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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報 告. 102 年 3 月 20 日. 簡報大綱. 壹、法規施行 貳、作業程序及項目 叁、新設所、系、科、學位學程之規定 肆、每班招生名額上限規定 伍、招生名額總量增量之申請規定 陸、各學制招生名額調整規定 柒、各項資源條件考核 捌、本校現有資源條件 玖:補充說明. 壹、法規結構. 結構為 條 文+附表 ; 條文 14 條, 8 個附表。. ◆ 條文. 壹、法規結構. ◆ 條文. 壹、法規結構. ◆ 附表.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第一階段. 特殊項目審查作業. 招生名額總量增、減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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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報 告 102年3月20日

  2. 簡報大綱 壹、法規施行 貳、作業程序及項目 叁、新設所、系、科、學位學程之規定 肆、每班招生名額上限規定 伍、招生名額總量增量之申請規定 陸、各學制招生名額調整規定 柒、各項資源條件考核 捌、本校現有資源條件 玖:補充說明

  3. 壹、法規結構 結構為條文+附表; 條文14條,8個附表。 ◆ 條文

  4. 壹、法規結構 ◆ 條文

  5. 壹、法規結構 ◆ 附表

  6.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第一階段 特殊項目審查作業 招生名額總量增、減量核定 所系科招生名額分配提報作業 貳、作業程序 103學年度新設研究所 涉及醫事及政府訂有人才培育(新設、改名、整併) 104學年度專科減班、系所停招 更名、整併

  7. 仍須提報計畫書 貳、作業程序(一階) 一、特殊項目審查作業 (一)法規依據:本標準第九條第二項 (二)提報項目: • 新設博士班 • 新設碩士班 • 醫事及涉及政府機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類所系科之新設 • 醫事及涉及政府機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類所系科之改名、整併及分組(涉及領域變更) • 醫事及涉及政府機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類所系科之改名、整併及分組(不涉及領域變更) • 醫事及涉及政府機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類所系科之增招 • 公立學校院所系科學位學程之任一學制停招 • 公立學校專科之減班 (三)提報時間:每年12/31 (由教育部另訂之)

  8. 貳、作業程序(一階) 技專校院103學年度特殊項目作業申請案清單(一) 校名: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校碼:114 各3案

  9. 貳、作業程序(一階) 技專校院103學年度特殊項目作業申請案清單(二) 校名: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校碼:114 各3案

  10. 醫事及涉及政府機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類 ◆ 提報項目之補充說明: 關於本標準所規定之「醫事及涉及政府機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類」 所系科學位學程,其範圍如下(依據醫療相關法規之規定): 本次一階提報 103學年度護理系科四技增1班45名 長期照顧及老人照顧類系科,不列入特殊項目審查。

  11. 申請新設研究所 學校師資條件無法負荷獨立所,如規劃學位學程,須注意是否影響原學系師資 • 所名 • ○○○研究所(獨立所) • ○○○系○○○碩士班(系所合一) • ○○○系○○○碩士在職專班(系所合一) • 申請條件 1.評鑑成績:最近一次評鑑結果未列有三等或四等。 2.申請年限:申請時須已設立達3年以上,但獨立所及經政策認定屬國家重點產業需求不在此限。 3.師資結構: (1)申請申請時實聘專任師資應有9人以上,其中2/3以上須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4人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2)整合數系或以學群為單位共同申請獨立所者:擬設之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應達100%。 僅有碩士班,增設碩士在職專班 當作新設(需寫計畫書申請)

  12. 申請新設研究所

  13. 申請新設研究所

  14. 貳、作業程序(二階) 二、招生名額總量增量申請(二階作業) (一)法規條文:本標準第六條第一項。 (二)提報項目:申請擴增全校招生名額總量。 (三)提報時間:由教育部另訂之。 (四)其他辦理事項:本階段作業,教育部亦同時進行 各項資源條件、新生註冊率以及師資質量等考核 作業。 ◆ 法規異動: 1. 刪除碩、博士班增招須提報核定,以及成長率之規定。 2. 科大減招五專政策,調整為持續要求減招五專部護理科。其他類科之五專名額則不要求調減;若擬調減,其名額之流用依附表六規定辦理。

  15. 碩士班調整 • 四技2:1 二技4:1 • 日間碩士班1名調換碩士在職專班1.6名 附表六 • 五專1名調換進修部四技2.5名 • 五專1名調換日間部二專2.5名 • 日間部四技1名可換進修部四技2名

  16. 貳、作業程序 • 三、所系科招生名額分配表提報(三階作業) • (一)法規條文:本標準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 • (二)提報項目: • 各學制所系科之招生名額分配計畫。 • 非特殊項目之所、系、科、學位學程之新設、改名、整併。 • (三)提報時間:由教育部另訂之。 例如 新設 化妝品應用系

  17. 參、新設所、系、科、學位學程之規定 一、法規條文:本標準第四條及附表三 二、修正重點 (一)新設所系科之基本條件 • 全校之生師比、師資結構及樓地板面積均符合應有之基準。 • 以先設日間學制、才能再設進修學制為原則; (二)個別所系科之申請條件 • 增訂新設碩、博士班之系所評鑑成績規定(不得列有三等或四等)。 • 增訂新設碩、博士班之系所應有專任師資人數之規定。

  18. 學位學程 相關領域系、所支援開設(跨領域)之碩士班:○○碩士學位學程 獨立研究所 僅設有碩、博士班,無學士班者: 一律稱「○○研究所」 學 院 多系一所 (新法無此型態) 以學院名稱對外招生:○○學院碩士班 整合數系支援開設碩士班(無獨立師資) 三、碩、博士班之系所類型 系所合一 (含一系一所、一系多所) 系所合一且名稱相同:○○系碩士班 系、所名稱不相同:○○系※※碩士班

  19. 大學法 第16條規定,校務會議 審議下列事項: 「學院、學系、研究所 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 更與停辦。」 專科學校法 第20條規定,校務會 議審議下列事項: 「科與附屬機構之設立、變更及停辦。」 四、校內程序應注意事項 • 依本標準規定:「學校申請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提校內相關會議通過」。 • 所、系、科、學位學程(均包含分組)之調整變動,若涉及「新設」、「改名」、「整併」及「停招」等情形,請注意大學法第16條及專科學校法第20條之規定。 學校進行所系科之改名、整併規劃時,務請依教育部公布之「改名、整併應注意事項」辦理(資訊應公開並與師生充分溝通與宣導) 。

  20. 舊法:60名 舊法:60名 舊法:60名 肆、每班招生名額上限規定 • 本表所列第二年以後每班招生名額上限,適用於一百零一學年度新設立之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學制班別。 • 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符合附表五所訂師資質量基準,每班招生名額始得調整至第二年以後之招生名額上限。 • 學士班及專科班新設第一年,招生班級數以單班為原則。

  21. 伍、招生名額總量增量之申請規定(二階) 一、前提條件(無本標準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事) (一)無行政缺失情形。 (二)近三年任一學制班別新生註冊率達到七成以上。 (三)全校生師比、日間生師比、研究生生師比、師資 結構、校舍面積符合規定之應有標準。 (四)院、所、系、科、學位學程之評鑑成績未列有三 等或四等。 二、個別申請條件:

  22. 伍、招生名額總量增量之申請規定(二階) 本校101學年度 全校註冊率93.22% 二、個別申請條件:(本標準第六條)

  23. 陸、各學制招生名額調整之原則(三階) 一、相關條文:第十條、附表六 二、學制調整之重要原則 (一)日間部四技招生名額不得調增。 (二)夜間學制招生名額不得調整至日間學制。但專 科部日、夜間各學制名額仍可相互調整。 (三)學士班、專科班各學制招生名額增減幅度以原 有學制二分之一為限,但該學制招生名額在一 百人(含)以下者,不在此限。 (四)日間學制名額調整至夜間學制時,給予較高的 調換比例(例如:日間部四技1名可換進修部四技2名) NEW NEW NEW

  24. 陸、各學制招生名額調整之原則(三階) 三、刪除「大學部或日間學制現有學生數超過五千人以上,大學部或日間學制招生名額應維持現有規模,不得增加」之規定。 四、各學制招生名額互調之修正 (一)碩士生1名調換博士生0.67名 (二)二技4名調換碩士生1名 (三)五專1名調換進修部四技2.5名 (四)五專1名調換日間部二專2.5名 (五)日間碩士班1名調換碩士在職專班1.6名

  25. 調整比例之對照方式: 一律由上欄之學制班別往下對,與左列學制班別之交叉點所在之數字,即為其調整比例。 圖例: 碩士班名額1名換0.67名博士班名額;因計算時採無條件捨去,所以實際上至少要2名碩士班名額才能換1名博士班名額。 基數 「-」表示不可調整。 陸、各學制招生名額調整規定 三、附表六之調整比例對照方式說明  計算時採無條件捨去法。

  26. 柒、各項資源條件考核規定 一、考核項目 請注意 時間點

  27. 行政缺失 (考核結果) 招生名額總量 增、減量核定作業 (核定X+2學年) 新生註冊率 (基準︰10月15日) 評鑑成績 生師比、師資結構 (基準︰ 3月15日) 所系科師資質量 (基準︰3月15日) X年12月 X+1年5月 X+1年6月 X學年1學期 X學年2學期 柒、各項資源條件考核規定 二、考核時間點與基準日

  28. 行政缺失 (考核結果) 招生名額總量 增、減量核定作業 (核定X+2學年) 新生註冊率 (基準︰10月15日) 評鑑成績 生師比、師資結構 (基準︰ 3月15日) 所系科師資質量 (基準︰3月15日) X年12月 X+1年5月 X+1年6月 X學年1學期 X學年2學期 柒、各項資源條件考核規定 二、考核時間點與基準日 101.3.15.第一年 102.3.15.追蹤 102.6.考評 100.10.15.已填 101.10.15.追蹤 102.10.15.考評

  29. 柒、各項資源條件考核規定 二、考核時間點與基準日(二階提報前) 扣103學年度招生量 每年11月中旬以 技專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 本校所填報之數據計算

  30. 柒、各項考核規定 三、全校

  31. 柒、各項考核規定 護理系 尚未設碩班 專任講師比率 應該多少? 專任師資數 應該多少? 未設碩班 沒有 專任講師比率 的問題 專任師資數>7人 注意 師生比 學院未以其名義 對外招生者 不在此限 四、學院、系所科 未達生師比值:扣減招生名額10%~20% 未達專任講師比率或專任師資數:扣減招生名額 10%~30% 評鑑成績為未通過或列有三等或四等,扣系所招生名額 50%~70%

  32. 柒、各項考核規定 碩班 專任講師比率<30% 專任師資數>9人 會計 資訊系設有碩士班 專任講師比率 應該多少? 學院未以其名義 對外招生者 不在此限 四、學院、系所科 未達生師比值:扣減招生名額10%~20% 未達專任講師比率或專任師資數:扣減招生名額 10%~30% 評鑑成績為未通過或列有三等或四等,扣系所招生名額 50%~70%

  33. 柒、各項考核規定 學制定義 任一學制班別之最近連續三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 扣減該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為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34. 柒、各項考核規定 註冊率計算 每一學制學生註冊人數 每一學制招生核定人數 外加名額之註冊學生,計算於註冊人數

  35. 柒、各項考核規定 三、生師比 學生之採計原則 (一)學生人數 • 境外學生(含外國學生、僑生、港、澳、大陸地區),其學生總數超過全校在學學生數10%者,超過的學生數列入計算。 • 延畢生納入學生人數。定義說明如下: (1)碩、博士生:碩士第3年起及博士第4年起, 若仍有選課事實(修習得列入畢業學分數之 課程及學分,但「論文寫作」學分不算), 則認定為延畢生。 (2)大學生及專科生:依照原規定,以是否繳納 全額學雜費來認定。 • 調降進修學制之學生加權數(計算生師比) 學士班及專科班為0.5,碩士在職專班為1.6。

  36. 柒、各項考核規定 延畢生簡易判別表

  37. 學生人數級距(共3種) 柒、各項考核規定 二、重要修正(採計原則) (二)應有校舍面積之計算(相關規定:附表七) 1. 單位學生面積數:調整為依人數級距計算。 解說範例: 應有面積數之計算: 假設五專商業類學生數有3500人(落點在「一千零一人至三千人」),則以3500人全數乘以該類單位面積7㎡,應有面積數為24,500 ㎡。

  38. 柒、各項考核規定 (三)實有校舍面積之列計(相關規定:附表七) 2. 未取得使用執照之老舊校舍 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築完 成而未領有使用執照之校舍建築,其產權登記為 學校所有者,得列入計算。 落日條款:102年8月1日後,前開建築物須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才可列入計算。 • 取得合法使用執照。 • 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書」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合格證明文件」 。

  39. 捌、本校資源條件(101.10.15) • 學生數:15916人(含中護健康學院1454人) 日間部(9416) 進修部(2929) 進修學院(3425) 含中護健康學院護理科全年校外實習學生197人 • 學生數加權: 13010人 日間部(9601) 進修部(1593.2) 進修學院(1712.5); 扣除中護健康學院護理科全年校外實習學生197人

  40. 捌、本校現有資源條件 • 師資結構:79.7 % ;含進專70.1% • 全校現有專任講師以上人數 410人 含軍護理15人、護理臨床老師19人、舊制助教1人 • 全校現有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人數 285人 • 生師比:日間部 18.6(小於25) 全校(日+夜)生師比 21.4(小於32) 全校(日+夜+進)生師比24.3 (小於32) 統計說明: 1.師資:合格之專、兼任教師 2.學生:不含資訊應用專班、境外學生(僑生、港澳生、外國學生、陸生)

  41. 第一項條文開始 解說範例: 款,第二項之第一款第二款 玖、補充說明 法規條文閱讀方式說明 • 法規條文之編號次序為條、項、款、目。 • 項不冠數字, • 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 • 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 條號,條號本身無條文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42. 重點加強 • 總量0成長 • 被減量則增不回來 • 日間部四技招生名額不得調增。 • 夜間學制招生名額不得調整至日間學制。 • 日間學制名額調整至夜間學制時,給予較高的 調換比例。

  43. 簡 報 完 畢敬 請 指 教

  44. Q&A

  45. Q&A 學制班別: 日間學制及進修學制之班別 如何定義? 第 八 條: 任一學制班別之最近連續三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調整該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為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46. Q&A Q: 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未通過或列有三等或四等,且經再評鑑仍未通過或追蹤評鑑未達二等以上者,依情節輕重調整其招生名額為?

  47. Q&A A: 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未通過或列有三等或四等,且經再評鑑仍未通過或追蹤評鑑未達二等以上者,依情節輕重調整其招生名額為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並得逐年調整至評鑑通過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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