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1

台灣 地區 財產保險 電子商務的發展現況與未來

台灣地區 財產保險 電子商務的發展現況與未來. 台灣 地區 財產保險 電子商務的發展現況與未來. 呂文泉 2014/9/24. 呂文泉 2014/9/24. 報告人:呂文泉 現 任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 協理 產險公會傷害健康保險委員會 主委 學 歷: 台灣大學商學系 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 保險電子交易. 指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與保險公司資訊系統電腦連線,且利用電子簽章或其他足資辯識消費者身分之方式,直接取得保險公司所提供之各項保險服務。. 〈 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 本 報告探討 主題.

Download Presentation

台灣 地區 財產保險 電子商務的發展現況與未來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台灣地區 財產保險 電子商務的發展現況與未來 台灣地區 財產保險電子商務的發展現況與未來 呂文泉 2014/9/24 呂文泉 2014/9/24

  2. 報告人:呂文泉 • 現 任: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 協理 • 產險公會傷害健康保險委員會 主委 • 學 歷: • 台灣大學商學系 • 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

  3. 保險電子交易 指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與保險公司資訊系統電腦連線,且利用電子簽章或其他足資辯識消費者身分之方式,直接取得保險公司所提供之各項保險服務。 〈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本報告探討主題 保險網路投保業務

  4. 電子簽章法 電子文件 • 第4條 (部分條文) 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 為表示方法。 第2條 (部分條文) 一、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 第9條 (部分條文) 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經相對人同意, 得以 為之。 電子簽章 第2條 (部分條文)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5.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 7 條(部分條文) 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含並明定下列事項: 一、ーーー 二、ーーー ーーー 八、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未具核保人員之資格執行核保簽署作業。 (二)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承保。 (三)對特定承保對象,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但訂立保險契約時,係以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之基礎者,不在此限。 (四)以保單追溯生效方式承保。但依國際慣例、政府採購法採購或招標之契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未確實審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及保險業招攬人員之簽章、簽署或填報內容。 (六)ーーー (七)ーーー

  6. 現行 網路投保 現行 網路投保 電子 簽章法 保險 法規 以要、被保險人,用電子簽章執行線上要保為限。 保險公司承保前,需審閱要、被保險人之簽名或蓋章。 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以要、被保險人,用電子簽章執行線上要保為限。

  7. 現行網路要保程序 (2006年~) 消費者 親臨保險公司 申請保險產業憑證 以保險產業憑證 電子簽章線上要保 電子簽章 網路投保便利性不高 保險購買頻率低 臨櫃申請憑證再網路投保 VS. 臨櫃逕填要保書直接投保

  8. 產險業網路投保業務的發展 2000年~ • 網頁(接收投保需求的通知)合格人員(輔導填寫要保書) • B2C(接收投保資料)列印要保書(簽名擲回保險公司)合格人員(服務&追回要保書) 2008年~「變通網投」 • 設立網投單位(設法增加B2C流量) B2C列印要保書合格人員

  9. 產險業網路投保業務的規模(2012年) 網路投保業務簽單保費 產險公會調查統計 0.37% 4.49億元 產險業簽單保費 •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 0.69% 1,205億元 車險及住宅火險簽單保費 •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 650億元 業者期望:網投更方便 網投業務占比提高

  10. 開放財產保險網投業務 2014/9/1頒訂「保險業網路投務應注意事項」第四點: 本注意事項所稱網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輸入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程序,直接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約者。 2014/9/1修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五目) (五)未確實審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及保險業招攬人員之簽章、簽署或其他法令規定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或填報內容。 • 網投業務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的規定不須再以審閱要、被保險人的簽章為限。 • 也不一定僅依「電子簽章法」第9條的規定僅限以「電子簽章」為之。 • 也得依「電子簽章法」第4條的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11. 網投業務身分驗證問題 • 關鍵問題 • 保險公司透過網路受理消費者的投保申請,如何解決見不到本人,又能降低非本人投保申請的問題。 • 四重驗證機制 首次註冊 及身分驗證 投保 及身分驗證 繳費 及身分驗證 抽樣電訪 確認投保 將非本人投保的機率降至最低

  12. 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保險業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八點(部分條文) 保險業應提供消費者依下列方 式擇一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一)以網路方式辦理: • 投保人身保險商品者,限該保險業有效契約之保戶。 • 保險業應於網頁載明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網路投保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等,提供消費者閱覽、點選告知事項已讀及網路投保同意後,始得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 消費者於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時,須填寫足資驗證其身分之個人基本資料。 • 消費者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保險業應發送一次性密碼 (以下簡稱 OTP) 至消費者手機或電子郵件信箱,以確認身分。保險業發送OTP 後,應引導消費者輸入該OTP 完成身分確認。 • 消費者應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始得進行投保作業。 (二)以親臨保險公司方式辦理:ーーー ーーー 財產保險,不以有效契約為限

  13. 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其他選項) • 以親臨保險公司方式辦理 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 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 消費者得以親臨保險公司(含其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方式申請辦理。 保險業應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資證明之方式提供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網路投保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等,提供消費者閱覽、消費者須簽名同意以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消費者應提供足資驗證其身分之個人基本資料。 消費者應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始得進行投保作業。 • 以金融憑證進行網路投保者免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 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 第十六點 除第四點第一項及第八點規定外,本注意事項於使用保險業以外之其他金融業所製發之憑證辦理網路投保者,亦適用之。

  14. 投保及身分驗證作業 保險業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九點(部分條文) 保險業對於以網路方式投保者之投保作業,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ーーー(提供商品說明與條款供流覽) (二)ーーー(消費者點選投保商品時,應連結商品說明與條款,供閱覽並點選同意) (三)投保及身分驗證作業:要保人於送出確認投保前,保險業應發送 OTP 至要保人手機或電子郵件信箱,以確認身分。 保險業發送 OTP 後,應引導要保人輸入該OTP 完成身分確認,始得完成投保作業。 投保時與首次註冊不同人辦理時無法收到OTP 無法完成投保驗證

  15. 繳費及身分驗證作業 保險業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十一點(部分條文) 保險業對於以網路方式投保者之繳費作業,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以網路方式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之消費者於進行網路投保時,僅得以本人之信用卡或本人帳戶於網路銀行轉帳繳交保險費。 須與銀行業合作,以確認網投業務受理繳費的信用卡為要保人本人的信用卡。 (二)採他業金融憑證或親臨保險公司方式申請帳號密碼客戶,保險業亦得提供自動櫃員機、銀行臨櫃、連鎖便利商店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繳費方式供要保人選擇。 (三)ーーー

  16. 抽樣電訪作業 保險業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十二點(部分條文) 為確認要保人之投保意願,保險業應執行以下確認程序: (一)屬於新保戶者,寄發保單予要保人前,應抽樣10%進行電話訪問,以確認投保。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不予承保。(採金融憑證或親臨保險公司除外,但列為第二款抽樣母數) (二)屬於既有保戶者,於保單寄發要保人前應抽樣5%進行電話訪問,以確認投保。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不予承保。 前述電話訪問過程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 ーーー 可以是確認作業,也可以是 Thank You Call

  17. 其他有關規定 應注意事項第三點 • 限保險業建立專屬網頁,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立投保網頁。 • 應將所節省之招攬成本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反映。 • 應即時電腦連線查詢強制車險與任意車險的承保及理賠紀錄(共用平台),以避免保費錯誤或重複投保。 • 應即時電腦連線查詢住宅地震保險複保險查詢平台。 • 消費者點選同意之電子紀錄應備份存檔 ,且保存期限不得低於契約期滿後或通知拒保後5年。 應注意事項第四點 應注意事項第十點 應注意事項第十點 應注意事項第十四點

  18. 開放的險種(應注意事項第六、七點) • 多數個人性財產保險商品已列入開放範圍

  19. 車險Direct Business的占率(2010年) 英國 50% 德國 13% 韓國 25% 美國 23% 日本 8% 台灣 小於1% 法規開放 業者 參與 民氣日開

  20. 保護消費者權益 減少消費者爭議 切合實務 便利需求 台灣地區網投業務長期健康發展 • 大幅開放 • 適合商品 • 嚴謹開放 • 流程

  21. Thank You!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