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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介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介绍. 2011 年 10 月. 一、政策背景. 2008 年 4 月和 7 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出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国科发火 〔2008〕172 号)和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国科发火 〔2008〕362 号) ,对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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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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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介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介绍 2011年10月

  2. 一、政策背景 • 2008年4月和7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出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8〕362号) ,对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进行调整。 • 2009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规定:实施支持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政策。 • 2010年12月,国务院同意中关村开展“1+6” 政策试点,在中关村先行开展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试点工作。 • 2011年3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3. 二、适用范围 • 试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为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 • 示范区外的企业仍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执行。

  4. 三、试点期限 • 试点工作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5. 四、优惠政策 • 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 • 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2号)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 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3号)规定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6. 五、试点内容 (一)试点原则 在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结构和管理权限的前提下,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为基础,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7. (二)试点政策及与现行政策的对比 • 企业年限 • 试点政策 • 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90号文件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 %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 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年的,可按《认定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按《认定办法》执行,蓝底证书自动失效。 • 现行政策 •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8. 技术领域 • 现行政策 •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含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8大技术领域。 • 试点政策 • 试点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内试行)》规定的范围。 • 含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8大技术领域。结合中关村示范区产业和技术发展特点,进一步调整和扩充了现行领域的部分内容。 如增加了物联网应用系统、轨道交通等细分领域,同时对部分细分领域的具体技术内容进行了扩充和完善。

  9.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 现行政策 • 规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为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 规定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 试点政策 • 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 • 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水平评分时,1项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同于1项发明专利。 • 技术秘密是指:支撑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键技术秘密。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企业,可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参照专利实质性审查提出技术秘密鉴定管理办法,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 • 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一年内提供授权证书,否则应补缴税款)为准。

  10. 涉密企业 • 现行政策 • 对涉密企业认定无相关规定。 • 试点政策 • 规定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11. 六、工作体系 •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2)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3)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4)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12.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2)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3)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4)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5)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3.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负责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负责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2)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3)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4)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4. 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15. 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 根据《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要求,运用专业技术领域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评价意见,作为认定机构对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的重要依据。

  16. 参与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 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17. 七、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18.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19.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20.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21. 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90号文件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 %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 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年的,可按《认定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按《认定办法》执行,蓝底证书自动失效。

  22. 条件解读 1.企业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示范区内企业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 • 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23. 技术秘密鉴定 • 定 义: 《鉴定办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支撑企业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键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等,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完整技术方案,暂不包括经验技巧、数据等诀窍。

  24. 适用范围: 依据《鉴定办法》鉴定的技术秘密仅用于示范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企业已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不得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25. 实施期限: 《鉴定办法》在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间执行。

  26. 工作组织: 规定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示范区内技术秘密认定工作,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27. 鉴定条件: • 企业申请技术秘密鉴定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示范区内居民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 (二)企业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28. 鉴定条件: • 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技术秘密经鉴定后可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一)技术秘密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技术秘密具有创造性,同目前已有技术相比,该技术秘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通过创造性劳动而经由分析、推理或者有限试验得到。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或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三)技术秘密具有价值性,应是支撑企业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键技术秘密,能够使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 (四)技术秘密具有先进性,应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五)技术秘密具有秘密性,企业应制定有关技术秘密保护的规章制度,对技术秘密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技术秘密仅为一定范围内的利益共同体所掌握,不为特定的第三方所知悉并提出争议。

  29. 鉴定程序: (一)准备材料 企业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附加如下材料: 1.《技术秘密申报表》; 2.由具有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3.企业技术秘密管理规章制度、保密协议以及规定了相关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4.技术秘密在主营产品中应用的证明材料; 5.技术成果认定证书(复印件)、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复印件)、成果获奖证明(复印件)、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复印件)等与技术秘密相关的证明材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供)。

  30. (二)专家评审: 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企业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由专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过程中,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技术秘密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通过专家评审的技术秘密可作为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1. (三)结果公示: 企业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认定小组在公示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时予以注明,经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为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2. 2.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从事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应属于《重点领域》规定的范围。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 示范区内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

  33. 3. 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分别应达到30%和10%的比例要求。 •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试验、测试等工作的人员)和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三类。 • 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34. 4.企业应达到一定的研发投入强度。 (1)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 • 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对“创造性”和“实质性改进”的理解) • 企业申报的研发活动(项目)判断方法: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 • 研究开发项目的确定: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35. (2)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 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 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

  36. 各项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 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7. 各项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 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 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38. 各项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 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39. 各项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 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40.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41.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 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 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42. 6.企业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自主知识产权数量(30分)、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20分)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满分100分,得分须在70分以上。 • 企业不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四项总分值为零。 • 每项指标分数比例分为六个档次(A,B,C,D,E,F),分别是:0.80-1.0、0.60-0.79、0.40-0.59、0.20-0.39、0.01-0.19、0 • 各项指标实际得分=本指标赋值×分数比例 • 评价指标以申报之日前3个年度的数据为准。如企业创办期不足3年,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

  43.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 • □A. 6项,或1项发明专利 □B. 5项 □C. 4项 □D. 3项 □E. 1-2项 □F. 0项 • 说明: • 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 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 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示范区内企业可提供授权通知书和缴费依据) • 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水平评分时,示范区内企业1项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同于1项发明专利。

  44.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A. 4项以上 □B. 3-4项(不含3项) □C. 2-3项(不含2项) □D. 1-2项(不含1项) □E. 1项 □F. 0项 • 说明: • 同一科学技术成果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 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 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 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45.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A. 5项都符合要求 □B. 4项符合要求 □C. 3项符合要求 □D. 2项符合要求 □E .1项符合要求 □F.均不符合要求

  46. 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总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47. 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 • 说明: • 在计算会计年度内企业未产生销售收入或成长性指标为负的按0计算;第一年销售收入为0的,按两年计算;第二年销售收入为0的,都按0计算。 • 此项指标计算所依据的数据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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