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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司法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一)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的天命观念,把自己的统治权说成是上天授予的,以此来说明自己统治天下的合法性。但同时认为, “ 天命 ” 属于谁,就看谁有使人民归顺的 “ 德 ” , “ 天命 ” 是靠民意来维系的。. “ 明德 ” :就是主张发扬德行,崇尚德教; “ 慎罚 ” :就是用刑要审慎、宽缓,而不应 “ 乱罚无罪,杀无辜 ” 。. “ 告汝德之说与罚之行。 ” —— 《 康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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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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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2. 第一节 立法概况 • 第二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司法制度

  3. 第一节 立法概况 •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的天命观念,把自己的统治权说成是上天授予的,以此来说明自己统治天下的合法性。但同时认为, “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使人民归顺的“德”,“天命”是靠民意来维系的。

  4. “明德”:就是主张发扬德行,崇尚德教; “慎罚”:就是用刑要审慎、宽缓,而不应“乱罚无罪,杀无辜”。 “告汝德之说与罚之行。” ——《康诰》 “明德慎罚”的实质,就是在德和刑的关系上主张德刑并用,即在治国时,一方面要实行德政,另一方面要施用刑罚,在“德”与“刑”之间,要以“明德”为主。

  5. (二)亲亲、尊尊和有别 亲亲即亲其亲者,指按血缘关系确定亲疏长幼,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男女有别,长幼有序 尊尊即尊其尊者,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主绝对服从与尊敬,严格遵守社会等级秩序,严禁违法僭越。 “亲亲、尊尊”的核心就是“有别”,个人在社会关系的大网中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并且基于血缘、官职和性别,处于人为不平等的差序状态中。这种“有别”的原则,是礼制的核心,也是西周法律文明的指导思想。

  6. (三)刑罚世轻世重 “刑罚世轻世重”是指根据形势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即惩罚犯罪应根据犯罪者的主观情节与当时的客观形势进行权衡,强调具体适用法律时的灵活性。 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即由于政治形势的不同,对新建的邦国、秩序正常的邦国和正在作乱的邦国,所适用的法典也应该有所差别,要分别适用轻典、中典和重典。

  7. 二、立法活动 (一)制定周礼 通过制定周礼,统治者力图使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的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此后,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中,虽然朝代更替很多,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的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

  8. (二)编订刑书 1.《九刑》 《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吕刑》 西周中叶,由于国势渐衰,财政困难,穆王命吕侯重定刑书,以使四方归附并确立赎刑制度,以此来缓解国家财政压力。

  9. 三、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一)法律形式 1.诰。是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2.誓。是针对军队发布的命令。 3.训。是各地诸侯、卿大夫和行政长官颁布的命令。 4.遗训及殷彝。“遗训”是指前代、先王遗留下来的训令法规。“殷彝”就是商代遗留下来的成规旧法。

  10. 礼是刑(法)的基础和渊源 1.礼和刑密不可分 礼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 礼与刑作用不同 2.礼和刑相互区别 礼与刑适用原则不同 (二)礼刑关系

  11. 第二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西周法律较夏商法律已有明显进步。“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思想对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律的文明化程度加强,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

  12. 一、宗法制及行政立法 (一)宗法制 所谓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制度。 宗法制起源于原始氏族公社末期父权家长制,发展于夏商时期,到西周时期臻于完备。

  13. 1.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就是在多妻的情况下,区分作为法定配偶正妻和众妾身份上的尊卑,从而规定正妻所生的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的制度。

  14. 2.分封制 嫡长子继承王位,实际上也就继承了天下的全部土地、人民和财富。为了处理好与诸弟的关系,嫡长子又分别将若干土地连同居民分封给诸弟,并允许诸弟享有对这部分土地、居民的统治特权和宗主地位。这种在政治上“授土授民”,在宗法上“别子为祖”,两者合一,就是分封制度。

  15. 3.宗庙祭祀制度 宗庙祭祀是宗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宗庙祭祀制度是通过限制庶子祭祀祖先的权利来维护嫡长子的家庭地位,并通过嫡长子的祭祖活动来维系宗族的团结。

  16. 在西周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周天子的地位最高,权力最大。西周初年,太师、太保、太傅这“三公”作为重要的辅臣帮助周王履行统治职能。西周中期设立了卿事寮和太史寮这样的辅政机构。 西周的地方行政机构,主要指周王分封同姓子弟叔侄和异姓亲戚及元老重臣所建立的四方诸侯,和诸侯再次分封形成的卿大夫。 (二)行政管理体制

  17. (三)职官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拔 2.官吏的考核 3.官吏的奖惩 商周官服十二纹章七 宗彝

  18. 二、刑事法律规范 西周诸法并存,其中刑事法律规范占据主要地位,并在夏商基础上有了飞跃性的发展。 。

  19. 桎梏陶俑 (一)主要罪名 1.犯王命 2.不孝不友 3.放弑其君 4.群饮 5.寇攘奸宄 6.违背盟誓 7.变礼易乐 8.失农时

  20. (二)刑罚体系 1.五刑西周基本沿用夏商的五刑制度,以死刑与肉刑为主要内容。 2.赎刑赎刑是犯人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一种制度,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是一种代用刑。 3.流刑是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服劳役,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 4.劳役刑是限制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接受改造的刑罚。

  21. (三)刑罚适用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4.同罪异罚原则

  22. 三、民事法律内容 西周初期的民事关系尚不活跃。以土地为主体的不动产归周天子所有,婚姻、继承及家庭制度严格遵循宗法礼制,买卖、交换也仅限于少量生活用品。到西周中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渐趋复杂,涉及财产转移和交换行为的民事关系也进一步活跃,以私人所有权为中心的民事规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23. (一)所有权 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其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诸侯国实力增强,宗法纽带有所松弛,周天子权势地位下降,奴隶主贵族逐步取得了处置土地的权利,土地作为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实际上已得到法律的承认,意味着周王土地所有权向诸侯贵族所有权的过渡。 西周时期,奴隶附着于土地,与土地共同构成可为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完整的财产。西周在实行土地国有的同时,也实施奴隶国有的制度。周天子在把土地分封给各地诸侯的同时,也将附着于其上的奴隶一并授予。诸侯既享有对受封土地的使用权,也同样享有对附着奴隶的使用权。

  24. (二)契约 • 西周已有“傅别”、“质剂”等契约形式。 傅别是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傅别即借贷券书,是处理债务纠纷的法律凭证。 质剂是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它是在同一件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契约,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各持一份完整的内容。

  25. (三)婚姻制度 西周统治者为巩固宗法等级统治秩序,以礼制为基准,确立了相应的婚姻制度。无论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都必须符合礼的规范要求。 1.婚姻的目的:祭祀祖先、延续宗法血脉,传宗接代,扩大家族势力 2.婚姻的形式: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 3.婚姻的缔结: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得为婚。 4.婚姻的终止:可以因自然原因而消灭,还可以通过人为方式而解除

  26. (四)家庭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身份地位继承方面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嫡长子先于父亲死亡,则由长子正妻所出的嫡长孙代位继承;如无嫡孙,则立嫡长子的同母弟为继承人;如无嫡长子同母弟,再立其他庶子中的年长者为继承人。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在财产继承上,作为法定的继承人,嫡长子同样取得了对家族财产的支配权。其余子嗣只能在嫡长子的支配下获得一部分利益。至于女子则只是通常在出嫁时得到父兄给予的一份嫁妆。

  27. 第三节 司法制度 西周司法制度,在夏商基础上有所发展完善,周王国及各诸侯国分别建立起各级司法机关,并且基本形成了一套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

  28. 一、司法机关体系 • 在西周司法体制中,周王掌握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不但有权处理全国性的重要案件,而且兼理各诸侯间的争讼。 • 西周中期以后,随着王室的衰微,周王逐步丧失了实际上的司法控制权。

  29.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狱讼形式划分 西周时期,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已有一定的区别。《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称为“狱”,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称为“讼”。虽然民事、刑事在概念上已经初步得到区分,但并不严格分开审判。

  30. (二)告诉与审理 西周一般诉讼,有原告口头诉说即可。但重要案件,原告必须持有书面诉状,官府才立案审理。刑事案件的书面诉状是“剂”,民事案件的书面诉状是“傅别”。 告诉也有限制性规定,即臣不可告君,子不可告父,下级不可告上级,奴隶不可告主。

  31. 口供 证据 人证、 物证与书证 (三)证据制度 西周的证据制度已经摒弃了原始的神示证据,出现了口供、物证、盟誓等证据形式,并有核实、审查判断等明验证据的方法,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

  32. (四)“读鞫”、“乞鞫”制度 经过审讯、调查、取证,就要依据刑书规定作出判决。在西周青铜器铭文中,判决书被称作“成劾”。审判官在作出判决后,应该当众宣读判决,称为“读鞫”。宣读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鞫”。

  33. (五)司法官责任制度 西周对司法官的责任已有一定要求。《尚书》和《周礼》对司法官提出了在诉讼中的执法要求,这是我国司法官责任制度在法律上的首次明确。

  34. (六)刑罚执行制度 西周刑罚的执行由大司寇统辖,下设司圜、掌囚、掌戮等职官负责具体事物。西周执行刑罚的场所有嘉石、圜土、囹圄等。

  35. 本章小结 •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有三点:一是“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产生,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明德慎罚”;二是以宗法等级为核心的“礼治”的完备,其基本原则就是“亲亲”、“尊尊”的差别思想;三是权衡形势的“刑罚世轻世重”思想。 • 西周的宗法制包括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和宗庙祭祀制度三部分内容。宗法制是西周政治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对后世中国法制和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 西周的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管理体制和职官管理制度。。 • 西周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罪名、刑罚体系和刑罚原则。西周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王有制、契约、六礼、七去三不去等。 • 西周的司法机关的特点是周王掌握最高司法权,已经形成了起诉、审理、判决的诉讼程序。 • 西周法制代表了奴隶制法律制度的最高水准,对后世的封建法制影响极大 。

  36. 思考题 • 1.试述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形成及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 2.试述周礼的内容、作用、原则及礼刑关系。 • 3.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 4.西周民法中所有权的内容有哪些? • 5.西周为什么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 6.试述西周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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