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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證券化

朝陽科技大學 100-1#3018 金融市場. 金融證券化. 指導老師:張輝鑫 老師 組別:第三組 組長: 9816412  洪祺華 組員 : 9816406  楊伯喻 9816413  李健萊 9816454  王思涵 9816455  王琮炫 9816458 林櫻芮 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三年 A 班. 目錄. 壹 、金融證券 化的意義 與重要 概念 貳 、金融證券化流程及參與機構 參 、 2008 金融海嘯實例 肆 、台灣金融證券化市場現況、特徵與趨勢 伍 、名詞解釋 陸 、附錄 ( 資料來源、貢獻圖、合照 ). 壹、金融證券化   的意義與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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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證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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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朝陽科技大學100-1#3018金融市場 金融證券化 指導老師:張輝鑫 老師組別:第三組組長:9816412 洪祺華組員:9816406 楊伯喻9816413 李健萊9816454 王思涵9816455 王琮炫9816458林櫻芮 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三年A班

  2. 目錄 壹、金融證券化的意義與重要概念貳、金融證券化流程及參與機構參、2008金融海嘯實例肆、台灣金融證券化市場現況、特徵與趨勢伍、名詞解釋陸、附錄(資料來源、貢獻圖、合照)

  3. 壹、金融證券化  的意義與重要概念

  4. 壹、金融證券化的意義與重要概念 一、金融證券化的意義  又稱架構融資(Structured Finance) 將已存在的或未來擁有可預測現金流量的資產加以匯集群組,將其出售移轉給第三者,並以其現金流量為擔保,經過信用增公的程序並加以包裝,發行還本付息架構的債券。(參照下圖) 資料參考來源:儲蓉《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臺北:臺灣金融研訓院,2006)Page.5

  5. 壹、金融證券化的意義與重要概念 • 一、金融證券化的意義 4 1 資產現金流量 還本付息 架構的債券 2 受益證券 現金流量 與 法律架構安排 3 信用增強 資料參考來源:儲蓉《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臺北:臺灣金融研訓院,2006)Page.5

  6. 壹、金融證券化的意義與重要概念 二、金融證券化的概念  無論是從廣義或是從法條的角度觀之,皆包含以下4點: (一)證券化的標的物必須有現金流量,而且最好是穩定的現金流量。 (二)證券化的標的物必須從原擁有者中分離出來。 (三)信用增強是證券化的關鍵要素。 (四)證券的債信係仰賴基礎資產的品質。 資料參考來源:儲蓉《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臺北:臺灣金融研訓院,2006)Page.6

  7. 壹、金融證券化的意義與重要概念 二、金融證券化的概念 (一)證券化的標的物必須有現金流量,而且最好是穩定的現金流量。 而現存的與未來的現金流量最重要的差別,在於現金流量是不是穩定,能不能被預測,顯然地,未來的現金流量是具有極大風險的,延續同一個觀念,即使是已經存在的現金流量,現金流入的狀況也會因為資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資料參考來源:儲蓉《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臺北:臺灣金融研訓院,2006)Page.6

  8. 壹、金融證券化的意義與重要概念 二、金融證券化的概念 (一)證券化的標的物必須有現金流量,而且最好是穩定的現金流量。   簡單地說,資產證券化其實就是證券化資產的現金流量,因為有現金流量,才能支付證券的本金及利息。 不過,現金流量有二種概念: 1.已經存在的 2.未來的現金流量 資料參考來源:儲蓉《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臺北:臺灣金融研訓院,2006)Page.6

  9. 壹、金融證券化的意義與重要概念 二、金融證券化的概念 (一)證券化的標的物必須有現金流量,而且最好是穩定的現金流量。 1.已經存在的 •   例如:房貸、車貸、商業貸款等,其借貸關係早已完成,債權的金額亦已確定,只不過現金的實體流量是於未來其一段期間內完成的。 資料參考來源:儲蓉《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臺北:臺灣金融研訓院,2006)Page.6

  10. 壹、金融證券化的意義與重要概念 二、金融證券化的概念 (一)證券化的標的物必須有現金流量,而且最好是穩定的現金流量。 • 2.未來的現金流量 • 指資產(債權)尚未金成,現金流量並不確定。 • 例如:一個歌星要將他未來的唱歌收入證券化,或一個國家要把它未來賣出樂透的收入證券化,此類的概念都是預期會有未來的現金流入。 • 但實際現金流入的金額與時點,尚是未知數。 資料參考來源:儲蓉《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臺北:臺灣金融研訓院,2006)Page.6

  11. 壹、金融證券化的意義與重要概念 二、金融證券化的概念 (二)證券化的標的物必須從原擁有者中分離出來。 在證券化的過程中,最基本的概念是:原資產擁有者的風險必須與該資產分離,使得證券之信用風險不受創始機構的影響。 即是證券的持有者對該能產生現金流量的資產,擁有最優先的求償權。因為此一最高宗旨,導致創始機構需將該資產移轉給第三者,以解決原資產擁有者發生破產或財務面臨問題時的爭議 而移轉的過程稱為真實出售,而第三者稱為特殊目的個體。 資料參考來源:儲蓉《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臺北:臺灣金融研訓院,2006)Page.6

  12. 壹、金融證券化的意義與重要概念 二、金融證券化的概念 (二)證券化的標的物必須從原擁有者中分離出來。   真實出售:創始機構將資產移轉後,必須不能再有控制權。   例如: 1.創始機構不具向特殊目的個體買回證券的權利 2.特殊目的個體也不能向創將機構要求贖回 3.創始機構不能對特殊目的個體有決策控制權 4.在法律的規範下(美國的情形),特殊目的個體對創始機 構僅能行使非常有限的追索權 資料參考來源:儲蓉《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臺北:臺灣金融研訓院,2006)Page.6

  13. 壹、金融證券化的意義與重要概念 二、金融證券化的概念 (三)信用增強是證券化的關鍵要素。(1/3)  資產基礎證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ABS)未來支 付給投資人的本金及利息,完全依賴上述資產群組的原債 務人以後所要繳付的本息,而非由拿出這群資產的金融機 構(創始機構)負責支付。 資料參考來源:儲蓉《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臺北:臺灣金融研訓院,2006)Page.7

  14. 壹、金融證券化的意義與重要概念 二、金融證券化的概念 (三)信用增強是證券化的關鍵要素。(2/3) 換句話說,資產群組本身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才是 整個交易的主角。現金流量會不會進來,有沒有延遲進來, 甚至是太早進來,都會影響投資人的權益及報酬。 資料參考來源:儲蓉《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臺北:臺灣金融研訓院,2006)Page.7

  15. 壹、金融證券化的意義與重要概念 二、金融證券化的概念 (三)信用增強是證券化的關鍵要素。(3/3) 由於基礎資產個體眾多,投資人無法針對其資產群組 一一的檢視,因此資產基礎證券均會輔以信用增強,以加 強其信用品質,降低風險,也才能吸引買家。 資料參考來源:儲蓉《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臺北:臺灣金融研訓院,2006)Page.7

  16. 壹、金融證券化的意義與重要概念 二、金融證券化的概念 (四)證券的債信係仰賴基礎資產的品質。 資產基礎證券的債信等級係視基礎資產之品質而定,與創始機構無關(但若創始機構同時擔任收取現金流量之服務機構角色時需另外考量)。 1.公司債之債信評等係決定於整體企業之財務健全及盈 餘展望 2.公債之評等係決定於政府財政收支情況 資料參考來源:儲蓉《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臺北:臺灣金融研訓院,2006)Page.8

  17. 壹、金融證券化的意義與重要概念 二、金融證券化的概念 (四)證券的債信係仰賴基礎資產的品質。  綜言之,一個成功的資產證券化,至少必須滿足以下 三點的要求: 1.資產重組原理 2.風險隔離原理 3.信用增強原理 資料參考來源:儲蓉《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臺北:臺灣金融研訓院,2006)Page.8

  18. 貳、金融證券化流程  及參與機構

  19. 金融資產證券化交易架構 受託管理人 會計師 稅務機關 主管 機關 律師 安排機構 交換交易 對手 投資人 債務人 2 1 特殊目的的個體SPV 創始機構 承銷商 3 服務機構 信用增強 機構 流動性 提供者 信用評等 機構 備位服務機構 資料參考來源:儲蓉《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臺北:臺灣金融研訓院,2006)Page.9

  20. 債務人 抵押權 創始機構 (銀行) Po (Pt+It)N

  21. 結構式投資工具SIV 導管 資產池 真實出售 SPV 創始機構 SPC SPT 抵押權 信評機構 Po 破產隔離機制 資料來源:本研究。

  22. 導管 承 銷 商 (SPC) ABS、MBS SPV (SPT) 受益證券 SPC SPT Po 有價證券發行型態 信用增強機構(內外部信用增強) 房利美、房地美 資料來源:本研究。

  23. 銷 商 有 錢 人 機 構 ABS、MBS Po 資料來源:本研究。

  24. 構 ABS、MBS SPV SPC SPT Po 資料來源:本研究。

  25. 群組 CDO CMO CLO IO PO SPV ABS、MBS SPC SPT Po 不動產類資產證券化 零息債券 資料來源:本研究。

  26. CDO CMO CLO IO PO 有 錢 人 機 構 ABS、MBS Po 資料來源:本研究。

  27. 存款人 屋主 持卡人 SPV 承銷商 有錢人 機 構 創始機構 (銀行) 服務機構 CDO CMO CLO IO PO 機 構 SPV 有錢人 機 構 資料來源:本研究。

  28. 資產證券化優點 1.提升金融機構債權資產的流動性,增加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管理的靈活度。 2.提高資金管理運用效率外,同時與資本市場直接金融相結合,提供投資大眾另一種長期投資工具。 3.提供金融機構較低成本的籌資管道,可以藉此轉移風險。 4.發行證券化商品的金融機構,有助於達到資本適足率要求。 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小百科 網址:http://www.funddj.com/z/glossary/gl_homeA.asp?a=$%5e$glossary$glcat%5b18%5ddjhtm

  29. 資產證券化缺點 資產證券化缺點: 借款人違約風險增加(道德危機的問題) 放款銀行風險增加(逆向選擇的問題)

  30. 風險 房貸三風險:  延遲繳付(Delay)  違約(Default)  提前還本(Prepayment)

  31. 名 詞 解 釋

  32. 創始機構(Originator) 指將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以便以該資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機構。創始機構資產信託或讓與前,應將其信託或讓與之主要資產種類、數量及內容,對其機構所在地日報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連續公告三日,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創始機構將資產信託或讓與時,其中債權之讓與,非通知債務人或向債務人寄發以為公告之說明書,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資料來源: 徐俊明 黃原桂《金融市場》(東華書局99年7月初版),頁249。

  33. 導管體機構(Vehicle) 特殊目的個體基本上是一個紙上工具,它的存在僅止風險隔離與證券發行,本身並非以持有資產或買賣資產的差價為其收益來源,就如同水管僅提供流通的管道一般,因而又以導管機構(Conduit)稱之。導管機構可以利用「特殊目的信託」(Special Purpose Trust;SPT)或「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兩種架構進行。 資料來源:儲蓉《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增修訂二版》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95年8月附錄光碟

  34. 特殊目的機構 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資產證券化分為信託型和公司型兩類: (1).信託型SPV又稱為特殊目的信託 (Special Purpose Trust,簡稱SPT) (2).公司型SPV又稱為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Company,簡稱SPC) 資料來源:儲蓉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增修訂二版》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95年8月

  35. 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 指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目的之公司。應由金融機構組織設立,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人數以一人為限。其自有財產及因受讓資產而生之閒置資金,運用範圍與屬於信託財產之閒置資金運用範圍相同。特殊目的公司的限制: (1)不作為事項:特殊目的公司不得未任何人保證或背書,亦不得介入款項;不得將所受讓之資產出質、讓與、互易、供擔保或為其他處分。 (2)兼營限制:除得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外,不得兼營其他業務。 資料來源: 徐俊明 黃原桂《金融市場》(東華書局99年7月初版),頁250、251。

  36. 特殊目的信託 特殊目的信託(Special Purpose Trust,SPT) 指以資產證券化為目的而成立之信託關係。特殊目的信託之利益分配,除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各受益人本金持分之比例分配。發行受益證券有可能是放款或應收帳款,其背後一定是信託。 資料來源: 徐俊明 黃原桂 《金融市場》(東華書局99年7月初版),頁249。

  37. 受益證券 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劃所發行,以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本金持分、收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資料來源:資產證券化條例http://www.cbf.com.tw/Import_Dec/20020724_1.pdf

  38. 服務機構(Serving Agent) 指受託機構之委任,或特殊目的公司之委任或信託,以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之機構。特殊目的公司除所受讓之資產為信託受益權外,應將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委任或信託服務機構代為處理。服務機構應本下列原則管理及處分受讓資產: (1)受讓資產與自有財產分別管理:其債權人對該受讓資產不得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2)應定期提供資訊:服務機構應定期收取該受讓資產之本金,或其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提供監督機構轉交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並將受讓資產相關債務人清償、代催收與呆帳情形及其他重大訊息,提供監督機構。 資料來源: 徐俊明 黃原桂《金融市場》(東華書局99年7月初版),頁251、252。

  39. 結構式投資工具 結構式投資工具(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SIV) 主要由大型銀行將評等高的資產分割出來以進行投資。其操作方式是在貨幣市場向投資者賣出短天期商業本票以融通資金,基準利率以LIBOR(倫敦銀行同業間拆款利率)為主,再將得到的資金用來購買長天期的資產,如等級在AA與AAA以上的資產抵押證券(ABS)、擔保債權憑證(CDO)、公司債等,賺取其中約0.25%長短期的利差。當貨幣市場的債務到期時,只要再發行新的商業本票融通資金即可。   此種投資手段在景氣好時可以順利運用,因為投資人相信SIV持有的長期債權會有良好報酬,便願意購買SIV所發行的商業本票。 資料來源:新金融世界http://www.newfinancialworld.com.

  40. 證券承銷機構(Underwritter) 指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所發行的受益憑證或資產基礎證券,以公開上市或私下募集方式銷售出去的機構。 資料來源: 徐俊明 黃原桂《金融市場》(東華書局99年7月初版),頁252。

  41. 投資人(Investor) 指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所發行的受益憑證或資產基礎證券之人,或稱為受益人。受益人會議,由受託機構或信託監察人召集之。持有本金持分總數3%以上之受益人,為受益人之共同利益事項,得以書面記名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前項有召集權之人著急受益人會議。 資料來源: 徐俊明 黃原桂《金融市場》(東華書局99年7月初版),頁252。

  42. 真實出售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為了達到隔離原始權益人(發起人)破產風險的目的,確保原始權益人(發起人)向SPV轉讓資產具有法律效力,資產轉移必須採取“真實出售”的形式。 所謂真實出售,是指各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表示交易性質為資產(債權)銷售且與該資產(債權)相關的所有權益和風險全部按照公平的市場價格轉讓給受讓人的金融資產轉讓行為。 資料來源:MBA智库百科 網址:http://wiki.mbalib.com/zh-tw/%E7%9C%9F%E5%AE%9E%E5%87%BA%E5%94%AE.

  43. 破產風險 • 所謂破產風險,就是指經濟主體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其負債所帶來的風險。 • 所謂破產,在法律意義上是指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在法院監督下強制清算其全部財產,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風險是企業風險的重要方面,是其他風險的綜合結果。 資料來源:MBA智库百科 網址:http://wiki.mbalib.com/zh-tw/%E7%A0%B4%E4%BA%A7%E9%A3%8E%E9%99%A9.

  44. 風險隔離 風險隔離是指通過分離或複製風險單位,使任一風險事故的發生不至於導致所有財產損毀或滅失。 風險隔離可以比較有效地控制風險,從總體上減少風險所造成的損失程度。 例如,被併購的目標企業同時生產幾種產品,有的市場前景好,有的不好,可以將生產前景不好的產品生產要素從併購後的企業獨立出去,隔離為獨立的企業法人,採取專門管理,從而避免其對其他產品的影響,保證企業的總體效果。 資料來源:MBA智库百科 網址:http://wiki.mbalib.com/zh-tw/%E9%A3%8E%E9%99%A9%E9%9A%94%E7%A6%BB

  45. 風險隔離 風險隔離分為分割和複製。 分割就是將經濟單位面臨損失的風險單位分離,而不是經他們集中在都可能遭受同樣損失的同一個地點。分散就是通過加大風險單位的數量,將特定風險在更大的樣本空間里進行分散,以此來減少單位的損失。 複製是指在設置一份經濟單位的財產或設備作為儲備,這些複製品只有在原資產或設備被損壞的情況下才可以被使用。 資料來源:MBA智库百科 網址:http://wiki.mbalib.com/zh-tw/%E9%A3%8E%E9%99%A9%E9%9A%94%E7%A6%BB

  46. 風險隔離 風險隔離的特點 • 分割和複製不像其他損失抑制措施那樣力圖減少風險單位本身損失的嚴重性,而在於減少總體損失的程度。 • 分割和複製減少的是一次獨立風險事故的損失,但同時增加了風險單位,也就會影響風險事故或損失發生的概率。 • 複製風險單位可以減少平均或預期的年度損失。 • 分割風險單位能不能減少平均預期損失,更大程度上取決於分割風險單位減少損失程度是否比降低風險事故或損失發生概率來得更重要。 資料來源:MBA智库百科 網址:http://wiki.mbalib.com/zh-tw/%E9%A3%8E%E9%99%A9%E9%9A%94%E7%A6%BB

  47. 合同(Contract)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這裡所說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 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 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為目的; • 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法是指調整平等民事主體間利用合同進行財產流轉或交易而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即合同法對合同形式、內容進行規範,發生爭議時予以救濟,促使合同當事人正當的行使權利,忠實地履行義務,保障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 資料來源:MBA智库百科 網址:http://wiki.mbalib.com/zh-tw/%E5%90%88%E5%90%8C

  48. 破產隔離 資產由創始機構移轉至特殊目的信託時,會由律師出具真實出售的證明書,或會計師由資產負債表的認定,從法律會計架構確保資產債權與其擔保物權,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等已完全移轉至特殊目的信託。未來若買賣雙方之任何一方發生營運困難或財務危機時,這些風險已與受益證券無關,將不致影響受益證券的品質。 資料來源:元大證券-債券學院 網址: http://bond.yuanta.com.tw/learn/learn_05.htm.

  49. 信用評等機構的評等代號 註:穆迪以1、2、3來區別同一等級內的評等優劣(如Aa1、Aa2、Aa3);而標準普爾、惠譽及中華信用評等公司則是以「+」、「-」, 作為區分(如AA+、AA-)。 資料來源:謝劍平 博士 《投資學-基本原理與實務》2010年2月三版三刷,頁76

  50. 台灣銀行信用評等等級 本行目前之評等等級如下: (一)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發佈本行信用評等等級: 長期Aa3,短期P-1, 評等展望穩定. (二)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於民國一百年九月發佈本行信用評等等級: 長期A+,短期A-1, 評等展望穩定.  (三)中華信用評等(股)公司       於民國一百年九月發佈本行信用評等等級: 長期twAAA ,短期twA-1+, 評等展望穩定. 資料來源: 台灣銀行網站http://www.bot.com.tw/BOTIntro/BankCredit/Pages/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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