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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 税 十六个 所得税问题

浙江国 税 十六个 所得税问题. 2012.10.24 日. 一、企业免费提供给员工的住房租金支出,是否允许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 非货币性福利 ,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 ( 问: 如果 将自有住房租赁给职工使用 , 收取租金是否缴纳房产税? 财税 【 2000 】 25 号文件). 二、职工食堂补贴是否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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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 税 十六个 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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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浙江国税十六个所得税问题 2012.10.24日

  2. 一、企业免费提供给员工的住房租金支出,是否允许扣除?一、企业免费提供给员工的住房租金支出,是否允许扣除?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 (问:如果将自有住房租赁给职工使用,收取租金是否缴纳房产税?财税【2000】25号文件)

  3. 二、职工食堂补贴是否允许扣除? • 二、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按职工就餐的次数定额进行现金补贴。个人承包食堂没有营业执照且不对外经营,无法提供正规的票据凭证。如何在税前扣除? • 答:企业的内部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明确伙食补贴标准、出具企业与实际承包人结算凭据,允许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 (这是解决职工食堂买菜支出没有发票的好办法)

  4. 三、职工通讯费是否可以扣除? • 三、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或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 答: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5. 四、临时工工资如何界定? • 四、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临时雇用人员,无劳动合同、无各种保险,其支付的工资能否税前扣除?比如建筑行业、水产行业,临时工工资以工资单形式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 答:仍按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解答口径,即: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计入工资总额;无劳动合同的,按劳务费处理。 • (关键是看是否有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务费处理)

  6. 五、集团公司派遣总经理 • 五、集团公司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企业支付,请问下属企业是否可以列支该部分工资? • 答:集团公司派员到下属企业工作,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职工工资应在集团公司列支,否则应按劳务费处理。 • (这一条规定,是否可以按照34号公告比照劳务派遣呢?看来不行。)

  7. 六、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及补缴以前年度五险一金如何扣除?六、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及补缴以前年度五险一金如何扣除? • 六、一些企业退休人员社保工资较低,单位按一定标准定期发放生活补助及节日慰问费,该项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 答:企业发放的给退休人员合理的生活补助及节日慰问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缪司长答疑说不允许,有些地方认为不符合相关性原则) • 七、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能否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 答: 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可追溯至所属年度税前扣除。(浙江规定五险一金要追溯扣除,而没有规定在补缴当年扣除。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8. 八、关联企业无偿借贷的税务处理? • 八、我省部分大中型集团公司,为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对集团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使用,相应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请问:所得税应如何进行调整? • 答:省内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于每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文件精神,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 • 省内关联企业之间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9. 九、非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 • 九、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如果借出方企业有银行贷款,相当于借出款项贷款所支付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无贷款即自有资金出借确实未收取利息的是否可不计算利息收入? • 答:企业如果有银行贷款但将资金借给无关联企业或个人的,其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部分(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在税前扣除;无贷款自有资金出借确实未收取利息的可不计算利息收入。

  10. 十、股东借款的利息处理 • 十、企业以股东名义或其他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 答:企业以股东名义或以其他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企业应与实际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符合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坚持:形式重于实质)

  11. 十一、股东个人名义按揭,企业负担利息的税务处理?十一、股东个人名义按揭,企业负担利息的税务处理? • 十一、企业以按揭形式购入生产设备,银行要求企业用个人名义(法人代表)办理按揭,购入生产设备的发票抬头为单位名称,每月向银行还本付息单据均为个人名字,企业把本息打入个人银行账户再向银行还款,问这部分利息(资本化后通过固定资产摊销)能否税前扣除? • 答:该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2. 十二、烟酒支出一定是业务招待费么? • 十二、企业召开各种名义的会议,在会议期间的烟酒及餐饮招待费用应作为会议费在税前扣除,还是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 答:企业召开的内部会议的支出应作为会议费在税前扣除;招待客户的支出应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照税法规定标准限额在税前扣除。 • (要保留好内部证据)

  13. 十三、装修费的税务处理 • 十三、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在剩余的租赁期满前需要重新装修,是否可以在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前损益并在税前扣除? • 答: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在剩余的租赁期满前需要重新装修,可以在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在税前扣除。 • (同宁波的规定不同)

  14. 十四、收到土地补贴的税务处理? • 十六、企业向政府购买土地,在按市场价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开具发票),政府以补助基础设施建设的名义进行部分补助,请问税收上如何操作,是否要作补贴收入征税? • 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70号文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作为补贴收入征税。

  15. 十五、接受投资的资产是否需要发票? • 十五、、企业或者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对接受投资的企业而言,如果该非货币性资产按照评估价入账,而没有取得发票,该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认? • 答: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或相关完税凭证。

  16. 十六、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十六、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 (一)由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自查补缴或稽查查补的增值税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答: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自查补缴或稽查查补的增值税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 (二)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 答: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 (三)企业由于超期不得抵扣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 答:企业超期不得抵扣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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