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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工程品管、安衛與查核. 臺北市政府. 1. 課程大綱. 壹、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貳、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簡稱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參、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簡稱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伍、查核缺失態樣. 壹、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三級品管制度 行政院於 82 年 10 月 7 日函頒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 一級品管 : 承攬廠商之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二級品管 : 工程主辦單位及監造單位之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三級品管 : 工程主管機關之 「工程施工品質評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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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工程品管、安衛與查核 臺北市政府 1

  2. 課程大綱 壹、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貳、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簡稱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參、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簡稱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伍、查核缺失態樣

  3. 壹、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三級品管制度 行政院於82年10月7日函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一級品管:承攬廠商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二級品管:工程主辦單位及監造單位之「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三級品管:工程主管機關之「工程施工品質評鑑制度」 行政院於91年2月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規定,將第三級品管修改為「施工品質查核機制」。

  4. 壹、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三級品管 工程會 工程主管機關 「施工品質查核」 二級品管 工程主辦單位 監造單位 「品質保證」 一級品管 承攬廠商 「品質管制」

  5. 壹、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品質管制系統 為達成工程品質目標,應由承攬廠商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工程開工前,承攬廠商應依工程之特性與契約要求擬定施工計畫並提出品質計畫,設立品管組織,訂定各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缺失改善紀錄,以及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俾便施工人員熟習圖說規範與各項品管作業規定,以落實品質管制。

  6. 壹、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品質保證系統 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能符合設計及規範,監造單位(含工程主辦單位)應建立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監造單位應成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畫,辦理施工及材料設備之抽(查)驗作業,並對抽(查)驗結果留存紀錄,檢討成效與缺失,達成提昇工程品質之目標。

  7. 壹、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工程施工查核機制 為確認工程品質管理工作執行之成效,主管機關採行工程施工品質查核,以客觀超然的方式,評定工程品質優劣等級。 查核結果可作為工程主辦單位考評之依據,並可作為改進承包商品管作業及評選優良廠商之參考,藉以督促監造單位落實品質保證及承包商落實品質管制,以達成提升工程品質的目標。

  8. 壹、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8

  9. 壹、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三級品質管理主要工作項目 9

  10.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簡要說明 本要點係於84年10月3日訂頒,歷經14次修正,係配合工程會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懲罰性違約金扣點規定,於101年6月6日重新修訂完成,並自101年7月1日起實施。 目的在規範本府所屬公共工程採購承攬廠商、監造單位、工程主辦機關應執行之施工品質管理事項。

  11.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簡要說明 本要點所規定日數之計算,係依照契約約定日期之計算方式。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公共工程之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施工品質管理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12.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簡要說明 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財物、勞務採購涉及公共工程部分,經機關認定有工程品質控制需要,且編列品管費用者,得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納入本要點。

  13.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質計畫規定 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廠商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提報品質計畫。 一千萬元以上工程,應分別提報「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僅需提送「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之內容,得參考工程會訂定之品質計畫製作綱要辦理。

  14.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質計畫規定 品質計畫內容如因工程性質特殊,以另訂其他項目較適宜者,得由機關或監造單位另行規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 品質計畫應經廠商品質管理人員、工地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認。 廠商非屬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簽認規定,則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為之。

  15.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質計畫內容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程序及標準。

  16.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質計畫提報時間 如屬巨額、特殊或統包工程,作業時間需較長者,得經機關同意延長其提送期限。

  17.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質計畫審查時間 監造單位審查廠商提報之品質計畫,除情形特殊且訂定審查期程者外,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超過10日;如有需改善或補正事項之意見,應1次通知廠商辦理。 品質計畫,經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提報機關核定,機關應於15日內函復,情形特殊確無法於15日內函復並經機關首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委託監造者,分項品質計畫則由監造廠商審查核定,並送機關備查。

  18.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質計畫罰則 廠商未依限提出品質計畫,無論初審或複審,每逾期1日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2%。另於核定後,如需配合施工作業辦理修訂,逾機關所訂期限未辦者,得比照辦理。 品質計畫如未依審查意見辦理,除限期重行提報外,並應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5%。

  19.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組織及人員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廠商應按工程規模及特性遴聘品管人員。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廠商應成立品管專責組織。 廠商應於訂約後15日內,將品管組織之品管人員登錄表報請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七日內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

  20.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組織及人員 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上表之人數為下限規定

  21.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人員規定 專職品管人員,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兼職品管人員,應切結限於臺北市地區或本府工程,且兼職標案以3案為上限。 品管人員在工地執行職務時,應製作表單資料及紀錄文件。

  22.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人員資格 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 品管人員取得結業證書逾4年者,應依工程會規定再取得最近4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23.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人員回訓 每4年回訓總時數至少為36小時。 回訓課程以36小時為一單元課程,課程包括建築、土木、結構、水利、環工、機水電、水土保持、消防安全、營建管理、一般管理、財務管理、勞安環保、人力資源、專案管理、材料實驗等專業及管理領域,由代訓機構自行規劃單元課程及各科別時數。

  24.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人員回訓時間認定,以擔任品管人員之時間回溯計算。

  25.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人員工作重點 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工程會訂定之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 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

  26.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人員工作重點 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27.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人員相關罰則 品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文到14日內更換,且調離工地: 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 未能確實執行品管工作。 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品管人員者。 廠商未依期限遴派合格品管人員或擅自改派品管人員,機關應就其違規日數,按日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2%。

  28.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 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察紀錄表;屬建築工程者,且依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勘驗、查驗工程時,督察紀錄表應檢送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備查。 依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

  29.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 依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新臺幣6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專任工程人員應於估驗計價申請單、施工照片及錄影光碟片上簽署,否則機關不予估驗計價。但如施工時由專任工程人員查核完竣並證明按圖施工且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30.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若廠商非屬營造業,前項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事項,則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辦理。

  31.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規定 填報時機: 公共工程(或建築物)施工日誌填表人要求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35條第3款規定督察按圖施工時。 屬建築物施工並依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勘驗或查驗工程時;且紀錄表應檢送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屬公共工程施工者)各機關於契約中約定。 (屬建築物施工者)起造人於契約中約定。 填報時機及頻率,應明示於施工計畫中。

  32.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施工日誌規定 施工日誌應按日填報,材料名稱應與契約書內單價分析表一致,並依核定之施工計畫規定填報。 施工日誌分為二聯,填寫一式三份,廠商及監造單位各留存一份隨時備查,一份送主辦機關。 累計預定進度與累計實際進度應於每週六估計填寫一次。 公共工程屬建築物者,應填寫「建築物施工日誌」。

  33.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施工日誌規定 填表人員(簽名) 依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須置工地主任者,由工地主任簽章。 依營造業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免置工地任者,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簽章。 廠商非屬營造業者,由工地負責人簽章。 廠商未依規定填報施工日誌者,每次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1%。

  34.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查驗點及檢驗停留點規定 廠商應於品質計畫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明定各項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自主檢查之查驗點。 自主檢查之查驗點應涵蓋監造單位明定之檢驗停留點。

  35. (參考範例) 連續壁工程施工檢驗流程圖

  36.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自主檢查之執行 廠商應依品質計畫辦理自主品管,施工人員應於每一施工階段完成後,即予自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查表,由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簽認。 廠商辦理之自主檢查如屬機關或監造單位指定之檢驗停留點,自主檢查表應由專任工程人員簽認,並通知監造單位辦理抽(查)驗。經監造單位核備或抽(查)驗合格後,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施工項目。

  37.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自主檢查之執行 若廠商非屬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自主檢查表簽認工作,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為之。 新臺幣6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廠商辦理自主檢查,應自行錄影存證並製成唯讀光碟片,其內容並應顯示施工機具及度量尺度,以確認施工成果符合設計規範要求。

  38.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自主檢查表之設計原則 符合工程需求,合乎工地實用,填報、記錄容易,並能落實確認施工品質。 依施工要領之施工順序檢討及訂定需要檢查之項目,形成環節。 依品質管理標準訂定,並統一檢查標準,且明確易懂,判別容易,並應予量化,以利現場自主管理執行時,立即使用。 表單內不應有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簽證欄位。 38

  39.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自主檢查表之填報 表格所列項目,應逐項檢查並記錄,具量化之檢查項目,應予記載其檢查數值。 檢查方法如係抽樣檢查,應明確記錄檢查之點位與結果。 自主檢查表係由廠商施工人員自主檢查並填報,且需註明檢查日期及時間。

  40.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自主檢查表之填報 施工中經查驗不符合情形之處置及管制方式,應與「不合格品之管制」及「矯正與預防措施」連結。 註明該次檢查之代表數量,以作為估驗之依據。 文件編排應分類,加註號碼、次數、頁數等,並儲存檢查紀錄,便於查證。

  41.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自主檢查相關罰則 廠商如未確實執行自主檢查而逕向機關申請查驗時,若經機關查驗結果不合格而需改正時,每一不合格案件,應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5%。若其經機關複驗仍不合格,按次再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5%。 廠商如未執行自主檢查,則每一單項次自主檢查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5%。經監造單位催告仍未施作自主檢查,則監造單位得勒令廠商暫停施工,且廠商不得因此要求展延工期。

  42.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自主檢查相關罰則 廠商如未於檢驗停留點報請監造單位抽(查)驗合格,而逕行次一階段工作,除依契約約定辦理外,每次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5%。 廠商如未於自主檢查之查驗點報請監造單位核備或查驗合格,而逕行次一階段工作,除依契約約定辦理外,每次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2%。

  43.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材料設備檢驗規定 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指定檢驗或抽驗項目,應送符合CNS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之試驗報告。 廠商應依據契約及品質計畫,辦理相關材料設備之檢驗,由廠商自行取樣、送驗者,其檢驗結果由廠商自行判定。 43

  44.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材料設備檢驗規定 材料設備之檢驗,如涉及契約約定之檢驗或併同監造單位辦理之抽驗,應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送驗,並由廠商及監造單位依序判定檢驗結果,以作為估驗及驗收之依據。 如有實驗室無法承試之材料者,經機關同意後,得送有能力承試之實驗室辦理檢驗或抽驗。 44

  45.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原法定試驗認證項目(7項) (工程會94.11.10工程管字第09400415500號函) 水泥混凝土之「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及「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瀝青混凝土之「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瀝青混凝土之粒料篩分析試驗」、「熱拌瀝青混合料之瀝青含量試驗」及「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之比重及密度試驗」。 金屬材料之「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試驗」。

  46.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擴大試驗認證項目 (工程會98.10.29工程管字第09800480600號函) 第1階段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實施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試驗。 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篩分析。 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 土壤夯實試驗。 土壤工地密度試驗。

  47.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擴大試驗認證項目 (工程會98.10.29工程管字第09800480600號函) 第2階段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實施 可控制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抗壓強度試驗。 瀝青混凝土壓實度試驗。 鋼筋續接器試驗。 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至少含CNS13295之6.1外觀檢查、6.2尺度及許可差量測、6.3抗壓強度試驗及6.4吸水率試驗等4項)。 普通磚試驗。

  48.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實驗室認證標誌 (工程會95.02.17工程管字第09500047660號函) 經濟部於92年將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與中華民國認證委員會(CNAB)合併成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並將業務移轉至該會辦理。 自97年1月1日起,TAF認證標誌為全國認證基金會唯一認證標誌。

  49.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費用規定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0.6%至2%為原則。 品管費得包含品管人員薪資、執行作業費用及設施使用費(如數位相機、數位攝影機、記憶卡及可寫入光碟等紀錄設備)。 品管費用計價,以品管費用總額按當月完成工程進度百分比核實支付當期款額,廠商於計價前,應將當期計價期間應完成之品管項目文件,送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

  50.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懲罰性違約金規定 廠商違反品質計畫、品管人員、自主檢查、施工日誌及工程督導等相關規定,依本府工程品管要點第23點規定罰扣懲罰性違約金,其罰扣合計金額以品管費用總額為上限。 機關、上級機關辦理施工品質督導,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包括本府、中央主管機關及經費補助機關等各單位之查核),發現施工品質有嚴重缺失,依本府工程品管要點第19及24點規定罰扣懲罰性違約金,其罰扣合計金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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