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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貿組織

國際經貿組織. 常見國際經貿組織. 世界貿易組織 ( WTO )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 OECD ) 國際貨幣基金會 ( IMF ) 世界銀行 ( WB ) 歐洲聯盟 ( EU )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 NAFTA )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 ( APEC ) 東南亞國家協會 ( ASEAN ) 亞洲開發銀行 ( ADB ). 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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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經貿組織

  2. 常見國際經貿組織 • 世界貿易組織 ( WTO ) •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 OECD ) • 國際貨幣基金會 ( IMF ) • 世界銀行 ( WB ) • 歐洲聯盟 ( EU ) •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 NAFTA ) •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 ( APEC ) • 東南亞國家協會 ( ASEAN ) • 亞洲開發銀行 ( ADB )

  3. 世界貿易組織 •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的簡稱 • GATT 烏拉圭回合談判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達成最終協議後,為有效管理及執行烏拉圭回合之各項決議,各國爰決定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成立「世界貿易組織」( WTO ) • WTO 所管轄之協定包括貨品多邊貿易協定、服務業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貿易政策檢討機制等,其所涵蓋的範圍除傳統的貨品貿易之外,已延伸到農產品、紡織品、智慧財產權及服務業等 • 最近討論的範圍更進一步擴及與貿易有關之投資、環保、競爭政策,乃至於資訊科技產品降稅及電子商務等

  4. WTO 規範之基本理念 • 創造一個自由、公平之國際貿易 環境,使資源依照永續發展之原則,作最佳之使用以提升生活水準,確保充分就業,並擴大生產與貿易開放、平等、互惠與互利,期能透過貿易提升開發中與低度開發國家之經濟發展

  5. WTO 之規範準則 • 無歧視之貿易  所謂無歧視之貿易係指:在對外關係上須對來自所有會員之貨品給予同等最優惠待遇之「最惠國待遇」( 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在對內關係上則須對自會員進口之貨品給予與本國貨品同等待遇之「國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 ) • 經由談判逐步開放市場 • 經由對關稅與農業補貼之約束以及服務業市場開放之承諾等建立市場開放之可預測性 • 促進公平競爭 • 鼓勵發展與經濟轉型

  6. GATT 歷次回合談判簡表

  7. WTO 杜哈回合談判最新進展 • WTO 於二OO五年二月十四日召開第 16 次貿易談判委員會 ( TNC ),蘇帕猜秘書長認為目前應將技術討論轉化為實質談判,且距香港部長會議不到 10 個月時間,會員應加速談判,農業、非農產品市場進入 ( NAMA )、服務業、貿易規則談判及貿易便捷化等 5大議題,需於二OO五年七月前有實質進展,俾利年底香港部長會議採納,達成於二OO六年底完成杜哈回合談判之總目標

  8. WTO 之決策程序 • 依共識決作成決策 如果就特定案件無法達成共識時,則 WTO 設立協定亦有票決之規定,票決係依一會員一票之原則,以多數決達成決議 • 有下列四種情形須進行票決 (1)任何多邊協定之解釋案,應以 3/4 之多數決通過 (2)有關豁免特定會員在多邊協定下之特定義務之決 議,應以 3/4 之多數決通過 (3)多邊協定條文之修正案,2/3 多數決,或 3/4 多數決 (4)新會員之加入,須在部長會議中經 2/3 多數決通過

  9. WTO 所轄各協定 • 貨品貿易協定 • 服務貿易總協定  服務貿易總協定 (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簡稱 GATS ) •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 TRIPS )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為現行國際上保護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種類最完整之單一多邊協定。此協定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及其鄰接權 ( neighboring rights )、商標、專利、地理標示、工業設計、積體電路佈局、未公開資訊等

  10. WTO 所轄各協定 • 爭端解決規則及程序瞭解書 • 貿易政策檢討機制 • 複邊貿易協定

  11. 加入 WTO 之入會程序 • 申請時除提交一份表達申請入會意願之函件外,尚須提交一份「外貿體制備忘錄」。 • 總理事會於受理申請案後,立即成立一「工作小組」對該入會申請案進行審查。 • 此後之入會程序如次: (1)完成入會雙邊諮商工作 (2)草擬工作小組報告及入會議定書 (3)彙總及核驗關稅減讓表及服務業承諾表 (4)入會工作小組採認相關入會文件 (5)部長會議或總理事會採認申請國入會案 (6)申請會員依其國內體制之規定完成批准程序,並將前述 各項文件連同確認接受邀請入會函遞交 WTO 秘書處。在秘書處接獲上述文件三十天之後,申請會員即可正式成為WTO 會員

  12. WTO 多邊貿易體系的十大優點 • 促進世界和平 • 建設性的解決貿易爭端 • 建立規則使各國不論大小貧富皆一體遵循 • 較自由的貿易可減低生活費用 • 提供產品及品質更多選擇機會 • 貿易使所得提高 • 貿易刺激經濟成長及增加就業 • WTO 之基本原則使多邊貿易更有效率並降低成本 • 可減低政府受到利益團體關說之壓力 • WTO 體系激勵好的政府

  13.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的簡稱,一九六一年九月卅日正式成立的組織,以取代歐洲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 OEEC ) • 目前會員國計有歐洲共同市場 ( EEC ) 所有成員,美國、加拿大、日本、澳洲、奧地利、芬蘭、冰島、挪威、紐西蘭、瑞典、瑞士及土耳其等國 • 宗旨在促進會員國間的經濟成長,達成充分就業,提高生活水準;維持金融的穩定,排除國際貿易與資本移轉的障礙,並對開發中國家提供經濟援助 • OECD 總部設於巴黎

  14. 國際貨幣基金會 •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的簡稱,或稱 FUND,於一九四六年三月八日正式成立開始作業,屬於聯合國的專門機構 ( Specialized Agency ) • 宗旨在建立一個永久性的國際金融合作機構,促進國際間的匯率穩定;建立多邊支付制度,消除有礙國際貿易匯兌限制,以利國際貿易的擴張與平衡發展 • 國際貨幣基金會的會員國可分為原始會員 ( 指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被接受為會員者 ) 和其他會員兩種,目前已有一百廿餘國加入。總部設於美國華盛頓

  15. 世界銀行 • World Bank 的簡稱,係國際復興暨開發銀行 ( International Bank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IBRD ) 的通稱 • 世界銀行是根據一九四五年七月聯合國貨幣金融會議中簽訂的布列頓森林協議 ( Bretton Woods Agreement ),與國際貨幣基金會 ( IMF ) 同時成立的國際金融機構,並於一九四六年六月開始正式營運 • 世界銀行的宗旨在透過長期資金的融通方式 ( 包括貸款與保證),以促進戰後各地區的經濟建設與發展

  16. 世界銀行 • 世界銀行的工作最初主要在提供各地區二次大戰後的重建貸款,但自一九四九年以後工作的重點則轉移為提供以經濟發展為主的長期貸款( 此與國際貨幣基金會專門提供短期貸款不同 ) • 世界銀行總部設於美國首都華盛頓

  17. 世界銀行集團之組成機構 • 國際復興暨開發銀行( IBRD ) • 國際開發協會( IDA ) • 國際金融公司( IFC ) •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 MIGA ) •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ICSID )

  18. 國際復興暨開發銀行 •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的簡稱 • 國際復興暨開發銀行向中等收入國家和借貸信用好的較貧困的國家提供貸款和發展援助。其投票權與成員國的認缴股份額有關,而認缴股份額則根據每個成員國的相對經濟實力覺定 • 國際復興暨開發銀行以在國際資本市場上舉債作為其主要資金來源

  19. 國際開發協會 •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的簡稱,又稱為第二世界銀行 ( Second World Bank )。一九六○年九月正式成立,係世界銀行 ( World Bank )多邊援助方案 ( Multilateral Aid Program ) 的一部份 • 宗旨在促進開發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協助世界銀行的各種活動。國際開發協會對開發中國家提供幾乎是免利息,且為長期貸款 ( 貸款期可達五十年 ),並得以本國貨幣償還的優惠貸款 ( Soft Loan )

  20. 國際開發協會 • 其貸款對象也與世界銀行或國際金融公司 (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不同,並不限於收益性的生產事業,而是對該地區最感迫切需要且在經濟發展中貢獻最大的優先計劃,例如電力、水利、運輸、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 • 實質上為世界銀行的附屬機關

  21. 國際金融公司 •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的簡稱,成立於一九五六年七月,係世界銀行 ( World Bank ) 的姊妹機構 • 國際金融公司透過為私營部門提供投資資金,為政府和企業提供技術援助和諮詢服務,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成長 • 國際金融公司聯合私人投資者向發展中國家的商業性企業提供貸款和股本融資 • 宗旨在協助世界銀行業務的推展,發展開發中國家的民間生產企業,及促進國際間私人投資的活動

  22. 國際金融公司 • 其方法為提供五年至十五年的長期優惠貸款給開發中國家的私人企業,而不必其政府的還款保證,此與世界銀行貸款條件不同 • 貸款的主要對象為製造業與加工業,貸款地區則以亞洲最多,中南美洲次之

  23.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 •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的簡稱 •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透過向外國投資者提供非商業性風險擔保,促進發展中國家的外國投資。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也協助政府傳播有關投資機會的訊息

  24.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透過調停或仲裁的方式,協助解決外國投資者與地主國之間的投資爭端

  25. 歐洲聯盟 • 歐洲聯盟 ( Europe Union ) 是現今最大之區域經濟體,會員國包括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英國、愛爾蘭、西班牙、葡萄牙、希臘、瑞典、芬蘭、奧地利、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等二十五國,總人口約四億四千萬,國民生產毛額總值近十一兆,平均國民所得二萬五千美元,其貿易總額約佔全球貿易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26. 歐洲聯盟成立之沿革 • 一九五七年三月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法國、德國、義大利等六國在羅馬簽署羅馬條約 ( Treaty of Rome ) ,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 (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 ) 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 • 一九七三年丹麥、愛爾蘭、英國加入歐洲經濟共同體,一九七六年希臘、葡萄牙、西班牙亦申請加入。一九八一年一月希臘成為正式會員國,一九八六年西、葡正式成為會員國,陸續土耳其、奧地利、瑞典、瑞士、挪威、塞普路斯、馬爾他申請加入,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奧地利、瑞典、芬蘭正式加入

  27. 歐洲聯盟成立之沿革 • 一九五八年歐洲經濟共同體 ( EEC ) 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EAEC ) 生效實施,兩個共同體共同設置一個歐洲議會、歐洲法庭及歐洲執行委員會,聯同煤鋼共同體,三者雖然各具備不同之法源基礎且涵蓋之任務範疇亦不儘相同,但上述各共同體會員國於一九六七年簽署設立歐洲共同體單一理事會與單一執行委員會公約,將三個共同體的部長理事會與執行委員會合一。一九七八年二月歐洲議會亦決議上述三個共同體應代表一整體之歐洲共同體 (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但是上述三項條約依然分別存在,並未整合為一個條約,且單一機構管轄之事務與權限,仍依成立各共同體之條約規定

  28. 歐洲聯盟成立之沿革 • 一九九二年二月馬斯垂克條約 ( Maastricht Treaty , 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修改歐洲經濟共同體、煤鋼共同體及原子能共同體等條約,並將歐洲經濟共同體(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 改稱為歐洲共同體( European Community ),這些演變說明共同體已由經濟所結合之團體轉變為一個更具政治性之歐洲聯盟 ( European Union ),該條約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29. 歐洲聯盟建構之三大支柱 • 深化歐洲 ( 經濟 )、歐洲原子能及歐洲煤鋼三個共同體,以建立經濟貨幣聯盟及新的民主運作規範 • 會員國建立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 對外 ) • 會員國在司法與內政之相互合作 ( 對內 )

  30. 歐洲聯盟之任務 • 促進經濟與社會平衡、穩固進步,特別是建立共同體內無國境,加強經社聯合,建立經濟貨幣聯盟及發行單一貨幣 • 建立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形成共同國防政策,以強化國際地位 • 引進歐洲聯盟公民權,以加強保障各會員國公民之權利與利益 • 加強各會員國間司法與內政合作 • 充分維護共同體一體適用之原則,並於此原則上繼續完成歐洲統合進程

  31.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之簡稱,係美國、加拿大、墨西哥三國成立之自由貿易協定 • 依據 NAFTA 規定,會員國間之貨物應自由流通,並逐年或立即撤銷產品進口關稅,非會員國原產之貨品,則不得適用 NAFTA 優惠關稅

  32. 美洲自由貿易區 • Free Trade Area of the Americas , 簡稱 FTAA • 美洲自由貿易區的概念來自於一九九九年六月美國前任總統布希所提出之「美洲企業方案」。美洲 34 國領袖在一九九四年高峰會議中提議逐步撤除貿易和投資之障礙,以便於二OO五年成立美洲自由貿易區。然而由於美洲各國在經濟規模以及發展程度差異太大,因此很難建立共同的基礎來進行平等對話,致使 FTAA 諮商自二OO四年二月即停滯不前,加上各國對許多領域尚未充分諮商和執行,FTAA 是否能如期於二OO五年底成立仍存在未定數

  33. 全球三大區域經濟版塊之比較( 2003 ) 單位 : 百萬人 / 10億美元 / %

  34. FTAA 成立對我國經濟之影響 • 周濟 ( 2004 ) ,全球經貿結盟「區域化」與「雙邊化」的趨勢與衝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 • 2005~2008 年我國 GDP 合計下降 0.0032% • 出口合計減少 0.0178%;進口合計減少 0.0774%

  35. 政策建議 • 積極與美洲國家簽訂 FTA • 加強對美洲地區的直接投資 • 密切觀察以及因應原產地規定的發展 • 加強拓銷以掌握 FTAA 市場開放商機 • 加強創新研發提高產品國際競爭優勢

  36. 美洲之次區域整合 • 中美洲共同市場 ( CACM , 1960 ) • 安地諾集團協定 ( Andean Community , 1969 ) • 加勒比海共同市場 ( CARICOM , 1973 ) • 南方共同市場 ( MERCOSUR , 1991 )

  37.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 • Asian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的簡稱,現階段共有 21個成員,分佈於太平洋東西兩岸。總人口數超過 25 億,總GDP 19 兆美元,貿易總額約佔全球的 50% 以上 • 鑑於歐洲共同市場及美、加、墨自由貿易協定之成立,亞太地區的國家體認到有必要成立一類似之區域組織,決定共同關切之經貿課題,澳洲總理霍克乃於一九八九年提議在亞太地區創立一經濟論壇 • 目的在於希望經由部長間之諮商會議,尋求亞太地區經貿政策之協調,促進亞太地區之貿易自由化與區域合作,以維持區域之成長與發展

  38. APEC 會員體分佈圖

  39. APEC 之特色 • 成員係以「會員」( member )、「經濟體」 ( economy ) 或「會員經濟體」 ( membereconomy ) 之名義,而非以「國家」名義加入 • 以「共識決」 ( consensus ) 為決策方式,非以投票方式,或贊同會員體之多寡為決策基礎 • 強調「自願性」原則 ( voluntarism ),相關決議無法律拘束力,但存在所謂的「同儕壓力」 ( peer pressure ) • 各項措施係在「自願」與「彈性」的原則上,依各自之條件與能力實施 • 主張「開放性區域主義」 ( Open Regionalism ) ,鼓勵會員體將採行的貿易與投資開放措施適用於非會員國家

  40. 台灣參與 APEC 的成果 • 台灣於一九九一年與中國、香港同時成為 APEC 會員,迄今已 12 年 • 初期,以積極參與相關會議活動,增進對 APEC 的瞭解,拓展與其他會員的實質經貿關係為主。稍後,為提升在APEC 的影響力,並作出貢獻,作法更為積極

  41. 東南亞國家協會 • 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 的簡稱 • 於一九六七年八月在曼谷成立,總部設於印尼的雅加達,係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及新加坡等五個國家為防止共產主義擴散、促進區域經貿交流及合作所創立 • 目前會員國計有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汶萊、越南、寮國、緬甸及柬埔寨等十國 • 宗旨乃在促進東南亞各國的合作,共同加速經濟發展,技術與文化交流等,以平等、互惠的精神致力於東南亞地區的和平安定

  42. 東亞區域經濟整合 • 一九九二年東協國家倡議成立「東協自由貿易區」,此外東亞地區國家認為應更加強彼此的對話與合作機制,因此,「東協加三」、「東協加一」「日本-東協」、「韓國-東協」和「東亞自由貿易區」等倡議陸續出現

  43. 東協自由貿易區 • ASEAN Free Trade Agreement , AFTA • 一九九二年元月第四屆 ASEAN 高峰會議時,泰國提出之構想,會後當時之六國 ( 印、菲、馬、泰、星、汶 ) 首長即簽署了所謂「東協自由貿易區共同有效優惠關稅方案協議」 ( Agreement on the 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Scheme for AFTA ),預定於 15 年內,逐步將關稅全面降低至 0~5%,即於二OO八年達成自由貿易區的目標 • 一九九五年第五屆東協高峰會議決議加速 AFTA 成立之時間表,自原先的 15 年縮短為 10年,即提前於二OO三年以前成立東協自由貿易區

  44. 東協加三 • 馬來西亞總理馬哈蒂於一九九O年倡議成立「東亞經濟集團」 ( East Asia Economic Group ),一九九五年更名為「東亞經濟會議」 ( East Asia Economic Caucus,EAEC ),成員包括東協會員及中、日、韓三國 • 明示 13 國同意在 6 個經濟領域進行合作,其重點包括強化資訊科技和電子商務,加速貿易、投資、科技轉移與技術合作

  45. 東協加一 • 面對中國巨大財經壓力的威脅,東協於一九九九年底宣佈要與中國大陸建立東協加一 ( 中國大陸 ),或東協加三 ( 中、日、韓 ) 的自由貿易區 • 與中國大陸建立自由貿易區,不但可以擴大東協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也可藉此一優勢再爭取外資到東協投資,然後再出口到中國大陸

  46. 日本-東協 • 東協與日本於二OO三年十月八日的東協加三高峰會簽署「戰略夥伴關係」與「削減關稅與貿易障礙協議」,削減相互進行貿易時的關稅和貿易障礙。這項協議目標是為日本與東協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做準備,雙方希望在未來 10 年內簽訂自由貿易協定 • 中國大陸在東南亞地區經濟勢力的提升,給予日本經濟擴展相當的壓力,東協加一的發展,更令一向主導東南亞經濟的日本耿耿於懷、深感不安

  47. 韓國-東協 • 韓國原主張建立東亞自由貿易區,不過區內國家經濟發展水準差異太大,想要達成東亞自由貿易區的困難度太高,所以朝向雙邊自由貿易區發展的可能性較高,以東協與韓國之組合最有可能先浮出檯面

  48. 東亞自由貿易區 • 日本政府於二OO二年四月十三日宣布,日本將推動在二O一O年之前成立「東亞自由貿易區」,其範圍涵蓋東協 10國、中、日、韓、香港、台灣等 15 個國家地區,將形成擁有全球三分之一人口、高達 20 億人的龐大市場,以促進區內的經濟發展與合作

  49. 東亞區域經濟整合對我國之影響 • 加強與東協國家之經貿關係 • 積極參與 WTO 多邊談判,開拓我國經貿空間 • 強化國內經貿體制,提升產業競爭力

  50. 亞洲開發銀行 • Asian Development Bank 的簡稱 • 由聯合國亞洲遠東經濟委員會 ( ECAFE ) 協助成立,於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在東京創立總會,並將總行設於馬尼拉 • 宗旨在於提供亞洲及太平洋地區開發中會員國投資、保證、貸款、低利融資與技術協助,以加速經濟建設,擴大區域內的貿易與經濟合作 • 我國是亞洲開發銀行的創始會員國之一,而中共也於一九八六年四月正式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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