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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 钱红艳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 钱红艳. 1.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新要求. 2.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体检内容. 3. 承担体检医疗机构的职责及要求.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4. 2010 年 9 月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 --------------- (卫生部教育部令第 76 号) 已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由原有的管理办法 19 条增至 26 条 条理更加清晰,可操作性更强。 目 的 :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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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 钱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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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钱红艳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钱红艳

  2. 1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新要求 2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体检内容 3 承担体检医疗机构的职责及要求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4

  3. 2010年9月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已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由原有的管理办法19条增至26条 条理更加清晰,可操作性更强。 目 的 :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 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 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4. 明确各级职责: 第四条 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 幼机构的卫 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 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 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 《办法》对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上岗做了明确规定《办法》对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上岗做了明确规定 对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及管理有了更进一步的要求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 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6.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 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7.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 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8. 《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 --------湘卫妇社发〔2011〕15号 第二条 (三)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托幼机构保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对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五官保健、安全管理、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和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负责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定期召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

  9. 第三章 第十四条 •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 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10. 第十七条 • 负责入园(所)儿童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

  11. 第四章 第十九条: •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 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12.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 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 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13. 《关于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的通知》 ------- 湘卫妇社处﹝2012﹞5号 2012年2月20日 目的: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工作 加强卫生评价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 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1、健康检查单位原则上为:妇幼保健机构。 2、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3、合格证的下发及管理 4、健康检查项目的进一步明确 5、不适宜上岗及需离岗治疗规定

  14. 新的《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下发的相关规定: 职责明确 要求具体 操作可行

  15. 1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新要求 2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体检内容 承担体检医疗机构的职责及要求 3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4

  16.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及管理 目的: 掌握在园工作人员健康状况,杜绝将传染病带入。 对象: 在园(所)内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园(所)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营养炊事人员、后勤人员、校车驾驶员和保安员等等) 内容:上岗前健康检查 定期健康检查 疾病管理

  17.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 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 2010年12月7日 对现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加以修订 并公布执行

  18. 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保持国家有关政策的一致性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保持国家有关政策的一致性 要 求: 1、各地在教师资格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项中明确标明肝 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受 检者确认签字的内容;

  19. 2、 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 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 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 3、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20. 《关于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的通知》 八、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 既往病史(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结核病、皮肤病、性传播疾病、精神病及其他疾病)询问 体格检查(血压、皮肤、心肺、肝脾、五官、其他) 化验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滴虫、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其他) 胸片检查机其他检查。 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症状或检查异常,限于诊疗条件不能确诊的,要通知托幼机构联系专业防治机构进行确诊。

  21.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22. (1)一般情况 删除:职称(职务) 新增:编号、岗位、身份证号 (2)既往疾病史中 删除:痢疾、伤寒 新增: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23. 详细的既往病史: • 1.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 • 2.结核 • 3.皮肤病 • 4. 性传播性疾病 • 5. 精神病 • 6.其他

  24. (3)体格检查 删除:腹部、四肢 新增:其他 (4)化验检查 删除:乙肝表面抗原、大便培养(炊事员必做项目) 更改: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淋病----淋球菌 梅毒—--梅毒螺旋体 霉菌----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珠菌

  25. (5)辅助检查 更改:胸部X线检查----胸片检查 心电图、B超----其他检查 (6)结果签署意见 新增:检查结果 (7)备注 删除:大便培养为炊事员必作项目 心电图、B超检查项目由检查单位视情况酌定

  26. 更改: 霉菌、滴虫、淋病指妇科检查项目---- 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新增: 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

  27.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28.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使用期3年,每年经体检合格后,由检查机构签发1次。 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应重新检查,并申请补发。

  29. 《关于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的通知》 十、为了加强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发放 的管理,全省统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 的式样及编号。 承担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将托幼机构工作人员 健康检查原始资料归档保存,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实行计算机 管理。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的空白证件委托湖南 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制作和管理。

  30. 《关于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P28 1、标示体现为湖南省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2、增加了编号,利于统一管理 3、增加体检机构栏目 4、增加有效日期栏目 5、注明了:每年体检后核发 如有遗失,应重新检查,并申请补发 6、由湖南省卫生厅监制 7、设有条形码,利于管理及识别。

  31. 《关于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标号规则: 由14位数字组成 区位码:前6位----按照湖南省行政区域编码表 体检单位码:2位 年份:2位 流水号:4位

  32. 1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新要求 2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体检内容 3 承担体检医疗机构的职责及要求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4

  33. 健康体检机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规定: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 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 明确规定: •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 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进一步明确了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健康检查必须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

  34. 《关于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的通知》 五、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单位原则上为妇幼保健机构。 当地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基 本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35. 《关于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的通知》 六、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具 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基本的检查项 目应与其获准的医疗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 (二)设有候诊室、登记问诊室、体格检查(内、外、皮肤五官)室、 抽血室、肠道检查室、化验室、X线检查室、宣教室、档案室 等,男、女常规检查室应分设,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

  36. 《关于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的通知》 (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 (技)师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四)具有健全的健康检查登记、常规检查、实验室检查、 X线检查、 体检结果审核、健康合格证发放、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和质量管 理体系,具备信息化管理设施,能够采用计算机打印健康证明, 确保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基本信息、体检结果及健康合格证信息及 时录入计算机管理。

  37. 《关于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的通知》 七、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对健康检查合格的发给其《托幼 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 对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托幼机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或 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托幼机构所在地具备条件的 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健康检查服务,其《托幼机构工作人 员健康检查合格证》由妇幼保健机构审核发放。 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管理和指导,负责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体检工作质量控制。

  38. 健康检查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妇幼保健院)健康检查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妇幼保健院) 职 责: 规范体检的程序 卫生部规定的检查项目 符合要求的体检场所、设备及人员资质 规范的检查技术 保证体检的服务质量 统一的体检表,填写、评价、审核等

  39.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质量控制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科室工作制度; 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质量检查制度 转诊会诊制度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信息化管理制度; 质量反馈和随访制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医疗

  40. 体检机构要求 1、院级领导负责体检工作,指定相应科室承担体检工作 2、备齐各种相关设施,不断改进服务环境,完善硬件装备 3、配齐达到标准的各级各类技术人员,并提高他们业务水平 4、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本体检标准及办法 5、参加过托幼机构体检业务培训 6、取得对口各科的《注册执业医师证书》 7、体检专业技术负责人员应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41. 体检机构要求 8、 体检表、检验单应由指定医院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 9、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询问"精神病史" 10、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 11、如确需更正,应将原结果划掉但要保证原结果清晰可见 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正的结论或数据,主检医生签名,并 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

  42. 体检机构要求 12、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13、体检文书书写规范、准确,使用医学术语 14、各种体检检验报告结果有正常参考值,检验项目有中英 文对照。

  43. 体检机构要求 13、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 再下结论。 14、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应到认定的上一 级机构复查。 15、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体检依据 16、体检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 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44. 体检机构要求 17、体检报告应在10天内反馈受检者或受检单位 18、检出重要阳性体征或可疑重大疾病及时通知到受检单位 或受检者并有记录。 19、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20、负责医师对受检人员健康状况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 意见,加盖公章, 21、体检收费按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45. 体检机构要求 22、做好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3、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个人信息。 24、医院和医师要严格把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不 得出具虚假或伪造体检结果。

  46. 实验室检查要求 1、健康体检医疗器械购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需要年检设备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按时进行年度检测, 并取得合格证书。 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开展医学检验工作,并符合以下规定: (1)加强医学检验科管理,制定并落实待检样本管理、 检验设备管理、定期校准等制度。

  47. 实验室检查要求 4、做好医学检验科室内质量控制工作,参加室间质量评价 活动; 5、加强医学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 6、诊断试剂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8.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质量控制 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 受检者一般信息 体格检查记录 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 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 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49.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质量控制 健康检查表审核 健康合格证发放管理 患有传染病工作人员离岗治疗指导及管理 判断传染病的治愈标准,返岗管理

  50.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2009.8.5卫生部下发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体检场地要求: 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 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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