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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場:兒童人權與婚姻暴力防治

東亞比較法律及社會:婚姻暴力及婦女兒童人權國學術研討會. 第一場:兒童人權與婚姻暴力防治. 報告:家庭暴力防治法應有之兒童觀. 回應人:內政部 兒童 局局長 張秀鴛. 大陸兒少保護法制結構. 大陸對於兒童及少年所有權益之保護措施係規範於「未成年人保護法」。 該 法所指未成年人係指未滿 18 周歲的公民,相當於我國法律界定之兒童及少年。 該法第一章總則第三條明白指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力,國家應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及優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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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場:兒童人權與婚姻暴力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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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東亞比較法律及社會:婚姻暴力及婦女兒童人權國學術研討會東亞比較法律及社會:婚姻暴力及婦女兒童人權國學術研討會 第一場:兒童人權與婚姻暴力防治 報告:家庭暴力防治法應有之兒童觀 回應人:內政部兒童局局長 張秀鴛

  2. 大陸兒少保護法制結構 • 大陸對於兒童及少年所有權益之保護措施係規範於「未成年人保護法」。 • 該法所指未成年人係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相當於我國法律界定之兒童及少年。 • 該法第一章總則第三條明白指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力,國家應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及優先保護。 • 該法係依循「保護責任歸屬」原則區分為「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含公安、衛生、民政、媒體、….等單位)」及「司法保護」,各該主責單位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之合法權益,或侵害未成年人之合法權益時,均有其依法該負之法律責任。

  3. 大陸兒少保護法制結構 • 惟目前「未成年人保護法」家庭保護部分,僅於第六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權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行政處罰,第六十條尚有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至於未成年保護的通報及家外安置等積極作為,依大陸目前立法思維,其實施範圍僅限於家內兒少保護事件,爰相關法條係體現在「家庭暴力防治法」內,而非「未成年人保護法」

  4. 臺灣兒少保護法制結構 • 臺灣對於兒童及少年所有權益的保障措施均規範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相當於大陸「未成年人保護法」。 • 該法第四章保護措施所建置的通報及安置制度,其立法宗旨雖係為防治兒少遭受父母、監護人及照顧者虐待或疏忽等家庭內兒少保護問題,然實際立法卻因無法排除其他家庭外的兒少保護事件,導致家庭外的兒少保護事件亦成通報範疇,並同時適用緊急調查處理及保護安置等法定措施。 • 以上立法體例導致兒少法主管機關被迫成為大有為的萬能政府,原本家庭、學校、社會及司法對兒少的保護責任轉嫁至社政主管機關。

  5. 臺灣兒少保護通報機制 113保護專線 責任通報人員 當地主管機關 知悉有兒童及少年保護情事者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24小時內 單一窗口 社會局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一般民眾

  6. 臺灣兒少保護評估處遇機制(以家庭內兒少保護事件為主)臺灣兒少保護評估處遇機制(以家庭內兒少保護事件為主) • 4日後提出調查報告 • 知悉或接獲通報後24小時 • 當面訪視到兒童為原則 受理通報 調查評估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 緊急安置72小時 • 得聲請繼續安置3個月,每次得延長3個月,次數不限。 • 併聲請家暴事件保護令 危機處理 緊急安置 施虐者強制親職教育 處遇計畫 家庭維繫 家庭處遇 服務 家外安置 親屬照顧 寄養家庭 機構安置 結案評估 長期安置 自立生活方案 替代性 家庭服務 停止親權 改定監護權 追蹤輔導 出養及收養

  7. 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制結構 • 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雖以家庭內成員為保護對象。惟對於未滿18歲兒少之保護,主要係依兒少法所賦予的公權力啟動調查處理、緊急安置、強制性親職教育、家庭處遇、聲請法院停止親權或改定監護權、刑事獨立告訴等機制。 • 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可補兒少法不足部分,主要是在民事保護令的聲請,特別是借助司法力量命相對人接受認知輔導、戒酒戒癮治療等加害人處遇計畫。

  8. 婚姻暴力併兒少保護事件實務處理方式 兒少保護事件 婚姻暴力事件 家庭暴力防治法 兒少法第四章 保護措施 成人保護社工 兒少保護社工

  9. 家庭暴力事件中兒保併婦保個案 之價值衝突 兒保個案 兒少保護處遇理念首重「安全維護」,次重「家庭功能之維繫與重整」,主張「家庭」是最適兒童成長的環境,政府應盡一切努力支持家庭養育子女,倘經社工專業評估,兒少保護個案的原生家庭是可予重整復原的,應以「返家」為最終處遇目標。

  10. 家庭暴力事件中兒保併婦保個案 之價值衝突 婦保個案 婦保個案處遇理念並不主張婦女一定要回歸家庭,婦女有其獨立自主發展的權利及空間,當暴力造成傷害,婚姻關係無法重建時,婦女可以選擇離開家庭,爰社工處理兒保併婦保案件時,「家庭完整」的圖像及概念就會受到挑戰,因為當婦女選擇離開家庭時,即表示該兒保個案所屬「原生家庭」已經破裂。

  11. 家庭暴力事件中兒保併婦保個案處遇之挑戰 當家庭無法完整,社工如何協助單親父親(或母親)妥善照顧兒童,並以專業評估擬訂適當處遇計畫,儘可能減少對兒童的傷害,使其能於單親家庭內獲得穩定照顧,即成為其重要的處遇目標。

  12. 結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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