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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務與級職務編配規劃

課務與級職務編配規劃. 李雅菁 臺北縣教師會教學輔導部 29591170 轉 14/0928897693. 國小議決課務重大事項時程. 四月 課程發展委員會 代表人數 1.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2. 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人數不得 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3. 家長及社區代表(一至三人) 決議事項 1. 決定下學期各領域授課節數 2.2688 專案人力規劃及運用. 國小議決課務重大事項時程. 五月 課務編配小組 組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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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課務與級職務編配規劃 李雅菁 臺北縣教師會教學輔導部 29591170轉14/0928897693

  2. 國小議決課務重大事項時程 • 四月 • 課程發展委員會 • 代表人數 1.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2.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人數不得 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3.家長及社區代表(一至三人) • 決議事項 1.決定下學期各領域授課節數 2.2688專案人力規劃及運用

  3. 國小議決課務重大事項時程 • 五月 • 課務編配小組 • 組成方式: 1.90.06.21北府教學字第228906號函:「國民小學教 師每週授課時數表」成員應涵蓋主任、組長、教師 及教師會代表,其組織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2.93.06.01北府教學字第0930373069號函:兼任行政教 師代表與教師代表人數應相同,家長代表至少一人(含一人) 3.台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第 十條(任課分配)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 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時數由學校依 據法令及員額編制(含兼任、代理代課教師、行政 人員及特殊班之相關專業人員),與學校教師會 共同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修改時亦 同。

  4. 國小議決課務重大事項時程 • 課務編配小組決議事項1.決定各職務之授課節數 2.決定盈餘節數及減課名單3.2688增置教師專案減授之節 數〈900919北府教學字第344945號函〉 4.討論級職務編配辦法

  5. 國小議決課務重大事項時程 • 六月 • 校務會議 • 代表甲案:(1)教師代表佔9/15(未兼行政代表與兼行政代 表人數比約4:1)(2)職工代表佔1/15(3)家長會代表佔5/15 乙案:(1)全體教職員工(2)家長會代表(全體教職員工人數之1/2) • 決議事項1.議決課務編配小組決議事項 2.課務編配辦法〈修正〉

  6. 國小議決課務重大事項時程 • 六月中至八月中 • 教務處 • 全校級職務定案 • 八月中至八月底 • 教學組 • 排定任教班級及任教科目 • 排定課表

  7. 教師授課節數與盈餘節數的計算 • 決議各學年應上課時數(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 • 各領域上下限節數表

  8. 教師授課節數與盈餘節數的計算 • 【說明一】彈性節數的安排可依各校課發會決議節數,領域節數部分要在百分比的節數內,總節數低年級為20節,中年級為25節,高年級為27節。 • 【說明二】英語節數說明:高年級列為正式課程,低中年級為彈性課程,低年級不排英文課,中、高年級排2堂英文課。(92.03.04北府教學0910739072號函) • 【說明三】國小三、四、五、六年級的資訊課程請各校於彈性課程時段實施,每週一節,並由具資訊專長教師授課。(92.08.21北府教學字第0920516639號函)

  9. 教師授課節數與盈餘節數的計算 • 預估下年度學校班級數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五年級 六年級

  10. 教師授課節數與盈餘節數的計算 • 預估下學年度教師人數 教師總人數:班級數╳編制1.5人=教師數〈無條件捨去〉80班以上再減1人 主任:四人(教務、學務、總務、輔導) 組長:14人(教務:教學、註冊、設備、資訊/學務:生輔、學生活動、體育、衛生/總務:事務、出納、文書/輔導:輔導、資料、特教)〈依班級規模有所差異〉 導師:總班級數 科任:教師總人數-主任數-組長數-導師數

  11. 教師授課節數 • 授課節數(92.07.11北府教學字第0920346004號函)

  12. 教師授課節數 • 計算全校總學習節數 一:23節×15班=345節二:23節×16班=368節三:29節×17班=493節四:29節×18班=522節五:32節×17班=544節六:32節×17班=544節 全校總學習節數:2816節

  13. 教師授課節數 • 課務編配小組決議主任、組長、導師、科任教師之授課節數

  14. 教師授課節數 • 全校教師授課總節數 主任:3 節╳4人=12節 組長:9 節╳14人=126節 導師:20 節╳100人=2000節 科任:24 節╳31人=744節 加總即為全校教師授課總節數 • 盈餘節數 全校教師授課總節數一學生學習總節數=盈餘節數

  15. 盈餘時數減課原則 • 依據教育部台北縣政府公文及相關法令辦理。 • 盈餘節數由教務主任召集其他三處主任召開會議協調,協調結果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並將減課名單公告在本校網站。 • 盈餘節數不得高於本校班級數。 • 所兼職之工作如已減課,差假以調課方式處理,不得公差排代。 • 所兼職之工作性質,如能以公差排代處理,不予減課。 • 教師兼主任如因兼職減課(含2688專案),其總授課時數不得低於2節。 • 教師兼組長如因兼職減課(含2688專案),其總授課時數不得低於5節。

  16. 決定減課名單及順序

  17. 決定減課名單及順序

  18. 決定減課名單及順序 • 依910816課發會校長裁示,擔任兩項職務以上之人員,盡量就一項減課。 • 不足節數由94年度2688增置員額節數,依名單先後順序減之。

  19. 結果送校務會議議決 • 結果送校務會議議決 各職務授課節數 減課名單及減課節數 減課順序

  20. 級職務編配辦法 台北縣新店市北新國民小學教師職務延聘及級職務公開作業辦法 • 第一條 台北縣新店市北新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師法、台北縣政府聘約準則暫行要點及本校聘約規定,訂定本辦法。

  21. 級職務編配辦法 • 第二條 本校專、兼任、代理代課及特殊班之教師職務及授課時數編排,除有其他法令規定外,均依本辦法辦理。

  22. 級職務編配辦法 • 第三條職務分配公開作業定於六月十五日前作業完畢。新學年度接受本校續聘及長期聘任教師依積分高低選填志願。教務處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積分審核日期,教師應於教務處公告之積分審核日期,將積分計算之相關資料送教務處審核積分,並繳交積分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教務處應於職務分配公開作業前五日,排定積分順序表印發教師,並於級職務公開作業前做成各職務缺額之統計表,而後公佈之。

  23. 級職務編配辦法 • 第四條提出調動之教師不得參加職務分配公開作業,其後如未調動成功,教務處逕依前項作業所餘職務,與當事人諮詢後安排之。 • 第五條一、三、五學年級任不帶班直升及組長不續任者,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書面知會教務處,否則視為直升。(因不可抗力或接任組長等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24. 級職務編配辦法 • 第六條教師於學年中因故停、離職,其遺缺由教務主任在不損及其他教師應有權益下安排處理之。 • 第七條新進教師及代理、代課教師之職務、課務,由教務處參酌其專長、意願分配之。

  25. 級職務編配辦法 • 第八條「教師級職務異動積分表」,列為本規則之附件。 • 第九條意願及積分相同之教師,以比較在本校年資多寡方式(超額職務以資深者優先,不足額職務以資淺者優先)決定之。年資相同者,當場抽籤決定之。

  26. 級職務編配辦法 • 第十條無人申請或申請不足額之職務,由校長依學校需求,擬具延聘名單,於諮詢後聘任之。 • 第十一條領有殘障手冊、重大傷病卡之教師及年滿五十歲以上,並在本校服務滿五年以上教師,得依年資積分優先於一般教師選填職務。

  27. 級職務編配辦法 • 第十二條公開作業前先進行組長缺額之補實,領有殘障手冊、重大傷病卡之教師,不計本校年資職務優先分配,其後進行五十歲以上教師之分配。接著優先補實一、六年級導師之缺額(超額職務以資深者優先,不足額職務以資淺者優先),最後再進行其他教師。

  28. 級職務編配辦法 • 第十三條職務分配公開作業,以本人親自到場為原則,不克到場者,必須以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未到場、未委託,視同棄權,其分配排於最後,並由教務處代填。

  29. 級職務編配辦法 • 第十四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原則如下: • 依前學年度本校課務協調會決議訂之。 • 編餘節數,由四處主任協商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告之。

  30. 級職務編配辦法 • 第十五條各處室如基於教學、行政或特殊需要,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至多裁量一至六學年、藝能科、知識科各三名員額,其名額由各處協調分配之。

  31. 級職務編配辦法 • 第十六條組長產生方式: • 在級職務公開作業前,由主任自行遴聘。 • 本校年資未滿一年者,不得擔任組長之工作。

  32. 級職務編配辦法 • 第十七條職務分配完成,非因特殊因素,不得更換。 • 第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九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33. 級職務異動積分表 • 年 資 本校共 年 (每年二分,未滿一年以一年 計) 他校共 年 (每年一分,未滿一年以一年 計)

  34. 級職務異動積分表 • 獎 懲 在本校兩年內之獎懲 計大功 次(每次9分) 小功 次(每次3分) 嘉獎 次(每次1分) 凡在本校二年內,曾受記過者,僅填寫基本資料,由學校逕行分派。

  35. 級職務異動積分表 • 進 修 在本校二年內之進修 參加研習持有證明計 小時(每小時以0.1分計)。

  36. 級職務異動積分表 服 務 在本校二年內(90.08.01至92.07.31)有特殊貢獻,累計以10分為限: 1.擔任校內團隊訓練(如體育、音 樂、語文、童子軍、科展、承辦美 展及其他者)。 2.擔任學年主任、認輔老師、組長、 資訊館長、圖書館館長、視聽館 長、午餐秘書、高年級導師、實習 輔導老師者。 3.擔任課發會、教評會委員。 ※每項每年一分,未滿一年以一年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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