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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暨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暨利益衝突迴避法. 彰化縣衛生局政風室 助理員林恭民 2009.10. 財產申報未來全面採網路申報. 各政風主管今年採網路定期申報. 財產申報目前僅監察院、臺北市政府及臺北縣政府採網路申報 。 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預計於 98 年 11 月 1 日正式上線 , 各級政風主管今年定期申報須以網路申報方式進行 。 視今年網路申報系統測試情形 , 明年 財產申報 可能全國皆採 網路申報 。. 保險 結構性商品. 申報標的新增保險與結構性商品. 申報人 需以修正之財產申報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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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暨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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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暨利益衝突迴避法 彰化縣衛生局政風室 助理員林恭民 2009.10

  2. 財產申報未來全面採網路申報

  3. 各政風主管今年採網路定期申報 • 財產申報目前僅監察院、臺北市政府及臺北縣政府採網路申報。 • 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預計於98年11月1日正式上線,各級政風主管今年定期申報須以網路申報方式進行。 • 視今年網路申報系統測試情形,明年財產申報可能全國皆採網路申報。

  4. 保險 結構性商品 申報標的新增保險與結構性商品

  5. 申報人需以修正之財產申報表申報

  6. 97年度法務部審議財產申報案件 故意申報不實裁罰占案件數 86.7%

  7. 故意(直接故意外,亦包括間接故意) 故意申報不實遭裁罰案例解析 • 1、申報日與查詢日不同 A檢察官漏報車輛一輛 • 2、母親喪亡,哀痛欲絕 B科長漏報存款 • 3、配偶重病失憶,查證困難 C課長漏報財產 • 4、僅以配偶口頭告知資料申報 D檢察官短報配偶存款 • 5、逕以原始貸款金額申報 E疾管局局長溢報債務

  8. 其他常見案例或辯解 • 1、工作繁忙 • 2、非單一基準日 • 3、溢報亦裁罰 • 4、不知不熟悉法律規定 • 5、政風單位未通知或宣導

  9. 內容大綱 • 財產申報規範目的與政風審查作業 • 財產申報裁罰案例與裁罰態樣 ☆故意申報不實: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 • 應辦理財產申報人員與申報時間 • 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及常見錯誤 ☆財產申報標的新增保險與結構性(型)商品 (包括連動債) • 利益衝突迴避法簡介

  10. 財產申報相關法規與裁罰資料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填表說明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修正條文 •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 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11. 一、財產申報規範目的 與政風審查作業

  12. 立法意旨與規範目的 •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 」 (§1) • 立法目的-藉由陽光法案的建置與落實執行,促進廉能政治,確保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

  13. 規範目的☆為什麼要財產申報(1) • 要求公職人員申報財產之規範目標,最低限度即是要求擔任特定職務之公職人員,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財務狀況可供公眾檢驗,進而促進人民對政府施政廉能之信賴。

  14. 規範目的☆為什麼要財產申報(2) • 且本法之立法目的,係藉由全民檢驗公職人員之財產狀況,以了解公職人員之操守及清廉度,進而建立廉能政治,是以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內容之正確性,攸關民眾對該公職人員操守、清廉度及施政作為之信賴。

  15. 規範目的☆政風單位與監察院角色 • 惟民眾因無權向各該財產機關查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內容是否實在,故法律規定由監察院以及政風單位協助民眾從事申報財產正確性之查詢,並對故意申報不實者課以一定之處罰,以督促公職人員均能依法申報財產。

  16. 97年度法務部審議財產申報案件 故意申報不實裁罰占案件數 86.7%

  17. 97年度法務部審議財產申報案件384案

  18. 政風單位審查作業 形式審核(1)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修正條文第    5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後,除採網路申報方式者外,應就下列各款 項目為形式審核: 一、基本資料應填寫完整,信託申報者,應檢附相關文 件。 二、增、刪、塗改處應蓋章或簽名,手寫申報者,字跡 應清晰。 三、申報人應於申報表首頁填寫申報日,並於末頁簽名 或蓋章。 四、欄位空白處應填載「總申報筆數:零筆」。 申報人提出之申報表不合前項各款規定者,應通知其 限期補正。 申報人逾期不為補正者,受理申報機關 (構)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

  19. 形式審核(1) • 欄位空白處應填載「總申報筆數:零筆」。申報表應逐項逐欄詳細填寫,不可保留空欄,如有部分項目無可填報或毋庸申報者,應填載「總申報筆數:零筆」。

  20. 形式審核(2) ※申報日≠交件日 申報日期係指申報人這份申報表之 財產資料查詢日,該日期係申報人於申報期間任擇其中一日。 p.s申報人應申報財產,一律以申報表所填「申報基準日」當日之財產狀況為準。 交件日期係指申報人繳交這份申報表之日期。

  21. 申報日若與查詢日不同恐遭故意申報不實之裁罰 • 實務上通常以申報日作為基準日加以函查,若因財產資料眾多,蒐集時間較長(如三至五日),致某項財產資料之基準日(如存簿補登日等)與申報日不同時,因審查人員無法從申報表得知實際日期,有遭誤認申報不實之嫌。

  22. ☆完成申報後,可以更改嗎? • 更正申報(審核及查閱辦法§6) • 申報人於實質審查公開抽籤前,可以重新填寫或更正申報表,但不得要求抽換舊件。 • 補正申報(§12、13、審核及查閱辦法§5)

  23. ☆抽籤之後 要求更改資料? • 對於財產申報時間後,實質審查抽籤前,申報人所為之財產申報更正,原則上以非故意申報不實認定,但若於抽籤後申報人始提出申請加以補正資料,則多會認定係故意申報不實而予裁罰新台幣六萬元以上,請申報人注意。

  24. 政風單位審查作業~ 實質審核(1) • 財產申報資料抽查比率(實質審查)逐年上升:法務部規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開抽籤,由93年的21% ,逐年調高至97年的25.8%。 • 98年2月完成之97年度之公開抽籤,因 新法施行後財產申報人數大幅增加,為顧及外界對廉能反貪之期盼以及政風機關工作效能,97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公開抽籤比率定為 17 % 。

  25. 實質審核(2) •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 五、機關首長財產申報資料之審查,由上 級政風機構為之。 • 八、政風機構進行審查時,得通知申報人 提出說明,如認有未依規定期限申報 或申報不實之情事者,並應予申報人 說明之機會。

  26. 實質審核(3)~ 逐級陳報及複查 • 十、政風機構依本要點進行審查,將 審查結果陳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 構。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擇其 必要者進行複查,並將審查及複 查結果,彙報法務部。 • 十一、法務部就彙報之案件認有必要 時,得再發交該主管機關政風 機構複查。

  27. 案例1 申報日與查詢日不同 A檢察官漏報車輛一輛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8年簡字第 277號 • 臺南地檢署某檢察官其於94年8月25日 就任,隨即填寫財產申報表,斯時配 偶並未購車,而係至同月30日購入; 於申報期限屆至之94年11月24日交出 申報表

  28. 案例1 臺南地檢署政風室初步認定 非故意申報不實 • A檢察官誤以11月24日為申報日,臺南 地檢署政風室實質審查時發現有申報 不實情事,通知申報人提出說明 • 申報人提出說明後,臺南地檢署政風 室初步認定非故意申報不實

  29. 案例1 A檢察官漏報車輛一輛 法務部認定係故意申報不實 • 其上級政風機關(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政風室及法務部複查後,認疑 有申報不實之故意,經法務部「公職 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 結果,以申報人故意申報不實, 處以6萬元罰鍰

  30. 法務部裁罰理由1 • 「申報人應申報之財產,一律以申報當日 之財產狀況為準。」況汽車所有情形之查詢並非難事,僅須核對行車執照或向監理機關查詢即可得知。本件申報日既為94年11月24日,且距其配偶94年8月30日購車之日,時隔未久,原告自應確實查詢其配偶於申報日之汽車所有情形,且應有客觀之書面資料作形式上查證(如親自核對行車執照),始得謂已善盡申報財產之法定義務。

  31. 法務部裁罰理由2 • 本件受理申報機關臺南地檢署政風室雖初步認定原告並無故意申報不實情事,然經其上級政風機關(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政風室及被告所屬政風司依前開規定複查後,認疑有申報不實之故意,故檢具裁罰陳報單,移送被告審議。是尚難以受理申報機關(構)之初步判定,遽認本件無故意申報不實之情事。

  32. 案例2 母親喪亡,哀痛欲絕B科長漏報存款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1年簡字第 735號 • 交通部電信總局政風室發現B科長財產 申報存款填報有錯誤(漏報),遂通知 B科長提出說明,經說明後,政風室 認定B科長非故意申報不實,遂函交通 部政風處:本件擬以其非故意申報不 實結案。

  33. 案例2 法務部認定係故意申報不實 • 然而法務部之認定與原受理機關不同, 以申報人故意申報不實處以B科長6萬元罰鍰 • B科長不服該處分,寫萬言書提起訴願,陳述渠遺漏填報之緣由,實因母親喪亡悲傷過度,記憶不清,致誤判而遺漏兩筆存款 • 電信總局政風室主任對原告表示: B科長抱歉,我們政風室都認定妳是非故意不實申報了,法務部的看法不同我們也沒辦法

  34. 法務部裁罰理由 • 雖原告之母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過逝,其驟然失怙,悲痛逾恆,固值同情,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已施行多年,相關規定亦俱明確,而每年定期申報財產之期間長達二個月,實難因原告主張其母於申報財產前二個月餘病逝,其哀痛欲絕致身心俱疲,記憶不清,乃有疏漏而認與原告之財產申報不實有何影響關係,是原告此一主張,不足採信。

  35. 二、財產申報裁罰案例與裁罰態樣 ☆故意申報不實: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

  36. 財產申報裁罰態樣(§12、§13 ) • 一、故意隱匿財產(新法) • 二、財產來源不明(新法) • 三、逾期申報 • 四、故意申報不實 • 五、逾期信託(新法) • 六、故意不信託應信託財產(新法) • 七、未通知即處分信託財產(新法)

  37. 主要違法態樣及罰鍰情形(§12、13 )

  38. 新法新增之裁罰(本法第12條)

  39. 第12條第4項之裁罰為刑罰 非行政罰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4項 •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 • ,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 • 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 • 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 •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0. 裁罰刑罰與行政罰(本法第12條)

  41. 故意申報不實 ≠ 故意隱匿財產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 :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 :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42. 新法新增故意隱匿財產項(本法第12條)

  43. ☆故意申報不實≠ 故意隱匿財產 • 財產申報之目的,係因財產申報乃向全民負責,財產申報資料需隨時提供民眾查閱,故公職人員對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狀況,自當詳細查悉了解無訛後,據實辦理申報,是公職人員若未能確實申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狀況,即使其財產來源正當,或並無隱匿財產之意圖,無論其申報不實係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均符本法「故意申報不實」違章行為之「故意」要件。

  44. 裁罰機關及裁處權時效 • 裁罰機關 1.監察院: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2.法務部: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 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14) • 5年之裁處權時效規定 「依本法所為之罰鍰,其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 (§15) 為因應本法公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接受全民監督,需比對歷年申報資料,裁處罰鍰之時效不宜太短;又考量時效期間太長,對裁處罰鍰機關調查相關事證容有困難,爰將罰鍰裁處權之時效訂為5年。

  45. 處罰確定之公告 •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有信託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46. 故意申報不實 解析1 • 故意,除直接故意外,亦包括間接故意,參酌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意旨,行為人對於申報內容不正確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反本意者,以故意論。 • 爰此財產申報故意申報不實,係指財產申報義務人明知其財產資訊而刻意為不實之申報,或預見其申報者為不實,而其不實申報不違背其本意而言。

  47. 故意申報不實 解析2 • 在「直接故意」之情況下,顯示出行為人對禁止法規範(或誡命法規範)之明顯蔑視,但「間接故意」則會呈現出行為人對法規範之輕忽與漠視,以上二者均屬「故意」,只不過責任有輕重而已。

  48. 故意申報不實 解析3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如果從申報內容進行外部觀察,顯示出申報者有一種「隨意輕忽、心存僥倖」的態度時,此等心態即應被評價為「預見申報極有可能不實,但仍決意依此申報,即使真實情況與申報內容不符,亦在所不惜」,故符合間接故意之要件。

  49. 案例3 誤以原始貸款金額申報 C疾管局局長溢報債務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7年簡字第605號 • 事實概要:C疾管局局長溢報房屋貸款 債務及個人修繕房屋貸款債 務,故意申報不實, 處罰鍰 6 萬元

  50. 法務部裁罰理由 • 原告於申報前未確實瞭解財產申報法定義務之相關內容,致其未查詢其本人於該日之債務餘額,即委請其機要秘書代為登載填報,不料該秘書逕以原始貸款金額登載填報,致生申報不實之結果後,始以其秘書將申貸總額誤認為債務餘額,而其自身亦未仔細核對等詞為由,尚非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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