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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生活報告 民法之總則、物權、債權

法律與生活報告 民法之總則、物權、債權. 指導老師 : 施文玲老師 班級 : 國二勤 組別 : 第一組. 報告內容. 第一則 . 民法總則 第二權 . 民法物權 第三權 . 民法債權. 第一章 [ 法例 ] 係指全部民法的法則,舉其大綱,總括規定。 第二章 [ 人 ] 係指權利義務的主體,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所謂法人係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創設得為權利及義務主體的團體。 第三章 [ 物 ] 係指權利的客體,又稱權利的標的。 第四章 [ 法律行為 ] 係指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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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生活報告 民法之總則、物權、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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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與生活報告民法之總則、物權、債權 指導老師:施文玲老師 班級:國二勤 組別:第一組

  2. 報告內容 • 第一則. 民法總則 • 第二權. 民法物權 • 第三權. 民法債權

  3. 第一章[法例]係指全部民法的法則,舉其大綱,總括規定。第一章[法例]係指全部民法的法則,舉其大綱,總括規定。 第二章[人]係指權利義務的主體,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所謂法人係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創設得為權利及義務主體的團體。 第三章[物]係指權利的客體,又稱權利的標的。 第四章[法律行為]係指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行為。 第五章[期日及期間]期日在法律觀念上係時間過程中的一個點,而期間則為一條線。 第六章[消滅時效]係指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而導致債務人得拒絕履行之制度,蓋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之人。 第七章[權利的行使]係指權利人直接實現其權利內容的行為。權利的行使應遵守三個原則:(1)禁止違反公益原則(2)禁止權利濫用原則(3)誠實信用原則 第一則 民法總則

  4. 物權法定主義: 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是為「物權法定主義」。其意義乃指物權之種類與內容,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規定為限,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有別於債權之「契約自由原則」。 我國民法物權編規定之物權有八種:1.所有權、2.地上權、3.永佃權、4.地役權、5.抵押權、6.質權、7.典權、8.留置權。此外尚有「占有」之為一種事實狀態。 採行物權法定主義之理由: 建立定型化之物權體系,以確保物權之特性。 基於公共政策之考慮,防止封建制舊物權之復活。 便於物權之告示確保交易之安全與迅速。 第二權 民法物權

  5.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賠償損害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亦同。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失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債務履行之拒絕) 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但得拒絕履行。 第三權 民法債權

  6. 心得感想 • 對於民法的這三個大概資料的找尋,讓我們小瞭解一下民法真是複雜呀,而這些平常使用的法律知識是我們更應該多加明白的,而稍稍閱讀之後,使我們能更知道有什麼事是我們的權利,也知道不應該讓自己的權利睡著,而這也是大家應該注意的,因為日常生活中我們就可能會用到,共勉之。

  7. 小組成員工作分配 • 吳捷升:資料排版處理 • 曾士誠:民法債權資料查詢 • 林曉涵:民法物權資料查詢 • 楊惠文:民法物權資料查詢 • 黃鈺婷:民法總則資料查詢 • 高采伶:民法總則資料查詢 • 胡純純:資料統整 • 李千惠:心得報告寫作

  8. 資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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