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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性侵害加害人治療現況與困境

國內性侵害加害人治療現況與困境.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 臨床心理師 莊 明 鴻. 有關性犯罪治療之法律沿革. 83.01.28 刑法修正案第 77 條增加第三項規定要求性罪犯非經 強制診療 不得假釋,開啟了國內性罪犯 必須接受治療 的大門 88.04 將沿用多年的 『 妨害風化罪章 』 加以修改並增加 『 妨害性自主罪章 』 ;而有關性罪犯強制診療的部分,則取消了前述之第 77 條款,並改為刑法第 91 條款,其第一項有如下規定「如犯有關性罪犯之罪者,於 裁判前應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 ;有施以治療之必要者,得令入相當場所,施以治療。」.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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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性侵害加害人治療現況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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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國內性侵害加害人治療現況與困境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 臨床心理師 莊 明 鴻

  2. 有關性犯罪治療之法律沿革 • 83.01.28 刑法修正案第77條增加第三項規定要求性罪犯非經強制診療不得假釋,開啟了國內性罪犯必須接受治療的大門 • 88.04 將沿用多年的『妨害風化罪章』加以修改並增加『妨害性自主罪章』;而有關性罪犯強制診療的部分,則取消了前述之第77條款,並改為刑法第91條款,其第一項有如下規定「如犯有關性罪犯之罪者,於裁判前應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有施以治療之必要者,得令入相當場所,施以治療。」

  3. 86 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進一步為性侵害加害人的社區處遇制度奠定基礎,即由加害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委託醫院為性侵害加害人進行治療,此為刑後(判刑確定或服刑後出監)的治療規定。由於治療係在機構外的社區進行,所以又稱為社區治療 • 87.12 通過『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責成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負責假釋出獄之性侵害加害人之身心診療

  4. 94,01.07 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原先91條之1刑前鑑定治療之規定廢除,改為刑後的強制治療,即性侵害加害人在獄中接受輔導、治療或進入社區後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等,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 94.01.21 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增訂 1.對性罪犯施以科技設備監控、測謊、驗尿 宵禁、命令居住於指定處所、登記及報到 2.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鑑定 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者,主 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檢察官 依法聲請強制治療

  5. 性侵害加害人治療立法的變異 機構內(監獄) 機構外(社區) 主管機關 監獄中的刑中強制治療由法務部負責 社區中的刑後治療由內政部的性侵害 防治委員會協調與監督 直轄市、縣(市)性侵害防治 中心負責執行

  6. 性侵害加害人治療模式 • 刑前治療-88.04年將刑法77條款取消,改為91條第一項,規定如下:「.....如犯有關性罪犯之罪者,於裁判前應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有施以治療之必要者,得令入相當場所,施以治療。」 91.01.06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原先91條第一項刑前鑑定治療之規定廢除,改為刑後的強制治療 • 刑中治療-監獄中實施診斷、輔導或治療 • 刑後治療(社區處遇)-86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過,為性侵害加害人的社區處遇制度奠定基礎

  7. 監獄中治療流程 • 法務部於83.01通過刑法修正案第77條增訂第3項規定,指定台北、台中、高雄監獄,成為全國負責實施強制診療工作知單位。 • 此三所監獄便和鄰近公立醫院簽訂委託診療合約,約聘精神科醫師或臨床心理師定期到監獄中為性侵害加害人進行診斷、輔導或治療 • 獄中治療流程-移監、評估、進行治療、假釋/後續治療

  8. 移監 性侵害加害人在判刑確定後,將就近被分監至當地的監獄接受監禁。當性侵加害人離假釋期滿尚有兩年時,便移監至各指定監獄接受刑中治療。台北監獄負責接收新竹、桃園、基隆、花蓮、金門、自強外役監獄及北監之妨害風化罪受刑人

  9. 評估 獄內接收小組進行評估-送至由精神科醫師、心理師及專家學者組成的會議,定期召開,進行初步診斷篩選-加害人疑有精神疾病時,由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等進行治療-未疑有精神疾病加害人則進行強制診療課程

  10. 進行治療 評估後加害人需要參加三個月12次教育課程,內容包括性教育、相關法律觀念及預防再犯知識等 教育課程結束後加入團體治療,團體治療內容以再犯預防教材為主 團體治療結束後應由評估小組評定該加害人是否適合假釋,不合格者則繼續進行治療

  11. 假釋/後續治療 加害人假釋或刑滿出獄後,由性侵害防治中心接手進行後續的社區處遇

  12. 社區處遇 依據: 86年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社區處遇: 觀護處遇—乃對於經假釋或宣告緩 刑之犯罪人,在社區內 接受觀護人積極的輔導 監督、指導與援助的處 遇方法(保護管束) 社區治療-包含身心治療、輔導教 育

  13.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委託轄內 精神科專科醫院,針對性侵害加害人實施身 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以團體或個別方式進行 性侵害防治中心應遴聘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 師、社工人員、觀護人及專家學者等6-8人組成 「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對加害人應施以 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等 進行評估

  14. 性侵害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 不得少於一年,最長不得逾二年,但必要時得 延長一年。 實施身心治療每週不得少於1.5小時,輔導教育 每月不得少於1小時。 當加害人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半年後 須經評估小組進行成效評估。

  15. 修法前 當性侵害加害人不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或接受時數不足者,可依法開立罰鍰,並聯繫有關單位加強追蹤,若 加害人屬於假釋或緩刑之受保護管束人- 性侵害防治中心應以書面列舉具體事實通知 法院或檢察機關,依法審查,給予告誡、或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 加害人並非受保護管束者-性侵害防治中心得派員並請求派出所警員前往聊解情形

  16. 修法後 (1)加害人不遵守治療義務 加害人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不按時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時-得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經限期命期履行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罰金;並且若同時受緩起訴、假釋或緩刑之宣告,可能遭到撤銷處分

  17. (2)加害人遵守治療義務 為解決修法前,加害人接受治療後成效不彰 僅能在治療期間屆滿時,予以結案,並無進一步配套措施。修法後規定加害人接受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檢察官依法聲請強制治療

  18. (3)加害人遵守治療義務,經評估再犯危險性 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予以結案

  19. 修法前 性侵害防治中心在執行社區治療的權限上 開立罰鍰 書面列舉具體事實通知法院或檢察機 關,依法審查,給予告誡、或情節重 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 緩刑之宣告 聯繫有關單位加強追蹤

  20. 修法後 性侵害防治中心在執行社區治療的權限上 增強督促手段-可處以行政罰鍰 送請法院科以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 罰金 檢具事證送請檢察官聲 請法院裁定強制治療

  21. 性侵害加害人治療概念 • 「治療」與「監控」相互連結,相輔相成 「治療」-內在自我控制 「監控」-外在社區監控 沒有「監控」的「治療」,將只是紙上談兵 無法具體客觀的反映治療成效 沒有「治療」的「監控」,將只是亂槍打鳥 無法深入了解問題行為的原因

  22. 性侵害加害人治療概念 • 社區處遇模式的管理方式強調以整體典範(holistic paradigm)為主軸 採用整合的取向來處理性罪犯治療與監督的問題,不同單位或單位成員間的處理方式,不僅僅是集合在一起而已,而是整合成一個有系統、有組織團隊的執行計畫,透過這樣的操作可以完整地「管理」加害人內在與外在可能引發再犯發生的機會

  23. 台灣的社區處遇架構 • 參考美、英、加目前社區處遇監督單位包含: 監獄、法院、檢察官、執行緩刑與假釋單位身心(輔導)治療者、測謊單位、警察單位 台灣社區處遇監督單位:監獄、法院、檢察官觀護人、性侵害防治中心、治療師、警察,除了測謊單位尚未被正式囊括運作

  24. 性侵害防治中心 地檢署檢察官 觀護人之社區監督 警察單位 性侵 加害人 社區心理治療 測謊員 社區網絡 科技監控 台灣社區處遇監督團隊

  25. 性侵害發生之危險因子的概念模式

  26. 性侵害再犯發生之歷程(引自唐心北,2004)

  27. Wolf的犯罪循環理論 1.性犯罪者在生命早期,大多有身體 或性虐待的經驗,這些早期受虐經 驗會成為「潛在因素」 2.潛在因素會使性犯罪者發展出不良 的自我形象與扭曲的認知系統,造 成自我中心、自我形象低、社會疏 離與性占有慾等人格

  28. 3.遭遇壓力時,性犯罪者習慣用退 縮來因應 4.為了克服孤獨時的寂寞,性犯罪者 常沉迷於偏差性幻想中,並會以手 淫強化這些性幻想或性活動 5.性幻想時扭曲其認知,合理化犯罪 行為,以減輕罪惡感

  29. 6.性犯罪者開始設計性侵害犯罪行為,可能花 很長時間去選擇、預備或物色可能的受害者 7.性侵害犯罪本身是一個高度增強事件,一旦 性侵後,射精亦暫時解除了性興奮,隨著短 暫的罪惡感消逝,性侵者漸漸增加對現實情 境得扭曲,並使用扭曲的思想消除罪惡感及 焦慮感,便解性侵害犯罪是正當的 壓力-負面情緒-性幻想增加- 認知扭曲-計畫-性犯罪-罪惡感 -合理化

  30. 性侵害加害人的類型 Groth(1979)對性犯罪者的分類: • 權力型強暴犯 • 憤怒型強暴犯 • 虐待狂型強暴犯 • 固定型兒童性侵害 • 退縮型兒童性侵害

  31. 性侵害心理動力 1、權力(power):加害者藉著性來控制受害者,展現無比的權力,受害者的臣服及順從能夠彌補加害者內心的不平與不滿。 2、憤怒(anger):用性侵害來表達內心的痛苦、發洩內心的憤怒。他們藉著傷害受害者的身體來紓發其不滿情緒,達到發洩及報復的目的。此類性侵害事件約占40%(Grogh,1979)。 3、攻擊(aggression):加害者將性與攻擊及暴力結合。他們虐待、折磨受害者,並從其中得到快感。 4、 無助(helplessness):加害者藉著性來表達內心的無助,他們常無法在正常的世界與人發展正常的情感關係,這種無助藉由性侵害表達出來。 5、 性(sex):性是加害者表達其感受(憤怒、無助)及需求(權力、攻擊)的一種方式。

  32. 性侵者常見的否認分類與形式 • 合理化者-通常會承認罪行,但會避重就輕或解釋對受害者本意是好的。 例如:「我只是幫她敷藥」、「性是人最重要行為,他需要學習,我只是敎他ㄧ些必要的技巧」 • 外化者-他們覺得被設計,被法律強權或司法系統迫害,通常懷有氣憤及敵意情緒。 例如:「他們是爲了報復」、「是警察刑求逼供的」

  33. 內化者-認為承認性侵害罪行有助於受害者, 並且可能在法庭上獲得寬容,不過常會歸咎於在不正常的心智運作下,來否認完全的責任。 例如:歸罪於藥物、酒精、過多壓力寂寞、 憂鬱、配偶的性冷感或虐待等 • 完全否認者-完全不承認,並且用很多的理由來 解釋自己沒犯罪的原因,通常是憤怒和相當理智

  34. 否認的形式 • 否認事實:「我沒有做」「我被陷害」「她說謊」 • 對意圖的否認:否認犯案前已有犯意,「我喝醉了,我不知道我到底做了些什麼」「當時有想到不要傷害她,但就是控制不住自己」 • 縮小化責任:將責任歸咎於被害人或個人特殊狀況因素,「被害人翹家」「當時喝醉了」「她沒有說不要」 • 對性幻想與預謀犯案的否認:否認犯案過程有所準備、計畫,陳述犯案是一時衝動的結果 「我從來沒有幻想跟她發生性關係」「事情就是這樣發生」

  35. 縮小化犯行的嚴重性(避重就輕):否認犯行次數、使用暴力、陰莖插入、受害者人數等縮小化犯行的嚴重性(避重就輕):否認犯行次數、使用暴力、陰莖插入、受害者人數等 「她後來也原諒我了,現在也結婚了」「我不覺得她有受到什麼傷害」 • 對治療需求的否認:「我又不是變態,我不需要治療」 • 否認自己可能會再犯: 「會做就會做,不會做就不會做」 • 理智化:「太太想要離婚,所以嗾使女兒來告我」 • 否認有不正常的性偏好或從性侵害犯罪中得到滿足

  36. 否認的處理 • 盡量使用加害人可以具體回答的問句作為會談開始,如:談談加害人個人史、獄中生活等 • 暫時略過否認的回答,重新建構下ㄧ個問題 • 先取得加害人的相關資料再進行會談,建立良好關係,避免掲露隱私的高焦慮話題,引發抗拒 • 澄清或面質:區分混淆且矛盾的行為或資料 • 使用測謊機或生理回饋進一步釐清加害人否認的特質,尤其是犯罪手法或模式的隱瞞 • 使用團體治療方式:藉由不同學員間的交互探問及加害人的回應,呈現邏輯不通的解釋

  37. 認知扭曲 • 目的: 1.拒絕承認被害者的傷害 2.拒絕承認自己的錯誤 3.降低自己的不安 4.只考慮自己的情緒與需要的滿足 5.減輕對自己的苛責 6.維護自尊

  38. 常見的認知扭曲: 1.否認:不承認犯罪或省略一些犯罪細節 2.說謊:故意扭曲資訊,不說實話來迎合 治療師的需求 3.合理化:讓事情看似沒有關係,無關緊 要,找藉口 4.淡化、縮小化:減少犯罪行為的嚴重性 及治療性 5.自我中心:持有一種當我想要就必須要 且馬上就要的態度 6.玩弄權力遊戲:表現出優越、支配、控 制、霸道、輕視權威的舉動

  39. 7.去人化:不把人當人,把人當物體看 8.正當化:把自己所作所為視為正當,理 由正當 9.外歸因:將責任歸咎於於被害人身上 10.僵化的觀點:絕對化、兩極化思考

  40. 強暴迷思 • 喝醉酒而做出性侵害的行為,都是無意識 • 一個穿著暴露的女人被強暴了,雖然男生不對,但她也要負點責任 • 女人願意被親吻或愛撫,表示想有性關係 • 妓女、舞女,檳榔西施被強暴不算什麼這只是一種交易 • 兩廂情願的性關係是不犯法的

  41. 愛撫小孩可增進親子關係,並不會對小孩有什麼傷害愛撫小孩可增進親子關係,並不會對小孩有什麼傷害 • 強暴者的動機是由於一時無法控制的性衝動 • 性侵害被害人雖然一開始不願意,但是她後來也配合,表示她也接受了 • 其實許多女人暗地裡渴望強姦 表面上卻裝出聖潔的樣子 • 健康的女人只要願意應該都可以成功的抗拒強姦

  42. 困境 • 監獄中除強制教育及團體治療外,無其他配套措施,如:否認團體、酒癮、藥癮團體等 • 性罪犯未作分類治療 • 未作療效評估 • 缺乏適切的本土化評估工具 • 治療時間太短

  43. 困境 • 治療師對於加害人的不合作,缺乏即時性措施 • 觀護人欠缺適當的監督措施及處遇手段 • 觀護人事權不一,有責無權 • 性侵害防治中心經費、人力及專業有限,無法有效執行社區處遇 • 性侵害防治中心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缺乏一套客觀與標準化的評估工具及程序

  44. THANK YOU ! 謝謝聆聽!請提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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