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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理赔

第八章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理赔.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 应达到以下目标: 1. 了解被保险人索赔程序 ; 2. 掌握保险人理赔原则 ; 3. 熟悉保险理赔的计算方法。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 ; 第二节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 ; 本章自测题. 第一节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 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承保的危险而产生的损害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因此,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需要履行索赔手续。 一、索赔原因 1. 被保险人得知运输工具在途中遭遇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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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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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八章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理赔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应达到以下目标: 1. 了解被保险人索赔程序; 2. 掌握保险人理赔原则; 3. 熟悉保险理赔的计算方法。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 ; 第二节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 本章自测题

  2. 第一节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 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承保的危险而产生的损害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因此,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需要履行索赔手续。 一、索赔原因 1. 被保险人得知运输工具在途中遭遇意外事故。 2.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被保险人提货时发现货物损失。 二、索赔方式 (一)直接索赔 被保险人直接以书面形式提出。可分为两种情况: 1.直接责任索赔(如下图) 2. 转位责任索赔(如下图)

  3. 直接责任索赔图 保险人直接 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

  4. 转位责任索赔图 首先 向第三者 提出索赔 1 被保险人 然后 向保险人、 代理人索赔 不足部分 2

  5. (二)间接索赔 被保险人委托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如图) 被保险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人 代理人

  6. 三、索赔实效 ---我国《海商法》第264条规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266条规定: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有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267条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保险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7. 四、索赔程序 (一) 损失通知 (二) 申请检验 (三) 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 (四) 合理施救 (五) 索赔准备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运输合同 3.发票 4. 重量单 5. 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 6.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或海事申明书 8.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 10.索赔授权书 (六)等候结案 被保险人在办妥有关索赔手续后,即可等待保险人最后审定责任,领取赔款。

  8. 附1:有关索赔函(Statement of claim) May 2nd, 2008 Dear Sirs: s/s Blue Bird V4.5 Claim for loss or damage of textile We enclose herewith our statement of claim in duplicate and other relevant documents as follows: 1. Bill of lading 2. Invoice 3. Loss or damages certificate 4. Survey report Your early settlement of our claim will be appreciated. Green Textile Company

  9. 附2.同意索赔函 Dear Sirs: In reply to your letter dated May 2nd, 2008, we are pleased to inform you that we are willing to accept your claim statement. You will receive our final settlement of claim very soon as well as the remittance /cheque. UAU Shipping Company

  10. 第二节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检验 一、海上运输货物检验的意义与作用 (一)海上运输货物检验的意义 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原因很多,有属于国外或国内发货人责任的,有属于国外或国内承运人责任等。因此,划分货物损失责任归属和估算货物损失程度十分重要。 (二)海上运输货物检验的作用 1. 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及其责任归属 2. 鉴定货物损失的性质、范围和程度 3. 发现货物本身缺陷及在运输、装卸、储存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4. 及时对受损货物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5. 损失属于承运人或第三者时,可以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11. 二、海上运输货物的检验方式 货物在进出口贸易中,检验的方式包括: 法定检验 公证检验 联合检验

  12. (一)法定检验(Legal Inspection) 法定检验是指商检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The China I/E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我国规定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必须实施法定检验,包括: (1)列入现行实施检验商品种类 (2)国营企业对外贸易合同规定应由商品检验局检验者 (3)需检验动植物及其产品有无害虫、病菌者。 我国规定必须实施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1577个,进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有816个 。 (二)公证检验 应申请人的要求,凭申请办理检验。公证检验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对申请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

  13. (三)联合检验 1. 港口联合检验。进口货物运抵目的港发现残损 时,收货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和有关方面,如商检部门进行联合检验 2. 异地联合检验。进口货物大部分是转运到内地。只要发现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短缺残损时,收货人都应通知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并编制联合检验报告。

  14. 三、海上运输货物的检验程序 (一) 检查货物的外包装 (二) 检查货物内包装 (三) 判断损失原因 (四) 确定损失程度 1. 确定损失数量 2. 确定贬值率。贬值率的计算公式: 3. 确定责任归属 4. 确定费用损失 (五)审阅有关单证 (六)出具检验报告

  15. 四、海上运输货物检验中的其他问题 (一) 应向谁申请检验 1. 出口货物检验人是保单载明目的地的检验、理赔代理人 2. 进口货物的检验人是保险单上载明的检验代理人 (二) 不必申请检验的情况 损失金额很小的货物损失案件,由于检验费用可能超过损失本身的金额。保险人不要求被保险人申请检验。 (三) 申请检验期限的要求 1. 偷窃损失.申请检验期限不迟于发现损失后10天内提出。 2. 破碎、钩损、污染等损失。 3. 海水损失。因延迟申请检验而扩大的损失,酌情扣除。

  16. (四)检验费用的支付 货物的检验费用一般由被保险人垫付。如果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这笔检验费用就由保险人赔付给被保险人。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检验费用就由被保险人自负。 (五)对检验报告的审核 1.审核申请检验人 2.审核收货人 3. 审核申请检验日期、检验日期和地点 4.审核到港船舶名称、起运日期及航程起讫 5.审核转船情况 6.审核货物转运内陆情况

  17. 7.审核提货日期 8. 审核货物包装情况 9.审核承运人对货损有无签证 10.审核海事情况 11.审核清洁收据 12. 审核检验人员情况 13.审核追偿情况 14.审核舱面货物情况 15.审核检验结论

  18. 五、损失原因分析 (一)海上运输货物常见的损失原因分析 1. 水损 (1)海水损失 (2) 淡水水损是货物在装卸或驳运过程中遭受雨淋损失 (3)舱汗水损 2. 短少。常见的造成货物发生数量或重量短少的原因: (1)偷窃 (2)包装破裂 (3)原装短少 (4)自然损耗 (5)错发错运

  19. 3. 破碎、破损、变形、开裂。造成这类损失的原因: (1)包装不良 (2) 海难 (3)配载不当 4.勾损。指在装卸搬运中因使用手钩操作使货物受损 5. 玷污、掺杂 6. 异味感染 7. 霉烂变质 8. 虫蛀 9. 锈损 10. 火损

  20. (二)海上运输货物损失的责任归属分析 货物损失根据其责任归属的不同,可分为: 1.原残 2.船残 3.工残

  21. (二)海上运输货物损失的责任归属分析 1. 原残。原残包括: (1)货物在生产,加工,装配,整理和包装过程 中造成的货损 (2)货物在装船港装船之前堆存、转运过程中造成的货损 (3)货物品质、包装和标记与合同规定不符造成的残损

  22. 2. 船残。船残包括: (1)船舶不适航,或船舱设备条件不适载货等造成的货损 (2)船方对载运货物未能克尽职责进行合理配载、积载、捆扎、隔垫而造成的货损 (3)船方已签发清洁提单,并在卸货港由理货人出示的货物残损单上签认的残损 (4)船方已签发清洁提单,并在卸货港由理货人出示的货物短溢单上签认的货物整件短少。

  23. 3.工残。港方在装卸作业中造成的货物残损。工残包括:3.工残。港方在装卸作业中造成的货物残损。工残包括: (1) 货物在卸货港由于卸货操作违章,搬运、 装卸不慎,使用装卸工具不当造成货物损失 (2) 在码头、仓库、堆场等处因运输、堆存、保管不善等造成货物损失。

  24. 第三节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赔偿 一、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赔偿的性质 海上保险所进行的赔偿不是一种违约赔偿,而是一种履约赔偿。 例如:一份FOB价格条件购买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单,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以货物短少10件为由,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然而这种损失原因可能有3种情况: ---卖方装船就少装了10件 ---船公司失职所致短卸10件 ---保险事故造成的短少10件 只有最后一种情况才属于海上保险赔偿。

  25.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赔偿的原则 (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按照合同规定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以赢得被保险人的信任,提高保险人声誉。 (二)主动迅速原则 (三) 先赔偿,后追偿原则

  26.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赔偿的原则 (四)赔偿适当原则 保险人在赔偿损失时,合情合理,恰到好处。贯彻赔偿适当原则的途径有以下两种: 1. 补偿原则。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为限制标准。 2. 比例分摊。重复保险,两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3. 主要保险制适用原则 (三) 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严格按照国际法规和惯例处理赔案,是保险赔偿工作中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

  27. 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赔偿的程序 (一)立案登记 (二)查勘检验 (三)核赔定损 1、审定保险责任 2、审定保险期限 (1)保险利益 (2)正常运输 (3)审定义务的履行

  28. (四)赔款计算 1. 全部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 不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其赔偿金额都是该被保险货物的全部保险金额。 (1)在发生部分全损的情况下,该损失的赔偿金额应是全损部分的保险金额,而不是全部的保险金额。(例) (2)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运的情况下,其全损的赔偿金额不是全部保险金额,而是已装运部分的保险金额。 (例) (3)如果发生全损时,构成保险金额的部分费用尚未支出,以至无须支出时,其赔偿金额也非全部保险金额。在这种情况下,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将无须支出的费用予以扣除。 (例)

  29. 2、部分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 (1) 货物数量损失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例1 (2) 货物质量损失的计算方法。在货物呈现损坏状态运抵目的地的情况下,可通过检验人与保险人联合审定受损货物的原因与程度,并与被保险人商定货物的损害率例2 (3) 假如货主在中途处理受损货物,通常作法是将损坏货物拍卖,完好价值与受损价值则以拍卖地市价为准。计算公式: 例3 例4

  30. (3)扣除免赔率的计算方法。 A.免赔率有相对免赔率(Franchise)和绝对免赔率(Deductible)两种,但对易于发生破碎、短量、渗漏等损失的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指明货物费率表中列有免赔率,对易碎的玻璃制品、陶瓷制品等,规定破碎免赔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①免赔重量 = 已损货物件数×每件货物原装重量×免赔率 ②赔偿重量 = 损失重量 - 免赔重量 ③ 例5

  31. B.散装货物通常会发生一定比例的正常损耗,因此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率。我国保险条款规定,凡指明货物加费费率表上规定有免赔率的,若被保险人要求降低免赔率,每降低1%免赔率,保险费率增加0.5%。 不扣除免赔率的计算公式: 例7:同例5,但未规定免赔率。其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 6125(美元)

  32. (4)加成投保的计算方法。为了保证国际贸易的预期利润收入,出口货物保险一般按货物发票价值另加一定的成数投保。加成投保货物发生损失时,其赔偿金额计算公式:(4)加成投保的计算方法。为了保证国际贸易的预期利润收入,出口货物保险一般按货物发票价值另加一定的成数投保。加成投保货物发生损失时,其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例8:出口工艺品20箱,发票金额为20000美元,保险金额为22000美元,运输途中损失5箱,按发票价值计算的损失金额为5000美元,赔偿金额是多少? = 5500(美元)

  33. 3、费用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 (1)施救费用。赔偿金额是被保险人或其他代理人实际支出的金额。保险人对施救费用和货物损失的赔偿各按一个保险金额来计算。 (2)特别费用。由被保险人,代理人实际支出的金额,但受2种限制: ---已经损失的特别费用必须是保险单承保危险而产生的从属费用,赔偿时是与作为货物自身损失的单独海损一起计算的 ---特别费用损失的金额与货物损失的金额合计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人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4. (3)救助费用。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的报酬。如救助行为不涉及他人财物时,其赔偿金额以被救助的货物价值或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救助行为涉及他人财物,货物与载货船舶一同被救时,其赔偿金额则按各关系方的被救助的财物价值比例计算。(3)救助费用。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的报酬。如救助行为不涉及他人财物时,其赔偿金额以被救助的货物价值或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救助行为涉及他人财物,货物与载货船舶一同被救时,其赔偿金额则按各关系方的被救助的财物价值比例计算。 (4)额外费用。被保险人在索赔中实际支出的金额。只要索赔成立,保险人支付赔偿的同时也应负担赔偿与索赔有关额外费用。

  35. 4. 受损货物残值的确定 受损货物的残值的确定方式: (1)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2)由保险人指定的检验代理人根据残值处理当地、 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3)必要时还可委请公估人确定受损货物的残值。

  36. 本章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 直接责任索赔 2. 转位责任索赔 3. 原残、船残 二、简答题 1. 简述海上保险理赔的原则 三、判断题 四、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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