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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種子學校教師團隊

資訊種子學校教師團隊. 基隆市教育網路中心 — 廖俊彥. 資訊倫理. 從網路倫理談資訊倫理教育. 倫理是更細緻的一種道德,用來規範某些特定的團體、族群或社會階層。 「倫理」一詞之前往往附著某個形容詞來標示它的適用對象或範圍 例如家庭倫理、企業倫理、醫師倫理、媒體倫理、資訊倫理、政治倫理、校園倫理,甚至黑道倫理等等. 適用對象 包含了廣大的資訊從業人員與使用者 範圍 包含了資訊的生產、組織、處理、分析、保管、傳送、交易、複製、取用、與消滅等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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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資訊種子學校教師團隊 基隆市教育網路中心—廖俊彥

  2. 資訊倫理

  3. 從網路倫理談資訊倫理教育 • 倫理是更細緻的一種道德,用來規範某些特定的團體、族群或社會階層。 • 「倫理」一詞之前往往附著某個形容詞來標示它的適用對象或範圍 • 例如家庭倫理、企業倫理、醫師倫理、媒體倫理、資訊倫理、政治倫理、校園倫理,甚至黑道倫理等等

  4. 適用對象 • 包含了廣大的資訊從業人員與使用者 • 範圍 • 包含了資訊的生產、組織、處理、分析、保管、傳送、交易、複製、取用、與消滅等等活動。

  5. 網路資訊倫理的一環,它觸及了隱私權、智慧財產權的課題,但更複雜的則是網路的「言責」問題以及網路是否普及與公平的「取用權」問題。

  6. 資訊倫理教育 • 網路的「言責」 • 網路是否普及與公平的「取用權」☆ • 電子公佈欄 • 匿名信件 • 謠言止於智者 ? • 需要「網路言論法」嗎?

  7. 何謂網路交友 • 以電腦及網路為媒介的交友環境。 • ICQ • MSN • YAHOO 即時通 • BBS • E-mail • 聊天室 • Online game

  8. 網路交友盛行的原因 • 科技的新興產物。 • 好奇心及冒險精神。 • 隱密性。 • 情緒發洩。 • 潛在的自我。 • 滿足與他(她)人接觸的需求。 • 其他

  9. 網路交友安全 • 注意個人基本資料 • 小心有不法之徒 • 注意對方的身分 • 小心的面對所有的事,不要誤入歧途 • 色情網站 • 其他的,就是自保了......

  10. 網路交友之隱憂 • 正向影響: • 經由網際網路的互動,使用者可以比真實生活更自由自在的抒發意見和想法,也可以很方便的找到具有相同背景或興趣的朋友。讓人們可以在不需經由外在相貌等的外界評價之下,為他人所接受。 • 負向影響: • 由於網路的普及與便利,愈來愈多孤單的個人開始在網路上尋求他們的社會需求。而投注越多精力在網路上的人,他們的現實生活往往都有失去活力甚或逐漸惡化的傾向。

  11. 網站介紹 • 第一次的親密接觸 • http://www.jht.idv.tw/novel/novel1-1.htm • 自然攝影中心 • http://kite.center.kl.edu.tw • 數位視野 • http://www.dcview.com.tw • 豆豆聊天室 • http://doo.idv.tw/

  12. 網路禮節 • 如何正常且正確的使用網路 • 如何安全的使用網路 • 何謂是?何謂非?

  13. 網路禮節的種類 • 電子郵件 • Telnet • Ftp • 網路廣告 • 全球資訊網 • 本段文章引用自 • http://www.lchs.ks.edu.tw/info/rule.htm

  14. 電子郵件 • 儘可能長話短說並直指重點。 • 每一封信儘可能針對一個主題。 • 電子郵件可輕易地轉給他人,因此對別人意見的評論必須謹慎而客觀。 • 註明所有引述與參考資料的來源。 • 每一行長度不宜過長,並避免參雜控制字元。 • 遵守逐級反應的原則。例如:不可用電子郵件直接向"上頭"抱怨。 • 不可使用學術網路作商業用途。 • 在電子郵件的末尾應附上姓名、單位、職稱與Internet/BITNET地址,且儘可能不要超過四行,如果您願意的話,尚可附上住址與電話號碼。

  15. 使用大寫字母來強調重點或標題區別,亦可使用星號加在文字的前後 (例如:*Asterisk*)來強調語氣。 • 將他人文章轉送至 mailing list 時,最好能註明文字的出處,並說明獲得方法。 • 未經允許逕將他人私人信函轉送至 mailing list或 Usenet 是非常不禮貌的行為。 • 若想要幽默一下,則必須特別小心。缺乏面對面的溝通,您的笑話可能會被認為是一種諷刺。 • 尊重智慧財產權。 • 引述他人的話時,刪除其他無關的文字。

  16. 管理自己的電子郵件 • 儘可能每天閱讀新收到的電子郵件。 • 立即刪除不要的信件,以節省磁碟空間。 • 儘量減少郵箱中信件的數量。 • 將來還要參閱的信件應立即收到自己的磁碟檔案中。 • 千萬不要認為除了你自己以外,沒有人能夠閱讀到你的信件。 • 因此不欲人知的最好不要存在電腦檔案中,或在網路上傳送。

  17. 使用TELNET • 許多提供給Users利用Telnet簽入的查詢系統,都有一份線上的說明文件,請先閱讀後才使用其它功能。 • 利用Telnet查資料時,得到自己所需的資料後應該要立即離線,避免影響其它人的使用。 • 不要Post有人身攻擊的文章,最好對事不對人,應該要就事論事。請記住,濫罵只會阻礙溝通,並不會解決問題。 • 因為WWW的盛行telnet的應用已經比較少了。

  18. 使用 ANONYMOUS FTP • 盡可能在password那一項填上自己的E-mail address,讓管理者知道自己的身份是一種尊重的表現。 • 不要上傳或下載非法軟體,管理者更不要把商用軟體放在站上供Users下載。 • 對於有病毒的軟體或文件,管理者不要放在站上讓Users下載;而Users也不要上傳有病毒的軟體或文件。 • 下載大量資料或檔案時,最好選擇使用者較少的時段。 • 上傳檔案時,應該要注意到檔案的完整性。

  19. 網路廣告禮儀 • 除非得到允許,否則不要任意在留言版上刊登廣告;或是只能在廣告版上刊登廣告。 • 商家寄發廣告性質的E-mail時,應該要事先取得Users的同意,而且當Users取消廣告後,商家應該停止寄E-mail。 • 不要刊登具有負面意義的廣告,因為這對Users是一種不禮貌的行為。

  20. 全球資訊網 • 網站製作不要使用過多的圖案,造成使用者要耗費長時間才能看到網站。 • 最好將網站內容分為兩種,如純文字版與圖形版,讓使用者自行選擇。   • 每一個超連結都應該要有足夠的說明文字,別讓使用者有困擾網站內容最好不要涉及人身攻擊,因為這不但不禮貌而且有犯罪的嫌疑。   • 連結到其它網站時,Homepage Maker應該要讓Users知道目前視窗中的內容是屬於其它網站的。   • 下載圖形或是文件時,應該通知原作者以示尊重,及避免觸犯智慧財產權。   • 使用者留言時,要注意到措辭,避免口不擇言。

  21. 案例探討 • 駭客的心理 • 網路駭客經常引以為傲的事蹟,大抵是透過網路進入別人的系統,瞧瞧別人帳號裡面的各個檔案,瀏覽一番,什麼也沒更動或拿走,只是瞧個過癮之後,伸個懶腰,然後吹著口哨去沖個澡。不管是基於好奇或偷窺的心理,或是為了證明自己能力與嘲笑別人的心理,大小駭客們並不認為這種行為有什麼大不了。

  22. 假設 • 假設一個身懷絕技的年輕人,閒來無事,於是藝高膽大地闖進一棟公寓大樓,無聲無息地進入每一戶公寓,然後開開這個抽屜、翻翻那個櫃子、或冷笑幾幾、或許端詳半天,最後他也是分文不取、踏雪無痕地全身而退。對於這種行為,你會覺得這是一種可以接受的行為嗎?你會因為他的動機無傷大雅而原諒他嗎?

  23. 網路謠言分辨 • 中華民國網路消費協會 • http://www.net080.com.tw/stand/net_rumors.htm • 東森- 網路追追追 • http://www.ettoday.com/etrumor/index.htm • 國外網站 • http://www.snopes.com/photos/photos.asp#maggots

  24. 網路合理使用與網路沈迷的預防

  25. 電玩與網咖 • 電玩種類 • 線上遊戲 • 天堂、絕對武力、仙境傳說、暗黑破壞神 • 單機遊戲 • 較高檔 • 摸擬飛行、NEED SPEED、3D動畫 • 一般 • 各種PC-GAME、史萊姆的家

  26. 電玩的優勢 • 畫面生動 • 聲光效果十足 • 虛擬的環境 • 滿足好奇心 • 填補現實環境中的不足 • 互動

  27. 資訊相關法律

  28. 刑法有關電腦犯罪部份條文 • 立法院於八十六年九月廿五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條文九條,咨請總統於同年十月八日公布,並於同年十月十日生效。 • 第二百二十條 •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 第三百十五條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書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29.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三百二十三條 •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0.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第三百五十二條 • 毀棄、損壞他人之文書或玫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31. 網路上的著作權 • 軟體 • 作業系統、軟體 • 音樂 • MP3、CD、WMA • 影片 • DVD、VCD、ASF、WMV • 資料 • 網站、書籍、信件

  32. 我國網路犯罪現況分析

  33. 前言 • 廿一世紀是資訊網路的時代 • 國內網路的廣泛使用,網路人口幾達國內人口的四分之一 • 網友素質參差不齊 • 網路近年成為另一個新型的犯罪工具與犯罪場所及犯罪的目標 • 網路色情與網路犯罪 • 盜版軟體、電影、唱片 • 信用卡交易 • 電子商務 • 詐欺 • 駭客入侵 • 主要介紹目前國內網路犯罪防制及執行的現況,面臨的問題及針對這些問題未來的計畫。

  34. 防制措施 • 由於網際網路的使用衍生了一些新的問題,這些問題已妨害網際網路正常的發展,並對於電子商務的投資產生負面影響,因此行政院NII推動小組為排除這些網路投資障礙,讓商家、消費者對彼此有信心,以吸引更多店家上網開店,消費者上網購物,創造無限商機,並避免網路成為治安的死角,色情的溫床,行政院NII推動小組召集人前政務委員楊世緘在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第二六O一次院會中,將「防制網路色情及犯罪」列入新的工作項目,並經該次院會通過,足見政府對於網路上不當資訊問題的重視。為貫徹「防制網路色情及犯罪」工作,行政院NII推動小組進而訂定採行措施要求相關各部會確實執行:

  35. 擴大警政署電腦犯罪偵防小組職能,建立網路色情及犯罪的報案窗口。擴大警政署電腦犯罪偵防小組職能,建立網路色情及犯罪的報案窗口。 • 全面辦理檢警調人員資訊教育在職訓練。 • 協調檢警調及各相關執行單位,共同防制網路色情及犯罪。 • 參與國際性組織及活動,共同防制跨國性的網路色情及犯罪。 • 強化台灣電腦危機處理小組的組織及功能。 • 輔導網路業者制定自律規約。 • 加強網路安全及網路倫理的教育宣導。 • 結合民間社會團體共同打擊網路色情及犯罪

  36. 犯罪案件類型--色情網站 • 張貼猥褻圖片 • 販賣色情光碟、錄影帶 • 貼圖網站 • 提供超連結色情網站 • 散布性交易訊息

  37. 網路販賣盜版光碟 • 網路上販賣俗稱泡麵或大補帖的盜版光碟,盜版光碟內容可能為作業系統、程式、圖型、MP3、電影VCD或音樂CD等等,其行為除觸犯著作權法外,若所販賣的光碟片有色情光碟片則可能觸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再如色情光碟片中有未滿十八歲之人則更可能會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38. 販賣違禁、管制物品 • 在網路上販賣違禁物、偽禁藥、合法管制藥品或管制物品,如槍、毒、FM2等,皆可能觸犯相關法令。 • 如八十七年二月刑事局查獲一起以「新的FM2藥丸,可快速睡著」、「FM2MDMA 春藥250元起!」、「FM2春藥特價供應」為主題在網路刊登、販賣FM2藥品,當時罪犯的行為係觸犯藥事法第六十條。後因FM2造成的影響擴大,主管機關將FM2改列為第三級毒品,凡是未經許可販賣、運輸或吸食皆可能觸犯毒品防制條例

  39. 贓物 • 在網路上以低價出售所竊的贓物,二手貨看板或網站到處可見各種待售的物品,其中隱藏為數不少贓物。不論是買者或是賣者皆可能觸犯刑法的贓物罪。

  40. 詐欺 • 網路上常見的詐欺行為 • 虛設行號 • 網路上販賣低價的行動電話手機 • 偽卡刷卡 • 使用偽造信用卡在網路上刷卡消費,一般店家僅注意該筆交易是否獲得授權,如獲得授權即予出貨,最後卻發現是以偽卡騙取授權。 • 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號或使用偽卡號碼,上網消費、購物的行為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的罪。

  41. 網路老鼠會 • 這種又稱幸運信的網路老鼠會是自國外傳入,前幾年在國內也造成風潮,這些信件在國內各大電子佈告欄及新聞討論群流傳,其信件的內容一般列有五位人士姓名及地址,信中會指示收到該信的網友寄給名單上五位網友各一百元,再將列於第一位者之姓名自名單中除去,將第二位以下者皆往上遞補一順位,最後將自己姓名置於第五位,以此類推。信中並告訴網友當自己的姓名遞補至第一位時將可獲約七千萬元。發這種信件發展網路老鼠會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

  42. 妨害名譽 • 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辱罵他人等行為,侵犯他人權益,妨害他人名譽,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這種行為以在網路上假冒他人名義徵求性伴侶、一夜情人及公布他人電話號碼的案例最多。上網冒用他人名義張貼信件,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而散佈不實流言妨害他人名譽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

  43. 入侵他人網站 • 目前刑法對於嘗試入侵他人網站並未有明文處罰之規定 • 至於入侵他人網站後以指令、程式或其他工具開啟經過加密的檔案,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罪,即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但其構成之要件是該被開啟經過加密處理的電腦檔案或電磁紀錄應為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所稱之「封緘文書」。

  44. 電腦病毒 • 在網路上散佈電腦病毒,有些病毒具攻擊性或破壞性,有些則無,如所散布的電腦病毒致使他人的電腦當機、檔案毀損或硬碟格式化等情形,散佈電腦病毒者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毀損文書或干擾他人電磁紀錄罪。

  45. 網路賭博 • 在我國賭博是禁止的,因此在網路上開設賭博網站供不特定第三人賭博財物亦為犯法的,同為觸犯刑法的賭博罪。 • 賭博網站設在國外 • 很多國家是允許賭博行為或開設賭場,因此有些人認為祇要將賭博網站設在國外,該國不禁止賭博就不觸犯賭博罪。事實並非如此,祇要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領域內,我國仍有司法管轄權。八十七年十月刑事局查獲一起總部設於法國的賭博網站,在國內有聯絡人負責吸收會員及服務工作,在台聯絡人係觸犯刑法賭博罪。

  46. 販賣個人資料 • 網路販賣個人基本資料,所販賣的資料皆屬個人資料,販賣這些資料觸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九條及三十三條之規定。

  47. 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 • 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87.2.24訂定 • 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及其網路系統管理人員,為防治網路犯罪,保障學術網路的自治,基於資訊證據認證之需要,將配合檢調單位對相關事件提供網路系統的相關資料,為確定權責過程的合法性,特訂定本要點。 • 基於協助防治網路犯罪立場,檢調單位在提示確切證物後,並同意交付權限文件,方能取得學術單位認證的相關資料。為使能順利查證,基於單位間相互尊重的精神,台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應指定對相關事件的對口處理單位。檢調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應循此管道向各單位提出協助需求。

  48. 在檢調單位提示與事件相關之事實資料或文件後,教育部電算中心及台灣學術網路 各連線單位之對口處理單位,應依行政管道通知並協調當事或相關單位之主管及系統管理人員迅速就僅提示的證物進行相關資料的確認與查核。若檢調單位未能交付權限文件(例如證物搜索票),將不能取得該單位核認的資訊證物。 • 台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之網路及系統管理人員應在權責範圍內,執行系統日誌及相關記錄資料的存錄與保管,但僅限於該單位自定的保存期限內,但若經通知配合證物核認則應盡妥善保存工作,以配合檢調單位的合法取得。 • 證物搜集及涉嫌認定等並非學術網路連線單位之工作若檢調單位未能提示涉及相關單位相關之明確證物,各學術網路連線單位並無義務代為查詢搜證。

  49. 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 • 台灣學術網路之目的,係為支援台灣地區學校及研究機構間之教學研究活動,以相互分享資源並相互提供合作機會。本使用規範主要敘述TANet資料傳輸使用之可接受性範圍,若資料傳輸跨越其它網路時,TANet之使用者仍有義務遵守其它網路之使用規範。所有TANet使用者皆必須遵守及履行下列事項: • 1.所有使用必須符合TANet之目的。 • 2.禁止使用TANet做為傳送具威脅性的、猥褻性的、不友善性的資 料。為愛惜使用網路頻寬,未得TANet骨幹網路相關節點的合作允許,禁止大量傳送及登載與原設立目的不符的資訊。

  50. 3.商業性的合法資訊或軟體,若原創者或智慧財產權擁有者願意免費或優惠方式供TANet使用者使用,但必須由該節點之學校與資訊提供單位訂定相關合作事宜,方得放置於TANet之節點上,必要時得提TANet管理委員會協調處理。 • 4.禁止使用TANet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它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體系統,此種干擾與破壞如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它類似之情形者皆在禁止範圍內。 • 5.網路上所可存取到之任何資源,皆屬其擁有之個人或單位所有,除非已正式開放或已獲授權使用,否則TANet使用者禁止使用此等資源。 • 6.若使用目的與TANet相符,則直接支援該使用之相關資訊,亦在可接受範圍內,如校務行政資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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