,713,920.59元、账面净值21,212,963.41元,评估价值201,310,000.00元,评估增值180,097,036.59元。

  46. 46 2014/11/11 6-1 并购重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 重组操作方案 • 针对本公司实际情况可采用的转让方式有两种:第一是直接转让房产;第二是转让公司股权。其较优方案为转让公司股权,但由于公司资产种类较为复杂,不能将本公司股权直接转让,在分析比较后,可选择将拟转让资产作为实物出资成立新的公司,再将股权转让的方式。

  47. 47 2014/11/11 6-1 并购重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 重组操作方案 • 1、以房产评估价格作为出资额,与对方单位共同成立新的公司。经初步评估后的房产含土地价值为20131万元,则其房产可在经各出资方认可后以最大20131万元为限,作为出资,但其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本公司作为非国有企业,在经相关工商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适当降低新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货币资金压力。假定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则货币出资不得少于3000万元,实物(房产)出资为作价7000万元,实物出资溢价13131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2.再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

  48. 48 2014/11/11 6-1 并购重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 税负分析 • 公司除作为出资的房产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外,不需缴纳流转税和土地增值税,再将股权平价转让也不会增加新的税负。根据公司土地及房屋账面价值账面净值21,212,963.41元,评估价值201,310,000.00元,假定评估价格即为市场价格,则评估增值额180,097,036.59元。将需要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180,097,036.59×25=45,024,259.5元。 契税如何交纳? 这个案例还有筹划空间么?

  49. 49 2014/11/11 7-1股权持有期间的纳税时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50. 50 2014/11/11 7-2股权转让环节的纳税时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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