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参展商

20 14 年 10 月 28-30 日 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展位申请表格. http://www.aeesshow.com. 本合同由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代表亚洲电子展组委会与以下展览会的参展商共同签订。 我方认可所附参展总则及参展细则,现填写 2014 亚洲电子展 参展申请 合同 , 该申请合同具法定约束力。我方同时认可我司资料可贮存在贵司的电脑系统。. 参展商. 公司名称(中文). 展会负责人. 公司名称(英文). 电话. 街道.

kaden-head
Download Presentation

参展商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2014年10月28-30日 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展位申请表格 http://www.aeesshow.com 本合同由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代表亚洲电子展组委会与以下展览会的参展商共同签订。我方认可所附参展总则及参展细则,现填写2014亚洲电子展参展申请合同,该申请合同具法定约束力。我方同时认可我司资料可贮存在贵司的电脑系统。 参展商 公司名称(中文) 展会负责人 公司名称(英文) 电话 街道 传真 国家/城市/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法人代表 网址 人民币 / 平方米 参展展品/服务: 请仔细填写2014亚洲电子展会刊资料登记表-见下页 标准展位: (最小9平方米) sqm 15,000/ 9sqm 光地: (最小36平方米) 展位号: sqm 1,500 / sqm 总价: RMB¥ 说明: 敬请注意:1、申请同时需在七个工作日内交纳全部参展费用(不另附付款通知)。 2、 申请表格需附贵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我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支付______________ 人民币至 • 人民币帐户: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万寿路支行 861382076910001 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用途:亚洲电子展 所附参展总则及参展细则同时具有法定约束力。 甲方: 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日期: 乙方: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9号 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日期:

  2. 会刊资料登记表

  3. 2014年10月28-30日 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展览细则 http://www.aeesshow.com 展商合同由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代表亚洲电子展组委会与贵司共同签订, 详细地址如下: 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9号 100036 电话:+86-10-5166 2329转 68 传真:+86-10-6818 9519 联系人:张曦 电子邮件:zhangxi@ceac.com.cn 展 览 细 则 亚洲电子展(AEES)为展商展示在消费类电子产品与工业用电子产品方面取得的最新进展提供一个完美的展示平台,展商还可参加展商技术交流会,综述公司的市场活动。为方便展商参展,请仔细填写下列栏目。标准摊位一栏是为展商安排好的技术环节。光地一栏为展商充分展示公司及服务项目提供空间。为确保展商在展览会上取得成功,请仔细、详尽地填写申请表及内附的展示范围。展览规则及布展要求参阅随后附上的展商手册。 1. 申请截止日 2014年9月30日 2. 参展条款 2.1 标准摊位:(最小9平方米) 15,000人民币/9平方米 2.2 光地: (最小36平方米) 1,500人民币/平方米 4. 展商服务事项 4.1 光地具体服务项目(见 § 2.2): 厅内的展位分配(最小36平方米)

  4. 4.2 光地及标准摊位具体服务项目(见 § 2.1): 4.2.1 展位分配(最小9平方米) 4.2.2 地毯 4.2.3 展板(系统材料,白色) 4.2.4 门楣,包括公司名称 4.2.5 一张桌子/标准展位 4.2.6 两把椅子/标准展位 4.2.7 一个废纸篓/标准展位 4.2.8 两盏聚光灯在门楣上,一盏在后墙上(每增加6平方米增加一盏聚光灯) 4.2.9 一个电源插座(220 伏/ 50 安培)/标准展位   展位额外的电能供给(最近接线盒的机器连接和照明)和总能源费应由展商承担。 4.3 现场所有材料及设备仅供展期内租用。 4.4.一般服务 4.4.1 亚洲电子展准备期间和展期内的技术和组织管理工作由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4.4.2 参与主办者组织的具体促展活动 4.4.3 现场设有主办单位办公室和其他的服务站满足您的需求 4.4.4 每日清洁走道和展位 4.4.5 安全和消防保障 4.4.6 展商列入展会会刊 (具体规定参照展商手册) 4.5 可放弃某项特别或一般服务,参展费不减免。 5. 支付条款 申请同时需在七个工作日内交纳全部参展费用。我公司帐户如下: 收款单位: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万寿路支行 账 号:861382076910001 用 途:亚洲电子展 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

  5. 参展总则 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1. 1. 申请参展与获准参展规则 1.01 申请参展须保证遵守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针对展商制订的本“参展总 则”。提出申请必须完整填写表格并签上有法律效力的签名。申请表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 送达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该申请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与是否获准参展无 关。对申请附以条件或有所保留都不予许可且无效。 1.02 所附的“参展细则”中载明申请参加各次活动的截止日期。 1.03 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将以书面形式确认申请已收到。申请书及书面确认文件 并不使申请者具有获准参展或获得特定大小或者位置的展台的权利。应当特别指出的是, 如果要求参展的商家过多,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可减小所申请展台的面 积。 1.04 若具备下列条件,申请者可获准参展: —— 展馆内仍有空余展区; —— 申请展商遵循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公司的本“参展总则”和“参展细则”; —— 申请参展的展品符合联合公司展览的总体范围与理念。 1.05 在此前的参展活动中未履行其经济义务的公司,其参展申请可能会遭拒绝。 1.06 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接受申请,其与展商之间合同方有效。中电会展与信息 传播有限公司将在其表明接受申请的文件上注明可能给予申请者之展台的位置和 大小。在该文件上所标明展台的尺寸可能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 公司对展台大小上的差异或变化不承担责任。 1.07 在批准申请展商的参展申请后,在下列情况下,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分配给 展商的展台可能会不是在批准文件上所指定的展台: ——为确保在整个展览活动期间由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展台未予全部 出租,有必要对展台予以重新分配; ——重新分配后,展商所得展台在尺寸和位置方面与原先所指定之展台相当。若由于某些 不可控制的因素,如政府机关的命令、交易会或展览会管理部门的指令等,中电会展 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被迫对个别展台、出口或过道予以重新分配或做出调整,本 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08 展商的申请获得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批准后,即使发生下列情况其参展登记 以及因此而产生的经济义务仍具有法律效力,如:展商的进口意愿没有获得或只是部分地 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展品没有到达或没有赶上参展时间,例如:由于丢失、运输延误或 客户的耽搁等;展商或其代表没有及时获得入境签。 1.09 如果展商或其代表未能在活动开幕1天前接管展台,那么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可 对该展台予以处理;本“参展总则”之5.0.3条适用于该种情况。 1.10 若由于信息有误而批准展商参展或批准参展的条件不再适用,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 司有权撤销参展批准。 2. 次承租人 2.01 原则上,展台作为一个整体分配给有合同关系的展商。只有在获得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 限公司书面批准的情况下,该展商才可以将其展台供其它参展公司使用,而这些参 展公司事先必须被冠以该展台次承租人之名。同时,只有在次承租公司以书面形式表示接 受“参展总则”之后,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才会批准其与主展商共同使用展 台。次承租人与主展商遵循同样的要求。 2.02 主展商对其次承租公司及其自身的疏忽承担责任,同时还要对那些以其名义进行活动的人 员或展商负责。这一条适用于与展台相关的方方面面。主展商与次承租公司一起对中电会 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负全部责任。 3. 支付方式 3.01 展商应支付定金,并应在其提出参展申请时就汇出,定金数额在“参展细则”中已有规定。 如果参展申请未获批准,上述定金将悉数退回。 3.02 展商接到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开出的参展费用付款通知之后,按照“参展细 则”的要求,扣除前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后所剩下的参展费用应即予以支付。 3.03 如果尽管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已给予提醒并适当地放宽期限,但是参展费用 仍未如期支付,该公司有权撤销合同并处理展台。此后,若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将展台再度租出,则: ——上述该展商丧失其获准参展前支付的押金; ——在租用展台的展商获准参展后,上述该展商应支付50%的参展费用,但金额不超过 4000人民币。若此后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公司未能将展台租出,则该展商应 全额支付参展费用。 4. 索赔、账目结算及权利保留 针对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索赔、针对参展费用提出账目结算以及申明保 留权利等都不予接受。 5. 撤销合同 5.01 若有人要求针对展商的资产提起破产诉讼,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有权撤销合 同。若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展商应即通知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5.02 如果展商撤销合同,则其支付的押金予以没收。 5.03 获准参展后(参看1.06条),展商不可取消参展或减小展台大小。如果展商未接管分配给 他的展台,该展商应: ——若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未能将该展台再度租出,该展商应全额支付参展 费用; ——若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将展台再度租出,该展商支付50%的参展费用, 但数额不超过4000人民币。 5.04 展商撤销合同或由于未能接管分配给他的展台而撤销合同(参看7.03),只有当其接到中 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的书面声明方始有效。 6. 展台设备、设计与题字 展台的设备及各自的设计,如其超出“参展细则”所列服务的范围,则由各展商自己负责。但 是,有关展台的搭建规程及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公司的搭建指南是决定设计类型 的决定性因素。展商必须就其设计计划事先征得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公司的同 意。对于任何不符合展台搭建规程或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公司搭建指南的展台设 计,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可予以清除或调整,一切相关费用则由展商支付。 7. 展品 参展申请书上应将所有展品分别列出,并详加描述。要展出任何可能引发火灾、气味浓烈或在 演示时产生噪声的展品都必须事先获得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同意。展览期 间,不可将展品撤出展台。展商应同意在整个活动期间给予展台适当关照并配备人员。 8. 展品与展台设备的运输、安放与拆除 展商应负责将展品运送至展台,负责空包装材料的存放、提升与传动设备的使用,还应负责打 包与包装的拆除、展品的安放与拆除、重新包装及其他任何相关工作。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 限公司不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性质的责任。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可指定一家运输 代理负责所有运输事宜。 9. 海关保证声明 如果参展者在国外的正式代表声称保证再出口,而在活动结束后展品未能在适当的时限内或未 能全部地出口,那么参展者直接对国外的代表负责。 10. 保险与责任 10.01 参展者应负责对展品运输过程的一切险及参展期间的损害、被窃等投保。 10.02 参展期间,参展者应承担一切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包括对展厅地面上的设施、展厅地面 本身及设备等造成的损害。 10.03 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对人员或财产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责 任。特别应指出的是,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对展品受损或遭窃不承担责 任,即便展品已运抵展台或已处展示之中。而且,通过接受本“参展总则”,参展者明确表 示不针对由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向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公司提出索赔。 11. 函件 为参展者指定展台后,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会以函件等形式告知参展者该次联合 展览活动的准备与组织情况。若不遵循这些函件所规定的内容,一切后果由参展者自负。 12. 保留 12.01 东道国有关部门所发布的规定与指导方针若与本“参展总则”有所偏差或有更多限制,以该 国的规定为准。交易会的组织者和/或展厅的出租者及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公司对参展者所遭受的损害等不承担责任。 12.02 出于某些不可预见因素的要求,如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武装冲突、社会动荡、罢工、交 通和/或通信线路中断或堵塞等,交易会的组织者和/或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公司有权推迟、缩短、延长或取消交易会或联合展览并将其部分或全部予以临时或永久关 闭。若交易会被推迟、缩短、延长或关闭,参展者不得针对由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而提出索 赔要求。如果参展者因为上述情况而无意参展并拒绝接管分配给他的展台,他可以撤销合 同。参展者应在得知变化时当即以书面形式向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表示 撤销合同。参展者的义务适用5.02和/或5.03条的相应规定。 13. 结束准则与规定 13.01 参展费用所包括之服务范围,请参照“参展细则”。 13.02 如果参展者委托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提供“参展细则”所述之范围以外的收费 服务,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将向其收取相应的费用。 13.03 中国法律适用于由合同而产生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3.04 司法程序的管辖地和经济义务的履行地是中国北京。 13.05 若上述某一条件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些应自维护合同的意义与目标的角度予以理 解。 13.06 自展览会闭幕之日所在月之月底起6个月后,参展者丧失向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提出索赔的权。 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