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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報告 我國綜合所得稅課稅單位制之研究

專案報告 我國綜合所得稅課稅單位制之研究. 102 年 1 月 8 日. 貳. 簡報大綱. 四、 預期 效益. 五、 性別友善之政策內涵. 一、背景說明. 二、 研議經過. 三、 研議 內容. 一、 背景說明. 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制且適用累進稅率,倘夫妻均有所得,將可能適用較高邊際稅率課稅,對 部分 家庭形成婚姻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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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報告 我國綜合所得稅課稅單位制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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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專案報告我國綜合所得稅課稅單位制之研究 102年1月8日

  2. 簡報大綱 四、 預期效益 五、 性別友善之政策內涵 一、背景說明 二、 研議經過 三、 研議內容

  3. 一、 背景說明 • 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制且適用累進稅率,倘夫妻均有所得,將可能適用較高邊際稅率課稅,對部分家庭形成婚姻懲罰。 • 為適度減輕以薪資為主要收入家庭之所得稅負擔及夫妻合併申報制造成婚姻懲罰效果,7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增訂第15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得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該項嗣於92年6月25日修正擴及納稅義務人本人) 。

  4. 一、 背景說明(續) • 101年1月20日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略以,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5. 二、研議經過 • 本案涉及綜合所得稅課稅單位制度之重大 變革,經委託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系何教授怡澄完成「我國綜合所得稅課稅單位制之研究」報告。 • 本署參酌前開報告結論,提報101年12月7日財政部早報研商。

  6. 三、研議內容 • 規劃原則 以符合前開司法院解釋意旨為前提,並兼顧租稅效率、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等面向,考量稅制及稅政變動幅度最小、稅收衝擊較小等因素。

  7. 三、研議內容 • 課稅單位 維持以家戶為單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惟考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倘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致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有實際上之困難,渠等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8. 三、研議內容(續1) • 稅額計算 維持現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另外新增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9. 三、研議內容(續2) •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 分開計算稅額之一方,可減除個人免稅額與具個人專屬性之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儲蓄投資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至分開計算稅額之另一方及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具家戶性質之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與其他特別扣除項目(如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10. 三、研議內容(續3) • 納稅義務人及各類所得分開計算者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限額內(27萬元),由納稅義務人於其所申報分開計稅之另一方與受扶養親屬符合該規定之所得範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由分開計稅者依規定減除。

  11. 三、研議內容(續4) • 維持現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 按家戶間成員之所得分配不盡相同,對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僅一方有所得或雙方所得分配不均者,以現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所計算之稅額仍較婚前稅負為低,允宜維持該等計算稅額方式。

  12. 三、研議內容(續5) • 規劃3種稅額計算方式並行,俾確實消除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所增加之稅負,符合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 • 依上開司法院解釋,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將於103年1月19日失效,爰擬具「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並自103年1月1日起適用,俾利稅制連接。

  13. 四、預期效益 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係在家戶單位原則下,折衷完全家戶申報之折半乘二制及個人獨立申報制。從符合司法院解釋意旨、稅收損失、租稅效率、租稅公平及稅務行政等層面分析,整體而言,該制均能兼顧各種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14. 四、預期效益(續1) • 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意旨 • 該解釋係針對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之規定宣告違憲,並未質疑家戶單位制,亦未論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之計算稅額方式與其免稅額與扣除額之減除方式。 • 合併申報程序前經司法院釋字第318號解釋肯認合憲在案。 • 參照現行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時,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之減除規定,新增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

  15. 四、預期效益(續2) • 納稅義務人選擇前開方式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之各類所得均分開計算稅額,分開計稅之一方(通常為所得較低者)雖無法減除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惟係由另一方(通常為所得較高者)全額減除,且無需併計對方之所得,適用之稅率將因而較低,稅負因而減少,最後之家戶總稅負,仍較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時為低,消除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所增加之稅負。

  16. 四、預期效益(續3) • 稅收損失 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造成之稅收損失最少(前開委外研究報告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資料推估約165億元),對於我國現行財政狀況衝擊較小。 • 租稅效率(中立性) 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可再進一步減輕現行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稅之婚姻懲罰效果,亦較無獨厚婚姻之情形,對婚姻之選擇較具中立性。

  17. 四、預期效益(續4) • 租稅公平 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雖使高所得家庭享受較大減稅利益,夫妻間或採分散所得規避稅負,造成所得分配惡化,惟受扶養親屬所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僅得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報繳,故尚能維持家戶間之租稅公平。 • 稅務行政 維持家戶單位制,稅制及稅政變動幅度最低,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之確定性及正確性較高,不僅稽徵機關可繼續提供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採用該服務完成申報之比率亦較高,可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及稽徵機關稽徵成本,符合簡政便民。

  18. 五、性別友善之政策內涵 • 消除現制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所增加之稅負,減輕婚姻懲罰效果及家戶租稅負擔,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增進租稅中立性。換言之,租稅不致影響未婚男女結婚之意願。 • 在目前女性所得水準仍較男性為低之情形下,可營造友善女性之職場及理財條件,提升女性就業意願及渠等勞動參與率,並促進婚姻制度之性別平權,消除租稅對婦女之歧視。

  19. 五、性別友善之政策內涵(續) • 考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倘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致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確有實際上之困難,允許渠等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兼顧保障受有婚姻暴力一方之基本人權並避免稽徵機關強制將其所得合併計稅,就應補稅額分別開單,造成所得較低之一方(女性)分擔所得較高他方(男性)之所得稅負增加現象。

  20. 簡報完畢   敬請 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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