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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参加新办企业培训班

欢迎参加新办企业培训班.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办税人员分会 2013.07. 培训题要 一、地税概况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三、快速掌握税收政策 四、办税人员之家. 一、地税概况. 根据国务院在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及组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的总体部署,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 1994 年 8 月 15 日正式成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是主管本市地方税收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业务上接受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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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欢迎参加新办企业培训班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办税人员分会 2013.07

  2. 培训题要 一、地税概况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三、快速掌握税收政策 四、办税人员之家

  3. 一、地税概况 • 根据国务院在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及组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的总体部署,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1994年8月15日正式成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是主管本市地方税收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业务上接受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机构分为市局、区(县)局和税务所三级,承担组织实施本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会经费(代征)及地方税收的滞补罚收入等的征收管理责任(不包括已明确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www.tax861.gov.cn

  4. 一、地税概况 • 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 (一)营业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以及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新办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9年1月1日起新办以缴纳营业税为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 的部分)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土地增值税

  5. 一、地税概况 • 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 (七)房产税 (八)车船税 (九)印花税 (十)契税 (十一)耕地占用税 (十二)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二)地方税务机关还负责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项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对征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1、新办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7.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一)税务登记 2、新办企业税务登记注意事项 纳税人办完税务登记证后,需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机关打印的《分户通知单》,在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所报到,报到成为税务机关正常管户后方能办理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 新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后,领取《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项目表》、《纳税人存款账户报告表》、《企业情况登记表》填写完毕后,到主管税务所报到提交给受理人员。

  8.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存款账户报告有关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全部开户银行名称或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及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需提交资料:      (1)银行开户登记证件或其他开户证明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9.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一)税务登记 4、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有关要求 (1) 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 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发生变更时,应当自 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后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向 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需提交资料: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项目表》

  10. (一)税务登记 5、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他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11. (一)税务登记 6、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税务登记证件,是纳税人履行了税务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纳税人在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以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必须持有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12.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二)、购领发票、税控装置有关问题须知 1、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和印制发票的单位以及一切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建立必要的发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审核手续,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等事项,均应设置专项账簿,并由专人负责,如实进行记录和统计,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13.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二)、购领发票、税控装置有关问题须知 2、 范围(条件) 依法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业务需要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在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已办理发票核定手续,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完毕的纳税人。 3、普通发票核定手续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发票核定手续: 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一份); 《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原件,四份); 领购特殊行业发票的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 注:复印件应与原件进行核对。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后签字、签日期确认,并加盖公章。

  14.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二)、购领发票、税控装置有关问题须知 4、普通发票领购 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需携带的材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公章、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首次购票时需根据购票种类携带税控安全部门签字盖章的《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或《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或主管税务所签字盖章的《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 首次领购税控机打发票时需携带已初始化的税控用户卡或货运税控盘; 领购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时需携带已写入当期发票开具数据的用户卡或货运传输盘; 领购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时还应携带当期开具发票的错、退、废票原件(标记“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

  15.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二)、购领发票、税控装置有关问题须知 5、国标税控收款机报数及授权 (1). 对于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及国标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必须先进行国标税控的用户卡报数处理。 (2).纳税人开具发票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期”)结束后,应通过税控收款机将授权期内发票开具数据写入用户卡中,并在报数有效期内持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控报数和授权。 (3).对于超过授权期未报数的纳税人,应持已写入当期开票数据的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相应处理后重新获得授权。 (4).纳税人在授权期内开票达到累计开票限额时,可持已写入当期开票数据的用户卡到税务所进行报数后重新获得授权即可继续开票。

  16.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二)、购领发票、税控装置有关问题须知 6、国标发票信息变更 纳税人增加发票数量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1).《国标税控收款机信息变更申请审批表》(原件,两份); (2). 用户卡; (3).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 实地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时,核查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经营合同、纳税申报情况、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相关资料,以此确认纳税人应使用的发票种类和使用数量,调整发票核定信息。

  17. (二)、购领发票、税控装置有关问题须知 7、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损毁、丢失及补办 (1). 纳税人发生国标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损毁的,应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税控卡、已开具未报数的发票存根联及剩余的空白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税控卡损毁(丢失)情况报备表》(一式四份),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将《损毁(丢失)情况报备表》一份留存归档,其余三份交纳税人。纳税人应将《损毁(丢失)情况报备表》留存一份,其余两份交国标税控服务部门。

  18. (二)、购领发票、税控装置有关问题须知 7、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损毁、丢失及补办 (2). 纳税人发生国标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的,应持已开具未报数的发票存根联及剩余的空白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税控卡损毁(丢失)情况报备表》(一式四份),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将《损毁(丢失)情况报备表》一份留存归档,其余三份交纳税人。纳税人应将《损毁(丢失)情况报备表》留存一份,其余两份交国标税控服务部门。 (3). 如纳税人需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和税控卡则应填写《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后交纳税人。纳税人应持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的《损毁(丢失)情况报备表》(一式两份)和《确认表》(一式四份)到国标税控服务部门处重新购买税控机或税控卡、用户卡。

  19.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三)、 纳税申报须知 1、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了正确履行纳税、扣缴义务,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的义务。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以及其他应税所得,均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期间,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也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内,也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金额的统计报告。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纳税的申请,经批准后,按核准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对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按时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报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即应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在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20.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三)、 纳税申报须知 2、纳税申报方式分类      目前北京地税纳税申报主要采用以网上申报为主,上门申报为辅的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的方式。 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所进行申报的一种申报方式。

  21.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三)、 纳税申报须知 2、纳税申报方式分类  (1)网上申报方式分类: a、普通用户名口令式     纳税人与税务所签订《网上申报协议》后,税务所给纳税人生成申报密码,纳税人在征期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 gov.cn,进入“纳税申报”栏目使用生成的密码来申报当月税款。 b、BJCA数字证书方式     纳税人与税务所签订《网上申报协议》后,自愿在北京数字认证中心办理BJCA数字证书,纳税人须在征期内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进入“纳税申报”栏目利用BJCA数字证书来申报当月税款。此种方式更加安全,并且可以通过下载“申报回执”确保申报数据不会丢失。

  22.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三、 纳税申报须知 2、纳税申报方式分类 (2)上门申报的几种情况 A、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时,必须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 B、纳税人缴纳下列税款之前,必须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到税务机关申报或办理相关手续,由税务机关打印《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您持打印的《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到开户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a)逾期缴纳本期应纳税款;     (b)已获得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     (c)补缴欠税税款;     (d)代开发票时需要缴纳的税款(含零散征收税款);     (e)其他非本征期应纳税款(包括纳税人自查补税等);

  23.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三)、 纳税申报须知 2、纳税申报方式分类 (3)三方协议网上申报实时缴税 A、三方协议网上申报实时缴税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和商业银行签订《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三方协议)情况下的实时扣税。这种缴款方式实现了申报、缴税一次在网上完成,节省了纳税人到银行窗口办理缴税的时间。    前提条件:签有三方“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的纳税人、使用BJCA数字证书、在北京地税网上申报完毕。 B、网上申报实时缴税申报、缴款流程     (a)已签订《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的纳税人,使用BJCA的数字证书登陆“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地税系统),进行本期正常税款的申报录入,点击“划款”按钮。     (b)地税系统向银行转发纳税人的划款指令,划款成功后,地税系统将自动保存纳税人申报的电子原件。     (C)银行执行划款成功后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第一联作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付款回单(纳税人取得《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时限以银行的通知为准)。

  24.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三)、 纳税申报须知 2、纳税申报方式分类 (3)三方协议网上申报实时缴税C、采用三方协议实时扣款方式在申报、缴款时的注意事项     (a)为保证划款成功,请确保您缴款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应大于本期申报缴款合计金额;     (b)纳税人申报确认“划款”后,如果计算机未及时返回划款是否成功的提示,应点击“查看缴款书”查询,或到银行打印对账单或与主管税务所联系,不要连续点击“划款”按钮,以免造成重复扣款。     (c)划款未成功,则本次申报无效,您需重新进行网上申报。 D、如何取得“申报序号”?     (a)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完成申报后,点击“保存并生成缴款书”按钮,系统提示申报成功,并显示“申报维护”界面,其中“申报序号”栏目中的18位数字即为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序号”。     (b)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需要查询“申报序号”的,可在征期内登录地税系统的“综合申报”模块,点击“查看本期缴款书”进入“申报维护”界面,可查看所有本期的申报信息,选择相应的申报信息,其中“申报序号”栏目中的18位数字即为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序号”。

  25.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三)、 纳税申报须知 (4)相关内容补充说明     签署《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应具备哪些条件? A、签订时纳税人是北京地税的正常管户; B、具备联网银行的开户账号; C、必须拥有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核发的有效BJCA数字证书; D、一个纳税人只能用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签订一份协议。

  26. (三)、 纳税申报须知 3、各税种申报期、征期如下     (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缴纳税款时间为每月1-15日; (2)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税款时间为每月1-15日; (3)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税款时间为季度终了15日内,年终汇算时间为年度终了5个月内;

  27. (三)、 纳税申报须知 3、各税种申报期、征期如下     (4)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      本市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办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车船税纳税地点A、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B、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个人及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任一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场所申报缴纳车船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其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28. (三)、 纳税申报须知 3、各税种申报期、征期如下     (5)印花税每年1月1-10日申报上一年度税款缴纳情况。 (6)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税款时间为每年4月1日—15日和10月1日—15日。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年度应纳税额在50万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应纳税额在30万以下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定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7)纳税人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 tax861.gov.cn查看征期日历,方便缴税。

  29.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三)、 纳税申报须知 4、几点注意事项      (1)如果条件允许,请您尽量选择打印《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以避免因手工填写出现笔误而导致银行不能缴款。如果选择手工填写,必须将内容填写清楚、准确,特别是申报序号必须按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序号”填写。  (2)当您到银行缴款时,遇缴款金额与申报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开户银行不会受理,如填写错误,请重新填写;如申报错误,需由您先修改申报信息,再到银行办理缴款。修改方式有两种:到税务机关上门修改申报信息或在征期内在网上自行修改。修改后,请您将错误的申报信息删除,否则,您将为未删除的错误申报信息负相应的责任。

  30.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三)、 纳税申报须知 4、几点注意事项     (3)超过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到税务所打缴款书。 (4)代征单位应严格区分代征税款和本单位的应纳税款,必须分别申报,未区分的将无法支付手续费。     (5)BJCA数字证书失效后,纳税人应到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获取新的证书或持公章及时到主管税务所变更网上申报方式。 (6)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月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    收的各项税、费、附加等入库款项的,仍按现行规定进行无税申报,并填报《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

  31.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三)、 纳税申报须知 4、几点注意事项    (7)征期内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由税务机关打印《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到开户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8)征期如遇节假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规定:征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征期的最后一日;在征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2.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三)、 纳税申报须知 4、几点注意事项    (9)大额印花税(500元以上)必须通过网上申报后去银行缴税,或持通用税收缴款书直接到银行缴税。    (10)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11)查账征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进行综合申报(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时,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应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目申报,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应按工资薪金税目申报。    (12)目前享受各类减免税(法定减免、报批类减免、备案类减免)的纳税人,必须通过纳税申报系统按月进行减免税申报。

  33.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四)、  注销税务登记须知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条件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4.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四)、  注销税务登记须知 2、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前提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前提,除资料完整、齐备以 外,纳税人还应已办结纳税清算,结税、结票手续。    (2)对于国、地税共管户,还应通过国、地税联办登记系统获取 纳税人在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清算信息。    (3)具体办理相关事宜请事先咨询主管税务所。

  35.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四)、  注销税务登记须知 3、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提交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清算申报表》(需盖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或登记证件已被收缴的回执);     (4)《税控安全设备信息注销申请表》(购买非国标税控器的纳税人);     (5)《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购买国标税控器的纳税人);

  36. 二、新开业办税四项须知 • (四)、  注销税务登记须知 3、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提交资料    (6)税控密码器、IC卡(购买税控器的纳税人);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缴销登记表》(已领购地税部门发票的纳税 人);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复印件 (企业 所得税在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的纳税人提供); (9)《终止三方协议申请表》(已办理实时划款纳税人);    (1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37. 三、快速掌握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 营业税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 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 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应税劳务.

  38. (一)营业税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行业项目 1、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2、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3、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4、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5、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7、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39. 三、快速掌握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40. 三、快速掌握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额。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41. (二)企业所得税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42. (二)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税率 (1)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43. (二)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税率 (2)低税率和优惠税率 低税率 为了鼓励、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借鉴国际通常做法,结合我国国情,企业所得税法给予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低税率优惠。 优惠税率 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但实施细则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

  44. (二)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区分行业不同,标准不同,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 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 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5. (二)企业所得税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46. 三、快速掌握税收政策 •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1、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以行政区划为标准。 2、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北京市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①对在集市上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依据国税函[2004]420号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47. 三、快速掌握税收政策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3、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在各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北京市规定: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①②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7%的税率。 对铁道部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税率统一为5%。 货物运输业按代开发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指的是“三税”实际缴纳税额, 不包括 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48. 三、快速掌握税收政策 • (四)教育费附加 1、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2、征收范围及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缴纳教育费附加。 依据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①对在集市上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②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3、计征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 根据北京市政府出台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文件,北京市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门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

  49. 三、快速掌握税收政策 •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 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2、征费范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为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娱乐业税目和服务业税目广告业范围内的业务。对娱乐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暂限于除仅供少年儿童的游乐场或项目、其他游艺项目外的其他列举娱乐项目 3、费率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4、计费办法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50. 三、快速掌握税收政策 • (六)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2、征收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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